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重法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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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金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二)对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为不良贷款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实际计提低于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为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三)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50%对应的损失准备,第二年为75%,第三年起为100%。

实际计提低于上述最低要求的部分为损失准备缺口,超过最低要求但未达到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不可计入超额损失准备,超过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100%的部分才能计入超额损失准备。

缺口部分以负数表示,超额部分以正数表示。

(四)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的缺口部分和超额部分进行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资本办法》规定的上限。

(五)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是指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金融监管总局对损失准备最低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商业银行应充分评估并持续监测损失准备口径调整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存在缺口的银行应制定达标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于2024年6月底前报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并认真执行,每半年报告达标进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 2017年6 月 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 8 月2 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制定信用风险权重法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开展风险暴露划分与调整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要求,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确定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和流程。

商业银行分类标准与本附件要求不一致的,应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三)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全行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并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岗位或部门分别负责风险暴露的划分和认定。

(四)商业银行开展权重法风险暴露划分时,应根据不同风险暴露类别的划分标准,将资产划入相应的风险暴露类别。

其中:1.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已违约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应纳入已违约风险暴露处理。

2.符合本附件规定的房地产风险暴露划分标准的公司风险暴露和个人风险暴露,应纳入房地产风险暴露处理。

(五)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暴露特征的变化,及时调整权重法风险暴露类别。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和调整的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分类状况和风险情况。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权重法风险暴露分类实施情况定期开展审计。

二、主权风险暴露主权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以及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等的债权。

三、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一)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根据公共部门实体的不同属性,商业银行应将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分为境外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和经银保监会认定的一般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

境外公共部门实体以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部门认定为准。

(二)视同我国主权的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包括:1.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所称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转让、信托等方式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用以支付至少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者保证全部或部分转移给投资者的资产证券化交易。

该交易结构中至少具有两个不同信用风险档次的证券。

信用衍生工具包括资金来源预置型和资金来源非预置型两种类型。

(二)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信用增级、流动性便利、利率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和分档次抵补。

储备账户如果作为发起机构的资产,应当视同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储备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

(三)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

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

(四)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资本要求的,必须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同类基础资产的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未得到银监会批准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证券化基础资产资本要求的,可以不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相应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对部分证券化基础资产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如该部分资产所占比重超过50%,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否则应使用资产证券化权重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风险管理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列各项中,应列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的是()。

A.未分配利润B.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C.盈余公积D.一般风险准备【答案】 B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压力测试治理结构,其中应当制定压力测试政策的是()。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高级管理层【答案】 D3、香港金管局规定的法定流动资产比率为()。

A.10%B.15%C.25%D.40%4、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是商业银行的客户,甲企业的信用等级高于乙企业的信用等级,商业银行对乙企业的贷款利率高于甲。

这种风险管理的策略是()。

A.风险对冲B.风险补偿C.风险对冲D.风险规避【答案】 B5、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大型银行、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其他银行应配备首席风险官,关于首席风险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首席风险官应与操作和经营条线分离,不负管理和财务职责B.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C.首席风险官不能向董事会报告D.首席风险官必须具备独立性【答案】 C6、商业银行的借款人由于经营问题,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商业银行的这部分贷款面临的是()。

A.资产流动性风险B.负债流动性风险C.流动性过剩D.流动性短缺7、下列关于红色预警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A.是一种定性分析的方法B.要进行不同时期的对比分析C.要对影响因素变动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D.要结合风险分析专家的直觉和经验进行预警【答案】 A8、假设某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60万的住房按揭贷款,在已经还款40万后,又以本房产再评估的净值为抵押,追加了一笔30万的个人贷款。

若前者的风险权重是50%,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是150%。

则按照权重法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是()万元.A.65B.75C.50D.55【答案】 D9、假如一家银行的外汇敞口头寸为:日元多头150,马克多头400,英镑多头250,法郎空头12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针对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在交易相关的现金流结算完成前,因为交易对手违约所导致的风险。

当违约发生时,若与该交易对手相关的交易或涉及该交易的资产组合市场价值为正数,则会产生损失。

与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单向信用风险不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双向的损失风险,相关交易的市场价值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和双向性。

