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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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完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2号修改),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8〕80号)进行了修订。
《细则》及编制说明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1.将意见发送至sbjg 。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关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修订情况说明国家铁路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5494e00bed5b9f3f90f1c56.png)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道岔产品认证要点
![道岔产品认证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bc3b02c9ce2f0066f533224f.png)
道岔产品认证要点一、范围、程序:认证范围:单开整组道岔、尖轨、护轨、基本轨(v≤120km/h),其中后三项产品是整组道岔申请的必备项。
1、根据国家铁路局生产许可证文件,不知是否可以一起提出申请(4项)?2、根据CRCC文件,4项可以同时申请。
二、申请企业硬性要求(铁路局与CRCC一致)铁路局是强制性的,CRCC是自愿性,需要明确是否有铁路局生产许可证后就可不办理CRCC认证。
1、整组单开道岔型号:尖轨:普通AT基本轨:护轨:槽型钢普通轨2、生产检验设备A、生产过程设备按尖轨要求,其中组装及检验平台≥20m.B、检验设备见整组道岔要求及尖轨要求,其中金相显微镜需能成像,建议增加微机控制万能材料试验机(500kN),成立试验室。
3、人员A、工程师≥6人,其中:必须有热处理、锻压专业工程师,且必须有1名高级工程师。
B、技术工人:钳工2、锻工1、铣/刨工1、热处理工1、检验员3——岗位工电焊工1、吊车工1、技师1、——专业工种证书探伤工——II级探伤证(探伤种类与探伤设备匹配)4、申请产品的铁科检验报告(尖轨、基本轨、护轨)检验项目及样品制作需与金化所协商。
5、生产厂房、设备资产的所有权证明6、人员在册证明(工资单、保险单),技术人员需备案。
7、项目(生产厂房)需有立项及环保审批手续(文件)8、认证产品的授权图纸(如涉及)三、软件部分1、质量体系需按CRCC要求重新编写(包括必备的程序文件、质量负责人、安全文明生产等重要制度),建议找有铁路认证经验的体系审核员编写。
2、技术文件、内控标准、工艺文件、检验规程等重新核对编制。
3、场地划分及设备调试(达到CRCC认证要求)。
4、供应商选择(必须有证)。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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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2014]14号):2014年2月2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设备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设备是指整组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和护轨。
铁路道岔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6);(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8);(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铁路道岔设备的适用范围(结构类型、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提交申请。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的企业,应当以单开道岔为代表进行申请,且应当取得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组成部件的铁路道岔设备,其生产企业也应当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铁路道岔设备。
取得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可生产该结构类型的同等级或低等级渡线道岔(含交叉渡线)、对称道岔、组合道岔和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16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取得直向允许速度达到200km/h整组单开道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允许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铁路道岔认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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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2(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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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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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运输与经济》
【年(卷),期】2005(27)5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89-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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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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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要接触网器材是指接触网零部件、接触线、承力索、绝缘子、分段、分相绝缘器、钢支柱和接触网补偿装置等(见附件1)。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经铁道部认定,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机构)负责受理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审查和认定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类别和使用范围第五条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分为甲级、甲级(准)和乙级。
第六条甲级适用于国内各种等级电气化铁路;甲级(准)适用于普通速度和既有线提速电气化铁路,也可在客运专线、高速电气化铁路试用;乙级适用于普通速度和既有线提速电气化铁路。
第三章取证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乙级“重要接触网器材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技术发展政策及铁道部装备现代化的要求;(二)生产成熟技术的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的企业,所申请产品或同类产品已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生产铁路重要接触网器材新产品的企业,其产品已经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准予在铁路试用,在规定的试用期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有同类产品生产业绩的,其产品应当在铁路运用满3年,且近3年无质量责任事故;(三)申证企业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3),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技术条件和保证生产制造的能力;(四)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见附件2);(五)产品应通过型式试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020年(产品管理)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2020年(产品管理)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aad8ab1cfc789eb162dc84d.png)
(产品管理)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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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1. 引言铁路道岔设备是铁路交通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运输安全和运行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铁路道岔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铁路管理部门普遍对生产企业进行审批,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本文将介绍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以指导审批工作的进行。
2. 审批范围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适用于生产、销售和维修铁路道岔设备的企业。
3. 审批程序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批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提交申请生产企业需向铁路管理部门提交审批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认证等材料。
3.2 审核资料铁路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等。
