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有效发挥案件这种机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的基本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自查发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日常经办业务和经营管理中,通过内部相互监督、管理监督、内审监督和检查监督等途径发现异常情况或线索,并采取得当措施,自行揭露的案件。
(二)本通知所称案件责任,是指发生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在所发生案件中应负的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区别对待政策只适用于自然人作案,不适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案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的情形(一)在业务流程中,关联岗位员工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反映举报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二)在业务流程中,通过流程监督机制或IT系统预警功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三)业务流程或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在日常管理监督或通过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等措施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四)在本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本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本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五)在上级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或上级机构内审监察部门在常规性、突击性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责成或会同该机构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的部署,在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或案件线索,经机构负责人研究并采取后续措施发现的案件。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
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依法惩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以及追究行政责任等履行监管职责的程序,不因移送而终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移送而停止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参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之外的第三人泄露与移送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银监会、银监局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银监分局在监管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经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请银监局作出移送决定。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并做好案件移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客户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一)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三)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七)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法(2003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9章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受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金融诈骗罪
类别
细分
刑罚
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第9章 银行业犯罪及刑事责任
一、金融犯罪概述
类别
含义
种类
以行为方式分:诈骗型、伪造型、利用便利型、规避型金融犯罪
以侵犯的客体分: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以实施主体分:针对银行的犯罪(外部犯罪)、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内部犯罪)
构成
犯罪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银行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信贷管理秩序、证券管理秩序、票据管理秩序、保险管理秩序等。
信用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银行业金融机构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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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 伪造、变 刑法第一 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 造金融票 百七十七 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 证案 条 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 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 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 [2010]23号)第三十条 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 、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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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 非国家工 百八十四 作人员受 条、第一 贿罪 百六十三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23号)第十条23 Nhomakorabe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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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 刑法第二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 百六十六 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 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 释〔2011〕7号)第一条 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擅自设立 刑法第一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金融机构 百七十四 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案 条第一款 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2010]23号)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 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 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伪造、变 刑法第一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造、转让 百七十四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金融机构 条第二款 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经营许可 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0]23号)第二十五条 证、批准 文件案 高利转贷 刑法第一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案 百七十五 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条 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 [2010]23号)第二十六条 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骗取贷款 刑法第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票据承 百七十五 、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兑、金融 条之一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票证案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2010]23号)第二十七条、最高人 、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的;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释[2010]18号)第三条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 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 立案追诉: 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2010]23号)第二十八条 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非法吸收 刑法第一 存款三十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公众存款 百七十六 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案 条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 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 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 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八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知识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定义: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详细描述: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主管、经营、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既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图谋取或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
