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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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

2023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3 第36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3-03-01作者简介:孔令营(1989-),男,河南周口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孔令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摘 要〕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刑罚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是否高效到位也成为衡量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因素之一。

因此,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目前,在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追赃挽损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赃款赃物范围的界定还不明确,相关立法不完善,“先刑后民”的刑事处理原则影响追赃挽损效果,涉案财物保全、保值、增值难,涉案财物冻结工作复杂,跨部门间协作机制配合不到位等。

为此,应该加强顶层设计,从立法上完善追赃挽损机制,注重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加强相关部门的衔接,贯彻落实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制度,真正实现追赃挽损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集资参与人;财产保全〔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2-0068-05 涉众型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由于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面广,涉案集资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不只是个司法问题,还涉及到集资参与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类案件的办理是否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要看是否对被告人进行了合法判决,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是否高质高效。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1]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1]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1]金融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 信用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2. 票据行为: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狭义是指票据法所规定以负担票据债务目的的要式法律行为。

3. 支票:是存款客户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4.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5.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6. 再贴现:是普通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背书让与中央银行以兑取现款,中央银行于票面金额中扣除自兑取日至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和贴现费后,将其余额支付给该普通金融机构。

7. 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 8. 资本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

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证券。

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

9. 接管:是当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监管机构派遣人员进驻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其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10.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1. 同业拆借: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12.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13. 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实名制:指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时,适用实名,出具实名证件的一项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高检诉〔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1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0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全文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解释》的权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于今日公布,全文如下:《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姜永义陈学勇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2020.2.27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关刑事立法为依法惩治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地下钱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

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和“帮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与理性反思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与理性反思
糊 不清 的不 明确 的概念 或 用词 , 为构 成 要件 要 素 , 做 以架 构不 法 构成 要件 ” 刑事 立法 的基 础性 要求 应 当是
明确性原则。刑法最大的任务在于明确应当被科处刑罚的行为的范围。
刑法 一 方面 通 过 向人 民预 告 实施 何种 行 为就 会 被科 处 何种 刑 罚 , 其针 对想 实 施违法 行 为 的动 机来 使 形 成 反对 动机 , 而使 其放 弃想 实施 违 法行 为 的念头 。 从 另一 方 面 , 刑法 又 禁止 国家对 法律 没 有规 定 的行 为 科处 刑 罚 , 防止 国家 侵害 人 民的权 利 。但事 实 上 , 由于 刑法 是具 有普 遍 性 、 象 性 、 反 复适 用 的规 则 , 法 对 于社 会 关系 调 整是 一 般 调整 , 抽 可 刑 其难 以对 动态 的生活 作 出完 全精 确 的描述 。 所 以 , 融 刑事 立 法 的绝 对 明确 是达 不 到 的, 只 能实现 相 对 明确 , 金 而 相对 明确 的程度 是刑 法规 定 的意
甚至 为零 。
上海 市人 民检察 院 2 0 — 0 9年 批捕 的 证券 市场 典 型犯 罪 中 , 07 2 0 以内幕 交 易罪论 处 的 , 年只 有 1 , 每 件
而操 纵 市场 罪 、 虚假 陈述 罪 的适用 率 为零 。上 海市 高 级人 民法 院 发布 的 2 1 度金 融 审判 系列 白皮 书 。 0 0年 白皮 书 指 出,00年上 海法 院共 受理 一 审金 融犯 罪 案件 115件 , 案被 告 人 139人 , 中 信用 卡诈 骗 21 6 涉 6 其 犯罪 案件 占了绝 大部分 , 98件 , 共 4 涉及 100名被 告人 。其他 金融 犯罪 的行 为也主 要集 中在 伪造 、 输 、 0 运 出售假 币犯 罪 , 伪造 金 融票 证犯 罪 以及贷 款诈 骗 、 票据 诈 骗 、 险 诈骗犯 罪 等传 统罪 名 上 。以上 调查 结 果 保 充 分表 明 , 虽然 金 融领域 犯 罪 的新罪 名不 断增 多, 但其 在 司法 实 践 中的适用 率较 低 , 出现 了大量 新罪 名 闲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与理性反思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与理性反思

