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国外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从其诞生起,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而我国能否借鉴或引进辩诉交易,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为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来探析该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从现实需求及辩诉交易制度蕴含的价值内核,分析并主张我国引进该制度以及如何引进。

; 关键词:辩诉辩诉交易正义与效率

引言

效率与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大目标。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效率价值。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但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改革路径选择上存在目标设定优先序列的问题。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围绕刑事诉讼改革展开了诸多讨论。在刑事诉讼目标优先选择上存在争论。因此,本文拟立足近几年争议较多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以求能找到平衡现代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支点,更好地推进当代司法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实质

辩诉交易亦称诉讼协商、诉讼协议等,其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①。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始创于美国,以美国的刑事诉

① 法学权威著作《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辩诉交易”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民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讼法律规定为典型。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交易一旦达成,被告人就自愿放弃了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机会,作为补偿,被告人基本上也可以得到检察官允诺的指控和量刑。辩诉交易的启动权由检察官掌握,但最终能否达成协议,关键取决于被告人的主观愿意。通常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充分考察双方证据、检察官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命运等因素之后,决定是否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认罪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命运等因素之后,决定是否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认罪为被告人获得轻的控罪或较轻的量刑,同时也考虑尽快地结束被诉状态,以尽可能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和名誉、经济上的损失。

总之,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在控辩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惠

的交易行为对各自的实体权利(力)进行处分,进而达到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结果。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沿革

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英国。而在19世纪70年代初,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开始出现辩诉交易。随后,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及时结案,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广泛采用。但在早期,辩诉交易仍处于“地下状态”——其以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直到19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才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而在实在法上,美国在1974年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进行修改时,明确地将辩诉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从而使辩诉交易最终制度化和法典化。目前,辩诉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占据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联邦各州约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很好地解决了当今美国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象。著名的“李久和泄密案”、“徐振东引渡案”,最终也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辩诉交易滥觞于英国,在美国发展、确立、壮大。如今,随着现代人权观

念的进步和民主、科学诉讼的发展,辩诉交易已冲破两大法系的藩篱,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辩诉交易在西方:比较法的视角

(一)美国概况

辩诉交易制度,自1974年美国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修改之际被确立以来,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经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刑事案件已占据了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在这里,虽然美国法律充分尊重辩诉双方的自愿交易,但这种讨价还价还必须在明确的规则之下进行。第一,检察官在提出辩诉交易之前,必须考察案件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适当性;第二,开庭时,法官一定要通过起诉认否程序,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与理智;第三,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法官即可直接据此定罪量刑,不再举行复杂正规的审判程序;第四,法官一般不参与任何辩诉交易的协凋过程。法官如果审查认为辩诉交易有违宪法和法律,法官可以拒绝承认,并决定开庭审判。

(二)意大利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职权主义审判特征,加以改造的典型例子,就是意大利的依法事人请求运用刑罚的程序。这是意大利1988年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的一种新的程序。即在宣布开展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利、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这种程序进行的前提的:检察官已掌握充分的有罪证据,双方就被告人有罪这一点不存在争议。由于这一程序在很大程序上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此,又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

交易程序。

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同时,又接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作了一些限制,1、只能对较轻微的犯罪案件适用,减刑后仍要判处两年以上的,不能适用这一程序。2、控辩双方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更不能为减轻刑罚而降格指控。3、最高减刑幅度不能超过法定刑的三分之一。4、如果检察官不同意进行认罪交易,法官也可以直接接受被告人提出的适用刑罚的要求。法官也可以根据对书面材料的审查结论而宣布被告人无罪。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控辩双方的自由处置权受到一定限制,双方协商余地没有美国辩诉交易那么灵活。这既是对辩诉交易可能引起的负效应的一种规避,同时也是对职权主义审问式程序特征的保留。

(三)德国概况

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辩诉交易的“诉讼协商”制度。除了检察官可以与辩护律师就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达成协议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法院也可以在开庭审查白领、毒品、税收、环境犯罪等复杂案件时,以量刑上的让步或撤销数罪中的一向指控来换取有罪供述。与意大利的改革始自立法不同,德国的“诉讼协商”制度创新来自于实践。目前,诉讼协商已在德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判例获得了非同寻常的认可,并已形成了交易的详尽规则。

(四)英国概况

20世纪70年以来的研究资料表明,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