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有哪些1、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法院对债权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有义务履行生效的判决,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继承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那么被执行人放弃继承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如何处理一、问题的提出甲对乙负有债务,法院裁判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甲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
在执行期间,甲对丙享有继承权,但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危及乙的债权实现。
此时乙应当采取何种对策维护其合法权利?现实生活中,此类放弃继承权权以逃避债务的情形并不少见,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应对措施也不尽一致,实有探讨之必要。
二、司法实践中的应对分析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放弃继承权行为是否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规定将债权人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限于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三种情形。
肯定说认为,该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适用的情形限定过于狭窄,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该规定适用于放弃继承权逃避债务的情形。
否定说认为,放弃继承权并非无偿处分行为,而是拒绝利益取得行为,且具有身份性质,债权人不得撤销。
笔者赞同否定说,理由如下: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执行相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二十一、执行程序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会有什么后果一、失信黑名单可以买车吗法律常识:失信黑名单是否可以买车,存在两种情形:1、失信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购买汽车将会被限制,一般无法购买汽车;2、但是能够证明,需要购买的车辆属于经营必需车辆的,是可以购买的。
一、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在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但是,并非成为被执行人就一定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会综合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结合案件执行情况后作出决定。
二、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明确的九种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此外,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在受限制之列,也就是说除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或者被执行人经营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都应受到限制。
三、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解除办法如下:1、限高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探析作者:董汝玉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0期摘要:旨在通过小案例分析放弃继承财产属于无偿处分行为,继承开始后,继承权利大于义务的继承会增加继承人的责任财产,放弃继承行为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用撤销权予以救济。
而无权处分财产会导致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放弃继承;处分行为民事判决A偿付B借款100万元,因该判决未能履行,经B申请后,法院立案执行,并向A送达执行通知书。
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A明知尚欠B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以声明书方式放弃自己父亲房屋的继承权,经公证后该房屋最终由犯罪嫌疑人A的母亲C继承,C将房产转移登记给案外人D,客观上造成A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被无偿转移。
一、A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支付裁定、判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描述的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客体是裁判的权威性,对象是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院裁判文书。
客观方面是对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
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希望造成无法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后果。
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义务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执行为,构成拒执犯罪。
从诉讼诚信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涉及自身的诉讼有谨慎对待的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的案件中,在载有执行义务的法律文书送达前,行为人已经知晓其具有明确的法律义务的,应当推定为其具有主观故意。
[1]在“有能力执行”判断点是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才能确定可供执行的执行内容。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尚未生效,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确定,行为人的执行能力也就无法确定。
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生活中,涉及到财产继承的时间非常常见,因此,法律也对财产继承有一定的规定。
那么,在法律上,财产继承具有什么特征呢?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们。
财产继承的特征(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
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
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
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
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的顺序规定(一)一般情况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二)特殊情况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关于遗嘱执行人法律规定什么
关于遗嘱执⾏⼈法律规定什么⼤家都知道关于继承会出现被继承⼈与继承⼈,但是民法典中还有⼀个⼈物就是遗嘱执⾏⼈。
那么遗嘱执⾏⼈是做什么的?在继承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呢?下⾯店铺的⼩编就跟⼤家说⼀说民法典关于遗嘱执⾏⼈的法律规定。
关于遗嘱执⾏⼈法律规定什么《民法典》第⼀千⼀百四⼗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为遗产管理⼈;没有遗嘱执⾏⼈的,继承⼈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继承⼈未推选的,由继承⼈共同担任遗产管理⼈;没有继承⼈或者继承⼈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
第⼀千⼀百四⼗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
遗嘱执⾏⼈的资格,是指是否具有执⾏遗嘱所必须具备的能⼒。
关于遗嘱执⾏⼈的资格,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作出明⽂规定,但依照我国民法的⼀般原理和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为能⼒或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的精神,应当认为未成年⼈、⽆⾏为能⼒的⼈以及⾏为能⼒受限制的⼈,均不得为遗嘱执⾏⼈。
换句话说,只有年满⼗⼋周岁的具有完全⾏为能⼒的公民才具有担任遗嘱执⾏⼈的资格。
年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公民,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可视为有担任遗嘱执⾏⼈的资格。
另外遗嘱执⾏⼈不仅限于⾃然⼈,法⼈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
遗嘱执⾏⼈有哪些权利1、遗嘱审查权。
遗嘱⼈要忠实执⾏遗嘱,就必须⾸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
如遗嘱⼈是否有遗嘱能⼒,遗嘱是否出于遗嘱⼈的真实意愿,有⽆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劳动能⼒⼜⽆⽣活来源的继承⼈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的财产等等。
此外,对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遗产的数量、遗产的所在地、继承的份额等问题也必须予以明确。
2、有限处分权。
遗嘱执⾏⼈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有效控制。