金融犯罪新罪名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与理性反思彭少辉【期刊名称】《上海商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12)004【摘要】In recent years, whil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financial activities is very positive, the judiciary on the new charges applicable to financial crime is, in contrast, overcautious. Reasons to account for this phenomenon include discrepancy between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which lead to idle law, lack of clarity with major components of a crime, inadequate legislative technique, over-tolerant criminal judicial policy, and low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icial personnel. To promote financial justice and to protec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markets, we need to coordinate financial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to focus on effects of legislation. We also need to strengthen training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of judicial personnel and to innovate the financial criminal justice system.%近年来,金融刑事立法活动呈十分积极的态势,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司法实务部门对金融犯罪新罪名的适用却相当谨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2.07•【字号】绍公通[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绍公通[2018]15号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现将《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2018年2月7日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有效打击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2017年9月3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绍兴市公安局召开绍兴市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次专题座谈会。

会议就如何贯彻2015年5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类经济犯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会议认为,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是贷款安全,入罪标准应当限定为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

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是否安全的标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失;二是是否形成了潜在损失等贷款风险。

对为了生产经营、生活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手续有一定虚假,但没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会议对以下四点达成了共识:一是有足额担保未造成实际损失的骗贷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二是案发前已经主动归还本息的骗贷行为一般不应认定构成犯罪;三是“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的数额一般不应重复认定为骗贷数额;四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报案,且与担保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查处。

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一、引言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领域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金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极大,不仅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还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金融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成为了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深入探讨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

二、金融犯罪的定义和特征2.1 金融犯罪的定义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领域中,以非法手段获取财富或者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

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诈骗、洗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2.2 金融犯罪的特征金融犯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度专业性:金融犯罪往往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技巧,犯罪分子通常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

2.高度隐蔽性:金融犯罪常常通过虚假交易、伪造文件等手段进行,其犯罪行为往往不容易被察觉。

3.高度利益驱动:金融犯罪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巨额利益,因此犯罪分子往往冒着被发现的风险进行犯罪活动。

4.跨国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金融犯罪也具有跨国性的特征,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国际金融体系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

三、金融犯罪的分类和刑法学原理3.1 金融犯罪的分类金融犯罪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手段进行分类。

常见的金融犯罪分类包括:1.金融诈骗:指以欺骗、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2.洗钱:指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掩盖其非法来源的行为。

3.内幕交易: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股票交易等行为。

4.操纵市场:指通过虚假信息、恶意交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和交易行为的行为。

3.2 金融犯罪的刑法学原理在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学原理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的几个重要方面:1.罪刑法定原则:金融犯罪需要明确规定相关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2.罪刑相适应原则:金融犯罪的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要有威慑作用,又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社会危险性和可教育性。

3.罪责划分原则:金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当明确划分,区分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司法解析与指导意见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司法解析与指导意见

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问题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在金融领域,创新是常态,但一些金融创新可能涉嫌金融犯罪。如何区分合法的金融创 新与违法的金融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问题二
跨境金融犯罪的管辖与法律适用。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金融犯罪日益增多。对于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 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03
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
经济犯罪具有贪利性、法定性、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行政法和刑法的相关规 定)以及复杂性等特点。
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司法解析与指 导意见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金融刑法概述 • 经济犯罪概述 •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 司法解析与指导意见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刑法作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 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 和预防金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影响
经济犯罪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衡, 阻碍经济发展;损害政府公信力 ,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社会诚信 体系,增加交易成本等。
04
金融刑法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金融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
立法宗旨
金融刑法旨在保护金融秩序和金 融安全,通过刑罚手段惩治经济 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
规制对象
金融刑法主要规制涉及金融市场、 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 犯罪行为,如欺诈、洗钱、非法集 资等。

金融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原则与适用范围

金融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原则与适用范围
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适用要求
在金融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遵 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将未经法 律规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也不 得对犯罪人施加超出法律规定的
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01
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
02
重要性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公正和合理的刑罚观
06
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件处理
非法集资行为认定
0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公司的资金募集、运作、使用等行
为进行综合分析,准确认定非法集资行为。
涉案资产追缴与处置
02
全面追缴涉案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进行资产处置,最大程度
挽回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权益保护
03
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以及伪造信用卡、信 用证等金融凭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适用要求
在金融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遵守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得因犯罪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 而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不得对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给予不同的刑罚。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含义
重要性
适用要求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 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吴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吴英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涵盖了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从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以期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追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吴英案件的基本情况吴英,女,原系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曾担任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

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吴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英案件的核心问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2)扰乱金融秩序。

在本案中,吴英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2. 贪污罪吴英案件中,部分财产去向不明,涉嫌贪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吴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3. 民法上的合同纠纷吴英案件中,部分投资者与吴英签订的合同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吴英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导致合同纠纷。