(二)商业银行应制定与其交易活动的特征、复杂程度和风险暴露水平相适应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商业银行应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与交易对手的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四)本规则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长期限结算交易。

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认定标准为:金融工具结算日远于交易日后五个交易日,或远于其市场惯例结算日。

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汇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票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

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

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并保持主要风险因子判断方法的一致性。

若商业银行难以辨别主要风险因子,则应按照监管因子孰高的原则审慎认定。

(五)本规则所指的证券融资交易包括证券回购、证券借贷和保证金贷款等交易,其价值取决于风险暴露与押品的市场价值,押品收取方收到即占有该押品,押品所有权发生转移。

(六)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两部分。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对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见本办法附件17。

(七)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见本办法附件IOo二、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一)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与非中央交易对手交易的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银监会介绍商业银行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新规

银监会介绍商业银行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新规

银监会介绍商业银行各类资产风险权重新规
记者今天下午从银监会获悉,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的新规定做了解释:
国内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对各类资产风险权重的设定主要依据1988年资本协议(Basel I)。

《办法》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标准法的规定,并考虑国内银行实际,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提高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

与现行方法相比,在权重法下资产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到25%);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七是对住房抵押贷款区分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给予差别风险权重,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在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的同时,新《办法》的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并推动商业银行经营转型。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八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保险公司必须设立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以确保其偿付能力。

以下是对该规则的详细解读。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信用风险所需的最低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包括投资组合中的债权违约、债权减值、担保人违约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信用风险。

《规则》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情况计算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计算方法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标准,采用风险权重法来确定各种投资所需的资本量。

不同类型的投资根据其信用评级和流动性等因素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权重越高,要求的最低资本越多。

在计算资本需求时,保险公司应考虑其投资组合中的各种风险资产,包括持有和交易的债券、银行存款、证券投资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违约减值准备金、对外担保等因素,以全面衡量信用风险。

根据《规则》,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测算,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监管机构会根据报告对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如果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其增加资本,以提高偿付能力。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责和要求。

保险公司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监测风险。

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保险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投资策略,加强对投资标的的研究和评估,并定期审查和调整投资组合。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八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应对信用风险而制定的重要规则。

合理计算和持有足够的资本是保险公司保障偿付能力的基础,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是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关键。

监管机构将会根据该规则对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以确保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营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银监会最新监管政策

债项评级 -- “违约损失率”
=
LGD
预期损失大小
预计的平均信贷损失 超出预期的信贷损失
= =
EL 1 - EL
非预期损失UL
“新”四大监管工具
信用风险评级——两维体系
Z=
全面性

F
( X i,t )
一致性 准确性 实用性 标准化 程序化 制度化


组织的框架 信用评级模型的建立 信用评级模型的实施和使用 信用评级模型的测试和验证 信用评级模型的监测 单个债务人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组合的风险管理 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管理 业绩考核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一支柱实施——变化管理
风险水平与准备金、资本等基本审慎监管政策挂钩 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责任 规范了银行前、中、后台的管理流程 最重要的:为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
管提供了框架
“新”四大监管工具
第二支柱涵盖的风险——三个领域
ICAAP: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管理
资本充足性C • 资本充足率 • 杠杆率 贷款质量A • 不良贷款率 • 不良贷款偏离度 大额风险集中度R • 单一客户风险集 中度&单一集团 客户风险集中度
案件防控S • 案件风险率
拨备状况P • 拨备覆盖 • 贷款拨备比率
附属机构A • 资本回报 率 • 母行负债依存 度
流动性L • 流动性覆盖率 • 净稳定资金比 率 • 存贷比
150% 正在制定基于预期损失 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指
个别困难银行业金融机构2018年底达标
19
“新”四大监管工具
杠杆率
• 分子采用一级资本
是对资本充足 率的重要补充

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

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

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是指针对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和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本文将从全球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背景、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对经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金融市场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支撑和调节机制,而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承担着资金的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

然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银行业的风险暴露给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出台了各种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以应对这些问题。

二、目标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维护金融稳定:通过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 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机制,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防范金融犯罪:加强反洗钱、打击金融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4. 提升金融机构管理水平: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提升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主要内容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政策法规:制定并完善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运营、资本充足性等方面的规定。

