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doc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鄂劳社办[2001]317号)杨长汉1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加企业凝聚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政协发[1995]1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实行企业年金的原则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与基本养老保险水平统筹考虑确定。
二、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1、实行企业年金的范围:凡本省辖区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实行企业年金。
2、企业年金对象:由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自主确定,可以全员参加,也可以在部分人员中实行。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生产稳定,经营状况良好;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四、企业年金的筹资渠道1、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同比例提取企业年金。
2、按省政府鄂政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盈利多的企业,可在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平均工资一个半月标准提取企业年金,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3、企业也可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
4、企业年金也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但职工个人负担部分一般不超过其企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业年金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年金,可由企业按年、按季或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代为扣缴。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人社发〔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湖北省202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鄂企业、省属企业:为落实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202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2024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我省2023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2024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通过对影响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相关指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2024年全省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下线为3.5%。
二、有关要求(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确定。
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在必要的民主程序后可零增长或适当负增长。
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
工资指导线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相对数(即工资增长率)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工资增长绝对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将相对数与绝对数相结合的办法构成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的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工资指导线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
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
1.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2.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它是政府允许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得突破。
3.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工资基数、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要考虑与工资指导线相衔接。
制定原则和依据1.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两低于”原则。
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应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相应的增长。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既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3)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
(4)坚持新、老制度互相衔接原则。
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通盘考虑与现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等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加强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规范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有关调控要求,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工资总额预算应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省出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按照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出资人依法调控、社会有效监督"的收入分配总体要求,开展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效益为前提。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应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二)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
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所在地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三)以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为条件。
在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允许的条件下,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加强人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四)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导向。
参考劳动力市场价位,建立科学的内部岗位价值体系,根据职工的岗位职责和绩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形成"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能增能减的机制。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荆政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1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8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262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文件继续有效210件,修改20件,废止20件,失效12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明确了有效期的,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没有明确有效期或者标注有“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2年。
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实施的,有关起草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政府报告,经审查后重新予以公布。
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启动修订程序,按规定修改完毕后,报市政府发文。
修改期限内,原文件暂时有效,但具体条款与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或者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责任落实主体、职能部门表述与最新三定方案不一致的,按三定方案执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荆州市人民政府。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更好地指导企业工资分配,我们制定了《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部分地区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试点首先在部分地区或中心城市进行,由劳动部统一组织。
1997年试点范围由北京、深圳、成都3个城市扩大到包括江苏、江西、山东、广东、湖南、山西、吉林在内的十个地区。
试点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制定试点方案。
在试点初期,应将工资指导线办法与弹性工资计划、工效挂钩等办法并行。
随着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步转向以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各试点地区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试点办法。
其他地区暂不进行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但要在严格执行弹性工资计划和工效挂钩办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工资指导线办法的研究探索工作。
试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将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反馈我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附件:1.工资指导线水平测算数学模型(略)2.“四分位法”测算工资指导线水平(略)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鄂国资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规〔2017〕4号省出资企业:《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1〕8号)同时废止。
省政府国资委2017年7月26日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深化省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提高发展质量、提升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有关政策,结合省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出资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申报、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省出资企业在省政府国资委依法调控下,围绕企业发展战略与功能定位,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情况,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劳动关系或工作岗位在本企业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含生活费)的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未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为本企业提供服务并由本企业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湖北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属文化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规
