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某区2023年执行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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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改革工作部署,更好协调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重要使命,以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为导向,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坚持系统观念。

系统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改革,建立准入制度与执法监督制度的闭环管理体系,充分发挥环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

——强化创新引领。

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发展需求,助力本市“(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改革制度。

——提升服务效能。

构建便利集约、高效智能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拓宽审批“绿色通道”服务范围,依托数字赋能提升审批效能,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守牢预防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严格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源头预防,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为高质量发展把好关、守底线、防风险。

二、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一)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协同管控机制。

积极服务国家和本市重大发展战略,推进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相关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协调联动。

完善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协同管控机制,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沪环生〔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本市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认真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7日2023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深入推进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一年。

为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部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扎实完成好2023年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任务,现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有序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良好生态保障,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2023年自然生态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目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完成国家下达的50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评估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第五轮三年行动计划专项工作重点任务持续推进。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沪水务〔2023〕241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3〕241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安全生产领域“上海78条措施”落实落地,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水务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本市2023年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明确如下:一、主要任务(一)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1.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三管三必须”、“一岗双责、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拧紧扣牢党政领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链条。

着力构建以建设单位为首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夯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各环节负责人的人员责任。

2.持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基础。

出台《深入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构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水务海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工作手册》等文件,推进本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3.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出台《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水务建设工程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约管理的通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人脸识别考勤措施,从严制定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制度,依据合同约定加大对违约单位和人员的经济处罚,落实每季履约考核要求,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诚信管理范畴,在后续项目招标中予以应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沪环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环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制定了《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31日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核发范围)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综合许可)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分类管理)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沪环评〔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为全面落实“双百”目标任务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底前实现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的要求,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市有效排污许可证为基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且国家规定的23个重点行业许可证要完成全覆盖审核(详见附件1),确保2021、2022年合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市排污许可证数量的三分之二。

(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局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今年首次申请许可证总数的20%,重新申请许可证总数的10%。

二、职责分工和审核方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常态化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开展。

质量审核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且抽查数量不少于核发总数三分之一的原则,组织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自查。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证变更与延续出现问题。
其他问题及原因分析
排污设施故障
部分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排污设 施出现故障或运转不灵等问题,导致排放 超标或者无法满足许可证要求。
VS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部分企业缺乏专业的环保技术人员或者环 保部门工作人员,无法正确理解和执行许 可证规定的内容,导致出现问题。
04
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议 和意见
面临新的要求和标准,无法满足相关条件而出现问题。
02
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部分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或者无法满足
政策法规的变更要求,导致许可证变更与延续出现问题。
03
环保部门审核不严格
在许可证变更与延续审核过程中,环保部门可能存在审核不严格的问
题,未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对企业的申请处理不当,导致许可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排污者意识和能力
总结词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排污者意识和能力 ,是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重要前提 。
VS
详细描述
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使排污者充分了解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意义、内容和要求,提 高其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和能力。同时,针 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排污者的实 际情况,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活动,加 强技术指导和案例分析,确保排污者能够 正确理解和执行制度。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完善制度和规定,优化程序和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
总结词
完善制度和规定,优化程序和流程,提高效率和质量,是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针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同时,优 化程序和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和材料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还可以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排污许 可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和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上海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评估本市已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持续改善核发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范围本市于2019年完成核发的汽车制造、电池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

二、评估形式和时间安排本次质量评估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区级自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质量评估要点,自行组织开展。

市级抽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通过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全面进行质量评估。

(一)区级自查(2020年5月底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级抽查(2020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区域、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结合各区自查结果,组织抽取约180张排污许可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其许可证内容进行检查,并以平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为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现场核查。

(三)结果通报(2020年7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平台检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组织编制2019年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区。

(四)评估整改(2020年9月底前)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质量评估结果,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三、评估内容(一)平台检查内容检查副本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是否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详见《上海市2019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评估要点》(附件)。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22•【字号】沪发改环资〔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2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2023年4月22日上海市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本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3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有效衔接“十四五”规划目标2023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各区、各领域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应与“十四五”规划目标进度相衔接,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工程减排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持续控制。

