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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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运输)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和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且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壹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且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运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之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接受管理。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二○一○年四月九日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二)通报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乡、县、村级专兼职劝导员,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通安全劝导站点,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二)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三)组织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五)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共管共用;(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七)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三)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 村道路延伸.(四)定期检查乡镇运用农村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开展管理的情况,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落实;(五)依法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调查处理,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高等级公路特别规定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规则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将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甲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乙类行为)和其他过错行为(以下称:丙类行为)三类。

甲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乙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丙类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能起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无作用。

过错行为分类见“附则”。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下列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在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路段倒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区安委会职责第二条建立健全全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交管局分局负责拟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计划,并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

(牵头部门〈单位〉:安委办、市交管局分局、区交运局;配合部门〈单位〉:各成员单位)第三条通过“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工作数据,统筹调度、督促指导乡(镇)及各相关部门,强化平台数据运用。

(牵头部门部门〈单位〉:区安委办)第四条成立道路交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交管局分局。

(牵头部门〈单位〉:区安委力、;责任部门〈单位〉:市交管局分局)第五条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失职导致辖区内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乡(镇)、街道、部门责任领导进行约谈,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责任部门〈单位〉:区安委办)第六条负责建立含农村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责任部门〈单位〉:区安委办、市交管局分局)第七条定期组织多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演练。

(责任部门〈单位〉:区安委办)第八条市交管局分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责任部门〈单位〉:市交管局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九条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责任部门〈单位〉:区财政局、区交运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销售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的行为,每季度联合开展一次执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0•【字号】黔府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由于各种原因,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仍未取得根本性好转。

2003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上年相比双增长,2004年以来又接连发生重特大事故,形势十分严峻。

为尽快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的被动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观念,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逐步好转。

公安、交通、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建立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运行协调机制,由省安委办牵头,省公安、交通、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间:2012-09-18 10:44来源: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点击:8231次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时间:2007-3-30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时间:2007-3-30发文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促使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职责,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进一步明确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防控网络体系建设,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省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3项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一)各地人民政府职责1.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制。

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日常管理工作。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贵州省公路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4月3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建设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公路养路费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安全畅通,适应振兴贵州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公路、乡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部门为公路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路的规划、修建、养护、路产、路权、绿化、养路费征收及运输管理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是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交通安全及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城建、农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协同交通、公安部门对公路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由省公路主管部门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审核备案,由省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公路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县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区公所拟定规划,报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区公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会同所在地区公路主管部门拟定规划,报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专用部门自行修建、养护和管理。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宣教处、高速支队、各分局(大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深化“畅行安全路,幸福奔小康”交通安全进村入户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全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0〕65号)和省厅交管局《关于加强农村地区和进城务工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一盔一带”重点宣传,有效提升安全带、头盔的使用率(一)加强公益倡导主题宣传。

宣教处要围绕安全带、头盔的安全保护作用,制作一批主题宣传资料,大力倡导汽车驾驶人、乘车人依法使用安全带及摩托车驾驶人、乘车人、电动车驾驶人依法佩戴安全头盔,助推安全文明习惯养成;各分局(大队)要在日常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及“七进”工作中,积极引导汽车驾驶人安装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中小学生骑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反光标志,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护意识。

按照省厅交管局统一部署,宣教处牵头,高速支队、各分局(大队)配合,在交管局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发起“平安贵州?一盔一带”等话题和专题,同时制作发布相应内容并添加话题推送,形成宣传合力。

(二)开展以案释法典型宣传。

高速支队要依托收费站、服务区、加油站等人流聚集区域,各分局(大队)要依托车管业务大厅、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窗口等场所及各种媒体平台,通过摆放展板、设置专栏、播放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违法曝光、案例警示,高频次、大范围进行宣传,持续广泛传播法律规定、安全知识以及安全带、头盔的重要作用、使用常识。