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和薪酬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xx公司所属单位(含子公司)的矿长、副矿长、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同级工会主席和总工程师等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货币化发放的福利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额等薪资性收入。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即基本年薪加安全风险抵押兑现所得。
公司根据各单位不同的性质和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责任大小,经营环境和本单位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标准和安全风险抵押标准。
第五条业绩考核是指公司按照全面预算所确定的考核指标,对各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与基本年薪挂钩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六条薪酬管理是指对各单位负责人基本年薪的范围、计量、审计、
发放等制定的规范性、统一性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年薪兑现,由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考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组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期为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达的预算指标为准。
第十条年终单位负责人完成或者超额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兑现其全部基本年薪。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鄂政办发〔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7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0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日常管理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省属企业更好履行责任使命,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国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省属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1〕24号)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属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推进企业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区域发展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效率。
企业工资指导线政策解读
企业⼯资指导线政策解读对于企业⼯资指导线政策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资指导线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资指导线制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资指导线制度试⾏办法>的通知和《江西省企业⼯资指导线制度试⾏办法。
2、⼯资指导线包括哪些内容答:⼯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资⽔平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
基准线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资⽔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是企业货币⼯资⽔平增长的最⾼幅度;下线是企业货币⼯资⽔平增长的最低幅度。
今年,我省发布的企业⼯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3%,上线为17%,下线为6%。
3、企业如何确定⼯资指导线的运⾏区间答: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依法⾃主确定运⾏区间:(1)经济效益较好、⼯资利税率、劳动⽣产率⾼于或与同⾏业平均⽔平相当的企业,⼯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幅度内运⾏。
其中,⼯资⽔平偏⾼、⼯资增长过快的垄断性⾏业和企业,⼯资增长要从严控制。
(2)平均⼯资⽔平较低、经济效益⼀般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资增长可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幅度内运⾏。
(3)经济效益差、⼈⼯成本⽔平⾼以及⾮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资增长可在下线幅度内运⾏。
4、⼯资指导线的测算办法是什么答:⼯资指导线⽔平的制定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市场价格、⼈⼯成本⽔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主要测算办法有回归分析法和“四分位”法。
5、⼯资指导线的主要作⽤是什么答:⼯资指导线的作⽤主要表现在引导企业合理增加职⼯⼯资、为企业开展⼯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国有企业⼯资总额监管等⽅⾯。
6、对国有企业落实⼯资指导线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国有企业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核定的⼯资总额内确定⼯资增长幅度和分配⽔平。
各级⼯资监管部门在核定国有企业⼯资总额时,对职⼯⼯资过低的⼀些⾏业企业,可以按照⼯资指导线的上线核定企业⼯资总额和职⼯平均⼯资增长幅度;对在岗职⼯⼯资⽔平相当于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平均⼯资2倍以上3倍以内的企业,⼯资总额和职⼯平均⼯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对达到3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应按下线控制其⼯资增长。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精编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加快建立和完善国企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要 依 据
范 围的通知》 将 企业支付 给经营者各 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 , 奖 规 范了企业经营者年薪 。二是及时 出台 了《 省出资企业负责人 职 务消费管理试行办 法》对企业负责 人交通补贴 、 讯补贴 、 , 通
资低于 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的企业 , 在企业成本承 受能
了 1 %, 0 最高达 2 %。 0 同时 出资企业做到 了“ 工工资一分不降 、 职
同步增长的势头。近 几年来 , 工平均工资增幅在 1 以上 , 职 5 % 高
于我 国 GDP增幅。
一
员工人数一个不减” ,极大地激 发了企业 员工战胜困难的决心 和勇气 。20 年 , 09 出资企业经济效益平均增长 1. 企业经营 4 %, 7 者的薪酬水平较上年增长了 9 7 低于企业经济效 益的增幅 , . %, 5
加强 了对 企业经营 者的考核 , 做到能者上 、 庸者下 , 不断提 高了 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水平 。 第三 , 推进了企业兼 并重组 。为加快企业集 团化 、 集约化 、 推动 了企业调整重组 , 2 多家企业合并重组为 9 企业 。九 将 0 户 大板块建设不仅使 出资企业实现 了“ 星星变 月亮 、 手指变拳头 、
想和总体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 坚持每年召开一次 国有企业收入 分配工作座谈会 , 认真学 习国家 关于企业收入分配工作 的新 精
酬增长不得 高于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增 长幅度和企 业经济效 益 的增长幅度 。 国资委在确定年度企业负责人年薪时充分考虑 省 到这一 因素 , 1 年 出资企业 利润增 长 4%,职 工工 资增 长 2 0 0 2 1%, 8 经营者年 薪只增长了 1% 0。 第三 , 大力推进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 范工作 。规 范企 业 负责人职务 消费是一项需 要探 索的重要 工作 , 我们按 照“ 开
湖北1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北18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湖北省执行18定额是指对工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办公费用、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津贴等各项福利待遇要求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支付的一种薪资计算方式。
下面是湖北18定额的计算规则:
1. 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标准18定额计算标准。
2. 按照工作时间计算薪资,一般为8小时/天,每周工作5天。
3. 基本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有可能调整。
4. 其他福利按照企业制定的规定支付,比如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交通补贴、伙食补贴、津贴等。
5. 每月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核算薪资。
6. 办公费用按照企业的规定给予报销。
7. 住房补贴一般按照当地租房市场情况、员工工作岗位、学历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8. 如果员工迟到或早退,按照企业的规定扣减工资。
9. 企业应该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该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
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1〕12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决定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其他事业单位范围为: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湖北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湖北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1.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为每个月的固定日期。
2.工资支付方式:企业可以选择以现金、银行转账或者其他合法支付方式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劳动者的意愿,并确保安全、及时、准确。
3.工资计算基数: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4.工资项目明细: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明细,明确列出各项工资项目及其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
5.工资支付时间: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准时支付工资。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企业应提前支付或与劳动者协商支付时间。
6.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名单等,以备审计和劳动争议处理等需要。
7.工资保密:企业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工资隐私,不得将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情况泄露给他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概述,具体的湖北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建议企业在工资支付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日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下线。
基准线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允许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应达到的最低增长幅度。
第三条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年度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以本省年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和工资增长、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六条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共同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工资指导线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