3.3 现场检查审核合格的企业将接受铁路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以核实其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3.4 产品抽样测试铁路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生产的道岔设备进行抽样测试,以验证其性能和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3.5 审批结果经过审核和测试后,铁路管理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审批结果,包括通过、不通过或有条件通过等。
4. 审批标准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4.1 企业资质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和生产规模,同时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4.2 生产设备企业的生产设备需要符合安全和质量要求,且具备可靠的性能和技术指标。
4.3 生产工艺企业的生产工艺需要科学合理,能够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4.4 产品质量企业生产的道岔设备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寿命。
4.5 质量管理体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和质量改进等方面。
5. 监督和管理审批通过的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将进入监督和管理阶段,铁路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其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铁运[2008]30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铁运[2008]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f718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83.png)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铁运〔2008〕30号)各铁路局: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铁道部令第15号),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铁运(2006)39号)同时废止。
企业此前取得的认定证书继续有效,但应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整改完成。
同时取消铁道部令第15号目录中3003、3004、3005、3022、3023、3024、3025、3026、3027、3029等10个产品的认定,已颁发的认定证书予以注销,上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按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通信信号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通信信号设备是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公布的目录中产品编号首位为2和3的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4)规定的相应专业生产设备;(二)有《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附件5)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三)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1)的要求;从事硬件加工和通信信号器材生产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符合《通信信号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附件6表2)的要求;(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范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b1b89799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e.png)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范引言铁路运输是一项重要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至关重要。
为此,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认定规范,对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进行认定并监督其生产过程,以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铁路运输安全需求。
本文档旨在制定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规范,以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按照规范进行生产认定。
1.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和供应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测试、维修和销售等环节。
2. 定义2.1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指用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类设备,如信号设备、通信设备、轨道设备、通风设备等。
2.2 生产企业:指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设计、制造、测试、维修和销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3. 认定条件3.1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企业应具备进行产品检测和评估的能力。
3.2 质量管理要求:•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生产企业应能够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对产品进行追溯和溯源。
3.3 人员素质要求:•生产企业应具备一支技术过硬、经验丰富的技术团队;•生产企业应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不断提升其技能水平;•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认定程序4.1 申请阶段:•生产企业向相关认定机构提交认定申请;•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生产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认定费用。
4.2 审查阶段:•认定机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包括生产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核;•认定机构将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生产企业按照改进建议进行整改。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3](https://img.taocdn.com/s3/m/93ebfc51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a6.png)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管理,保障铁路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直接关系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产品。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推行统一的铁路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推动铁路产品认证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动认证结果采信。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产品认证。
铁路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铁路局发布。
第五条认证目录内的铁路产品以正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认证依据,铁路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第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共同组建铁路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铁路产品认证目录及认证规则草案,协调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技术建议。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资质第七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应的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国家铁路局意见后批准,方可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具备对认证目录内铁路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由认证机构自有或与其签约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从事铁路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铁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委托认证机构进行铁路产品认证,并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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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为规范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批实施,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道岔设备生产的企业,包括新企业申请审批和已有企业的变更审批。
