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
附录1
2、审查方式 2.1 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
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本附录规定的 第1.1和1.2条审查可结合型式试验进行。
在生产现场审查中原则上在每一车型系列中随 机抽取一辆成品车辆核对其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和 申报的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2.2 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 验报告的,需完成本附录第1条规定的全部审查。
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向 认证机构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说明,认证 机构应根据变更对生产一致性影响的程度判定是否 需要立即进行现场审查。
28
6. 生产一致性审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由具备工厂检查员资质、且熟 悉认证标准及其检测方法的技术专家进行。
29
附录1
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 本附录用于检查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 致性。 1、 审查内容包括: 1.1 审查型式试验样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报 告及各项分报告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以及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的一致性。 ☆结构、技术参数关键关注点:
7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1.1)
理解: 控制产品一致性应建立认证产品变更的控制程序,
有: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变更程序内容、变 更的接口、实施状况、因变更产生的相关文件记录、 以及与变更相关活动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制造商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 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便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 要求。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1.1)
c) 发生质量、环境、安全重大事故及处理措施 d) 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e) 批量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 f) 以产品类别表述的认证范围中具体品种的变更(摩
我国摩托车生产一致性(COP)检查制度
7 检 验 控 制
工 厂 应 配备 :
发改委的摩托车生产 一致性 管理工作
发 改 委 在 实 施 工 厂 的 公 告 管 理 的 各 个 阶 段 都 对 产 品 的 生 产 一 致 性 作 了严 格 、 具
体 的规定。
厂 的 技 术 文 件 应 完 整 、正 确 、有 效 、受 控 。
维普资讯
I NSPECTI ON
我 国摩托车生产一致性 (o ) c p 检查 制度
■ 文 /缪文泉
我 国 的 摩 托 车 产 品 生 产 一 致 性 管 理 涉 及 三 个 部 门: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会 ( 称 国 简 发 改 委 ) 家 环 境 保 护 部 ( 称 环保 部 ) :国 简 ; 国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称 认 监 简 委 ) 下 面 分 别 介 绍 这 三 个部 门 的 生 产 一 致 。 性管理工作 。
( )工 序 明细 及 工 序 作 业 指 导 书 6
( ) 验 作 业 指 导 书 和 出厂 检验 规 范 。 7 检 4 标 准 化 体 系 工 厂 应 建 立 标 准 化 体 系 .确 保 能 及 时
致 性 保 证 能 力 。 ” 从 工厂准入 、 量监督 、 品申报 、 质 产 产
( )过 程 检 验 设 备 和 进 行 强 制 性 检验 1 的检 测 设 备 :
( ) 制 涉 及 安 全 、 保 性 能 的 检 验 作 2编 环
业指导 书 :
相关国家标准 ) :
( )产 品 图 样 : 2
( )对 检验 人 员 培 训 、考 核 3 ( )对 检 验 设 备 按 规 定 进 行 周 期 检 定 4
CCC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CoP)实施检查表(2014版)
92
本年度工厂与认证产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设备、设施有无发生变化
93
工厂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以及相关工艺/作业文件对认证产品的过程检验要求有无发生变化
104
其它变更情况
本年度工厂一些关键过程控制方式的变更、人员和设备的变更、生产不一致追溯和处理措施等情况是否发生了变更(按规则要求,这些变更可不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但须在年度执行报告中给予适当说明);如发生变更,应说明变更的内容以及由于变更给产品特性带来的影响。
105
产品出现不一致时的恢复、追溯及处理措施
32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33
CoP内容要求(出现生产不一致时的纠正、预防或召回措施)
COP检测不合格,特别是标准有要求的项目需通知认证机构
34
整车召回有涉及的控制
35
如工厂已制定有单独的质量控制程序、作业指导书,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也可直接引用相应的文件
109
外部的质量信息
本年度外部(客户、整车厂、新闻媒体等)对工厂的产品质量、产品不一致的投诉以及工厂如何处理的情况
110
本年度工厂接受国家或地方质检部门、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的情况(抽查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检查内容、检验/检查结果、检验/检查日期),特别是当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出现不一致时,工厂采取措施的情况(可结合上页说明)
94
当生产过程中产品存在不合格时,工厂是否按相关文件(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等),对不合格品进行了标识以及处置的情况及记录保存情况
摩托车国四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要求及应对方案
综述Survey0331 前言按照国家环保部对摩托车第四阶段的排放污染物控制要求,自2016年08月22日发布了GB 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以及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两个国四的国家标准。
按照标准要求自2018年07月01日进行型式试验申报,自2019年07月01日以后销售和注册登记需要满足要求,而自2017年01月01日以后厂家即可进行国四阶段摩托车的型式检验。
随着型式检验的顺利进行,摩托车厂家需要进行相应的车辆的一致性检查工作。
由于国四阶段和国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不同,增加了OBD 系统、炭罐和催化转化器的检测项目,造成了一致性检查项目的不同。
本文主要解析了国四排放阶段的部分生产一致性检查项目的要求和应对方案,其中双怠速排放和燃油蒸发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对自行出厂进行检查,并未罗列解读。
2 工况排放要求及分析摩托车国四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的要求及应对方案Feng Ying Bai Jin (China National Motorcycle Testing Center)Requirement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Checking of theProduction Consistency for the National Stage-IV Period冯 颖 白 瑾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1 工况排放的型式要求和一致性检查要求按照GB 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和GB 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要求。
选取一辆车辆进行型式检验时结果应满足检测要求,且检测结果乘以耐久试验后计算的劣化系数仍低于限值。