工资指导线每年4月发布,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政发[2000]5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政发[2000]54号)根据《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使企业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与我省国民经济相适应,现将我省2000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一、1999年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1999年,我省国民经济呈平衡发展态势,国民经济运行质量提高,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工作取得进展,大幅度增加了城镇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城乡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据统计,当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385799亿元,比上年增长8.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6个百分点。
全省实现财政收入325.22亿元,比上年增长12.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204.76亿元,比上年增长17.2%。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20.4亿元,比上年增长4.39%;平均工资5931元,比上年增长6.1%,其中全部企业职工平均工资5209元,比上年增加120元,增长2.36%,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492元,比上年增加342元,增长5.56%。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97.8%,比上年下降2.2%。
二、2000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测2000年是全面完成“九五”计划和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的最后一年我省企业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将得到提高。
“西部大开发”为我省能源、交通、林业等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将推动我省经济增长。
中央和我省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将有力促进当前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增加。
什么是工资指导线制度
什么是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的一种制度。
其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项目管理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消费市场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民企工资稳定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建言,在生产发展、规模效应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
工资指导线的组成:工资指导线由工资增长预警线、工资增长基准线和工资增长下线组成。
1.工资形势预警线是政府依据对宏观经济增长和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分析,对工资水平较高企业提出的工资增长的预警。
企业工资增长如已达到当地政府提出的工资增长预警线,就应自我约束,以免工资增长过快,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规模效益提高幅度,金融秩序对整个社会分配秩序产生冲击。
2.工资增长基准线是政府对大多数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企业工资基本概念正常增长的基本要求。
3.工资增长下线是政府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工资增长的起码要求。
明确规定这类企业的实际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现状及问题所谓工资指导线,就是根据全市世界经济状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及人工成本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公平合理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
按照管理部门的设想,公布这一指导线后,将促使一直处于原地踏步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前吕普县进一步———“劳方在协商投资过程中,找到合理的依据。
”然而,圣帕尔滕兰县由于不具有强制力该个先天不足,“指导线公布后,根本没有得到企业的理睬”。
企业:不想干可以走人物价在涨,可员工已经很久没涨工资,企业以效益没涨而不给员工加工资,并且有的态度是:如果不想干,可以走人。
基本上没有企业会按照这个指导线来调整工资。
工资指导南线不具有强制力。
员工希望按照企业效益与物价薪水涨幅合理下调工资,仅仅靠劳动部门制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在不同中会性质的企业中很难达至。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根据《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资发〔2019〕221号)和我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一级独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包括各子公司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各子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其中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项目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第四条各子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逐步建立水平适度、差距合理、激励有效、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完善集团公司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与企业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相结合的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体式格局XXX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
第八条根据本办法要求,各子公司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出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二)预算年度出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清算情况;(四)本年度各子公司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发展阶段、经营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五)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预算、职工工资水平预算情况以及工资总额预算明细表;(六)上年度所属公司职工工资总额汇总预算执行情况和工资总额清算情况;(七)本年度所属公司职工工资总额汇总预算及变动情况;(八)对工资总额预算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各子公司产权、人员关系等的变化情况;(九)团体公司要求编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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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发布日期:1999-6-2
执行日期:1999-6-2
生效日期:1900-1-1
经1999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工资总量,调节工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下线。
基准线指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要求实现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允许企业货币工资增长的最高幅度;下线指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应达到的最低增长幅度。
第三条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年度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以本省年度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同时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周边地区经济和工资增长、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
第六条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共同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工资指导线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行
政部门发布。
工资指导线每年4月发布,执行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工资指导线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调控。
(一)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调控办法:
经济效益比上年有增长并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企业及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率达到20%,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其工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执行。
经济效益比上年有增长但增长率未达到20%,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和经济效益比上年有增长,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两倍的盈利企业以及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率达到20%的亏损企业,其工资增长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执行。
经济效益比上年有所下降的盈利企业及经济效益与上年相比增长率未达到20%的亏损企业,其工资增长只能在下线幅度内执行。
(二)对其他类型企业的调控办法: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之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参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执行。
第八条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工资增长线的,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
第九条企业因亏损等特殊情况,工资发放有困难的,依照《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国有企业必须按规定确保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国有亏损企业必须确保企业应负担的规定数额。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形势预测,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本企业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报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不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当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报批;对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规定,工资增长超过或应该达到而未达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相应幅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工会组织可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可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反映,并要求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企业工资增长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内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