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可主张返还的财产范围
福师《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
福师《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 二试卷13春总分:100 测试时间:--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14 、单选题 秋(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郑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B.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解决C.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D. 只对离婚事项做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满分:2 分2. 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 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 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 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 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满分:2 分3. 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A.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B.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C.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D.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满分:2 分4. 经仲裁机构仲裁的经济纠纷,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 )申请执行。
B. 上级仲裁机构C. 做出裁决的仲裁机构D. 公证机关满分:2 分5. 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 )原则。
A. 从旧兼从轻B. 从旧C. 从新D. 从旧兼从重满分:2 分6. 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 )A. 调查取证B. 采取强制措施C. 起诉D.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满分:2 分7.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
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
对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 甲生前的工作单位B. 甲的子女C. 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D. 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满分:2 分8. 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乙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反悔,乙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补救?( )A. 再次起诉B. 在法定期间内上诉C. 要求重新调解或者请求判决D. 申请再审满分:2 分9. 有关合议制度,正确的是:( )B. 实行合议制一定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C. 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D. 审判员三人以上可以组成合议庭满分:2 分10.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应当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A. 审判员、书记员B. 审判员、当事人C.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证人D. 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满分:2 分11.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类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B.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C. 适用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D. 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满分:2 分12. 任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都能获得国民待遇,是基于:( )A. 对等原则B. 同等原则C. 国家主权原则D. 最惠国待遇原则满分:2 分13. 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9.05•【文号】法释[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全国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总分:100分题量:37题一、单选题(共30题,共60分)1.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该案应当由()。
A.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几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管辖D.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人民调解委员会由()。
A.一至三人组成B.三至五人组成C.三至九人组成D.五至七人组成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被申请执行人如果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法院除了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强制其()。
A.完成一定的行为B.交付有价证券C.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D.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甲公民成立了一个公司,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该公司在经营中与A公司发生合同纠纷,A公司所诉的被告为()。
A.甲公民B.甲公民成立的公司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甲公民所在的基层组织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原先所在地法院管辖C.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D.原先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分为()。
A.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B.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C.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D.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7.对同中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请求其提供司法协助的,可()。
A.由当事人直接提出B.由外国法院直接提出C.经过外交途径进行D.经过协商途径解决正确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8.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研究
引言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解释》),其中第4条明确了该解释的决定性地位“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解释中,第3条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于债权人。
