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首先,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岗位。不同级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的教师岗位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资格标准,确保教师资格的专业性和适用性。同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其次,申报教师资格的条件包括学历、工作年限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学历要求,要求申报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教育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工作年限要求,要求申报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从教年限,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对于教育教学能力要求,要求申报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科和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教育教学方案设计、教材编写和评估等能力。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和评定三个环节。申报阶段,教师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报送给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阶段,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以进入评定阶段;评定阶段,由专家组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评定,包括笔试、面试和教学观摩等环节,最终确定是否通过评定,获得教师资格。

考试内容包括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等方面的内容。学科知识考试主要针对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查,以确保教师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教育教学理论考试主要考查教师对教育教学理论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以及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思考和创新能力。

总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并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和发展。通

过细化申报条件、明确评审程序和考试内容,保证了教师资格制度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实施,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首先,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岗位。不同级别、不同学科和专业的教师岗位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资格标准,确保教师资格的专业性和适用性。同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其次,申报教师资格的条件包括学历、工作年限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学历要求,要求申报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教育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于工作年限要求,要求申报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从教年限,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对于教育教学能力要求,要求申报教师资格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学科和专业的教育教学能力,包括教育教学方案设计、教材编写和评估等能力。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和评定三个环节。申报阶段,教师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报送给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阶段,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可以进入评定阶段;评定阶段,由专家组对申报教师进行综合评定,包括笔试、面试和教学观摩等环节,最终确定是否通过评定,获得教师资格。 考试内容包括学科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等方面的内容。学科知识考试主要针对不同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进行考查,以确保教师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教育教学理论考试主要考查教师对教育教学理论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以及教育教学实践中的思考和创新能力。 总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并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和发展。通

过细化申报条件、明确评审程序和考试内容,保证了教师资格制度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实施,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中小学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为了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安徽省决定对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并进行试点工作。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推进。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1. 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针对安徽省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 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22年起,为期两年,至2024年结束。试点工作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三、试点内容 1. 改革总体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评价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素质的全面提升。 2. 考试科目和内容: (1)基础知识考试:考察教师的学科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基本素养; (2)教育实践考试:考察教师的实际教育教学操作能力;

(3)综合素质评价:通过个人自述、教育科研成果等方式综合评价教师的整体素质。 3. 考试方式:采取计算机考试的形式进行,包括在线考试和机房考试两种。 4. 评卷与阅卷: (1)考试成绩评卷由专业人员进行,采取人工评阅和计算机评卷相结合的方式; (2)评卷过程要确保公正、严谨,评卷员需经过培训并签署保密协议; (3)评卷结果将进行多次审核和抽查,确保评分准确可靠。 5. 考试组织管理:设立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包括考试报名、考试安排、成绩发布等。 6. 试点地区支持政策:试点地区将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包括试点经费、机构建设、教师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1. 组织指导:设立专门的试点工作指导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评估,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人员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试点工作人员、考试评卷人员等,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教人[2005]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 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5〕6号 各市、县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我们对1999年由原省教委、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安徽省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和《教研室、电教馆人员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考评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事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教师资格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2005年4月4日印发 打印:王淑芳校对:王淑芳共印:300份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以及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省、市、县级教研机构教研员,省、市、县级以及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 第四条少年宫、工读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第七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团结协作、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八条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或延期申报: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或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2、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能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条学历及专业经历 ㈠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 2、大学本科毕业后,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大学专科毕业满20年,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满15年,在农村中学(不含县城,下同)任教,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 现已取得本科学历,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6、小学教师申请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适用上述各款外,中师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满25 年,且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满5年。 7、取得高、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其中学一级教师任期比具备本科、专科学历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文)欢迎来到天津教师资格招聘考试网,中公天津教师招聘考试网是中国教师第一门户网站,提供历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培训、面试辅导、最新教师考试讲座等全方位教师考试信息,预祝广大考生顺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 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 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 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 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 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 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总体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改革教师资格考试内容和方式,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要求,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开放化、规范化、制度化;统筹教师队伍管理,结合中小学新任教师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改革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主要原则 1.系统设计,统筹规划。正确处理好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岗位聘用的关系,建立三者贯通、配套支撑、互为一体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行平稳过渡;统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 2.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市县教育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实施阳光操作,严明纪律要求。 3.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导向,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报考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对象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 (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

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4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04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4.06.26 •【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施行日期】1997.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以及校办企业中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所辖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人事、财政、计划、劳动、经贸、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教师办实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严格管理教师队伍,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承担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 第七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公民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其他条件,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不得任教。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有1年试用期。 第九条取得教师资格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丧失教师资格或被撤销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条鼓励优秀青年报教师范院校。师范专业的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除编制员额已满外,对国家计划分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各有关部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实行师范专业毕业生任教服务期制度,任教服务期自毕业参加工作之日起不少于5年。任教服务期未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不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8.22 •【字号】教资[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8.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的通知 (教资〔2014〕7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与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经省教育厅同意,现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一、关于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问题。 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

“两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关于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2013年9月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前,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以下同)申请教师资格时,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鉴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按照原办法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12月31日之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关于五年一贯制专科、“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界定问题。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试点工作启动

