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09〕132号

合集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皖政办[1998]3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9.11【实施日期】1998.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皖政[2017]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8〕38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单位:《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是经国务院国发〔1998〕17号文件批准、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核定的,对于加大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切按规定应该缴纳附加费的铁路货物运输收货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如数足额向铁路代征部门缴纳附加费。

铁路代征部门必须如期足额将所征收的附加费上缴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省计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应加强对附加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既要确保附加费足额征收、及时上缴、专款专用,又要继续加强对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清理整顿,防止出现借征收附加费之机增加其它不合理收费。

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征收附加费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消化因征收附加费而增加的经营成本。

四、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通知》(皖政办〔1997〕32号)不再执行,但原已发放的“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收据”及“安徽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定额收据”继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安徽省征收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征收行为,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安徽省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1639号),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工作要点分析

河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工作要点分析

2020.664探索与交流河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阶段工作要点分析李 晖 邵真真 瞿志斌 叶新霞河道工程移民作为工程移民的一个类别,与水库移民安置相比有其特殊性。

目前就国家层面而言,尚未有专门针对河道工程移民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规范与移民安置补偿标准,河道工程移民安置不能简单照搬以往水库移民安置的工作经验,应在参照水库移民安置规范与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河道工程项目自身特殊性与工程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工作。

一、河道工程移民安置的特殊性1.补偿安置标准不同由于河道工程项目的线性特征,河道工程项目的影响区域亦呈现出带状分布的特点,同一个河道工程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区域较多,由于不同行政区经济社会状况的差异,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按照不同区域(县、市、区)的补偿标准进行移民安置补偿,使得同一个河道工程项目因影响区不同导致补偿安置标准不同的情况经常出现。

江苏省淮河入江水道整治工程项目上起洪泽湖三河闸,经淮安、扬州二市十县(市、区)及安徽省天长市,至三江营汇入长江,全长157.2km,设计行洪流量12000m 3/s。

影响江苏省的苏北片区、苏中片区以及安徽省的天长市。

由于江苏省与安徽省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跨省河道工程项目与省内河道工程项目相比,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补偿安置工作的难度大大提高。

工程影响江苏省内区域的永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本次工程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工程沿线人均耕地实际情况及南水北调有关规定与开工项目审批情况,确定耕地暂统一按2006~2008年三年亩均产值的16倍予以补偿,鱼塘、桑园、柴蒲田及藕田等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下限执行。