而在一致性检查要求中至少三辆摩托车,按照检测车辆数选取相应的试验统计量,每辆车型的检测结果进行计算相应的试验统计量,通过判定可知合格、不合格或者增加车辆继续进行试验。
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实施细则
附件三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实施细则(讨论稿)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2009年**月1. 目的为规范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工作。
3. 职责3.1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负责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管理工作,并核准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和产品。
3.2 工信部及中机中心委托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审查项目的具体实施。
4. 企业申请的条件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必须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企业所申请的产品应为批量生产产品。
原则上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时系列车型的累计产量至少应为:M1类乘用车5000辆;M2类乘用车1000辆;M3类乘用车300辆;N1类载货汽车2000辆。
(三)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四)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含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满足企业产品技术条件,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五)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得到体现并组织实施。
(六)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所有产品在批量生产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生产地址、型式及主要结构、配置、技术参数以及上传合格证内容与《公告》公布的状态相一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关键零部件及总成的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及供应商与发改产业[2006]1532号文件中附件一《车辆产品主要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和附件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方案表》中报送的内容相一致。
5 申请程序5.1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工信部及中机中心提出申请。
5.2 企业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书(格式见附表一);(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申请车型目录(格式见附表二);(三)申请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内容要求见附表三);(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概况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状态。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一、引言生产过程检验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对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为了规范生产过程检验的实施,制定本细则以供参考。
二、检验责任1. 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推进生产过程检验工作。
2. 检验人员负责具体的检验操作,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三、检验目标1. 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提高产品质量。
2. 提前发现和排除生产过程中的问题,防止不良品出厂。
3. 保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检验内容1. 原材料检验(1)检查原材料是否符合入库标准。
(2)抽取样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
(3)进行物理性能测试,如拉伸强度、硬度等。
(4)对比样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原材料无质量问题。
2. 加工工艺检验(1)对每个加工环节进行取样,检查是否达到工艺要求。
(2)对加工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确认设备正常运行。
(3)检查加工工艺记录,确保工艺稳定可控。
3. 中间产品检验(1)对中间产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缺陷。
(2)进行功能性能测试,如接口连接、耐用性等。
(3)检查中间产品的尺寸精度,判断加工工艺是否合理。
4. 成品检验(1)对成品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无划痕、污渍等。
(2)进行性能测试,如电气性能、耐压等。
(3)检查成品的包装是否完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受损。
五、检验方法1. 取样检验法:在生产过程中,从每个环节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2. 现场检验法:通过实地观察和操作检验,判断生产过程是否合规。
3. 实验室检验法: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详细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检验。
4. 设备检验法:对加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六、检验记录1. 检验人员应当编制详细的检验记录,记录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具体的检验结果。
2. 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后期追溯和参考。
七、异常处理1. 如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1 生产一致性审查是通过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的审查和现场审查,确认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初始工厂审查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获证后监督时,首先进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然后进行现场审查。
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制造商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
应包括:2.1 制造商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2.2 制造商按照车型系列并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标准制定的产品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的文件化的规定。
以及按照各项标准识别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并确定其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及控制的关键部件、材料、总成和关键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并说明控制的实际部门和所在地点。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控制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2.3 制造商对于2.2涉及的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2.4 制造商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2.5 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2.6 制造商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
