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金融诈骗案例
(3)催收不还 (3)催收不还 (4)数额较大 (4)数额较大 (二)责任形式:故意,目的. 责任形式:故意,目的. (三)认定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 2.盗窃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定信用 2.盗窃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 卡诈骗. 卡诈骗. 3.盗窃后没有使用,无法定罪. 3.盗窃后没有使用,无法定罪.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1)作废卡包括:超过有效期;挂失,利 (1)作废卡包括:超过有效期;挂失, 用时间差. 用时间差. (2)什么是使用?对机器和自然人有 (2)什么是使用? 别. 3.冒用他人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1)冒用: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 (1)冒用: 使用. 使用.
(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和事后取款 (4)抢劫信用卡, 的,当场取得部分,定抢劫;对事后 当场取得部分,定抢劫; 部分,如是对机器,定盗窃, 部分,如是对机器,定盗窃,如是对 人,定信用卡诈骗罪. 定信用卡诈骗罪. 6.盗划信用卡. 6.盗划信用卡. (1)重复刷卡的,定盗窃; (1)重复刷卡的,定盗窃; (2)捡拾后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 (2)捡拾后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 (3)收到止付通知后使用的,定贪污 (3)收到止付通知后使用的, 或职务侵占罪. 或职务侵占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使用诈骗方法. 1.使用诈骗方法. (1)虚构经营业绩,隐瞒财务真相. (1)虚构经营业绩,隐瞒财务真相. (2)以高回报为诱饵. (2)以高回报为诱饵. 2.非法集资 2.非法集资 3.数额较大. 3.数额较大. 4.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4.主体:
二.贷款诈骗罪 (一)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方式:五种. 1.行为方式:五种. 2.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呢?有争议 2.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呢? (二)责任形式:故意,目的 责任形式:故意, (三)认定 1.罪与非罪 1.罪与非罪 (1)看行为方式是否是欺诈 (1)看行为 Nhomakorabea式是否是欺诈
最新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
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
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
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一、概念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
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
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此项犯罪。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
2019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金融诈骗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实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诈骗罪包括了哪些具体罪名
金融诈骗罪包括了哪些具体罪名金融诈骗罪属于概括性罪名,《刑法》中在金融诈骗罪里面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罪名,那大家知道金融诈骗罪包括了哪些罪名吗?判断实际行为是否构成金融诈骗罪,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那究竟该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金融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国家刑法所保护而为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就诈骗罪的侵害对象而言,所有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均是公私财物,从这一角度讲,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
但是,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
它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关系,还同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
(二)金融诈骗行为的方法、形式、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保险索赔、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等形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观因素诈骗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故意。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下列是本罪的两种构成主体:1、以募集资金、贷款、票据结算、金融凭证结算、信用证、信用卡使用、有价证券交易、兑付的形式进行诈骗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以保险索赔形式进行诈骗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的亦以共犯论处。
▲二、金融诈骗罪包括了哪些犯罪(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金融诈骗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金融诈骗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倒卖文物罪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暴力取证罪2014司考刑法知识点:滥伐林木罪就本节犯罪而言,大家总的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5个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可以单位构成,3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贷款诈骗罪:(一)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注意与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三、信用卡诈骗罪:(一)四种行为方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以信用卡为工具,采用其它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不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定一般诈骗罪。
如广东许霆、云南何鹏那样,利用自动柜员机升级时程序出错取款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盗窃罪。
(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会计考试题库-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
[多选]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 )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A.汇款凭证B.委托收款凭证C.银行存单D.银行汇票E.信用证● 从广义上讲,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如果使用伪造、编造的汇票、支票、本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而应构成票据诈骗罪。
[单选]商业助学贷款的归还,从借款人离校后( )开始,还款方式多样。
A.1年B.6个月C.3个月D.次月● 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
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单选]某客户在2009年9月1日存入一笔50000元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假设年利率为3%,一年后存款到期时,他从银行取回的全部金额是( )元。
A.51425B.51500C.51200D.51400● [答案解析] 一年后客户从银行取回的本息和=50000+50000×3%=51.500(元)。
[多选]在银行公司治理架构中,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A.负责制定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及相关文件B.确保本行业务经营管理岗位员工的称职以及风险监控岗位员工权力的独立性C.具体执行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政策、程序和步骤D.指导并定期检查、评估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管理活动和状况E.为操作风险管理开发响应的技术和方法● 本题暂无解析[多选]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