根据分析,近三年耕地平均亩产值为1866.84元,参照近期批复的治淮项目,本次按1800元/亩计算补偿。

补偿标准见表1。

工程影响安徽省内区域永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治淮工程有关规定,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按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补偿。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皖政[2009]1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皖政[2009]12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皖政〔2009〕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省政府决定,对2009年度为发展我省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授予尹同跃、陈国良同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汽车大型覆盖件液压机柔性冲压生产线”等15项成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数字化智能茶叶色选机”等37项成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淮河流域水资源配置关键技术及应用”等120项成果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授予爱斯贝特先生省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求真务实,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全省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发扬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奋力攀登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创新型安徽和加速安徽崛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09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2009年度安徽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重大科技成就奖(2人)尹同跃陈国良一等奖(15项)1.汽车大型覆盖件液压机柔性冲压生产线2.深井低透气性煤层揭煤防突关键技术研究3.特种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4.ABAF/OBAF前置生物膜脱氮污水处理系统工艺及应用5.智能交通信息采集关键技术和设备及其产业化6.体育竞技项目综合测试与训练指导系统7.MT/AMT/AT变速器综合性能试验技术及装备8.奇瑞A3轿车研发9.客运专线有砟轨道工程综合施工技术研究10.番茄系列品种选育与产业化研究11.安徽江淮区域小麦高产工程技术研究与应用12.绿茶现代化加工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推广13.高钢级X70-X80热轧管线钢的研制14.反应堆中子学方法与包层新概念研究15.复杂网络的结构、功能与动力学研究二等奖(37项)1.数字化智能茶叶色选机2.淮北临涣、涡阳矿区(井)下组煤开采灰岩水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3.AD130/1000型动力头钻机研制与工程应用4.高效无毒难选铁矿石浮选药剂研制及应用研究技术5.深部高地应力软岩巷道长期变形破坏机制及支护关键技术研究6.5A-100A/50V-1100V快恢复二极管(FRD)方形芯片制造技术7.卫星数字传输同步广播技术8.安徽电网动态安全监测预警与辅助决策系统9.高压大容量变频调速系统产业化项目10.复合软包装材料高性能化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11.1,4-丁二醇二缩水甘油醚清洁生产工艺技术12.吡虫啉原药工业化技术研究13.