2.7 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制造商应说明为确保产品持续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标准的要求,所采取的可靠性控制的方式和验证的方法及相关记录的具体规定。
3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初始工厂审查中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对制造商提出并经认证机构审查确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的审查,其中对产品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一致性审查要求见本附件附录1。
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控制程序(3C)
整车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与定期抽样检查控制程序1 编制目的:按企业标准规定要求在工厂范围实施排放生产一致性与定期抽样检查.2 编制和适用范围:本程序由质量部编制,适用于上海通用东岳汽车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车辆。
3职责:3.1 质量部职责质量部负责根据本程序文件对规定的产品车进行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与定期抽样检查。
包括工况法排放, 蒸发排放。
并在试验检查结果显示产品一致性不符合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4术语:工况法排放生产一致性试验蒸发排放生产一致性试验I型试验 --- 排气污染物试验III型试验 --- 曲轴箱排放物试验定期抽样检查人员--- 确认检验5 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规定:5.1 蒸发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5.1.1 检查内容蒸发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包括泄漏试验,通气试验5.1.2 抽样频次与数量在线每种车型每班抽取5辆进行试验5.1.3 检查结果的判断和记录排放测试结果的判定按照GB18352.2标准要求进行判断。
所有测试结果应予以保存5.1.4 纠正措施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会同各部门确认失效原因对抽样间隔中所有车辆进行检验,直到最后一辆测试结果好的车辆为止。
5.2 工况法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5.2.1 检查内容工况法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包括排放I型试验,和III型试验。
5.2.2 抽样频次与数量I型试验每种车型每季度抽取3辆进行试验III型试验每种车型每季度抽取3辆进行试验IV型试验每种车型每年抽取1辆进行试验5.2.3 检查结果的判断和记录排放测试结果的判定按照GB18352.2标准要求进行判断。
所有测试结果应予以保存5.2.4 纠正措施当检测结果不符合GB18352.2标准要求时,应会同各部门确认失效原因。
根据实际失效原因确认产品车辆范围和解决方法。
6定期抽样检查6.1 检查内容整车动力性,燃油经济性,制动性和噪声6.2抽样频次与数量每生产30000辆,抽取2辆送检(自排与手排各一)6.3 检查结果的判断和记录测试结果的判定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判断。
实施细则 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
应包括: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1)COP试验/检查计划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
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
(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
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员能力和培训要求。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当上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应事先向CCAP申报,填写《认证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情况,经CCAP认可后实施。
13生产过程一致性检查规定
结构特点:箱体采用模块化设计,可根据需要灵活拼装;分为四个安装区:母排区、元件区、电缆区、端子区;壳盖采用聚碳酸酯工程塑料,通过专用密封胶圈与箱体密封,电气绝缘强度高,透明度好,可直视箱内工作状态;透明盖外可以安装防护等级IP55的门,通过调整门轴的安装位置,门可以向四个方向开启;柜内安装默勒的NZM塑壳断路器,并可配柜外操作手柄,便于柜外正面操作。
2.1.2产品结构
认证产品涉及安全和/或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符合标准要求并与认证批准的结果(型式试验报告、变更批准资料、产品描述等)一致。
2.1.3关键元器件和材料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与认证机构批准或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一致;
a.适用时,采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数量应与最终产品出货数量相匹配
结构特点:框架采用C型材,用螺栓坚固组装而成,主框架的两侧面分别有模数为20mm和100mm、直径9.2的安装孔。装置的隔室主要分为功能单元隔室、母线隔室、电缆室,各功能室严格分开,相互隔离,各功能单元的作用相对独立。抽屉单元类型为1/4单元、1/2单元、1单元、2单元,抽屉具有分、合、试验、抽出、隔离五个位置,并有明显标志,设有机械联锁装置。水平母线采用柜上部立式排列方式,控制柜垂直母线采用“L”型铜排,安装在封闭的母线通道内。
一致性评价生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致性评价⽣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品药品审核查验中⼼附件2仿制药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产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进⼀步规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以下简称⼀致性评价)⽣产现场检查要求,保证药品检查质量,制定本指导原则。
⼀、⽬的⼀致性评价⽣产现场检查是对申报品种的⽣产条件和能⼒及其动态⽣产过程进⾏检查,确认相关⽣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的处⽅、⽣产⼯艺、⽣产条件、质量标准的⼀致性,以及药品⽣产是否符合《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组织1.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致性评价现场检查的统筹和监督管理。
2. 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品药品审核查验中⼼(以下简称核查中⼼)负责指导全国⼀致性评价现场检查⼯作,并负责组织对境内⽤同⼀条⽣产线⽣产上市并在欧盟、美国或⽇本获准上市的药品和地产化的原研药品进⾏检查;对进⼝仿制药品的境外⽣产现场进⾏抽查。
3. 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受理的国内⼀致性评价药品的⽣产现场检查。
三、程序(⼀)国内仿制药品1. 申请⼈提交《仿制药质量和疗效⼀致性评价申请表》时,同时提交⽣产现场检查申请,应包括《⽣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1-1)、《现场主⽂件》(清单见附1-2)、《⽣产现场检查准备情况》(附1-3),涉及多个⽣产场地的,应予详细说明。
2. 申请⼈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产。
3. 省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接收/受理申报资料后30⽇内组织⽣产现场检查。
应对《⽣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现场检查准备情况的内容进⾏审核,并参考现场主⽂件基于品种的⼯艺和风险制定检查⽅案。
与申请⼈沟通检查品种的现场⽣产安排情况,申请⼈应在现场检查期间安排申报品种的动态⽣产,应当⾄少对每个申报品种(规格)的⼀个批次的动态⽣产情况进⾏现场检查。
检查准备⼯作完成后,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员、检查时间等信息,并要求申请⼈安排动态⽣产。
CQC实施细则
