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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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

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业出资建设、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第二章成立

第三条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承担产学研合作任务的能力;

(二)负责人为复旦大学在职在编人员;

(三)企业投入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最少持续3年;企业投入项目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最少持续3年。

第四条审批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起草合作协议,填写《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院系对合作协议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院系报科技处。

(二)科技处对院系提交的合作协议、申请表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

(三)科技处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法务进行审核。学校法务针对合作协议内容给出意见,由科技处根据法务意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修改。

(四)合作协议经双方认可后,由科技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直接发文批准建立。企业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合作,向校长办公会通报。

(五)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在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批准成立。

(六)上海医学院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参照本管理办法,由医学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成立后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与企业共建的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依托所在院系进行运行管理。

第六条所在院系应根据合作协议检查企业投入情况,确保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七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经院系审核后,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合作期满后,合作双方希望继续共建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刻公章。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或合作协议,科技处下发整改通知满一个月仍无法达到整改要求的;经科技处认定后,主管副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予以撤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复旦-(企业名)×××(研究方向)联合实验室(或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

“Fudan -(Company name)Joint Laboratory (or Research Center)of×××”。如:复旦-华夏信息技术联合实验室,英文名如:Fudan – Hua Xia Joint Laborator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如:复旦-华夏信息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英文名如:Fudan – Hua Xia Joint Research Center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申请表

机构名称:

所属院系:

主管部处: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复旦大学药学院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报批审核申请表

2013-11-27制定注: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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