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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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湘政发[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消防队伍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不断提升。

但是,消防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

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推动全省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冀政[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推进我省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消防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大城乡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完成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发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亡人火灾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省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达到标准要求。

二、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公安、安监、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政、工商、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监察、财政、人防、文物、农业、质监、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公通字[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是指导和规范“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消防工作的发展,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月27日,国务院又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抓好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扎扎实实抓好《意见》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

《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有效解决长期制约消防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问题,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必将起到重大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国务院印发《意见》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消防官兵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的精神上来,增强用《意见》精神指导工作的自觉性。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对《意见》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形成人人重视消防、人人关心消防、人人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为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对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对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对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消防工作对于社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其涉及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在实际中,我们也常常能够看到一些消防工作不足之处,那么如何优化和改进消防工作呢?下面是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消防知识的普及对于社会各个群体都至关重要,只有当每个人都了解消防知识,才能在发生火灾时迅速采取正确的自救和逃生方法。

建议加大对消防知识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画、漫画、视频等,来向大众传递消防知识。

可以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消防知识培训,通过多个渠道,让更多的人掌握消防知识。

要加强城市建设消防设施的完善。

城市建设中应充分考虑消防设施的设置,特别是在高层建筑中。

现代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而这些建筑在发生火灾时,火势常常蔓延迅速且困难重重,因此需要有足够完善的消防设备和逃生通道。

建议在城市规划中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规划,确保每栋建筑都有完善的消防设备,以保障人们在火灾中的安全。

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

消防队伍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因此要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可以通过加大对消防队伍的投入和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应对各种复杂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增强他们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也要提高消防队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到消防队伍中,为消防事业贡献力量。

要建立健全火灾监测预警体系。

火灾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要建立健全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火灾的监测和预警。

可以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如火灾监测设备、智能传感器等,建立起对火灾的实时监测体系。

一旦发现火灾隐患,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加大对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和防范经验总结。

火灾事故的发生往往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需要对火灾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总结。

只有深入地分析火灾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沈政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强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市)政府都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要加强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地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

市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并实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

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联席会议常设办公机构在市消防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监管部门的职责通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停发许可或撤销许可。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国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6•【字号】泰政办字〔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字〔202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3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提升火灾防控能力(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源头关。

加强施工工地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消防违法行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筑图纸等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场所,尤其是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高风险场所和经营性自建房、群租房、合用场所等低设防区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完善消防设施经费保障、维护保养制度,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违规搭建泡沫彩钢板建筑、老旧小区消防基础设施老化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长效机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吉政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制度。

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全责;政府分管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二)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其例会制度、议事规则、会后跟踪问效措施等。

对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消防工作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常务会或办公会作出决策。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各级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有关部门在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时,对发现的消防问题要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消防部门要将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和情况向本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体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本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并将结果反馈消防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赣府发[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4年11月16日赣府发[2004]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加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创造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

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

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

其他建制镇要在2005年完成。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

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丹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丹政发〔2007〕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和〈丹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23号)要求,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进行考评,落实政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市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县(市)区、乡镇政府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状,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并建立逐级考核、问责制度。

(四)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减免消防设施配套费。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努力完成消防监督和火灾扑救任务,同时,要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

要加强大型灭火实战演习,不断提高抢险救援的实战能力。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一)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2007年到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将村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村镇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同步推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5.10•【文号】国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国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绍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10〕6号)为深入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有效防范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着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并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责任落实,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坚持基层基础,不断改善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从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单位主体责任,完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有效改善,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火灾形势保持平稳,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健全消防组织体系,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四)消防组织体系。

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市、区)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

对消防防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消防防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对消防防火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是预防火灾的关键。

可以通过宣传海报、媒体宣传、消防演习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消防知识和火灾应急处理方法,增强人们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各级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加大检查力度: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督促其整改。

4. 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员的专业素质和灭火救援能力。

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5. 完善消防规划: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合理布局消防站、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以便消防车能够快速到达火灾现场。

6. 加强火灾预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物联网等,
实现火灾的早期预警和快速处置。

建立健全的火灾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火灾风险信息,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7. 推动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防防火工作,发挥社区、志愿者组织等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通过以上意见和建议的实施,可以提高消防防火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十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十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

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组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建立奖励制度和激励机制,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物资和精神奖励。

(二)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严格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7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7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2013年度省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至2016年全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工作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加快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壮大发展多元消防治理力量,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断完善消防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为全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

全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实施规范有序,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全面消除县域消防专业力量空白点,完成自治区、地(州、市)两级消防实战化综合训练基地建设,公民消防安全素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升。

二、创新社会消防安全治理体系(三)强化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

要坚持政府主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地要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研究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

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消防工作建议和意见:1. 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加强火灾防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火灾的认识和预防意识,教育公众掌握火灾逃生自救的基本技能。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组织对各类场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火灾隐患,确保场所的安全性。

3. 完善火灾应急预案。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流程,提高应对火灾的能力。

4.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对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进行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加强消防队伍的培训和装备更新,提高消防队员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火灾的能力。

6. 持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火灾防范知识的了解,培养公众的主动预防和应对能力。