高效环保聚马来酸酐复合阻垢缓蚀剂的研制14.HFC4DA1-2B柴油发动机产品研究与开发15.HFC6470A4HR3E3商务车产品开发16.CPD-600LB型两位三通粉体换向阀研制17.空调器配管数字化设计与动力分析系统18.雷达结构自主协同设计技术研究19.现场物流管理与质量追溯系统20.通透肋式拱梁傍山隧道修建技术研究21.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理论与应用22.深基坑支护及变形控制关键技术研究23.优质、香型、超高产两系中籼新组合两优6326的选育与应用24.印花镍网循环利用技术25.淮河流域闸坝对河流水环境及生态影响研究26.无铅高性能铜基自润滑复合材料27.CSP流程M50W800电工钢研制28.糖尿病炎症发病机制及干预的系列研究29.子宫颈癌及癌旁微小转移的分子界定和治疗方法研究30.腹腔镜技术在泌尿外科的应用与推广31.CO2激光切除喉癌前病变、早期喉癌及部分下咽相关基础和临床研究32.难治性癫痫的基础与外科治疗研究33.氨基酸支持治疗对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生活质量影响的应用研究34.新型无焰燃烧技术在煤改气及燃气工业锅炉中的研究与应用35.氧化锌紫外光电功能薄膜36.一般线性李超代数的Kac-模的结构和李代数的顶点表示37.泛函微分方程理论与应用研究三等奖(120项)1.淮河流域水资源配置关键技术及应用2.板栗膏药病发生规律与无公害防治技术研究3.皖南黄鸡(配套系)的研究4.厚松散含水层下煤层安全开采水文地质保障技术研究5.长管注浆在煤矿巷道穿越含水断层破碎带中的研究及应用6.煤矿深井岩巷掘进动态破岩与围岩控制技术研究7.煤炭自然发火危险性新预测方法的研究与应用8.闭坑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研究9.极复杂软弱地层井巷工程稳定机理与控制技术10.深井岩爆与地压监测及控制技术研究11.三软高瓦斯大采高综采面安全开采技术12.抗反射膜玻璃13.500kV宜华直流输电线路覆冰断线倒塔故障及防冰减灾措施研究14.汽车氙气灯数字电子镇流器15.安徽电网调度智能监控与事故处理辅助决策系统16.双电源智能切换装置17.基于统一电网模型的一体化管控系统18.GJG4(A)红外甲烷传感器19.KYN28A-12/5000-50 (GZS1)户内交流铠装移开式金属封闭开关设备20.高重频短脉冲大型磁开关铁芯技术研究与应用21.SFSZ11-50000/110节能型电力变压器22.GS-P-A型高速单元组合式集成电路自动冲切成型系统23.AV4942A 卫星通信综合测试仪24.合宁客运专线“四电”集成施工技术研究25.神七舱外航天服照明及报警装置26.从废钒催化剂提取高纯五氧化二钒27.二水磷酸生产技术研究与应用28.6-羟基-2(1H)-喹啉酮绿色洁净生产新工艺29.棉花专用配方缓控释肥30.水相悬浮法ABS改性专用氯化聚乙烯31.结构可控的聚羧酸类高效减水剂的研究32.聚乙烯基吡咯烷酮研究与开发33.高纯度2,6-二氯喹喔啉产业化34.氨基醇琥珀酸盐合成工艺35.NK系列超高吸水性树脂36.垂直链传动磨球连续铸造生产线37.高能牵引蓄电池38.全液压系列挖掘机开发项目39.AKBZ系列双联驱动桥总成40.CPCD200-250-Vo型内燃平衡重式叉车41.安凯HFF6137K07D豪华客车的研制与应用42.高效、节能、环保LZ68CY型家用冰箱压缩机43.陶瓷壳消失模?熔模复合精密铸件44.6.2-7.2kg变频控制斜开式滚筒洗衣机45.热连轧精轧机组重载鼓形齿式接轴46.QBZ-2×80/660(380)F矿用隔爆型双电源双回路真空电磁起动器47.汽车废气再循环阀门48.核电站用1E级K2、K3类无卤低烟阻燃补偿电缆49.椭圆滚道的单排球式回转支承50.薄板精密成型自动化成套设备51.晶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52.公安情报预警与决策支持系统53.通用流体机械测试软件54.矿山安全生产快速反应联动监控重大灾害的监控预警技术55.安徽省科技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56.基于工业以太网技术的煤矿综合自动化远程监控系统及关键技术研究57.马钢新区能源中心实时监控和能源管理系统(EMS)开发和应用58.基于ADSL的远程污水处理自动监测监控信息管理系统59.安徽省公路建设工程动态管理系统60.超高、大幕墙施工技术研究及应用61.木质素磺酸盐改性剂的研究和应用62.大跨度薄壁箱形钢桁架桥的制作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63.