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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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排污权绩效法范文

篇一:绩效值

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核定绩效值

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XX〕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XX〕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

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所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1: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

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

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

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20XX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20XX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

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XX〕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三、水泥行业

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四、平板玻璃行业

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五、炼焦行业

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吨焦炭)

六、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表6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注: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七、印染企业

表7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八、纺织行业

表8纺织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麻纺企业的生产能力按麻纺、染整制品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中苎麻厂取精干麻生产能力,亚麻和黄(红)麻厂取纱生产能力;毛纺企业按毛纺、染整制品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蜡染企业取括号内数据。

九、化学制品行业

1、氮肥制造行业

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9氮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氮肥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有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的,其排污权为合成氨的排污权与最终产品的排污权之和。

2、农药制造行业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0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3、天然胶制造行业

天然胶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1天然胶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篇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4: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

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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