A.涨跌停板制度B.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C.保证金制度D.全额交易制度E.风险准备金制度● ABCE《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诈骗之信用卡诈骗罪理论与实务
一、概念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
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
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
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具体行为表现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刑法中的金融犯罪与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金融犯罪与刑事责任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以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者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刑法中,针对金融犯罪的行为,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以维护社会的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金融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金融犯罪的种类和犯罪手段金融犯罪的种类繁多,包括了诈骗、洗钱、内幕交易、金融诈骗等等。
其中,诈骗是最为广泛和常见的金融犯罪行为之一。
诈骗是指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取得其财物的行为。
除了诈骗,还有洗钱犯罪。
洗钱犯罪是指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操作手段,将非法获利的资金或财物转化为合法的资金或财物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在股票市场等金融市场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金融诈骗是指在金融活动中,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二、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金融犯罪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般而言,金融犯罪主要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等。
这些要件的存在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金融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的刑事责任。
如诈骗罪,其刑事责任一般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可以并处罚金等。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些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集团或恶势力犯罪,导致犯罪分子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应对金融犯罪的专门机构和司法实践,以便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处理。
三、金融犯罪的危害和防范措施金融犯罪的存在给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金融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利益,还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加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我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金融法学 第十五章 金融刑法及罪名
二、金融刑法表现形式 三、金融刑法与金融刑法学的区别 金融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金融刑法空间适用范围 二、金融刑法时间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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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犯罪概念与特点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 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行为。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 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 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 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 二、金融犯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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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构成 一、金融犯罪构成概述 二、金融犯罪主体 三、金融犯罪主观方面 四、金融犯罪客体 五、金融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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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 银行、货币、外汇、信贷、证券、票据、保险管理秩序等。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公众”等),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各种金 融票证、有价证券、信用证、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 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 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 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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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形态 一、金融犯罪形态概述 二、金融犯罪的共同形态 三、金融犯罪的基本形态 四、金融犯罪的完成形态 五、金融犯罪的特殊形态 六、金融犯罪的复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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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原因一、金融犯罪原因概述 二、金融犯罪的社会原因 一、金融犯罪的个体原因 金融犯罪处罚 一、金融犯罪处罚概述 二、金融犯罪处罚原则 三、金融犯罪处罚种类 四、金融犯罪处罚的适用 金融犯罪预防 一、金融犯罪预防概念和原则 二、金融犯罪预防内容
怎样来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
怎样来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金融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金融凭证。
因金融凭证而产生的犯罪也是各种各样,其中就有金融凭证诈骗罪,那怎样来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定罪处罚之前,需要先做出相应的认定,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
下文中,小编就为大家带来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的内容。
一、怎样来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
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
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
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哪些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1、伪造,是指仿照真实的金融凭证形式的图样、格式、颜色等特征擅自通过印刷、复印、描绘、复制等方法非法制造金融凭证或者在真实的空白金融凭证上作虚假的记载的行为。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案情简介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