由此,此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若对夫妻共同债务未明确界定但夫妻中实际不负债务的一方应有权通过该司法解释寻求救济已是确定,但对于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对不负债务一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回转应如何进行却属空白。
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得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或因约定不明确而致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较多,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常因共同共有而处于高度的“混合”状态,若需要对进入执行程序中的已执行财产进行“分离”,那么,执行回转程序中共同共有房屋处置后如何确定不负债务一方占有比例?申请执行人已取得清偿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案件已经判决但尚未生效的判决书是否应当依照《夫妻债务解释》重新组织开庭并更改判决?执行回转申请人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诸如此类的司法实务问题亟待解决,因此,以《夫妻债务解释》为出发点分析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回转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回转问题的提出在《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要见于2001年《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财产回转的责任承担
财产回转的责任承担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
【执行回转】财产回转的责任承担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
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财产回转的责任承担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和司法赔偿原则是执行回转的责任承担方式。
那么执行回转时回转权利人是不是可以任意选择向对方当事人或审判机关提出财产回转请求?笔者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和原财产占有受益情况,首先应适用当事人返还财产原则。
因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主体是平等的,原财产被原执行权利人占有,使用并收益,回转权利人应首先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如不返还强制执行其返还。
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判决确认。
在执行回转中,回转义务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遗产继承人是被执行人。
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原财产的受益人是财产回转义务人,回转的义务人以原财产受益的份额为限。
是单位承担回转义务的,单位如发生分产、合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意见第271条之规定,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当执行回转义务人无力清偿财产时,方可适用司法赔偿救济制度原则。
回转权利人可向有赔偿义务的审判机关提出司法赔偿请求。
当回转义务人无力承担回转义务时,人民法院承担相应的财产回转义务,使执行回转有了根本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执行回转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2)XX执异00001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某依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50万元,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李某某未能支付剩余房款。
随后,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50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某的财产,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将该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赵某某在得知该房产已被查封后,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主张其合法权益。
张某某不服,认为法院应当执行回转,即撤销对李某某的执行,并恢复对赵某某的执行。
赵某某则认为,其已经合法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法院不应执行回转。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前是否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赵某某,以及法院是否应当执行回转。
首先,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赵某某,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赵某某已经合法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其次,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李某某已经将该房产出售给了赵某某,且赵某某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转让其财产,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追回其转让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法院不应执行回转,即不应撤销对李某某的执行,并恢复对赵某某的执行。
判决如下:1. 驳回张某某要求执行回转的诉讼请求;2. 维持原判决,即李某某支付张某某剩余房款50万元及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执行回转的赔偿标准
执行回转的赔偿标准执行回转的赔偿标准:别让错误执行“坑”了你嘿,你知道吗?在法律的神秘王国里,执行回转就像是一场“纠错大作战”!要是搞不清楚执行回转的赔偿标准,那你就像在这场作战中没带武器,只能被错误执行的“怪兽”打得落花流水!今天,咱们就一起来揭开这神秘面纱,搞明白执行回转的赔偿标准到底是咋回事。
**“损失大揭秘:哪些能赔要清楚”**在执行回转的世界里,别做个“糊涂虫”!得清楚哪些损失能得到赔偿。
就像在战场上,你得知道哪些伤口能得到治疗一样。
直接损失那可是必须赔的,比如因为错误执行被拿走的财产,这就好比你的“宝贝”被抢走了,必须得还回来!还有因错误执行产生的合理费用,像是交通费、律师费,这些就像你为了战斗付出的“弹药费”,也得补偿。
给你举个例子,老王的房子被错误执行拍卖了,那房子的价值和他为了维权花的合理费用,都得在执行回转中得到赔偿。
这就像是你丢了苹果手机,不仅手机得还回来,为了找手机花的打车钱也得有人出。
**“利息的魔法:该不该算要明白”**利息这东西,在执行回转里就像个“魔法精灵”。
要是错误执行期间有利息产生,那该不该算呢?一般来说,如果是被执行人过错导致的执行回转,那利息就像个调皮的小精灵,得算上!这就好比你借了朋友钱,到期不还,那利息肯定得跟着来。
比如说小张欠了小李钱,结果法院错误执行让小张多还了,那多还的部分产生的利息,小张就可以要求在执行回转中得到补偿。
**“间接损失:能不能赔看情况”**间接损失在执行回转中,就像个“神秘嘉宾”,能不能赔得看具体情况。
它不像直接损失那么一目了然,而是有点像雾里看花。
比如说因为错误执行失去了一个赚钱的好机会,这可能就比较难赔。
但如果能证明这个机会是确定的、必然的,那也有可能得到赔偿。
就像你本来要参加一个能赚大钱的项目,结果因为错误执行去不了,要是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说不定能把这损失补回来。
**“赔偿方式:多样选择不纠结”**执行回转的赔偿方式,那可是多种多样,就像一个装满宝贝的百宝箱。
执行回转申请执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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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
如何计算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财产不够或无法强制执行而导致无法收回回转案款造成的损失,这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情,本文将详细介绍如何计算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