三、申请条件1. 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有关铁路设备生产标准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3. 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研发和设计能力,能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且有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4. 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手段和技术支持能力;5. 企业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条件;6. 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四、审批程序1. 企业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2. 审核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3.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实地考察;4. 核查合格的企业,颁发相应的生产资质证书。
五、审批结果1. 审批通过的企业将获得正式的铁路道岔设备生产资质证书;2. 审批未通过的企业将收到相关的不通过通知,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或者整改申请。
六、监督检查1. 已经获得生产资质证书的企业将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查;2. 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七、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企业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 对已有生产资质的企业,如有变更,需重新提交审批申请。
4. 审批机构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并且具有最终解释权。
本细则经过审议通过并且生效,适用于所有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批实施。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批实施细则对于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铁路道岔设备作为铁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列车的安全和运行效率。
因此,对于从事铁路道岔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批其生产资质,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障措施。
在审批程序中,首先是企业需要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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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铁路道岔设备生产是当前我国铁路建设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对安全高效运营起着重要作用。
为维护铁路设备制造行业的良好秩序稳定,保障设备质量安全,维护国家合法权益,全面促进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良好发展,我国特殊制定了《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此来统一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的审批及职责流程。
二.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根据实施细则规定,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基本条件,才能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审批。
这些基本条件包括企业特征、企业营业地址和经营范围、企业技术力量、企业资质要求、企业组织结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
2、申请材料申请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的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申请表》。
该表须包含企业基本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架构图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设备清单及技术报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3、审核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及申请表后,责任部门将展开专业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是否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能否根据设备的技术要求完成制造任务;企业是否具备质量体系,需要核实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文件;企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应当核实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证明;企业技术资质是否符合设备技术要求;是否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及可靠性分析体系;是否有适当的质量保证及安全操作体系;是否有高效的维修能力;是否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体系等。
4、审批审核结束后,责任部门将将审核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通过后,企业可以签署生产合同,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凭借审批结果签发《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证书》,正式开始生产。
三.施管理1、监督管理我国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按照“分级管理、分步检验、分类抽查、精细化监督”的原则,对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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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六)申请企业拟生产的产品目录清单及申请产品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七)拟生产产品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相关材料;(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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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岔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道岔产品是指整组道岔、道岔尖轨、道岔基本轨、道岔辙叉、道岔护轨和道岔混凝土枕产品。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铁路道岔产品的企业,必须经铁道部认定,获得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铁路道岔产品的适用范围(速度等级、轨型、辙叉号等),按照以快代慢、以大代小的原则选择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本细则附件2要求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六条生产整组道岔产品的企业申请认定,必须先获得铁道部对于整组道岔产品的关键部件辙叉、尖轨、基本轨、护轨中任意三种产品的生产认定,外购的作为整组道岔产品组成部件的道岔产品其生产企业也必须获得铁道部认定。
第七条已获得下列整组道岔产品生产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相对应的复式交分道岔:(一)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2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不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二)获得直向容许速度超过160km/h整组道岔认定的企业可生产直向容许速度超过90km/h的复式交分道岔。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格式文本见附件4);(五)企业从事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格式文本见附件5);(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七)企业标准、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遵照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近3年无产品质量事故的说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道岔产品的生产技术属受让的知识产权,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技术转让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受理后将申请资料转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不予受理的,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条铁道部运输局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企业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性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收到铁道部运输局关于产品检验的书面通知后,应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签订检验合同。