2. 风险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3. 资本规则:规定银行业的资本充足要求,并制定风险权重及计算方法,以确保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程度,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4. 市场规则与制度: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和机制,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5. 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四、对经济的影响银行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实施对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G4B-1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填报说明(权重法)8.31

G4B-1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填报说明(权重法)8.31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填报说明第一部分:引言本表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权重法的相关要求,对表内风险资产根据债权对象进行分类,并列出可进行风险缓释的各项因素。

通过表内计算,获得加权后表内风险资产总额。

具体的表内风险资产计算的相关规定可参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报表名称:表内信用风险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权重法)2.报表编码:银监统号3.填报机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仅报人民币账户数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18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年报)为半年后40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币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数据填报。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1.现金类资产]:是指填报机构所拥有的现钞、黄金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黄金及存放人民银行款项。

[1.1现金]: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1.2黄金]:是指填报机构库存以及运送中的黄金。

[1.3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是指填报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存款。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是指对我国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所拥有的各种债权的总和。

RWA计量与管理(1)

RWA计量与管理(1)

100% 75%
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50% 45%
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 款
50%
60%
除住房抵押贷款外的个人债权
100% 75%
7
权重法风险缓释
❖ 合格缓释工具:包括合格抵质押品和合格保证。
合格抵质押品
合格保证
(1)现金类资产:包括黄金、银行存单以及以 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2)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内容提要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引擎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应用管理
0
1Part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基本概念 –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过程 – 权重法RWA计算方法 – 内部评级法RWA计算方法
1
什么是风险加权资产
《中国农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风险加权资产( RWA)等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是 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基础,反映了农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总量。
(3)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4)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 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5)评级为BBB-(含)以上国家或地区政府和 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
(6)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在A-(含)以 上的境外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 汇票;
(7)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发行的债券。
6
权重法与现行法风险权重主要变化
❖ 取消中央政府投资公用企业风险权重的优惠。
❖ 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权重。
❖ 降低微小企业和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微小企 业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 通知》规定的微小企业认定标准(如工业行业 微小企业标准为从业人员小于300人,或营业 收入小于2000万),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 团)的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采用组合方 式进行管理的企业。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

附件10: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交易、证券融资交易以及长期限结算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三)中央交易对手分为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与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商业银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计量规则分别见本附件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

如果某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不再满足合格标准,除银保监会另行规定,3个月内,商业银行可按照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3个月后,商业银行应按照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规则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持有足够的资本覆盖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监测并定期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与中央交易对手相关的各类风险。

如果商业银行是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应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评估资本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的覆盖程度。

(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不纳入内部评级法覆盖范围。

二、对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交易风险暴露1.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如果为自身提供清算,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2%;如果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且中央交易对手违约导致客户损失时需弥补客户损失,商业银行对该中央交易对手交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也为2%o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9计算衍生工具、长期限结算交易的违约风险暴露和证券融资交易风险缓释后的交易风险暴露。

资本新规 风险权重解读

资本新规 风险权重解读

资本新规风险权重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本是金融机构经营的核心,同时风险权重则是决定资本充足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监管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资产的风险性对其进行风险加权,以确定资本的充足率。

最近,一项新的资本规定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即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解读。

一、资本新规的背景及意义二、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及分类风险权重是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性确定的,一般分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是由监管机构规定的固定权重,适用于一般金融机构;而内部评级法是根据金融机构自身情况和能力确定的权重,适用于具备一定风险管理能力的机构。

风险权重的计算方法一般包括信用风险权重、市场风险权重和操作风险权重等,其中信用风险权重占据了较大比重。

三、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解读资本新规中对风险权重的解读主要涉及对不同资产的风险性评估和权重确定。

监管机构根据资产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金融机构根据这些权重计算其资本需求,并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解读也包括对监督和评估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完善其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资本的有效运用和风险的控制。

四、影响及挑战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解读对金融机构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对于风险管理水平相对较弱的机构。