一、理解执行回转案款执行回转案款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其财产被查封而变成无法执行的财产,这时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无法关联到债务人的财产,就需要将执行回转案款作为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执行回转案款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中:1、债务人隐匿财产,使得债权人无法查封执行。
2、债务人转移财产,使得债权人无法查封执行。
3、债务人被法院查封财产后,被执行人将财产处理掉,造成不可执行。
执行回转案款的计算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查封处置情况以及执行时间等多种因素,下面我们将从这些方面详细讲解计算方法。
二、计算执行回转案款的基本方法在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如果债务人财产已被查封,且该财产无法执行,就要计算执行回转案款。
执行回转案款的计算公式为:执行回转案款=债务人欠款总额-已查封可执行财产的价值-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时拍卖价格在此基础上,执行回转案款的计算还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如果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能够被查封执行,则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就会减少。
2、执行回转案款的计算时间执行回转案款的计算时间是指在债权人提起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如果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增加、负债减少或者其他情况改变,那么执行回转案款的计算结果也会随之调整。
3、债务人被判决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被判决破产清算,那么执行回转案款的损失将会非常大。
因为在进行清算之前,法院会先将债务人所有可查封执行的财产收归破产清算财产中,而这些财产的价值与已查封无法执行的财产价值相比,通常是极其微小的。
这也就导致了执行回转案款的增加。
3、执行回转案款的确定执行回转案款的确定是执行法院的一个程序,法院首先要根据执行回转案款的公式计算出债务人欠款总额,然后查封债务人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并且按法定程序拍卖它们,如果成功执行,则执行回转案款计算结束,否则就需要根据公式计算出执行回转案款。
如何处理拍卖成交后的执行回转
拍卖成交后,作为拍品的动产已经交付买受人,不动产也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但由于作为强制拍卖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消,人民法院在执行回转时,是否可以否定拍卖成交的效力,责令买受人返还拍卖财产呢?大多数人认为,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其所有权应当受到保护,当发生执行回转时,买受人不负返还拍卖标的物之义务。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笔者认为,拍卖成交后,如果发生执行回转,买受人虽然不负返还拍卖标的物的义务,其理由并非为善意取得,而是依有效合同合法取得。
理由为:(1)买受人通过拍卖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主观上虽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并不构成善意取得。
因为,善意取得作为一种物权取得制度,其成立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买受人的主观善意、支付对价只是其中的一个条件之一,除此以外,还需其他条件,如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者且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等。
在执行强制拍卖中,强制拍卖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有动产,而且还有不动产,对于不动产根本不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对于动产,作为让与人的人民法院虽然并非为动产的占有者,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又具有强制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所以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因此,买受人通过拍卖竞价取得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善意取得,一般为依据效力待定的合同取得,无效或有效合同均不生善意取得问题。
在执行强制拍卖过程中,由于人民法院因依法享有委托拍卖机构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权利,而买受人基于对法律的确信,自愿参加拍卖竞价取得拍品的所有权,因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即使执行依据被依法撤消,人民法院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无权要求撤消委托买卖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卖标的物,原拍卖成交依然合法有效。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1、执行回转的概念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
2、执行回转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回转只适用于执行完毕后,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的情形。
而《执行规定》对其适用条件作了扩大解释。
一是在时间上,增加了执行中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二是在执行根据的内容上,规定了变更执行根据也可以适用执行回转。
根据《执行规定》,执行回转的适用条件包括:(1)执行程序已经开始或者进行完毕。
也就是说,执行根据的内容已部分执行,一方当事人因此而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财产。
(2)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撤销就是原执行根据已完全丧失效力,变更是指原执行根据的内容已被改变。
(3)由当事人申请或执行机关依职权决定。
由当事人申请就是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被动地决定执行回转;执行机关依职权就是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执行回转时,执行机关主动决定执行回转。
(4)执行机关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决定。
(5)执行回转的对象是申请执行人。
也就是说,应由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6)执行回转的内容包括原有财产和原有财产的孳息两部分。
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折价抵偿。
3、执行回转的程序具备执行回转条件的,法院应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执行回转裁定可由当事人申请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
关于执行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
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院的错误或者法院的不当执行造成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执行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当事人的损害是由于法律文书的错误造成的,则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1)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虚假证据、隐瞒真实情况等,则应由原执行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于原执行义务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对某些特定的诉讼行为理解错误,从而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则应由原执行义务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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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可主张返还的财产范围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31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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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规定》”)第109条,申请执行人返还的范围限定于“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