教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与考试实施

教师资格证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与考试实施 一、报考条件 第一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二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 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 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一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二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四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六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师资格制度的性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 3、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申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申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申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备相当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特殊技艺者,通过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后,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是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落实工作,也是教师行业提高素质的重要措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教育行业的不断追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下面简要地探讨一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 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质内容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指的是围绕教师资格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教师资格证书的申领、考试报名、考证、证书发证、证书使用、追溯管理、证书管理等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教师资格证书的严格性和有效性,推动教师行业素质的提升。 1. 教师资格考试和报名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 的时间和地点,如何进行考试报名,并且特别注明了考试人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才能参加考试。 2.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发证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 的申领条件,证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规定了如何进行证书的发证和管理。 3.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如何使用,以及教师需要向学校提供什么相关的证明材料,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4. 教师资格证书追溯管理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证书的 追溯管理方式,包括证书挂失、更名、变更以及证书的年检管理等。 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过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 倡导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对教师资格认证的重要 性进行宣传,让广大教师及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师资格认证对个人和行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 加强管理:建立严格、规范、有效的教师管理制度, 加强对违章行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教师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 严格考试程序:对教师资格认证的考试程序进行规范,确保考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保证真正合格的教师获得资格证书,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4. 完善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建立高效、可靠、透 明的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和管理机制,确保证书的颁发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颁发失误和纠纷发生。 5. 重视教育培训:为了确保教师获得教师资格证书,需 要对教师实行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一些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方面进行培训。 结论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制订和实施是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保证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0.09.23 【实施日期】2000.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0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 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及首次聘用实施细则

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岗位设置及首次 聘用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院教师岗位的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和《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岗位设置情况 学院按照核定编制设置专任教师岗位190个,占专业技术岗位的85%,占学院总岗位的64%;共分为12个等级,即二级至十三级,最高等级为正教授二级。 二、教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已获得拟聘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科研工作任务,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具备履行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教师岗位申报条件 (一)副教授五级岗位

在副教授六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首次聘用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4)项中任意1项者。 (1)承担省级及以上“质量工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验区、特色专业、示范实验实训中心、教学团队、精品课程)项目建设(前5名)1项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比赛或作品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本人在专业竞赛、评比中获省部级一等奖或市厅级特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高技能人才等称号1项以上。 (2)承担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或三类科研课题(前3名)或四类科研课题(主持)1项以上;或承担国家级教研项目(前5名)或省级教研项目(前3名)1项以上。 (3)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技术创新型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编写国家级高职教育规划教材6万字以上,并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前3名)1项以上;体育类教师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临床医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多篇)

临床医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多篇) 篇: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xx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规定,今年我县作为全省的五个试点县之一,在教师资格认定中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为顺利完成这一光荣艰巨的任务,xx县教育局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启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号)和xx市教育局教人6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本次认定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2021年3月20日开始正式全面启动,3月20日-4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4月21日-4月24日进行现场确认,4月28日进行体检,5月9日进行能力测试,5月20日召开了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6月11日召开了教师资格领导小组会议,6月13日开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今年我县通过网上报名申报不同层次教师资格人数为249人,其中小学66人,初中105人,高中78人;现场确认人数为202人,其中小学58人,初中82人,高中62人;最后认定人数为128人,其中小学52人,初中76人,另经市教育局认定,我县共有50人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主要做法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对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认识 - 1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等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县几年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具体做法,经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在教师资格认定开始

之前,我们就拟定了《200x教师资格申报须知》,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应准备的材料等进行了的具体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特别是上报名,详细具体地介绍了报名流程、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为方便申报人员查阅和提前做好准备,我们不但在公告栏进行了张贴,还在“xx 教育信息网”全文发布,并提供了联系电话以备申报人员咨询。“了解申报人员所想,满足申报人员所需,解决申报人员所急”,成为我县网上报名工作进展顺利的有效举措。 4、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大力提高教师资格认定质量 教师资格认定是一项严肃而细致的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坚持标准,依法行政,通过“严把三道关口”、“开好两次会议”、“进行一次公示”的有效举措,使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做到了严肃、高效、公平、公正,也进一步树立了我县教育的良好形象。 “严把三道关口”即严把“现场确认关”,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把“体检关”,强化医院和参检医生的职责;严把“能力测试关”,严格能力测试的纪律要求。“开好两次会议”即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和教师资格领导小组会议,确保认定工作万无一失。“进行一次公示”即对认定情况在xx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由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统一发放证书。 - 34 - 第2篇: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 一、基本情况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 2、做好宣传工作 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政策,对各直属学校、乡镇中心校下发了文件,提出了宣传工作属地负责制,要求各学校把教师资格认定的各种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教师,并在县城各主要街道张贴了公告和发放宣传资料,确保了教师资格政策宣传到位。3、狠抓认定前期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精编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紧密结合教师人事管理,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专业发展作为重要工作目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五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体包括: (一)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二)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在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院)、教研(科)室(所)、电教(教仪)馆(站)、少年(科)宫(站)、电大分校(工作站)、卫生保健所、教育管理中心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六条首次注册。首次注册教师包括初聘教师和已聘在编在岗教师。 初聘教师首次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聘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

(二)具备与所任教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考核达标; (四)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参加新任教师培训并合格;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已聘教师首次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聘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 (二)具备与所任教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考核达标;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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