4. 经济法上的违规经营吴英案件中,吴英及其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

金融法律法规习题

金融法律法规习题

一.填空题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三种:(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6.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城市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7.汇票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单选题(2.B;3.D)1.下列有关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表述,哪项是不正确的( D )A.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4.对于存款业务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B)A.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须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B.企业法人可以根据经营融资需要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C.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低息揽储D.商业银行不得拒绝支付定期存款人本金和利息5.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没有做到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是(C)A.商业银行向法院提供其依法查询的存款人巡考状况B.商业银行依法按照公安机关的合法要求冻结存款人的存款C.商业银行因资金周转困难,延期支付付款人存款利息D.商业银行拒绝向客户透露同类存款客户的存款信息6.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贷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A.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B.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C.借款人到期未归还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只能要求保证人归还保证金或该担保物优先受偿,不能要求保证人归还利息D.商业银行不能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7.(B)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

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谈谈金融犯罪的认识一、引言金融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还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金融犯罪,各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方面做出了重要的努力。

本文将以中国为例,探讨金融犯罪的认识,并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的角度分析其相关问题。

二、立法措施1.刑法修订:金融犯罪的打击首先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中国刑法对金融犯罪进行了细化修订,增加了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款,并对不同的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如金融诈骗、金融行贿等。

2.法规制定:除了刑法外,还有许多相关法规针对金融犯罪进行了规范,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金融犯罪的打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司法实践1.司法公正:在打击金融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应保持公正的立场,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对受害者权益的维护。

2.审判标准:在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审判时,应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

司法机关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犯罪成立的标准和刑罚的适用范围。

这可以提高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刑罚执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刑罚执行是金融犯罪打击的最后一环,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执法监督1.预防为主:针对金融犯罪,执法机关应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充分发挥监督检查、预警预防的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

2.协作打击: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是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方式。

各执法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金融犯罪行为。

同时,还可以与国际执法机关进行合作,加大对跨境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 :法 [2001] 008号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刑法      :法     [2001] 008号 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

【纪要】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法〔2001〕8号2000年9月20日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交流、总结了当前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了刑法修订以来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

现就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一)关于单位的内部组织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内部组织,由于其不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多数同志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部组织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其所在单位的行为。

但有些单位的内部组织享有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的管理权,可以独立对外活动,如机关里的服务中心、某些企业里实行承包制的部门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当作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当作个人犯罪处理,是不妥的。

因此,单位的内部组织,只要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财产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关于承包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

当前对于承包、租赁性质的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不够明确。

关于这个问题,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对某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是一种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所有制改变。

行为人通过签订承包协议,取得了企业的经营权,担任厂长或者经理,表明他已取得了企业主管人员的身份。

他在经营活动中,不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活动,而是以承包企业的名义为该企业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

因此,对于承包企业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关于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的处理问题。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金融行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某,男,35岁,在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签署了《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其中约定:甲某在使用信用卡时,如发生透支,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某在办理信用卡后,经常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但未能及时还款。

经过一段时间,甲某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已达5万元,逾期还款时间超过3个月。

某银行发现甲某的信用卡透支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欠款,但甲某仍未归还。

某银行遂将甲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2. 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三、法院判决1. 甲某应当承担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甲某在办理信用卡时,已签署《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

甲某在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某银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某银行作为信用卡的发卡行,有权对甲某的信用卡透支进行催收。

但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法院认为,某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故判决某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案例分析1. 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当充分了解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如信用卡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免因不了解规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充分告知持卡人信用卡的相关规定,包括透支利息、逾期利息等,以确保持卡人明确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3. 银行在催收信用卡透支款项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银行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催收行为合法,以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金融法规答案

金融法规答案

电大天堂【金融法规】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第一章金融法综述一、单项选择题1、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A )A、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B、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C、证券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D、间接融资市场和直接融资市场2、外汇按照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B )A、管制外汇和非管制外汇B、自由外汇和记帐外汇C、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D、经常项目外汇和资本项目外汇3、下列不属于我国金融法渊源的是(A )A、民法B、基本法和专门法C、行政法规D、国际条约4、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C )A、证券B、金银C、财产D、货币5、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D )A、证券投资B、私人长期投资C、政府间长期借贷D、单方面转移收支二、多项选择题1、金融业的作用主要有( ABCD)A、中介作用B、调节作用C、转换作用D、服务作用2、下列属于金融机构负债业务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有(ACD)A、定期存款单B、支票C、定活两便存款单D、大额可转让存单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制由以下体系组成(ABCD )A、金融宏观调控体系B、金融机构组织体系C、金融市场体系D、金融管理体系4、金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ABD )A、双重性B、有偿性C、行政性D、广泛性5、下列行为属于逃汇的有(ABCD )A、不按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B、擅自将外汇携带出境。