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综合管理全面落实双碳政策文件落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组织建设碳达峰碳中和数字平台,推进各区全面完成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三、加快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本地“光伏+”综合开发利用、杭州湾海上风电建设、市外清洁电力通道建设,力争年内建成南通-崇明500千伏联网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开展年度区级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目标责任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核查,持续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平台功能和接入范围,推动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系统升级改造。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沪环保总〔2015〕376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沪环保总〔2015〕376号各有关区县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根据《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局排污许可证专题工作会议的安排,我局制订了《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9月2日上海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改善和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排污许可证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本市2015-2016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和证后监管工作,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通过排污许可证推动网络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污染源排污信息,使排污许可证成为“企业守法的文件、环保执法的基础、综合管理的平台”。

(二)工作原则1.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本市排污许可证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核发监管责任。

2.稳步推进,适当加快。

规范核发流程,完善核算规则,提升核发质量,鼓励开展第三方核查。

根据“水十条”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本市许可证的核发进程。

3.联动管理,集成共享。

健全持证污染源监察、监测制度,推进全市持证污染源“三监联动”管理,完善持证污染源证后监管系统,推进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企业竣工验收与许可证制度的融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本市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要求,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和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作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排污单位以及受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摸清应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各单位有序开展日常监管以及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管结合,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新增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已纳入国家考核基数的排污单位,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Account/Login),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对超标数据进行处理。

三、积极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

2023年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推进排污单位的减排工作,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适用于所有涉及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能源企业、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证”)是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放行为和减排工作的证书,是排污单位合法进行排放活动的凭证。

第二章排污证的申请和核发第四条排污单位在进行排放活动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证。

第五条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填写排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和核发排污证。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拒绝核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排污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排污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排污单位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前,必须按照排污证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的排放情况、减排工作的开展情况等。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使用,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配套措施和处罚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减排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三条对违反排污证管理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治等处罚措施。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排污证管理规定自2023年起生效。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获得排污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部令 第3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部令 第3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25⽇由⽣态环境部2023年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4年7⽉1⽇起施⾏。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排污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为,适⽤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排污登记。

第四条根据污染物产⽣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

实⾏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

实⾏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监督管理。

省级⽣态环境主管部⻔和设区的市级⽣态环境主管部⻔负责本⾏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态环境主管部⻔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污染物、⼯业固体废物、⼯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为实⾏综合许可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对排污单位及其⽣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实⾏统⼀编码管理。

第⼋条国务院⽣态环境主管部⻔负责建设、运⾏、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答应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答应证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答应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排污答应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排污管理第四章监视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污答应管理,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消费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获得排污答应证;未获得排污答应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分类管理:〔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重点管理;〔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答应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施行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制定实行排污答应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施行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答应的统一监视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答应的监视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答应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和管理,进步排污答应在线办理程度。

排污答应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答应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答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消费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获得排污答应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闵行区、奉贤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融合,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试点工作安排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本市部分区域实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为主线,探索排污许可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审批发证到事中事后监管全周期的衔接融合,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到2023年6月底,建立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范围建设地点位于闵行区、奉贤区、青浦区和上海化学工业区范围内,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依法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三、试点内容(一)减免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减免许可证部分支撑材料的事前提交,减少重复提交;推进“全程网办”,已批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材料免于提交。

(二)简化排污许可证变更形式。

对登记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内容分类实施简化许可证变更的办理方式和形式,减少变更次数,提高办事效率。

(三)重构排污许可证和环评审批流程。

对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流程进行衔接,推进“两证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沪府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3日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上海和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长江干流上海段、吴淞江、黄浦江、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大泖港、黄姑塘、淀山湖、元荡、杭州湾)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0%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其他镇管以上水体排污口排查溯源。

2024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本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和中心城区排污口整治,其他区域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上海市2023年能源工作要点

上海市2023年能源工作要点

上海市2023年能源工作要点
摘要:
一、上海市2023年能源工作要点背景
二、工作目标
三、重点任务
四、保障措施
五、总结
正文:
上海市2023年能源工作要点旨在进一步推动上海市能源事业的发展,助力实现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工作目标是到2023年底,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XXXX万吨标准煤以内,能源消费强度降低XX%以上,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XX%以上,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到XX%以上。