第十二条检验合同生效后,由专业检验机构组织检验组,检验组应为2人以上,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按《道岔产品检验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特种规格型号的产品的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时,由检验机构提出抽样方案,提交铁道部运输局核准。
第十四条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完毕后应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检测、检验报告转送铁道部运输局。
第十五条铁道部审查铁路道岔产品的生产企业认定时,对未经铁道部技术鉴定或评审的,应聘请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评审前通知企业做好相应准备。
第十六条经审查合格的,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铁道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产品检测、检验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之内。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所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铁道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
铁路道岔产品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条认定证书采用统一格式,证书编号为:REAC####—×××××。
(一)REAC─认定证书标记,其中R代表铁路(Railway)、E代表设备(Equipment)、A代表认定(Authentication)、C代表证书(Certificate);(二)####─产品编号,按产品类别编排的四位阿拉伯数字,不再实行认定证书管理产品的编号不再重复使用;(三)×××××─认定证书序号,按发证先后顺序编排的五位阿拉伯数字,已撤销或注销的证书序号不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另发单行本)3.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4.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5.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人员一览表附件1: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认定范围及执行标准注:企业在申请认定时应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要求并按上表选择申请认定。
例如:企业申请直向容许通过速度120<V≤160km/h的60kg/m钢轨一级高锰钢12号道岔认定,若通过认定便可生产直向容许通过速度V≤160km/h的43、50、60kg/m钢轨一级高锰钢12号及以下所有型号道岔。
编号:ZJZ304(GW)-002-2005附件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2005-9-24发布 2005-9-24实施铁道部批准目录附件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 (1)1.适用范围 (1)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 (1)3.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1)3.1检验依据(见表2-10) (1)3.2产品抽样 (1)3.3检验条件 (2)3.4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2)3.5检验程序 (2)3.6数据处理 (2)3.7整组道岔 (3)3.8道岔尖轨 (4)3.9道岔基本轨 (5)3.10道岔(高锰钢)辙叉 (7)3.11道岔(合金钢)辙叉 (9)3.12道岔(可动心轨)辙叉 (11)3.13道岔护轨 (13)3.14道岔混凝土枕 (15)表1-1道岔(整组道岔)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5)表1-2道岔(尖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6)表1-3道岔(基本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6)表1-4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7)表1-5道岔(合金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8)表1-6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19)表1-7道岔(护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20)表1-8道岔(混凝土枕)产品生产企业必备设备和计量器具 (20)表2-1道岔(整组道岔)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2)表2-2道岔(尖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2)表2-3道岔(基本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2)表2-4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3)表2-5道岔(合金钢辙叉)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3)表2-6道岔(可动心轨辙叉)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4)表2-7道岔(护轨)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5)表2-8道岔(混凝土枕)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25)表2-9道岔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6)表2-10检验依据 (28)表2-11特种规格型号铁路道岔产品抽样方案申请表 (31)附表3-3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基本项点表 (32)附表3-3-1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基本项点表(适用于时速200公里铁路道岔) (34)附表3-4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 (36)附表3-4-1整组道岔厂内铺设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适用于时速200公里铁路道岔) (39)附表3-6道岔(AT)尖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42)附表3-7道岔(普通)尖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44)附表3-8道岔(AT)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45)附表3-9道岔(普通)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47)附表3-11道岔基本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49)附表3-12道岔基本轨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50)附表3-14道岔(高锰钢)辙叉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2)附表3-15道岔(高锰钢)辙叉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53)附表3-18道岔(合金钢)辙叉检验基本项点 (56)附表3-19道岔(合金钢)辙叉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及检验类别 (58)附表3-21道岔(可动心轨)辙叉长心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 (60)附表3-22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短心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 (62)附表3-23道岔(可动心轨)辙叉叉跟尖轨类抽样方案及判定 (63)附表3-24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翼轨抽样方案及判定表 (64)附表3-25可动心轨辙叉长心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67)附表3-26可动心轨辙叉短心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70)附表3-27可动心轨辙叉叉跟尖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71)附表3-28可动心轨辙叉翼轨类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 (72)附表3-29道岔(可动心轨)辙叉组装检验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76)附表3-31道岔护轨检验项目与判定原则 (77)附表3-32道岔护轨产品检验内容、检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检验类别 (78)附表3-34道岔混凝土枕外观质量与外形尺寸检验 (80)附图:道岔混凝土枕全长直线度测量方法 (82)附表3-35道岔混凝土枕力学性能检验 (83)附表3-36道岔混凝土枕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判定 (84)附件2:道岔产品检验办法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和认定产品质量检验。
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验2.1在企业进行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时,与认定产品有关的生产线必须是正在运行的,否则立即结束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
2.2道岔产品认定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必须符合表1-1~表1-8的要求,且相关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生产要求,相关仪表、量具在检定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