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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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审理方式不同;调解

4.判决的执行不同;当事人主动(国家行政机关)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具

有一致性5.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3.必要共同诉讼与有独第三人的区别

1.争议对象不同;只能与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2.诉讼地位不同;既能处于原告地位又能处于被告地位

3.参加诉

讼方式不同;不可分之诉4.合并种类不同;强制合并5.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开始审理时(主要在一审)

4.专属管辖的三类案件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由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权的条件

(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三)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五)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六)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对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的审查阶段做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

前做出的,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在审理终结后做出实体评判的阶段做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事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和驳起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请解决的是实体问题,

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前两者是相对的,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得向别的法院起诉,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

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

不能把诉讼的被告列为当事人,而后两者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前两者适用裁定,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起10日内,驳请适用判决,15

7.重申、提审、再审的区别

(一)基础不同重申以撤销原判为前提;提审是以审判程序适用为基础的;再审有本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和上

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两种情形

(二)适用的审理法院不同重审程序在原一审法院进行;提审程序在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程序在生效文书作出的法院进行

(三)适用程序不同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提审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中自行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指令再审的案件适用二审程序

(四)文书的效力不同重审适用的是未生效的文书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提审适用的是已生效的文书;再审中

自行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未生效的文书,指令再审的案件适用的是已生效的文书

(五)当事人权利不同启动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可以申请再审;启动提审程序后,当事人不能上诉,

但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后,对于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当时人有上诉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指令再审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只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8.撤诉: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继续进行审判的行为。条件;当事人提出申请、撤诉的意思

表示真实、提出撤诉的时间为宣告判决之前、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9.缺席审判: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当时认为参加完开庭审理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判决。

特点:缺席审判是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在另一方当事人陈诉、相关材料审查基础上作出判决的行为;缺席审判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缺席审判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情形的规定。

我国起诉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支配、管理的民事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通过审判给与司法保护的起诉行为。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我国起诉制度的评价:

存在的问题:(1)过分强调法院的职权因素(2)法院过高要求起诉的原告为正当当事人。(3)在受理案件时,法律要求法院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从而排斥了某些新类型纠纷进入发育结案的可能性(4)将起诉要件误作起诉条件。

四.解决办法:(1)取消现行意义上的受理制度,诉讼系属自当事人的起诉开始(2)将负责审查起诉的机构改为民事案件登记性质的机构(3)将起诉条件改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4)将现行起诉条件改为诉讼要件,并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审查。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权力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包括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计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表现在三个方面: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有的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2.起诉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全部或部分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表现在四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3.一审判决做出后,当事人可对未生效的判决决定是否提起上诉。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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