但是执行回转有时难以有效填补被执行人遭受的损失,所以对于返还范围存在不同的解读。
一、拍卖所得款+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时与执行回转时的拍卖品差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津01民终3338号案件中认为,执行时是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获得执行款项100万元,现需执行回转,上列房屋被拍卖时与执行回转时间节点之间的差价损失及100万元执行款的法定孳息,是涉案侵权行为所致被执行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被执行人有权主张赔偿。
关于100万元执行款的利息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与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各方当事人依责分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06)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4号案件中持同样的观点,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屋于1998年被作价还款,2002年执行回转时原价返还人民币,期间因房屋的市场价格上涨,被执行人自然存在差价损失,被执行人主张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的损失,与市场价格基本吻合,法院可予认定。
按照《执行规定》第109条,返还的范围限定于“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即拍卖款100万元及孳息,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损失区分为两部分:被拍卖房产的拍卖价与执行回转时的价格之间
的差价、拍卖房产所获得的拍卖价款的孳息。
法官主要考虑到房价变动因素,该等因素可能造成被执行人额外的损失。
但是并未在该案中探讨申请执行人是否对此等损失存在过错。
需要明确的是,执行回转中,被执行人有权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法定范围外的财产的正当理由应该是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存在过错是构成侵权的要件之一。
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由此可知,被执行人本身对执行程序的启动负有责任。
从案件可知,被执行人持有房产,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从而导致启动执行程序且该房屋被拍卖。
由此可知,被执行人自身存在过错。
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在此期间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满足侵权的要件,法院却认定申请执行人应返还法定范围以外的财产,并无合法依据。
二、申请执行人无过错时,被执行人无权主张执行时与执行回转时的差价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辽02民终01389号案件中认为,上诉人财产在被执行回转后与其财产被执行时的价值确实存在差额,但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因错误执行原告四项股票查封时市值及资金余额与实际执行回转款的差额损失及孳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告汪斌依据原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存在过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辽宁高院最终撤销原执行依据的判决系被告汪斌存在恶意行为,且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回转,一审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后,被告汪斌将所得执行款项如数交还原告魏秀丽。
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被告需要返还的财产范围仅限于因申请执行取得的财产及孳息,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过错时,返还的财产范围限定在应申请执行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如果申请执行人有过错的,则可能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两方面,其一,在申请执行时存在过错或恶意;其二,在执行回转之后没有及时足额交还财产。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文义解释严
格遵照法条的规定,其可能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为被执行人的损失买单。
三、当事人或参与诉讼的人存在过错构成侵权的,法院支持利息损失及律师代理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苏01民终596号案件中认为,郭开荣提供了虚假的证人证言,影响了一审及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导致吕安顺及田萃财产被执行的后果。
郭开荣过错明显,其虚假陈述及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与吕安顺、田萃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吕安顺、田萃的财产损失范围包括其被法院划扣的款项截止执行回转时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及吕安顺因案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因申诉和申请抗诉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法院认为,案件中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与郭开荣虚假陈述及虚假提供证据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
原审法院将相关律师代理费作为其损失纳入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并无不当。
由于案件的不利诉讼后果,吕安顺在诉讼程序上只能通过申诉或申请抗诉才能救济自己的权利,而其在进行相关申诉或申请抗诉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亦符合常理,属于救济其权利的必要诉讼成本支出,相关费用亦与郭开荣虚假陈述及虚假提供证据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联性。
但是在实践中,律师代理费的支出是否可以纳入赔偿的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需特别注意,此规定只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在执行回转的纠纷中,难以直接适用。
四、律师建议
执行回转纠纷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应要求被执行人证明申请执行人存在过错、证明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及依据,在申请执行人无
过错的情况下,对超出法定范围的请求不予认可。
作为被执行人的,应注意核查损失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果申请执行人存在过错、恶意的,应要求其赔偿法定范围外的损失,律师费的索赔请求虽无明文规定,但可将往期同类案例提供给法院参考,并主张律师费是申请执行人客观遭受的实际损失。
这也反映出法律规定的初衷,要求申请执行人善意,不可恶意启动执行程序,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可能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
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销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2007]执他字第2号)
如果涉案执行财产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执行回转时应当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