一方面,风险权重的提高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更多的资本来覆盖风险,这将加大其操盘成本;风险权重的提高也会促使金融机构改进风险管理和资本运作,提升整体经营风险控制水平。

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解读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计算方法的复杂性、数据的准确性和监管的不确定性等,都是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问题。

五、应对策略针对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解读,金融机构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提升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需提高对新规的理解和掌握,确保其在法规和政策上的遵从;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提升资本运作效率,提高风险识别和评估准确性。

资本新规 风险权重解读

资本新规 风险权重解读

资本新规风险权重解读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资本新规风险权重解读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其中资本监管是其中的重要领域之一。

资本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避免金融风险对整个经济系统的冲击。

资本新规是金融监管当局针对金融机构资本水平、资本结构等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制度。

风险权重是资本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对不同资产的风险加权,实现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本文将对资本新规和风险权重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原理和作用。

一、资本新规概述资本新规是一种与风险有关的监管标准,旨在确保各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储备以抵御金融风险。

资本是金融机构的一种重要资源,用于覆盖可能出现的损失,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资本新规包括了对金融机构资本水平、资本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金融机构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

资本新规一般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本新规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资本新规通常采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来计算资本充足率,这意味着对不同资产种类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以反映其不同的风险水平。

资本新规的实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都有很大的影响。

对金融机构而言,资本新规要求其加强风险管理和监控,确保资本水平符合监管要求。

对投资者和存款人而言,资本新规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降低了金融风险对他们的影响。

资本新规中的风险权重是指根据不同资产种类的风险程度确定的资本要求。

金融机构的资产包括各种金融产品,如贷款、债券、股票等,这些资产的风险水平各不相同。

为了确保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不同风险水平的资产,监管机构根据资产的风险性质赋予其相应的风险权重。

具体而言,资本新规将资产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

一般来说,高风险资产对应高风险权重,低风险资产对应低风险权重。

金融机构根据其持有的资产种类和数量,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以确定其资本充足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为规范收益法评估中折现率的测算,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勤勉尽责执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以下简称《专家指引》),我会结合证券评估业务特点及执业要求,现就折现率测算涉及的关键参数作出以下监管规范。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应当按照《专家指引》和本指引的要求测算折现率;如存在特殊情形未按要求或优先方法测算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本指引仅针对运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测算折现率涉及的参数确定,具体包括无风险利率、市场风险溢价、贝塔系数、资本结构、特定风险报酬率、债权期望报酬率等。

采用风险累加等其他方法测算折现率时可以参照本指引。

一、基本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评估业务,在收益法折现率测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研究制定内部统一的测算原则及方法,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制定的统一要求,保持折现率测算原则及方法的一致性。

二是执行延续性评估项目时,应当关注不同基准日折现率测算的合理性,特别是具体参数等较前次评估基准日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三是确保折现率口径与预期收益口径的一致性,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匹配股权自由现金流,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匹配企业自由现金流。

各项参数测算时,应当充分关注不同参数在样本选取、风险考量、参数匹配等方面的一致性。

二、无风险利率(一)现行做法资产评估机构测算无风险利率时,通常参考中国国债利率确定,但在债券期限、利率、范围选择等方面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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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因新旧计量规则差异导致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资本的数量下降,减少部 分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一年加回80%,第二年加回60%,以此类推。
第三章 资本定义
各级资本——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三十八至四十一条)
例题1:假设银行B为银行A的附属公司,银行B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100亿,其 中归属于第三方的20亿,归属于母公司的80亿;扣减后核心一级资本净额90
第三章 资本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门槛扣除)

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

判断标准: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接 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10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 %(含)以上。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 普通股持股比例+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投资的实际发生价值 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 (包括票面价值和溢价)/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 扣除部分 普通股溢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权重法监管规则解读
2014年1月8日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总则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资本定义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支柱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二支柱 第三支柱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全额扣除和门槛扣除 强调扣除顺序 对应扣除和逐级扣除
第三章 资本定义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发行且实缴 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列示 受偿顺序 吸收损失的能力 收益分配 到期日和赎回预期,赎回替换
利率跳升机制和其他赎回激励
减记或者转股条款 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不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行银行不得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1. 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2. 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 无法生存。
第三章 资本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
项目 1 2 3 4 5 6 7 8 1.核心一级资本 1.1 实收资本可计入部分 1.2 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1.3 盈余公积 1.4 一般风险准备 1.5 未分配利润 1.6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1.7 其他 第29条 A 余额 0.00 备注
1
第三章 资本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全额扣除)