工程-生态复合防护技术在公路边坡防护中的应用研究64.深圳湾跨海大桥(非通航孔桥)上部工程施工技术研究65.60m直径无中心支承、有侧限网壳结构屋面水泥熟料库关键技术应用66.250km/h有砟高速道岔铺设施工技术及关键设备研究67.大跨度拱桥施工过程空间仿真分析研究68.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预防体系建设项目69.提高泥鳅、黄鳝繁殖力及健康高效养殖关键技术研究70.安徽优质牧草高产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71.“矮败小麦”应用的研究72.长江中下游地区水花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73.皖桑系列新品种的育成及示范推广74.安徽大别山区不同土地利用类型植被恢复及其水文生态效应的研究75.国审小麦新品种皖麦50的选育与应用76.黄桃罐藏专用型新品种“皖83”选育与配套技术研究推广77.安徽省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78.沿江江南集约型生态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79.皖南主要落叶阔叶树种育苗与造林技术模式研究80.汽车用玻璃纤维纺织增强材料的应用与开发81.河蟹分割加工保鲜关键技术及HACCP体系研究82.生瓜子安全贮运关键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83.特种脱水蔬菜深加工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84.科罗索酸质量控制体系研究及其在相关产品开发中的应用85.果蔬脆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及产业化86.山洪灾害易发区水文预报模型研究与应用87.淮河流域涝灾成因及治理技术措施研究88.长江芜湖东梁山河段强崩岸治理新技术研究89.掺烧30-70%高炉煤气135MW发电机组的工艺及设备开发90.多通道喷枪铜熔炼工艺91.中厚板剪板机冷热剪刀片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艾灸》的研究93.保留胸背神经的背阔肌皮瓣的解剖与临床应用研究94.超声内镜诊治胃肠道黏膜下病变的研究95.戊乙奎醚肺保护作用的实验和临床研究96.单蒂全腭瓣修复颊腭部缺损的应用研究97.前胡饮片炮制工艺及质量标准规范化研究98.复杂类型布加综合征介入治疗的临床研究99.利用基因工程等新技术改良林可霉素产生菌及产业化开发100.垂体腺瘤手术入路显微解剖与临床应用研究101.皮瓣移植与创面修复、体表器官再造102.CT导引125I粒子植入恶性骨肿瘤的疗效及细胞凋亡实验研究103.先天性无阴道合并宫颈闭锁畸形矫治研究104.类风湿关节炎“从脾论治”临床基础研究105.RhD阴性孕妇胎儿RhD血型产前基因诊断及相关HDN预防和治疗的研究106.类风湿关节炎抗瓜氨酸化蛋白抗体及HLA-DRB1等位基因的临床研究107.垃圾焚烧炉尾气、废渣一体化处理系统设备的开发研究108.石化污水场废气催化燃烧处理技术开发及应用109.大型快速沸腾式烘干机的研究及脱硫消烟一体化装备的开发110.黄山光明顶高海拔花岗岩山地景观生态修复技术111.环氧树脂高盐废水膜蒸馏浓缩-盐回收新工艺及装备112.蛋形内水压双气箱组装式沼气池113.系统芯片SoC自测试方法研究114.基于飞秒激光的双光子微纳加工基础技术与装置的研究115.功能性碳基纳米材料的制备及应用研究116.自适应谱线增强与盲均衡优化算法117.复合高活性光催化剂的制备及光催化降解污染物的研究118.基于移位寄存器的全程伪随机序列簇算法及实现方法研究119.基于有限域代数曲线上的纠错码120.大肠杆菌内毒素诱发畜禽损伤机理及其拮抗因子研究技术合作奖(1项)爱斯贝特——结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4•【字号】皖政办[2002]25号•【施行日期】200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2]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精神,省有关部问对1978年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其中289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目录附后)。