如:A、遗产在其他继承⼈⼿中时,遗嘱执⾏⼈有要求转移占有的权利,如果遗产有孽息,有权代为收取;B、被继承⼈遗留有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法定继承⼈或胎⼉,⽽被继承⼈⼜没有⽤遗嘱给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或者被继承⼈遗有债务和⽋交的税款时,遗嘱执⾏⼈有权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和⽤遗产替被继承⼈偿还债务和交纳税款;C、召集主持继承⼈会议,根据遗嘱指定的遗产分配原则或者指定的数额分割遗产;D、将遗嘱中遗赠的财产数额或特定的财物交给受遗赠⼈等。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三)——变更、追加当事人专题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三)——变更、追加当事人专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6•【分类】问答正文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三)——变更、追加当事人专题问题1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院是否应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审查?参考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执行法院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问题2执行法院在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能否以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直接援引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变更、追加裁定?参考意见: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法定情形。
法院不得直接援引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以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者在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中直接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问题3因权利继受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审查哪些方面?参考意见:因权利继受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审查:(1)发生权利继受的事实,即原申请执行人死亡或依法终止、合并、分立等法律事实;(2)权利继受方的主体资格,即申请人是否系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的继受主体、是否存在其他权利继受主体。
如果存在其他权利继受主体,还应审查该主体是否放弃继受权利。
问题4因债权转让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审查哪些方面?参考意见:因债权转让而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应重点审查:(1)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如案件已执行完毕,则不存在继续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的必要;(2)转让的标的债权情况,包括转让的债权是否系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互负义务,即所转让债权是否属于无其他负担的单纯债权。
继承房产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房产是家庭关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转移方式。
然而,在继承过程中,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被诉至法院。
本文将围绕继承房产被告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继承房产被告的认定1. 继承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2. 继承房产被告的认定在继承房产纠纷中,被诉至法院的被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案件中,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为被告。
(2)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的所有遗嘱继承人均为被告。
(3)放弃继承权人: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其他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放弃继承权的人为被告。
(4)分割遗产时产生争议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因分割方案、遗产份额等问题产生争议的继承人,均可成为被告。
二、继承房产被告的法律后果1.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继承房产纠纷中,被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享有继承权或对争议的财产有合法权利。
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可能判决其败诉。
2. 被告承担法律责任(1)返还财产:若被告非法占有或侵占被继承人的财产,法院可判决其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若被告在继承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如故意毁坏遗产、隐瞒债务等,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支付违约金:若被告违反分割遗产的协议,如擅自处分遗产等,需支付违约金。
(4)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需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3. 被告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继承房产纠纷中,若被告败诉,法院可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判决内容。
4. 被告的名誉受损在继承房产纠纷中,被告可能因败诉而遭受舆论压力,名誉受损。
三、预防继承房产被告的法律风险1. 明确继承权:在继承过程中,继承人应明确自己的继承权,确保合法继承。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13种法定情形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了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法人或组织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7条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9条,均对此类情况作了较明确的司法解释。
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歇业的,变更和追加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清算人及负有清算义务的组织为被执行人,或者为无偿占有或接受其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71条及《执行规定》第81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者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被撤销,其职权无其他部门继续行使,可追加做出撤销决定的部门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裁定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一些被执行的企业、组织为推卸自身原有的债务包袱,采取换汤不换药的办法,搞"翻牌经营",企业法人领导人员、经营场所等实体内容不变,只变更企业名称,重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以此规避法律、逃避执行。
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登记、验资证明材料、原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等,以确定名称变更后的新主体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追加其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或属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该财产是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清偿债务时,其企业法人自然成为债务的清偿者。
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当其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也可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那么意见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注意】最⾼⼈民法院关于废⽌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正确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录附后)。
本决定⾃2021年1⽉1⽇起施⾏。
《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的死亡⽇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个⼈在同⼀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的⼈先死亡。
死亡⼈各⾃都有继承⼈的,如⼏个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个死亡⼈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继承,由他们各⾃的继承⼈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前对承包所投⼊的资⾦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前与他⼈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效。