商誉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Fra bibliotek证券化销售利得
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 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 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或缺口)
采用内评法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 期损失的部分。
第三章 资本定义
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项目 A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2.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 2.1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 2.2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3.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4.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5.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限额 5.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6.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7.附注:贷款余额 7.1正常类贷款余额 7.2关注类贷款余额 7.3次级类贷款余额 7.4可疑类贷款余额 7.5损失类贷款余额
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发行日期
第三章 资本定义
二级资本——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采用权重法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
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监管报表框架
资本定义报表 G4A合格资本情况表 G4A-1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 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 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 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 G4B-3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 G4B-4 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 G4C-1 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汇总表 G4C-2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资本要求情况表 利率特定风险、一般利率风险、股票风风险、 外汇风险、商品风险…… 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
法人: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注意:保险公司、工商企业不纳入并表范围! 难点:财务并表与资本充足率监管并表的差异。
业务同质性总体风险 合规风险、声誉风险 保险公司 关闭、破产、清算、外汇管制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本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门槛扣除)

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

判断标准: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包括直接和间 接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 10%(不含)以下。
普通股持股比例+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投资的实际发生价 值(包括票面价值和溢价)/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实收资本(普 通股加普通股溢价)。 扣除方法:合计超出本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 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项目
合计
1
例 题
1 1.附属公司的名称 2 2.附属公司注册地 3 3.并表附属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4 5 6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3.1 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 3.2 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 …… 6.并表附属公司的风险加权资产 7.集团公司风险加权资产中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8.用于计算并表附属公司最低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风险加权资产 9.并表附属公司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加储备资本监管要求 10.并表附属公司最低一级资本加储备资本监管要求 11.并表附属公司最低总资本加储备资本监管要求 12.并表附属公司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要求的部分 12.1 其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 …… 15.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不考虑过 24 渡期) 25 …… 18.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 27 期) 90.00 20.00 80.00 800.00 750.00 750.00 7.5% 8.5% 10.5% 56.25 11.25 11.25 16.65 11.25 16.65
备注
第31条
60
61 62
第三章 资本定义
二级资本——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
• 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 10%; •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 赎回激励,若行权日在2013 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 未被赎回,并满足附件1其它 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 监管资本。 2010年9月12日 • 仅不满足“减计或转 股条款”,其他条件均 合格,2013年1月1日 • 不得计入 后按年递减10%; 监管资本 • 否则,2013年1月1 日后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2013年1月1日
资 本 充 足 率 汇 总 表
信用风险报表
市场风险报表
操作风险报表
第三章 资本定义
第三章 资本定义
各级资本


各级监管扣除

核心一级资本(11条标准)
其他一级资本(14条标准) 二级资本(11条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 其他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 二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
附件一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 即核心一级资本扣除全 额扣减项目之后的净额


第三章 资本定义
核心一级资本监管扣除项目(门槛扣除)

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

例题:假设某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 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分别为100、0和50,该银行核 心一级资本扣除全额扣减项目之后的余额为900,则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应扣除的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 投资的金额分别为多少?
第三章 资本定义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以二级资本工具为例)
(四)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利率跳升条款是指银行发行资本工具时规定,在某个合同约定日银行 可以赎回该资本工具,若未赎回银行在合同约定日后将提高资本工具 利率。利率跳升机制会使投资者形成银行将赎回资本工具的预期。 (七)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 记或者转为普通股。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
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 二级资本
资 本 各级合格资本-扣除项 ×100% 充 = 风险加权资产 足 率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最低资 本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 率 资本充足率 5% 6% 8% 储备资本 要求 2.5% 2.5% 2.5% 逆周期资 本要求 0-2.5% 0-2.5% 0-2.5% 系统重要性 第二支柱资 银行附加资 本要求 本要求 1% 1% 1% 特定 特定 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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