②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例题:1.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B.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C.收受他人财物一般是直接收取,不可以是间接收取D.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正确答案:C解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权力,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间接收取。
2.依《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及单位受贿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A.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中,非法暗中收取回扣款且不入账的商业受贿行为应被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B.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时不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单位受贿罪时则要求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思C.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D.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也可构成受贿罪,但是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下,只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正确答案:B,C解析:依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85条
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骗取”,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比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对于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对贪污罪的处罚,即“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的犯罪及其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犯罪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犯罪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作为金融行业的从业者,需要遵守诚信守法、秉持专业持证进行工作,但是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在拥有便利条件的情况下,违背职业道德,非法放贷,导致银行经营风险增加,同时也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江苏某市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小张,在职期间将客户信息出卖给其他人,利用客户信用卡恶意套取贷款并分赃。
同时,小张还通过伪造客户签名、承兑不实的方式将不良贷款批准通过,致使该银行金额为数百万元的贷款爆发违约事件,涉及多名客户受害。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小张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另一起案例中,河南省一家农商行某分支机构的一名客户经理不当操作导致银行发生上亿元坏账,被该行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发现,该客户经理在担任该行内勤时,伙同另一名营业员,采取多种非法手段暴力推销房贷、小额信贷等各种高风险产品,造成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水平迅速提高,并一度达到银行总贷款水平的15倍之多。
这样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银行业内受到了广泛谴责,同时也给银行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一旦银行工作人员因为贪婪等原因非法放贷,将会带来深远的后果。
首先,被害人将失去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经济问题,会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其次,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如果因此产生巨额不良贷款,将会使得银行面临更高的经营风险,甚至可能引起银行崩盘,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银行工作人员违法放贷问题,银行监管应该加强,加大对银行行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倡导职业道德,提高自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并始终坚守银行行业的准则,不做违法颠覆重要金融安全的事情。
在这个基础上,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同时也为银行业的安全发展做出贡献。
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1]
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1]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办法银行是我国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作为银行职工或员工,每个人都必须涵养高度端正的职业操守。
遵守法律法规,尽职尽责,要以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态度为银行服务,坚决杜绝贪污盗窃、违规违法行为。
为此,银行制定了一系列违规处理措施,以保证银行业的规范和稳健。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银行职工或员工违规处理的具体办法。
一、贪污、受贿处理办法贪污受贿是银行员工违反职业职责的最严重违法行为之一,银行对此采取比较严厉的处理办法:1、取缔劣迹职工。
一旦发现银行员工涉嫌贪污受贿,银行将立即调查并处理。
如果事实属实,将取消该员工的银行工作资格,并且通知其他银行不予招聘,终身禁止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工作。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涉嫌违法犯罪,银行将协助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处理违法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犯罪与受贿犯罪一般情况下以有期徒刑为主刑,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3、追缴赃款。
银行在贪污受贿内部调查确认非法所得后,将会主动追缴相关违法所得。
如果被追缴的财物因先前被过失未发现,需要银行支付费用的,相关银行人员必须承担全部追缴费用。
二、违规操作处理办法作为银行员工,必须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
如果银行员工违反规定,银行将对其进行以下处理:1、移送纪委处理。
在涉及银行员工违规操作的情况下,银行将及时移送纪委处理。
如果情节严重,纪检部门可以针对受到检查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调整职务等处理。
2、给予纪律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银行业从业人员诚信约束办法》等法规,银行对违规操作者一般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次序递升的纪律处分,情况严重的则可能直接开除。
3、赔偿损失。
银行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了损失的,必须按照银行相应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依据相关规定,要求员工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最新版)
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最新版)1、多选金融犯罪的构成包括()。
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E.犯罪动机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金融犯罪的构成包(江南博哥)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2、判断题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正确答案:错3、多选下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有()。
A.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B.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C.误用他人的信用卡D.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E.善意透支正确答案:B, D参考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所以A选项错误;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提分点拨】信用卡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常见错误是忽视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不知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
4、单选某银行会计先后多次从无锡等地购回假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其换取真币牟利,他的行为()。
A.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一罪处罚B.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两罪并罚C.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D.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从重处罚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刑法》的有关规定并不要求这两种行为同时实施,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并列确定罪名。
故A选项正确。
5、判断题张某自己制作货币并出售的行为,不管所获得金额大小,都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对6、单选信用卡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
A.是否涉及众多被害人B.是否涉及巨额资金C.犯罪对象是否是金融机构D.是否只能由个人实施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的法律责任第七⼗三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对存款⼈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付迟延履⾏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故拖延、拒绝⽀付存款本⾦和利息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三)⾮法查询、冻结、扣划个⼈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四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设⽴分⽀机构的;(⼆)未经批准分⽴、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其他不正当⼿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买卖⾦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向关系⼈发放信⽤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五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未遵守资本充⾜率、资产流动性⽐例、同⼀借款⼈贷款⽐例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商业银行违法经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商业银行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如商业银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序1。