(整理)贵州省公路条例

(整理)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公路条例(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监、水利、环保、农业、安监、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年4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交通参与第四章通行条件第五章通行规定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服务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划建设、交通参与、道路通行、事故处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共治共享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创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二)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综合治理;(三)定期听取道路交通安全重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四)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装备和设施建设、维护、更新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五)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与挖掘城市道路、运输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车辆产品质量和车辆销售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正文:---------------------------------------------------------------------------------------------------------------------------------------------------- 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并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履行和考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交通安全群众自治组织,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单位和个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实施,把安全目标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和车辆,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和劳动安全,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单位必须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通过具体事例对所有驾驶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交通法规、规章,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二)有10辆以上机动车或100辆以上非机动车的,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员;机动车不足10辆或非机动车足100辆的,应设兼职交通安全员;企业可根据实际,设立专、兼职交通安全员;(三)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四)接受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改正。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受经济发展和自然条件等方面因素影响,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普遍存在,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解决好农村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针对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基础和条件脆弱,农村公路建设欠帐较多,农民出行难、出行贵、出行不安全现象大量存在的实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努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不断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非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本省驻点经营道路货物运输30日以上的,应当到营运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一)倒臵号牌或者非法安装两副以上号牌的;(二)使用残缺号牌或者在号牌上自行安装、喷涂、粘贴反光材料的;(三)擅自增加搭乘人员座位的;(四)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五)擅自安装和使用干扰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装臵的.第八条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有警示标志,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前款规定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必须保持完好、有效.第九条用于营运的载货汽车和大、中型载客汽车(城市公交车除外),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营运单位名称、准载人数、核载质量,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第十条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车身喷涂或者粘贴统一设计的标志和准载人数;在接送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为其提供特殊通行便利.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第十一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的项目、方法进行.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应当先行接受处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得使用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不得使用已改变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第十三条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对拼装、报废机动车的主要部件进行破坏性拆解,并将车辆拆解、报废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零部件.第十四条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与常住人员相同准驾车型种类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学习.个体营运车辆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参加当地交通安全群众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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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和本行业、本系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因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履行职责义务不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推进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长”(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村级专兼职劝导员,县、乡、
村农村公路路长)管理机制,构建“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二)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组织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分级挂牌、限期治理、及时销号、约谈问责”机制;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探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诚信体系,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共管共用;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督促各部门和单位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和义务;
(七)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强化结果运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齐配强“两站两员一长”管理力量;
(三)为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装备保障,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雪亮工程”建设逐步向农村道路延伸;
(四)定期检查乡镇运用农村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开展管理的情况,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制度落实;
(五)依法组织、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调查处理,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道路隐患排查、人车源头管理、违法劝导、跟场管理、红白喜事打招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统筹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交管站)、村(居)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点),组织辖区路长、村(支)两委负责人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劝导员、志愿者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发生在辖区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群众的农村道路交
通事故,组织协调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四)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人、车、路源头管理;
(五)利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管云平台,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提升精细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水平;
(六)利用“新时代农民讲习所”和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宣讲和警示提示,倡导运用村规民约提升村民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第三章部门(单位)职责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严管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排查,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治理对策建议,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第九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严把农村运输市场准入关、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强化农村道路养护和管理,推进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整治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各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突出风险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依法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强化对校车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制止学校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教师和学生,督促指导学校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负责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普法责任。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道路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调查评估,协助做好农村道路重大地质灾害险情避险撤离。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监测,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严把农机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审验、发证关,严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加强旅游景区内部交通安全监管,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援机制,开辟交通事故绿色救治通道。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零配件进行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银保监部门负责推动农村地区“警保合作”,指导完善农村“两站两员”建设。

第二十二条气象管理部门负责气象灾害风险预判分析,及时通报灾害性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示群众安全出行。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参与农村“两站两员”建设,提高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覆盖率及农村机动车投保率,配合做好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客运、货物运输、外卖快递、客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检测、驾驶人培训、校车服务等机构,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农村道路及交通设施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养护、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四章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严格兑现奖惩,要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列入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对市级人民政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安排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

每年11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日常管控和预警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隐患突出的应下发预警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任务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第三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相关部门配合。

事故调查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发生致5人及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市级政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发生致3人及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县级政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发生致1人及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乡镇级政府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工作由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公安厅)承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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