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4.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
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
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
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辨析——以李某某一案为视角
某的犯罪过程来看 ,是想利用与被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过 义上说如果简单的将使用定义为用于要求银行付款会导致本 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 条罪状中列举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汇款凭证进行诈骗罪状很难 使用” 作一种更为宽泛的解释 诈骗罪。 认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理由: 再由《中华人民共 在实践中被适用。对本条 中的“ 合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汇款 即为实现经济 利益而进行 的使用 。这种 利益可 以是票 据指 向 的金 额 . 也可 以是等额 的经 济利益 。 刑法一 百九 十四条虽然规 凭证 等银行 结算凭证 进行 诈骗 的 , 构成金融 凭证诈 骗罪 。 本案
骗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在“ 使用” 上是否具有区别, 这种行为是 为金融兑付管理制度和兑付秩序显然过于陕隘。金融票证的 管理制度及金融秩序应当是规范一切金融票证活动的管理制 否侵 了金 融管理 秩序 。 第一, 对于票据诈骗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 使用” 应该区别 度在 票据凭证上 来说始 于出具止 于汇结都 应 当纳入秩序 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亦然。 对待 。 犯罪嫌 疑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在客观行为上 范围《 从 本案来看 犯罪嫌疑 人李某前 期行 为 即伪 造 电汇凭证这 李某先用真实空 白汇款凭证伪造了电汇凭证再传真给合同相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对人以骗取货物事实上已构成了对伪造汇款凭证的“ 使用” 。 从金融凭证诈骗罪 的罪状设置来看作为第一百九十四条 已经 构成 了违成 了伪造 金融票证 罪 当然 地侵 害 了金限公 司见到 汇款 凭证 后发货 。同年 1 1月2 6日李某 角 空 白凭 证伪 造 了一份 金额 为人 民币 1 0 1 4 0 0 元 的 《中 国农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都有哪些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都有哪些金融诈骗罪具体种类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最、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金融诈骗罪并非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这属于一类型,即《刑法》中将某一些具有共同特征的诈骗犯罪,一起归类到了金融诈骗罪的下面。
但在实际的构成、立案、量刑上面,每个具体的罪名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那究竟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种类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金融诈骗罪的种类有: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我国《刑法》分则在犯罪分类上坚持以犯罪客体为主,以行为和对象为辅的分类方法。
在《刑法》分则各章的划分上以及同一章中各节同类犯罪的区分上都是以客体为主要的划分标准,而在同类犯罪中的具体个罪划分上则以行为和对象为划分标准。
这种以客体为标准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对经济领域的划分。
这一点从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每一节的设置上,可以明显地看出。
涉及到金融领域,第3章则有两节的规定,即第4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5节金融诈骗罪,对于这两节的罪名设置,有观点认为第4 节是明显按照客体标准来进行的分类,第5节则是按行为方式所进行的分类。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因为虽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都是发生于金融领域的犯罪,从广义来看都是对金融秩序的侵害,但是这两类犯罪之所以划分为两节,原因仍在于它们所侵害的客体是有区别的。
金融秩序是一个相当大的范畴,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了国家对金融行业的直接管理,其行为直接违反了有关金融行业的管理规定,而金融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流的观点认为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笔者认为,对于金融诈骗的行为而言,所涉及的并非对国家金融行业直接管理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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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
从广义上来说,汇票、本票、支票都属于银行的结算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凭证具有相同的性质。
但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金融凭证,则仅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及银行存单。
如果使用伪造的、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不构成本罪、而应是票据诈骗罪。
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所提供的凭据与证明。
利用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银行结算,其必以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填写委托收款的凭证,并提供收款依据为前提。
收款的依据一般有经济合同、各项劳务费用的收费单据、各项代办业务的手续费凭证等证明。
委托收款凭证根据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情况,具体采用哪种,则由收款人自己加以选择,在付款期满后,银行即将应付的款项划转到收款人的帐户上。
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按照银行传递凭证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方式。
前者即信汇方式、是指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法划转款项;后者即电汇,则是指委托银行采用电报的方式划转款项。
所谓银行存单、作为一种银行结算凭证,亦是一种信用凭证。
它是由客户即存款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后,由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一种银行到期绝对付款的结算凭据和证明。
存款人凭其可以办理存款的取存,银行则凭其办理收付款项,次数较少,是具有相对固定性的储蓄业务,如一次性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的储蓄存款等就是凭银行存单予以结算。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论处。
这是因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信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
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金融凭证诈骗共犯而论。
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
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
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
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
如对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不表现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凭证是伪造或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凭证的人所持有的金融凭证是其前手诈骗、盗窃、抢劫、抢夺而来自己却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凭证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杏则,如无非法占有的目
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不过,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属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仍决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