编号:CNCA—08C—035:2001医疗器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空心纤维透析器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2.认证模式 (3)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3.1认证申请 (3)3.2型式试验 (3)3.3初始工厂审查 (4)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3.5获证后的监督 (6)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9)4.1认证证书的维持 (9)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9)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5.3加施方式 (10)5.4加施位置 (10)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7.收费 (10)附件1:空心纤维透析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单元划分 (11)附件2:空心纤维透析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测试纲要 (12)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4)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心纤维透析器,该产品是配合血液透析装置供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用的医疗器械。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3.1认证申请3.1.1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一个型号一个申请单元。
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详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至少包括:1)产品工作原理图;2)中文产品说明书;3)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如果有);4)系列申请中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3.2型式试验3.2.1型式试验的送样3.2.1.1送样原则型式试验样品应从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3.2.1.2送样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产品的送样量及送样要求见附件1。
3.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生产一致性管理办法
管理体系文件生产一致性管理办法文件编号发行日期版次修改状态2019年5月13日 A 01 目的为确保工厂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工厂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以及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控制。
3 术语3.1本程序采用CNCA-02C-023《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标准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
3.2认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控制相关文件: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及标准,型式试验及各项报告,经认证机构审查通过备案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以下简称《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以下简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与《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格式及其打印参数与使用规定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与认证产品配套的零部件检验/试验报告、认证证书(含附件)、认证标志使用规定,认证产品的认证证书。
4 职责4.1 集团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认证科负责协助工厂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变更,并向认证机构申报备案。
4.2 事业部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设计和开发的控制,对设计开发结果或输出进行评审、验证、确认,保证产品开发阶段的法规符合性和一致性,负责设计更改的评审、验证、确认,确保更改后的产品结构和技术参数与型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负责公司产品的CCC认证,监督公司生产的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并配合认证机构完成获证后监督的相关工作。
4.3 工艺技术部负责将产品文件转化为工艺文件,确保与产品文件的一致性,负责配置满足生产工艺条件的设备和工作场所,负责关键工序的识别和工艺的制定;负责编制/更新认证产品生产的操作文件并确保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一致。
4.4 事业部采购部负责关键供应商的选择和日常评价管理,负责供应商生产厂及设备工装、工艺方法、作业人员等变更的信息管理和传递。
4.5 质量部4.5.1负责整车3C标志的保管和加贴管理,负责生产一致性的内外部审核实施和组织,负责组织市场反馈的有关生产一致性和法规符合性问题的内部调查和整改处理。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
生产过程检验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生产过程检验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产品的合格率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生产过程检验的实施细则。
一、原材料检验1.1 原材料的选择:根据产品的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并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质量保证体系。
1.2 原材料的抽样检验:对每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外观、尺寸、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1.3 原材料的追溯:建立原材料追溯体系,对每批原材料进行记录和标识,以便在后续生产过程中进行追溯和溯源。
二、生产设备检验2.1 设备的校验和调试:在生产前,对生产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各项参数符合要求。
2.2 设备的定期维护:制定设备的定期维护计划,包括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3 设备的故障处理: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流程,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减少生产中的停机时间,保证生产进度和产品质量。
三、生产过程监控3.1 生产参数的监测: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如温度、压力、速度等,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
3.2 生产现场的巡检: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检,检查设备、工艺流程和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3.3 生产记录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管理系统,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的追溯和分析。
四、成品检验4.1 成品的外观检验:对成品进行外观检验,包括尺寸、颜色、表面质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成品的外观符合要求。
4.2 成品的功能检验:对成品进行功能性能测试,验证成品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4.3 成品的包装检验:对成品的包装进行检验,确保包装的完整性和防护性,以防止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坏。
总结:生产过程检验的实施细则涵盖了原材料检验、生产设备检验、生产过程监控和成品检验四个方面。
