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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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
批中介超市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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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移交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会议精神,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自即日起,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移交省发展改革委承担。

日常管理流程、网上办事流程等不变。

此函。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结束——。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0】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满足履行国家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部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级行政单位应对本单位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52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国有产权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序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6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6号)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等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监督管理。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宗旨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保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

三、定价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定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收费应当完全公开、合理。

2、收费定价应当视服务性质和范围而定,以及与当地的市场情况,比较一致,且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3、收费应当符合客观标准,不得以歧视、强凌的方式收取。

4、收费定价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不同,合理定价,以保障服务质量。

5、收费定价应当适当放宽,以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发展。

四、服务费用结算
1、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量、工作量等,按照服务定价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服务完毕后,向当事人开具费用收据,金额应当根据当事人真实的服务收取的金额为准;
3、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结算,若当事人未经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强行要求收取;
4、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当事人提供有效、全面的服务费用清单。

云价收费[2012]4号

云价收费[2012]4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会协[2012]9号颁布时间:2012-01-19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物价局和云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2]4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和布署,我会2012年将开展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4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非发[1990]1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4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政府非税收入流失,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级执收单位)。

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垂直管理行政单位;省级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各执收单位负责具体执收和缴库。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省级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对外服务和对外担保等形式取得的收入或者收益。

具体包括:(一)资产处置收入。

指省级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核销所取得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股权)取得的其他收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云政办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8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8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8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第一条为确保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重组、产权流转等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按照12号令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云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省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

第三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字号】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7〕607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按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802号)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执行,其中代理仲裁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暂参照“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中第二条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服务费标准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省司法厅云计收费[2003]802号文件中“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从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我省的律师事务所为省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执行我省的律师服务收费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各省属企业: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第五条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云价收费[2012]4号

云价收费[2012]4号

关于执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会协[2012]9号颁布时间:2012-01-19 发文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物价局和云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布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云价收费[2012]4号,以下简称《收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和布署,我会2012年将开展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惩戒。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4号)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云财资[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资〔2009〕73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结合工作需要,由省财政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核(审批)权限进行划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实施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或报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财政部门重新安排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价收费〔2012〕4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原《云南— 3 —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主题词:经济管理服务收费办法通知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月19日印发打印毛智星校对李玲共印45份— 4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云南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云南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云计收费[2003]52号“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

云计收费[2003]52号“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

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 号二○○三年一月二十日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2]3 号) 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价非发[1990]119 号同时废止) 。

附件一:《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相关说明及计算办法附件一: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云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在我省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在我省境内从事评估活动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审查资产评估资格,监督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情况,指导和监督评估行业协会等工作。

第二章资产评估管理第四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才能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与受托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评估基准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评估目的、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收费金额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并为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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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和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商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详见附件),收费标准由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地、州、市所在地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其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许可证,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按照明码标价以及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准则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有自主选绎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权利,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也有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指定服务、限制服务或强制收费。

严禁委托方将应由其支付的服务费转嫁给当事人负担,或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将应由委托方支付的服务费强制向当事人收取。

第八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服务费可以在双方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也可以在提供服务期间接进度分期收取。

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业务需要赴异地进行查证、审计、评估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方同意,由委托方承担派出人员合理的差旅费用。

第九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因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委托协议办理。

有责任争议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

第十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提高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的;
(四)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五)违反双方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六)违反自愿委托原则,通过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对委托人有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低于政府指导价规定的下浮幅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本单位合理的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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