重点任务包括:
1.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落实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加强能源消费监测和统计,推动重点领域能源消费减量化。

2.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动清洁能源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3.加强能源利用效率。

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加强能源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推进能源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智能电网、储能等能源技术创
新,推动能源技术进步。

5.完善能源市场体系。

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油气市场体系,促进能源市场公平竞争。

为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上海市政府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要求(2021.03)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要求(2021.03)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的开始,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为方便排污单位知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开展的工作,现将证后管理要求整理如下。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做哪些事(一)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二)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

附: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8号)要求,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的排污许可证各项规定:第三十三条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

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

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按照《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实施日期满3年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复审清单见附件4。

二、复审工作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对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复审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得出复审结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委托标准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论证。

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机构等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2.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提出的、纳入复审范围的地方标准进行逐项评估,形成该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该项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或者转化(仅针对现有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复审建议。

其中,复审结论为修订的,需要当年度提交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3.市地方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复审过程中涉及多个提出部门或者技术归口单位的地方标准复审工作进行技术协调。

三、进度安排1.启动阶段(2023年4月)。

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地方标准复审清单,全面启动复审工作。

2.评估阶段(2023年4—6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复审标准开展评估,于6月30日前形成复审建议,完成2023年度复审基础工作。

3.结论公布阶段(2023年7—8月)。

市市场监管局形成地方标准复审结论清单,并公示复审结论,完成全部复审工作。

四、材料报送要求1.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本部门的地方标准复审建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沪环气候〔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为规范有序实施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管理,我局将开展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报送及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报送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外购绿电碳排放核算方法调整通知(沪环气候〔2023〕8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一)在线报告填报。

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

(二)纸质报告报送。

完成碳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后,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进行报送。

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二、关于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一)填报内容。

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23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

如企业计划在2023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3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

(二)填报时间和方式。

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23年度监测计划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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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要点(2023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及时性审核结合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审核持证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一般应于次年1月底前提交。

个别行业如火电等行业的年报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无需提交年报。

(二)月/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月报/季报)一般应于自然年每月/季度下一个月15日前提交。

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无需提交当月月报;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无需提交当季季报。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报和四季度的季报可并入当季季报和当年年报,无需单独提交。

二、完整性审核主要对执行报告中以下十一项内容在报告周期内的信息填报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年报,第(一)至第(八)项为必查内容,第(九)至第(十一)项为选查内容。

对于季报,应审核第(二)、第(三)和第(六)项内容。

对于月报,应审核第(六)项内容。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汇总表应完整填报基本信息、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内容的变化情况。

若上述内容存在变化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应支撑材料(如营业执照、现场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且变化情况与支撑材料保持一致。

(二)企业基本信息表应完整填报运行时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用量、能源消耗量、全年生产负荷和取排水信息等内容。

当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出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时,还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1.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完整填报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处理量、处理效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时间、运行效率等内容。

当处理设施涉及药剂使用、污水回用时,还应填报药剂使用量和污水回用率等内容。

若污染防治设施发生过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含设备维护、设备故障等),则应完整填报〃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包括停运(异常)的时段、故障设施、故障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信息,上述信息应与企业台账或异常情况上报记录等材料保持一致。

排污许可证对停运(异常)时段有监测要求的,还应完整填报该时段内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

未填报该表的,应在本章小结中明确污染防治设施不存在异常情况。

2.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对于已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3)更新了排污许可证中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的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自行储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当存在超能力、超种类、超期贮存或其它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情况时,应在本章小结中说明具体情况和原因,涉及环保手续的,还应在小结中补充环保手续情况。

(四)自行监测情况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整填报自行监测落实情况。

填报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等数据应与提交的监测报告、台账记录等一致,原则上也应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数据保持一致。

1.有组织排放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各废气(水)排放口的有效监测数据数量、浓度(速率)监测结果、超标数据数量、超标率等内容,并提交与实际排放量计算相关的监测报告。

其中,超标率数据应与〃有组织废气(废水)污染物超标时段小时(日)均值报表〃中的对应信息相匹配。

若存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应至少完整填报相关排放口编号、该时段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信息。