被执行人死亡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情况。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继承问题以及债务清偿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被执行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被执行人死亡的认定、遗产继承、债务清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被执行人死亡的认定1. 自然人死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应依法经过法律程序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以医学鉴定、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为准。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终止应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三、被执行人死亡的法律后果1. 遗产继承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1)遗产范围:遗产包括被执行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房屋、车辆、存款、债权等。
(2)遗产分配: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配方案,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2. 债务清偿被执行人死亡后,其债务由遗产清偿。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有遗产可供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继承人偿还债务。
继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偿还义务,偿还债务的顺序为:①丧葬费用;②被继承人债务;③被继承人其他遗产。
(2)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继承人可以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偿还债务。
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3)无遗产可供清偿的:被执行人死亡后,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遗产进行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人死亡后债权人的救济途径1. 请求继承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继承人偿还债务。
继承人应当依法履行偿还义务,偿还债务的顺序为:①丧葬费用;②被继承人债务;③被继承人其他遗产。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及时、完全收回案件标的款的重任。
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
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查明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予以保障。
而根据执行内容的不一致,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要紧内容。
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能够通过什么方法与途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一环。
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使被执行财产难查找便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结。
其中被执行财产难查找,是导致这个问题的要紧原因之一。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的方法与途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被执行财产查明的概念被执行财产查明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方法途径。
通常由法院为主体,通过查询、调查、搜查、核实、委托、悬赏等形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表现形式(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二)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躲避债务的;(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躲避债务;(四)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者投资;(五)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者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六)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七)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八)低价或者者无偿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九)其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备隐匿财产的行为。
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根据关于执行程序中查明财产的法律规定,要紧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与有关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第50条第三款、当事人务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展开全文十种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追加被执行人是遏制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
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使其与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但追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77~83条之规定中,涉及的几种情形,执行法官是可以追加的。
其中并未包括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依法,是申请追加还是起诉追加,应该慎重把握;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及法律依据:一、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和《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根据《执行规定》第82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主体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其他投资人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财产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什么是执行承担
什么是执⾏承担执⾏承担是指在执⾏中,由于执⾏中的事实出现,被执⾏⼈的义务,应由与被执⾏⼈有⼀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履⾏的⼀种制度。
它是总结执⾏实践经验所确⽴的⼀项制度,对保护申请执⾏⼈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的法⼈或者组织终⽌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履⾏义务。
”依照这⼀规定,《意见》第271条⾄第274条和《规定》第79条⾄82条作了如下⽐较明确具体的规定:1.执⾏中作为被执⾏⼈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分⽴、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执⾏⼈按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资格的企业,分⽴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协议确定的⽐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的,裁定由分⽴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例对申请执⾏⼈承担责任;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为被执⾏⼈。
被执⾏⼈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偿接受被执⾏⼈的财产,致使被执⾏⼈⽆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清偿的,可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其他组织在执⾏中不能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民法院可以裁定执⾏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或者公民个⼈的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被执⾏⼈为个⼈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能⼒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该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2)被执⾏⼈为个⼈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能⼒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为被执⾏⼈。
(3)被执⾏⼈为企业法⼈的分⽀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为被执⾏⼈。