C、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者邮寄出境。

D、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判断题1、金融工具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金融契约。

(√)2、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

(╳ )4、我国实行的是复合型的中央银行体制。

(╳ )5、金融目标是资金融通预期要达到的结果。

(╳ )6、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

(√ )7、100美元等于831.35元人民币。

这是间接标价法。

(╳ )8、套汇一般是指利用不同外汇市场上的外汇差价进行买进卖出,从中获利的行为。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3篇)

银行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各类银行案件也层出不穷。

银行案件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从银行案件的法律分析入手,探讨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银行案件的特点1. 涉及金额巨大:银行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对银行及客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2. 案件类型多样:银行案件包括信贷诈骗、洗钱、挪用资金、违规操作等多种类型。

3. 隐蔽性高:部分银行案件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

4. 跨区域、跨境作案: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银行案件呈现出跨区域、跨境作案的特点。

三、银行案件成因分析1. 内部控制不严: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存在漏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2. 员工道德风险:部分银行员工道德素质低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 监管缺失: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银行违规操作,引发案件。

4. 外部环境复杂: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外部环境日益复杂,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银行案件法律分析1. 信贷诈骗案件:信贷诈骗案件是指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信贷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虚构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洗钱案件: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将非法所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掩盖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资金转移、转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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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一)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

由于金融犯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二、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金融犯罪特别法呢?这是由当前及未来一定时间内的金融犯罪的社会现实所决定的。

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快速时期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于种种原因,金融领域的犯罪呈现激增和蔓延之势。

从目前全国金融违法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基本走势来看,如今的金融违反犯罪,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犯罪点位普遍化;二是犯罪手段智能化;三是犯罪种类多样化;四是犯罪主体多元化;五是犯罪金额大额化;六是犯罪形式隐蔽化;七是犯罪方式团伙化。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

建立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风险。

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

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的一般法是不够的。

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目前,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利用假票据进行诈骗,因被银行及时识破未能得逞的情况。

这类行为人通常利用某些单位急于融资的心理,把假票据(谎称真票,票面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提供给融资单位,双方商定如通过银行查询并办成质押贷款后,融资单位即付出相应报酬(此前有的则先付少量定金或中介费)。

对这类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各地做法不一。

一种是以票面金额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未遂)处理;另一种是以预先取得定金、中介费等费用作为数额标准,按照票据诈骗或诈骗罪处理。

笔者认为:(1)票据诈骗中的数额标准,应该理解为完成形态(即遂)的犯罪数额,即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而不应是票面金额或预期得到的金额。

这一点虽无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中关于“盗窃数额”的规定可作参照。

该《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盗窃和诈骗同为侵财型案件,其本质有相通之处,因此,行为人所持假票的票面金额和约定后而未实际到手的定金、中介费金额不宜作为定罪依据。

(2)根据《刑法》23条规定,未遂犯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票据诈骗(未遂)在目前情况下,何种情节可定罪处罚尚无明文规定,而前面述及的盗窃罪,对未遂犯罪的追诉定罪情节,司法解释则专门作了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整个金融诈骗(未遂)的追诉情节作出规定,以限制“自由裁量权”。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条文中,只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中的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规定了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一种观点认为,除此之外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前提。

但是,笔者感到金融诈骗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必要构成要件。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明确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同时,《纪要》就认定金融诈骗非法占有为目的规定了7种情形,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据此,认为信用证诈骗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观点显然不对。

前例行为人虽有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的行为,但其在接管企业后逐步清偿债务,且并无上述7种规定情形,故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据不足,不宜作为信用证诈骗犯罪论处。

行为人为了开证而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能否按《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笔者也认为依据不足。

《刑法》条文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追诉标准》对此又作了限制,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应予追诉。

这里所指的金融票证,通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开证所用的合同、仓单等是否包括其中尚不明确。

为减少争议,规范行文,笔者建议今后有关部门对金融诈骗各罪种表述时均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予以规定,同时对“金融票证”所涉范围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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