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文件目录1、批转省商业局《关于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试行办法的报告》革发[1978] 5号2、关于切实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坚决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紧急通知革发[1978]10号3、关于推广《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通知革发[1978] 16号4、转发省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全省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情况和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 31号5、关于严格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革发[1978] 32号6、批转省计委《关于加强物资协作管理的意见》革发[1978] 64号7、关于我省棉花生产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革发[1978] 68号8、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意见的报告》革发[1978]133号9、关于棉花生产收购几项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 16号10、批转省计委《于在合肥地区实行木材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报告》革发[1979] 20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维护费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 37号12、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革发[1979] 38号13、印发《关于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革发[1979] 49号14、印发《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具体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革发[1979] 65号15、关于稳定蔬菜价格的通知革发[1979] 97号16、关于继续实行棉超购奖粮政策的通知革发[1979]100号17、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具体办法》革发[1979]103号18、印发省电力局《农村凭证供电试行办法》的通知革发[1979]105号19、关于做好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革发[1979]119号20、关于调整改革全省木竹产销经营体制的通知革发[1979]146号21、关于宣传贯彻《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四个条例通则的通知皖政[1980] 11号22、关于烤烟生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12号23、关于同意恢复试行《安徽省交通运输商务监督办法》的批复皖政[1980] 34号24、批转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地方小煤矿管理的若干规定》皖政[1980] 56号25、关于试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0] 86号26、关于颁布《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0] 90号27、批转《关于制定<安徽省医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报告》皖政[1980]102号2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人民公社(区)畜牧兽医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2号29、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45号30、安徽省个体经济工商税收暂行办法皖政[1980]151号31、安徽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暂行规定皖政[1980]181号32、关于对部分支援农业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186号33、关于修改补充省革委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0]242号34、颁发《安徽省环境管理规定》皖政[1980]245号35、关于加强畜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11号36、关于茶叶完成交售任务后自行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1980] 49号37、关于加强煤炭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 61号38、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蚕茶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皖政[1981] 75号39、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税收管理反对偷税漏税的布告皖政[1981] 80号40、关于改变企业隶属关系批准权限的通知皖政[1981] 87号41、关于调减主要稻谷集中产区粮食征购基数的通知皖政 [1981]90号42、转发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案件审批问题的请示报告》皖政[1981] 92号43、坚决制止出售封存老旧汽车和严禁私人购买汽车的通知皖政[1981]100号44、关于调整茶叶畜产品经营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1]101号45、关于我省社会科学专业干部业务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1981]115号46、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派购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81]159号4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1980]163号48、关于颁发《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0]176号49、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通知皖政[1980]180号5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布告皖政[1981]181号51、印发《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皖政[1981]183号5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81]191号53、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侵占耕地的布告皖政[1981]211号5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2] 3号文件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皖政[1981] 5号55、关于加快发展棉花生产的通知皖政 [1982] 23号56、关于加强生产资料经营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 18号57、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 [1982] 27号58、关于重申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耕地建房的通知皖政 [1982] 40号59、关于印发《安徽省二十八种农副产品收购调拨基数和奖售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 49号60、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56号6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现有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的定》的通知皖政 [1982] 59号62、关于加强工商协作支持工业生产发展的通知皖政 [1982] 67号63、关于解决煤炭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68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的通知皖政 [1982] 91号65、关于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 96号6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通知皖政 [1982]105号67、通知皖政 [1982]106号68、批转《安徽省地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2]121号69、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定编工作的通知皖政 [1982]134号70、关于搞好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2]136号71、安徽省国家建设用土地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7号72、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皖政 [1982]148号73、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皖政 [1982]163号74、关于放宽旅客乘车船随身携带和邮寄农副产品限额的通知皖政 [1982]177号75、关于调整部分地市生铁和水泥留成比例的通知皖政 [1983] 6号76、关于改进秋季食用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皖政 [1983] 23号77、批转省纺织工业厅关于执行择优支持的经济政策的情况报告皖政 [1983] 33号78、关于茶叶收购销售问题的通知皖政 [1983] 50号79、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财经纪律检查的通知皖政 [1983] 53号80、关于印发《安徽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 55号81、关于调整收购生猪奖粮办法和取消活鸭山羊板皮奖售粮的通知皖政[1983] 64号82、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3] 65号83、关于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等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 66号84、印发《关于支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草案)》的通知皖政[1983] 73号85、关于发布《安徽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皖政[1983]100号86、关于颁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11号87、关于对贩运购买议价粮食油料征收工商税的通知皖政[1983]118号8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物资管理的通知》的意见皖政[1983]153号89、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整顿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83]130号90、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意见的报告皖政[1983]157号91、关于加强农电管理加快农电建设的通知皖政[1983]171号92、关于毕业研究生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调整工作分工等问题的通知皖政[1983]188号93、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皖政[1984] 2号94、关于加强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管理的通知皖政[1984] 