企业法⼈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该企业法⼈其他分⽀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财产继承放弃公证(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财产的积累日益增多,财产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继承过程中,有些继承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利。
为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继承放弃公证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的概念、意义、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二、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的概念财产继承放弃公证是指继承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
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以确认其法律效力。
三、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的意义1. 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通过公证,明确继承人的放弃行为,避免因放弃继承而产生纠纷。
2. 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家庭和谐。
3. 提高继承效率:公证机关对放弃继承进行审核,确保放弃行为合法有效,提高继承办理效率。
4. 保障继承人隐私:公证机关对放弃继承进行保密,保护继承人隐私。
四、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的程序1. 提交申请:继承人向公证机关提交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 审查材料:公证机关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
3. 审查继承人身份:公证机关核实继承人的身份,确认其具备放弃继承的权利。
4. 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对放弃继承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其真实性。
5. 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经审查核实,公证机关出具财产继承放弃公证书。
五、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的注意事项1. 必须是自愿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是自愿的,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胁迫。
2. 遵守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3. 审查材料真实、合法:继承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伪造、篡改。
4. 保密:公证机关对放弃继承的情况进行保密,保护继承人隐私。
5.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财产继承放弃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应予以尊重。
六、财产继承放弃公证的效力1. 具有法律效力:财产继承放弃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继承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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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是指被执行人放弃继承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的财产,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
但是,在现行法律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执行的结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条件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脱离债务的纠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执行人对父母、子女的财产放弃继承的,应当先经过法院通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并在通知中说明被执行人不愿意承袭的财产所处于的状态和数额。
被执行人对配偶的财产放弃继承的,也应当先经过法院告知债权人。
通知和告知后,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即生效。
但以上规定并不排除债权人在合法范围内追回债务的权利。
其次,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必须符合合法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执行人在放弃继承前,应当先将继承财产清偿清楚。
如果被执行人有遗产债务,必须应先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此外,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存在涉嫌违法的情况,相关国家机关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第三,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可能会影响亲属关系。
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会涉及到其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导致亲情破裂。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被执行人放弃
继承财产的情况较为常见,会引起相关村民的财产纠纷等问题,有时甚至会对村民之间的和睦关系造成不良影响。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并不能完全避免债权人的追偿和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债务。
如果债务人通过放弃财产等行为规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拍卖财产等方式进行执行。
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合理的执行计划和方案,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
总的来说,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虽然可以暂时逃避债务的纠缠,但并不能完全避免债务的追偿和执行。
同时,因该行为对亲属之间的关系和社会公平造成的影响,也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因此,建议被执行人在面临债务纠纷时,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不要轻易放弃继承财产,以避免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麻烦。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无效。
例如,如果继承财产已经产生纠纷,涉及到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的,被执行人的继承权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限制。
同样,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认为是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被执行人的继承权也可能被视为无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扣押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保障其债权得到清偿。
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视为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或执
行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被执行人如果试图通过放弃继承财产来规避债务,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
此外,对于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我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
例如,从道德层面上来看,被执行人如果将继承财产放弃给他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尤其是如果被执行人是亲属中的一员,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将会严重损害亲属之间的感情和关系。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被视为欺骗债权人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例如,如果被执行人明知自己存在债务,却将继承财产放弃给亲属,以蓄意逃避债务,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欺骗债权人的违法行为。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将继承财产放弃给违法团伙或恶意诈骗者,被执行人也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被执行人放弃继承的财产虽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达到一定的效果,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效力极为有限。
在处理债务纠纷时,被执行人应当尽量遵守法律规定和正义道德原则,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解决。
同时,债权人也应当充分行使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手段和权利,以保障自身利益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
只有全面、公正地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才能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