商业银行合并时对债权人的告知义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此处从略)、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时不按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我国对债权人的告知采取公告与个别通知并存的双重保护,且不但要报纸上公告,而且要公告三次。
2。
债权人对商业银行合并享有异议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其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进行清偿或相应的担保。
3。
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的后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合并时不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不清偿债务或不担保,其后果是商业银行不得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七条商业银⾏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中国⼈民银⾏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民银⾏可以建议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或者阻碍中国⼈民银⾏检查监督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例交存存款准备⾦的。
【释义】本条是对商业银⾏拒绝中国⼈民银⾏检查监督、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以及未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例交存存款准备⾦的⾏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予处罚的⾏为 本条规定的应予处罚的⾏为包括: (⼀)拒绝或者阻碍中国⼈民银⾏检查监督 中国⼈民银⾏法第三⼗⼆条规定了中国⼈民银⾏对包括商业银⾏在内的机构的九项⾏为具有检查监督权。
这九项⾏为是:(1)执⾏有关存款准备⾦管理规定的⾏为;(2)与中国⼈民银⾏特种贷款有关的⾏为;(3)执⾏有关⼈民币管理规定的⾏为;(4)执⾏有关银⾏间同业拆借市场、银⾏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为;(5)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为;(6)执⾏有关黄⾦管理规定的⾏为;(7)代理中国⼈民银⾏经理国库的⾏为;(8)执⾏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为;(9)执⾏有关反洗钱规定的⾏为。
中国⼈民银⾏法第三⼗四条规定:“当银⾏业⾦融机构出现⽀付困难,可能引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融稳定,中国⼈民银⾏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业⾦融机构进⾏检查监督。
” 中国⼈民银⾏法第四⼗六条还规定了中国⼈民银⾏有权对包括商业银⾏在内的机构的上述九项⾏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具有⾏政处罚权。
当然,对这九项⾏为,有关法律、⾏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民银⾏才可以依照中国⼈民银⾏法第四⼗六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进⾏处罚。
如果商业银⾏拒绝中国⼈民银⾏对上述九项⾏为的检查监督,中国⼈民银⾏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其进⾏⾏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五条 银⾏业⾦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级管理⼈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本法第三⼗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释义] 本条是对银⾏业⾦融机构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和⾼级管理⼈员、拒绝或者阻碍⾮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进⾏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及拒绝执⾏本法第三⼗七条规定的措施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应予处罚的⾏为 本条规定应予处罚的⾏为包括: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就任命董事和⾼级管理⼈员。
依照本法第⼆⼗条规定,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业⾦融机构的董事、⾼级管理⼈员实⾏任职资格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依照我国商业银⾏法的规定,设⽴商业银⾏的条件之⼀是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作经验的董事、⾼级管理⼈员。
在申请设⽴时,应向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拟任职的董事、⾼级管理⼈员的资格证明。
商业银⾏在设⽴后,如果更换董事、⾼级管理⼈员,应当报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条件。
⽽且明确规定下列⼈员不得担任商业银⾏的⾼级管理⼈员:⼀是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是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三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四是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设⽴商业银⾏,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擅⾃设⽴商业银⾏,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经营许可证等⾏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法,对本条作了修改。
1.将“未经中国⼈民银⾏批准”,改为“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增加了“构成犯罪的”;3.将“并由中国⼈民银⾏予以取缔”,改为“并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依照商业银⾏法的规定,设⽴商业银⾏,应当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银⾏”字样。
商业银⾏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使⽤经营许可证。
禁⽌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根据本条规定,对未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设⽴商业银⾏,或者⾮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设⽴⾦融机构和伪造、变造、转让⾦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了擅⾃设⽴⾦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件罪。
该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设⽴商业银⾏、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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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
A 金融管理秩序
B 国家金融秩序
C 国际金融秩序
D 社会稳定
正确答案: A
2. 199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对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补充和修订的法律是指:√
A 《刑法》
B 《刑法修正案》
C 《民法》
D 《经济法》
正确答案: B
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侵犯的是:√
A 国家的财政制度
B 社会经济制度
C 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D 国家的金融秩序
正确答案: C
4. 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
A 变造货币罪
B 伪造货币罪
C 损坏货币罪
D 破坏货币罪
正确答案: A
5.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是:√
A 伪造支票
B 伪造信用卡
C 伪造汇款凭证
D 伪造人民币
6. 关于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征,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B 侵犯客体不包括国家金融秩序
C 侵犯客体包括金融工具自身的公信力
D 诈骗方法是通过特定金融工具
正确答案: B
7. 以下选项中,并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是:√
A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B 盗用信用卡
C 信用卡恶意透支
D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正确答案: B
8.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支票
B 委托收款凭证
C 汇款凭证
D 银行存单
正确答案: A
9.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叫做:√
A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B 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
C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D 签订合同被骗罪
正确答案: C
10.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一般不包括:√
A 汇票
B 汇款凭证
C 本票
D 支票
判断题
11. 金融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2. 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 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指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 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种说法:√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