5号95、关于发布《安徽乡(镇)财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皖政[1984] 9号96、关于棉花收购价格和奖售粮食问题的通知皖政[1984]21号97、关于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通知皖政[1984]30号98、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42号99、关于颁发《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58号100、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皖政[1984]66号101、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皖政[1984]79号102、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列编外和单列编制人员的范围及其审批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1号103、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4]115号104、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4]117号105、关于发布《安徽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84]121号106、批转省计委《关于改进我省计划体制的若干意见》皖政[1984]135号107、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钢铁管理的通知皖政[1985] 15号108、关于加强煤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32号109、关于发布《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3号110、关于颁发《安徽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35号111、关于实施《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36号112、关于加速发展畜牧业的决定皖政[1985] 41号113、关于严守信贷规模用活信贷资金的通知皖政[1985] 47号114、关于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 52号115、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5] 78号116、关于切实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和国外来华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5] 79号117、关于发布《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 84号118、印发(安徽省集资办电办法)的通知皖政[1985]107号119、批转省侨务办公室《关于开展侨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85]111号120、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若干规定皖政[1985]123号121、关于全省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皖政[1985]124号122、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18号123、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的通知皖政[1986] 21号124、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3号125、关于省留成外汇分配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6、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27号127、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86] 44号128、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皖政[1986] 50号129、关于支持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通知皖政[1986] 53号130、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皖政[1986] 59号131、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皖政[1986] 81号132、关于颁发《安徽省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2号133、关于颁发《安徽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3号134、关于颁发《安徽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86] 87号135、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皖政[1986] 91号13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皖政[1986] 96号137、颁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交投资的若干规定》皖政[1986] 97号138、关于颁发《安徽省无线电经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6]107号139、关于扩大出口控制出口亏损的通知皖政[1987] 26号140、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27号141、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7] 31号142、转发省经委省经贸委省商检局芜湖海关关于加强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1987] 35号143、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通知皖政[1987] 37号144、关于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决议》的通知皖政[1987] 39号145、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皖政[1987] 44号146、关于发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52号147、关于发布《安徽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56号148、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汇调剂工作的通知皖政[1987] 61号149、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66号150、关于发布《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通知皖政[1987] 84号151、关于对省级有关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皖政[1987] 85号152、关于发布《安徽省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和中途离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87] 99号153、关于改进和完善化肥经营办法的通知皖政[1988] 16号154、关于鼓励省直单位科技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干意见皖政[1988] 26号155、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皖政[1988] 28号156、关于发布《安徽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38号15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皖政[1988] 44号15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88] 62号159、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舶实行保险的规定皖政[1988] 65号160、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皖政[1988] 77号161、印发《安徽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1988] 78号162、关于改进县(市)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皖政[1988] 79号163、印发《安徽省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附加费试行办法》皖政[1988] 81号16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84号文件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皖政[1988] 85号165、关于调整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种和税率的通知皖政[1989] 35号166、印发《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89] 42号16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政[1989] 53号168、关于在治理整顿中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1989] 62号169、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皖政[1990] 24号170、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通知皖政[1990] 30号171、关于印发《安徽省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42号172、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名录》的通知皖政[1990] 44号17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46号174、关于切实抓好整顿农村电价工作的通知皖政[1990] 68号175、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0] 80号17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1] 5号177、印发安徽省冶金工业行业管理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皖政[1991] 8号178、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1] 21号179、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政[1991] 68号180、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1] 72号181、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 82号182、关于收取征用耕地粮油等差价款的通知皖政[1991] 89号183、关于征收社会集团购买专控商品附加费的通知皖政[1992] 27号184、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 31号185、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皖政[1992] 34号186、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民间劳务合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0号187、关于印发《安徽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2] 41号188、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 47号189、批转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皖政[1992] 78号190、关于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决定皖政[1992] 83号191、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皖政[1993] 