7.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消防工作。

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火灾防控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火灾防控格局。

8. 强化火灾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火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震慑。

9.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

消防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火灾防控工作。

10. 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火灾现场救援的效率和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通过以上建议和意见,可以全面提升消防工作的水平和效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加强火灾防范、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火灾防控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生活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推动我市消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重点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级每年,镇、街道、开发区每半年挂牌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今后所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都要建立详细明确的台账,列清被排查单位、排查部门、排查镇街、排查责任人、检查时间、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等,真正做到消除各类隐患。

(一)开展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对全市企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工业园区、民营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五小”加工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开展地毯式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民营中小企业、“五小”加工企业等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属地管理;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安监局牵头,严格按照镇、街道、开发区属地管理原则,摸清底数,重点部署。

重点检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建筑物消防验收、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出入门口违规使用卷帘门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制度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情况,电力设备、线路检修维护和隐患排除情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建设情况,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台账,跟踪落实。

对隐患较小的,整改期间,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安全;对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改,通过验收后方可开工;对难以整改的,坚决实施关停或拆除。

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密集度增加,火灾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全社会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下面就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一些指导意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传达消防知识,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特别是利用新媒体平台,加大对消防知识的普及,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消防习惯。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要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各类场所和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

对重点单位和场所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其消防设施设备完好,防火措施到位。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消防队伍是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要注重队伍建设,提高队员的专业素养和实战能力。

要加强消防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增强他们的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要配备先进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器电线符合国家标准,设置灭火器材和安全出口等设备,提高火灾的扑救效率和逃生通道的畅通程度。

同时还要加强建筑消防设计,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建立起高标准的消防安全体系。

加强应急预案制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组织体系和工作流程,确保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地做出反应,最大程度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同时要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灭火救援的有效合力。

加强消防工作是当前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

只有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才能有效提升城市消防安全水平,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高度重视消防工作,积极参与共同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2000字】。

第二篇示例:加强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消防工作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部分,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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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积极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17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完善全区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宣传教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城市运行安全,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本区将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行政主要领导任委员的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并下设办公室于区公安分局,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区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考核等工作。

要依法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定期研判和通报本地区火灾形势,督办重点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将加大消防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与管理水平,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联动执法。

区公安分局要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管辖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区安全监管局要会同区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区建设、规划、工商、交通、安监、质监、文化、城管等部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时,要依法审查消防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能,将消防安全作为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行业考核评议范畴,实行消防安全否决制,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区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区属重点企业要督
促落实各部门与各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消防设施定期维护和专业检测等规章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主动联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立志愿消防队,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安全疏散逃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确定调整情况以及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专业检测等情况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医院、学校、展览场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八类场所要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发挥居(村)委会和社会组织在消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区社会工作办要进一步明确居(村)委会消防安全义务,建立健全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与责任机制,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探索建立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周边住户联防和定期走访,社区场所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以及村庄消防安全多户联防等制度。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全社会加强消防安全自律。

二、推进公共消防安全综合实力建设
(五)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上海市消防规划(2003—2020)》的要求,合理设置公共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防火间距和城市避难空间,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

要抓紧推进中兴消防站建设。

加强市政消火栓、居住区室外消火栓与市政道路、居住区街坊道路同步建设,并将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及时修缮损坏的消火栓。

增设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泊位,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与管理,提高消防应急供水和消防车应急通行能力。

(六)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协管员工作职责范围,建立消防协管员队伍,全面推广建立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并形成长效机制。

存在灭火力量盲区的区域要抓紧组建专职消防队,落实人员、装备、车库、经费等保障措施。

增招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弥补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缺口。

规模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超高层建筑、综合性商务楼、地铁换乘站、特大型商场市场等,要组建专职消防队或配置专职消防员。

(七)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强化应急联动中心指挥平台建设,完善政府主导下的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联动、联勤、联训、联保”机制。

发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作用,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以有效应对各类灾情。

加强应急救援接出警、通信指挥、消防车和市政消火栓GPS定位设施建设,提升本区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着力整治公共消防安全薄弱环节
(八)加强居民住宅消防硬件设施建设。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本市住宅设计和居民小区停车库设置的地方技术标准,在住宅户内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居民小区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疏散通道等处增设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提高居民小区停车库泊位配置标准。

应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

应在超高层住宅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避难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在内的居民住宅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消防安全负责;对在用居民住宅,要结合修缮或改建工程,增设、改善其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维修资金缺乏的问题,要采取业主自筹补款等方式解决。

(九)强化业主(居民)、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贯彻落实包括居民住宅消防安全在内的《上海市房屋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管理规定》。

业主(居民)是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疏散演练。

业主委员会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责任义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消防设施损坏、老化等情况,要及时落实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或更新;协助街道、镇、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消除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并整治突出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服务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维护和保养共用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必要时要根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整改通知书,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消防设施;要加强停车管理和消防安全巡查,对业主(居民)乱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乱堆物占用疏散通道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止,对不听劝止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等处理。

各街道、镇、居(村)委会要组织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开展消防疏散演练。

区住房保障和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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