当排污许可证对该时段有自行监测要求时,还应完整填报相关监测信息,填报要求与正常工况下的排放口监测要求一致。

2.无组织排放应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完整填报无组织废气的监测点位(设施)、监测时间、浓度监测结果、超标情况及超标原因等内容。

若排污许可证载明了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等无组织排放源管控要求,还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无组织排放源的控制情况。

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所采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

(五)台账管理信息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落实情况。

若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中填报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或异常运行情况,还应提交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时段的台账记录。

(六)实际排放情况1.有组织排放应完整填报正常工况下废气(水)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若在非正常工况或特殊时段有相关监测数据,应在本章小结或〃特殊时段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中填报实际排放量,并提交具体计算过程和依据材料。

2.无组织排放若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了挥发性有机物的五类无组织排放源: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其实际排放量,并提交详细计算过程和依据。

石化行业有延迟焦化无组织排放的,也应填报其实际排放量并提交计算过程和依据。

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情形,当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明确的相关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等)后,可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

3.超标排放当存在超标排放时,应完整填报超标时段、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实际排放浓度、超标原因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填报的自行监测超标数据对应。

其中,废气超标时段应逐小时填报,废水超标时段应逐日填报。

(七)信息公开情况持证单位应完整填报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

(A)附件持证单位应上传自行监测布点图(监测点位标注完整,如实反映实际监测点位布设位置),以及第(一)至第(七)项内容中明确需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监测报告、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和依据等材料。

(九)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和运行情况,包括人员保障、设施配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谢口实施情况、相关责任的落实情况等。

(十)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持证单位应在本章小结中填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第(一)至第(十)项中未能包含的内容,在本章小结中进行填报。

三、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持证单位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

(-)产排污等环节变动情况的合规性报告周期内存在主要产品产量或主要原辅材料用量超许可证载明产能或用量、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调整、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的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模、种类、去向变化等情形的,应根据变化发生阶段分别对照国家重大变动清单和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审核其变动内容是否与提交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等材料相符。

(二)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合规性1,排放浓度(1)监测数据有效性。

持证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其中,自动监测数据应由满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要求且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废气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的数据有效性要求;废水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的数据有效性要求。

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具备符合规范要求监测质量体系的持证单位或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提供(有CMA计量认证标志)。

执法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

(2)达标情况。

正常工况下,废气(水)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日均值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手工监测数据满足许可排放浓度要求即为达标。

若排放标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要求判定。

非正常工况时,持证单位应针对超标情况提供合理说明,包括已上报生态环境部门的治理设施停用、故障和在线监测设施异常情形等。

2.实际排放量(1)计算原则。

应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涉及VOCs六类无组织排放源的,还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等文件计算无组织排放量。

(2)数据选取顺序。

用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监测数据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手工监测数据的原则选取。

(3)自动监测数据应用。

废气(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先按CEMS 数据中每个时间段浓度乘以流量的方法得出各个时间段的排放量,再采用累加法进行核算。

若在线数据有缺失的,缺失数据应按照HJ75、HJ356规定的方法进行补充。

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实际排放量的依据。

(4)手工监测数据应用。

一是废气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应按照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每小时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乘以平均烟气量和运行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当监测时段内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二是废水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有累计流量计时,应按照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乘以年累计废水流量的方式进行核算;无废水流量监测时,可按许可证载明的废水排放量乘以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的方式进行核算。

(5)其他情形。

一是超标时段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按超标时段内污染物的实测平均浓度乘以烟气量(废水量)和超标时间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是实际生产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时间时,应按实际生产时间核算实际排放量。

三是污染物未检出时,该时段内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无需计算。

四是持证单位报告周期内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按产污系数法或物料衡算法核算实际排放量。

鼓励持证单位如实计算开停工、检维修、事故排放等情况的实际排放量。

(6)排放量合规情况。

逐个将废气(水)污染因子的全厂实际排放量与其许可排放量进行对比,审核报告周期内的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

其中,废气污染因子应分别计算有组织源项和无组织源项的实际排放量。

(三)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1.自行监测要求结合《关于印发2023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3)388号)等审核持证单位的自行监测落实情况,重点审核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及时安装、手工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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