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驳回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
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19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1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2016年5月19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二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先行约谈再审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
再审申请人不接受释明意见、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归纳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答疑和释明要点的基础上,形成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的书面意见并随案卷一并移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包括十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第四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调齐全部案卷自行立案受理;对于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调齐全部案卷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第五条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发送限期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东大19春学期《民事诉讼法Ⅱ》在线作业1
(单选题)1: 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
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 张兰提出的离婚要求B: 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 张兰要求分得的5000元钱D: 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正确答案:(单选题)2: 4、当事人提起民事案件的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内提交申请书。
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正确答案:(单选题)3: 公开审理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公开审理。
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A: 一律公开审理B: 一律不公开审理C: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D: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正确答案:(单选题)4: 下列案件中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是( )A: 王某诉赵某债务纠纷一案,起诉时赵某不知去向B: 李某诉王某授权纠纷一案,在按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李某也同意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王某不同意C: 刘某诉郭某归还所欠房租款400 元,有欠条为据D: 陈某诉罗某合同纠纷一案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终结,现被发回重审正确答案:(单选题)5: 10岁小童甲在学校不慎将同学乙眼睛弄伤,双方父母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当事人为( )A: 乙为原告;甲为被告B: 乙父母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C: 乙父母为原告;甲为被告D: 乙为原告;甲父母为被告正确答案:(单选题)6: 借用合同专用章或银行帐户引起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作为当事人的是( )。
A: 出借单位B: 借用人C: 责任人D: 出借单位和借用人正确答案:(单选题)7: 下列事实中,哪一个不属于当事人免证的事实?( )A: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B: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三十五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三十五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74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修改】人民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放弃实体权利的,不予追加;其不作表示的,仍应追加。
【理由】(一)对主体不可分的诉讼,全体当事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一审理和判决,以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造成相互矛盾的判决。
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会导致诉不合法。
保护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也可申请追加(《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主体合并”,如果被合并的人拒绝作为原告,可以将他作为被告,这不符合我国国民的情感,毕竟谁都不愿当被告。
故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仅指追加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
所以,只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才导致诉不合法而必须追加当事人,这就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保持了一致,同时也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规定的“遗漏当事人”。
但在连带之诉中,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在不可分之诉中,没有参加诉讼的原告也可申请参加诉讼。
(二)放弃诉权或者实体权利须采取明示方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应当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习惯。
《民法总则》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原告放弃诉权必须采取明示方式,被告认诺也视为放弃诉权,这里的被告放弃诉权指被告放弃抗辩等权利,也就是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只要进行程序抗辩或者实体抗辩,都不能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合集5篇]》第一篇: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事由及其他申请再审事由理解与适用一、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理解与适用(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一款第八项)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补充。
独任制只适用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及一般非诉案件。
其他的案件均应当适用合议制。
审查的重点是组成是否合法。
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情形:(1)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采用了独任制。
(2)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3)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不同程序的审理的;比如审判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一审及该案的发回重审的。
(4)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或口头,但要在笔录上记录在卷。
(5)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审判组织不合法,包括一、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不合法。
不能以审委会组成人员不合法申请再审。
2、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要审查审判人员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回避申请、法院是否依法作出了决定。
第一、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
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xx年6月13日施行)。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法〔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认识发布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
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废止,理由是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漏判项但主文中已对此事项明确阐述,可以补正
遗漏判项但主文中已对此事项明确阐述,可以补正【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虽遗漏了相关判项,但该民事判决主文中已明确阐明有关该判项的事实和理由的,则法院可以民事裁定形式对上述判决进行补正,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友林,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贞荣,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鸣,男,195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龙,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刚,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禾,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人民塘4组。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139号5层。
法定代表人:浦永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莹,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石友林、翁贞荣因与被申请人黄鸣、赵龙、邓禾及原审被告成都汇金泛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四川英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2(54题解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2(54题解题解析)1、本题考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
原《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对于本案,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陈某参加再审程序,并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错误,不选。
2、本题考查二审中的和解。
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后的撤诉,既可以撤回起诉,也可以撤回上诉,此处要看当事人的选择。
本题中,当事人选择了撤回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中,2号指导案例指出: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上述通知属于超出司考大纲的司法解释。
但这一逻辑也可以根据基本原理推论得出:本题题干中已经说明“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撤回上诉后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而本案中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暂时按照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但和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按照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2021-11-05 06:59·张灰灰zhy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民事裁定书(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驳回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____)____民申____号再审申请人:___,____。
____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____因被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申请再审称,____(写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与理由)。
____提交意见称,___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认为:____(依据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_____审判员_____审判员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书记员_____【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制定。
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用。
2.再审申请人为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
3.本院认为部分应写明再审申请人是否系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未参加诉讼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间是否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以及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等应予驳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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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
必须共同进⾏诉讼当事⼈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在现实⽣活中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的当事⼈可能是⽐较多的,诉讼当事⼈⽐较多的,可以委托其中⼀个为诉讼代表进⾏诉讼,那么必须共同进⾏诉讼当事⼈未参加诉讼怎样处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必须共同进⾏诉讼当事⼈未参加诉讼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三条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追加。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申请,应当进⾏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的,书⾯通知被追加的当事⼈参加诉讼。
第四百⼆⼗⼆条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申请⽽裁定再审,按照第⼀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
必要共同诉讼⼈的追加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性,法院只能合⼀审理和判决,当事⼈只能⼀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将不适格。
因此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
当事⼈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的申请追加。
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6〕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苏高法〔2016〕4号(2015年12月31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近几年,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情形明显增多。
在省法院接收登记的申请再审案件中,以此类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占到近10%,其中绝大部分是已经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的生效案件,还有少量是已经再审复查过的案件。
为进一步规范立案阶段新证据问题的审查认定,现依据相关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作如下通知:一、民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二、当事人对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案件,以新证据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以及将该证据作为新证据的理由。
三、上级法院立案部门根据申请再审材料,难以确认新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的,可委托原审法院帮助审查。
原审法院应在收到函件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给上级法院立案审查部门。
四、当事人获得新证据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或者经审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结束——。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能提起第三⼈撤销之诉吗《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没有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属于当事⼈的范畴,⽽有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第三⼈属于第三⼈。
因此,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权提起第三⼈撤销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诉讼地位,只能是当事⼈,⽽不可能是第三⼈,其未参加原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案外⼈的概念,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第三⼈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作为当事⼈申请再审的事由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其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式对⾃⼰的权利进⾏救济。
此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指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概念相同。
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各种共同诉讼⼈,不包括必要共同诉讼当事⼈。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的权利规定两种保护程序:1、在执⾏程序中,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提出执⾏标的异议后,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的规定,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227条规定,案外⼈对驳回其执⾏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执⾏异议裁定送达之⽇起六个⽉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申请再审”。
2、在执⾏程序之外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申请再审,上述司法解释第422条第1款规定:“必须共同进⾏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三条规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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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____因被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____申请再审称,____(写明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及事实与理由)。
2.再审申请人为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为原审原告、被告。
3.本院认为部分应写明再审申请人是否系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未参加诉讼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间是否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以及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等应予驳回的理由。
____提交意见称,___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审查认为:____(依据再审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_____
审判员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予以驳回用。
民事裁定书(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驳回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申____号
再审申请人: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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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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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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