15号192、关于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政[1993] 20号193、关于印发《安徽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1993] 26号194、印发《省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关于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皖政[1993] 34号195、关于印发《安徽省防震减灾工作预案》及《安徽省性地震应急反应方案》的通知皖政[1993] 62号196、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11号197、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内船舶搭靠外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26号198、关于印发《安徽省征用占用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2号199、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33号200、关于进一步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皖政[1994] 35号20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 43号202、关于深化人防工作改革的决定皖政[1994] 76号203、关于印发《安徽省家畜家禽防疫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 13号204、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26号205、关于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通知皖政[1995] 50号206、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1995] 51号207、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三个百亿元工程”规划》的通知皖政[1995] 59号208、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告皖政[1995] 62号209、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 11号210、关于加快全省县乡公路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 30号211、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九五”时期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皖政[1996] 35号212、关于印发《安徽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6号213、印发《安徽省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6] 37号214、关于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皖政[1996] 45号215、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 48号216、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皖政[1996] 60号217、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皖政[1997] 13号218、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1997] 42号附件2: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印发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布告》的通知革办发[1979]56号2、关于调整棉花烤烟布局问题的通知政办[1980]73号3、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意见政办[1980]104号4、关于抓紧落实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通知政办[1981]19号5、关于在对外活动中所收礼品的处理意见政办[1981]42号6、关于超产碳按的调拨销售价格的通知政办[1982]44号7、关于加强地震台站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政办[1982] 76号8、关于松香产品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2] 85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3] 33号10、关于加快机电产品报废进度的通知政办[1983]104号11、关于加强我省放射性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1984] 47号12、关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发证问题的通知政办[1984]122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4]141号14、关于改进大别山四座水库水电费提成使用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5号15、印发《关于安徽经济发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政办[1985]39号16、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汽车运输管理体制的通知政办[1985]53号17、关于批转《安徽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办[1985]78号18、关于落实纠正不正之风处理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政办[1985]79号19、关于省产名酒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5]109号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政办[1986]9号21、关于农业植保部门销售农药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0号22、关于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86]53号23、关于加强城市交通噪声管理的通知政办[1986]95号24、关于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的通知政办[1986]105号25、关于整顿化肥经营的通知政办[1987]14号26、关于建立钢材市场问题的通知政办[1987]26号27、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55号28、转发《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政办[1987]66号29、关于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政办[1987]67号3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1987]68号31、关于转发《省礼品处理小组会议纪要及礼品收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88]5号32、关于开展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1988]12号33、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34号34、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政办[1988]35号35、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政办[1988]45号36、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通知》的意见政办[1988]59号37、关于加强城镇户口管理的通知政办[1988]74号38、关于省级人民团体兴办企业审批问题的通知政办[1989]28号39、关于免征城市公共汽车专控商品附加费的批复政办[1989]29号40、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32号41、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政办[1989]43号42、关于认真做好严惩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工作的通知政办[1989]45号43、关于加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行业管理的通知政办[1989]53号44、关于提高城乡教育费附加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办[1990]59号45、关于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通知政办[1990]60号46、关于做好打击走私香烟工作的通知政办[1991]36号47、关于简化部分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2]43号4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992]47号49、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知政办[1992]67号50、关于新成立的进出口企业外汇额度返还问题的通知政办[1992]78号51、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政办[1993]36号52、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销售管理的通知政办[1993]74号53、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系统计算机信息传输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政办[1993]77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政办[1993]84号55、关于印发《安徽省国防工程军民共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1994]1号56、关于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报告》的通知皖政办[1994]17号57、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小汽车配备标准的通知皖政办[1994]43号58、关于全省工程设计招投标行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皖政办[1994]54号59、关于印发接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1994]68号60、转发《省社会保障委员会关于对城市特困职工和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施社会保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4]84号61、关于我省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政办[1995]3号62、关于明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1995]24号63、关于转发省证券委员会规范发展我省证券市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36号64、关于加速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57号65、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5]70号66、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地级市行署本级行政经费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1996]16号67、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矿产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6]75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政办[1996]78号69、关于印发安徽省少数民族发展纲要的通知皖政办[1996]80号70、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7]13号71、关于加快全省广播电视传输网工程建设的通知皖政办[1998]2号。