通过严格按照这些细则的要求进行检验,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合格率,提高生产过程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培训会议内容时间:2010年9月27日地点:合肥主讲:工信部产业政策司李万里处长中机中心一致性监督部张嘉禾部长、徐青主任主持:唐光平一.李万里处长介绍《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要求及工作重点1.连续开会、培训,下发两个相关联的文件,2010年的109号和合发453号。
2.公告管理:公告目录管理、公告目录车辆的实际监督管理及控制。
原机械工业局提出过一致性管理,一旦形成一致性管理体系和保障,就不再报送产品定型试验中的道路可靠性试验报告。
3.标准的宣贯仅是一个标准,《管理办法》是一个企业完整的体制/体系,形成一系列的企业管理、监督制度、过程控制要求。
4.必要性1)、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需要(通过国务院授权(行政许可法),允许立法。
)2)、深入改革、完善公告管理制度的需要(公告管理是企业产品进入目录管理、以样车为代表的检验,管理办法是公告车型生产过程一致性的监督管理、是后续工作,形成一个闭环系统,一个完整的公告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3)、提升产品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如排放不达标,大吨小标、小吨大标,后防护等,特殊定单.企业是产品生产的主体,应负全责.)5.《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基本思路有五个,但涉及的资料较多,企业要完善制度、质量控制、过程控制监督。
工信部主要要效果.2)、主要考核内容: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行政法规,注重节能、环保、安全,保证五个一致。
3)、形成行之有效的机制,多个部门管理,形成合力,减少缝隙漏洞。
质量(技监部门)、销售(工商)、排放(环保)、注册(公安)、公告(检测)、一致性(工信部)。
4)、不增加企业负担,但主动申请企业要按标准收费,不在申报可靠性报告,但并不是不做,使产品达到物有所值,要靠企业自觉、自律,要有社会责任感。
453号文已放开车型,新能源车辆因有很多不确定因素,目前还要报可靠性材料。
5)、与现有标准相融合.6.两种检查方法:1)、企业主动申请(自下而上),2)、工信部检查(自上而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一、目的为规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科学、准确、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满足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
(一)要求1.被抽查车辆的实测技术参数应与《公告》发布参数一致,标准规定有误差要求的按标准要求,没有误差要求的应符合《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
2.被抽查车辆的配置应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一致(含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备案参数的补充或者变更)。
3.被抽查车辆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对标准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标准规定的生产一致性要求进行检验、判定。
(2)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的,按型式试验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3)对标准没有生产一致性要求、也没有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的,则抽取一个样品进行检验(破坏性检验项目,可每个破坏性检验项目抽取一个样品);如不符合标准要求,则进行加倍抽样;如加倍抽样的样品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4)《公告》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判定为性能符合要求。
4.被抽查车辆的参数应与《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一致。
(二)判定经核查,符合(一)要求的,判定一致性检查通过;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的,则判定一致性检查不通过。
(三)样车(样件)1.中介机构负责抽取样车(样件)。
2.一致性检查的样车(样件),在企业成品(零件)库或生产线、销售、车辆注册登记等环节随机抽取。
3.样车(样件)应由企业代表在封样单上签字确认。
(四)实施1.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范围、产品类型及项目。
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作为《年度工作方案》的补充。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方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掌握的企业生产一致性相关信息,公安交管部门通报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缺陷车辆产品召回信息、车辆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反馈的产品一致性问题和顾客投诉信息,车辆生产企业上传的出厂车辆信息,针对企业生产一致性问题的举报信息等。
2.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在生产企业、市场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抽取车辆,进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一致性检查。
3.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相关车辆生产企业。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分析原因、追溯和纠正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产品(包括已销售产品),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现场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中介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以下内容的现场检查:1.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3.《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4.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原因;5.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影响范围;6.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7.企业限期整改的效果验证;8.企业《合格证》的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的情况;9.其他有必要现场确认的事项。
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明确检查内容(上述1至9条的全部或部分),成立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开展企业主动申请的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
车辆生产企业可以主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经检查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其有关产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以下称免检备案)后,可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可申请免检备案的车辆类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一)申请条件1.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必须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1)申请的汽车企业应是获得生产准入许可、列入《公告》的独立法人企业,申请车型应覆盖该企业在《公告》内所有生产地址的全部车型。
(2)申请的摩托车企业应是获得生产准入许可、列入《公告》的集团公司,或独立企业(指在《公告》中具有独立序号的企业),申请须包括自身及其下属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及被委托加工企业;申请车型应覆盖本企业在《公告》内的全部车型(轻便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除外,下同),包括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委托加工生产的全部车型。
新增独立企业在获得生产准入许可一年后,方可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集团公司新增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获得生产准入许可一年后,方可由集团公司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2.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合格证》、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使用等行业管理规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发生。
3.车辆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车辆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状态良好、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5.所有车辆产品在批量生产时,能够持续、稳定地满足一致性要求。
(二)申请程序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1)。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2.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中介机构组织检查组对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三)检查及批准程序1.中介机构组织的检查组由车辆行业产品专家,检测试验专家,具有汽车行业背景、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及其他相关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现场检查“人日数”依据企业的规模确定。
2.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情况审查现场检查了解企业有关产品的技术来源、《合格证》发放和出厂车辆信息上传管理、车辆识别代号(VIN)备案及使用、子公司(分公司)设立等情况。
(2)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表》(见附表2)审查企业在技术管理、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以及《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是否有效执行。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核查车辆产品批量生产时的地址与《公告》地址的一致性;核查现场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总成和零部件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生产企业等信息与《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内容的一致性。
(4)整车检测线审查审查检测线能否完成新车注册登记所有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中规定的线内和线外检验项目)。
审查检测线检测能力是否与生产批量相适应;检测线的布局是否合理;设备、仪器的准确度是否满足被测参数的要求;设备、仪器的检定、校准状况及标识;审查检测线管理文件的制定及实施等。
在检测线终端应建立计算机处理控制系统,能自动显示、打印和存储检测线内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检测数据应满足五年以上存档的要求。
(5)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成品车中随机抽取样车,重新进行检测线覆盖项目的检测。
当某种型号的样车某项检验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进行一次相同项目检验;当加倍抽样的样车均合格时,则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由现场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企业生产情况和市场反馈信息来确定。
检查组抽取总成和零部件样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
抽取的样品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的程序中介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在市场销售环节或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样车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抽样时须覆盖企业每种商标以及主要结构型式的车辆;抽取的样车封样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对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进行评价或检验。
4.判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否则,检查结论为“通过”:(1)企业在执行产业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方面出现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情况。
(2)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审查出现否决条款不符合,或一般条款的不符合率超过20%。
(3)整车生产场地及配置核查不符合,对产品一致性产生影响。
(4)在生产现场或成品库抽取样车再上线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5)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强制性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未通过主动申请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企业,经认真整改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5.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向中介机构提交检查报告(包括企业质量体系、产品检测情况等内容)。
中介机构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将检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办理免检备案,备案产品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可申请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四)免检备案的变更管理1.已经获得免检备案的产品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地变化、产能变化、主要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变化、关键生产设备变化、检测线变化等),对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情况进行补充检查或重新检查。
2.已经获得免检备案的产品发生变化,涉及《公告》变更或扩展时,需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按《公告》管理相关要求申请变更或扩展,获得《公告》批准的变更或扩展的产品可自动获得免检备案,但该产品将作为今后跟踪评价的重点。
3.企业的产品已经获得免检备案,若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能够满足新产品增加所带来的扩大生产能力和检验能力的要求时,获得《公告》批准的同类新产品可自动获得免检备案,但该产品将作为今后跟踪评价的重点。
(五)跟踪评价1.产品免检备案自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到期自动终止,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接受检查。
2.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
3.有效期内,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对已经获得产品免检备案的企业进行一次跟踪评价,必要时也可随时进行抽查。
4.对于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获得免检备案的企业及产品,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可以进行一次跟踪评价,以确认产品是否可以继续保持免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