汤德军、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汤德军、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汤德军、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结平胡萍姜明【审理法官】汪结平胡萍姜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汤德军;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汤德军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汤德军【当事人-公司】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汤德军【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对上诉人汤德军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宋山村、九华村各征地亩数,对各村土地应分耕地亩数、非耕地亩数、宅基地亩数,每亩地的征收价格的情况,雨山区政府将其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提供给汤德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予答复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汤德军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宋山村、九华村各征地亩数,对各村土地应分耕地亩数、非耕地亩数、宅基地亩数,每亩地的征收价格的情况,雨山区政府将其履职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附件的形式予以提供给汤德军。

对上诉人汤德军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征收各村的公共设施的数量、设施名称、各种设施的补偿价和所有公共设施的补偿金额的情况,由于该项申请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情形,雨山区政府告知了汤德军该信息不存在。

对上诉人汤德军第三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此次征收应安置本地村民人数及是否存在挂户人员安置问题,雨山区政府向汤德军提交了采石古镇改造住房安置情况统计表,告知了具体的安置人数等内容。

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

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

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全长约5700延米。

沿途经过乙方位于吉祥村耕地,现就征用面积为平方米( 亩)的土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亩),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元。

二、以上款项包括因埋设管道影响耕种的青苗补偿费用。

三、以上补偿款:元( 万仟佰拾元角整)四、甲方在合同协议签订完当天,一次付完补偿款给乙方。

五、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开发使用该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使用该土地。

六、本合同协议签订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围内青苗的补偿费。

七、本合同协议签订后,甲方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出现的问题,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协议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本合同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二xxxx年十一月二十日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3篇2甲方:勃利县城建处(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吴炳恒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支持县级市建设,更好的改善勃利县城镇污水治理条件,县政府例会研究决定从六建至林海小区铺设污水管线工程,全长约5100延米,此项工程由县城建处负责协调管理,七台河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该污水管线沿途经过乙方承包的.树林、林间道路、菜园以及铁道附近树林等地,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施工单位污水管线、污水检查井、铁路顶管、机井占用乙方承包的山林(需要伐树)、林间道路、菜园及铁道附近树林等地,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补偿费用壹拾叁万元整,由此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乙方处施工所发生的所有占地补偿费用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乙方不再因占地使用费用问题发生纠葛。

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

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

芜湖市物价局文件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价经费[2009]132号关于印发《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法制办前臵审查,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物价局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区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一)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二)按照规划配臵的停车场(车位)的停放服务费;(三)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一)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二)别墅(含双拼、联排、叠加)的物业综合服务费;(三)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停放服务费;(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

土地置换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土地置换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蒙城县白杨林场阜西村土地置换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蒙城县白杨林场2011年9月20日目录一、白杨林场阜西村土地置换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基本情况……………………………………………………2.评估工作过程………………………………………………3.“四性分析”………………………………………………4.评估事项存在风险…………………………………………5.应对风险建议………………………………………………6.综合评价……………………………………………………二、相关材料1.《关于成立白杨林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的通知》2.《白杨林场阜西村罗马张土地置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3.《白杨林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4.《白杨林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5. 座谈会三、决策意见1. 《关于白杨林场阜西村罗马张土地置换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的通知》2. 《白杨林场阜西村罗马张土地置换项目落实维稳措施》第一部分白杨林场阜西村土地置换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白杨林场阜西村土地置换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白杨林场党委:根据蒙办发[2010]54号《蒙城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文件精神,我场为顺昌路建设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对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承担控制化解的责任。

结合白杨字[2011]24号《白杨林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组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对阜西村土地置换进行了全面的人在的社会风险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基本情况该项目处于阜西村罗马张自然庄,属于我场管辖范围,占地面积约56亩。

涉及两个村民组24户,106人。

该处原住居民大部分已搬迁至新农村规划地点,所剩住户根据白杨林场新农村规划办公室要求,都要搬迁至新规划地。

该项目涉及老房拆除、新宅基地的核发等复查工作,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必其对其潜在风险进行实施风险评估。

评估工作过程一是成立组织。

成立白杨林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根据白杨发[2011]25号《关于调整白杨林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将白杨林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成员作如下调整:组长由党委书记郑士辉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场长担任,成员有:楚斌、张德勤、侯影、张秀坤、崔华合、刘琪、李生、曹松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秀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徽收费标准

安徽收费标准

艺术类
元/生·学期
1000
(二)
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省物价局
皖价费[2007]13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2006】240号
1
函授

文科类
元/生·学年
1000

理科类
元/生·学年
1200
含医药类、体育、外语专业

艺术类
元/生·学年
1500
2
夜大(半脱产、业余)

文科类
元/生·学年
1200

理科类
元/生·学年
1、预科生执行同层次标准;
理科
元/生·学年
3500
(三)
普通高校艺术类学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
皖价行费字[1999]240号
1
理论、教育等专业
元/生·学年
5000
2
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等专业
元/生·学年
7000
二十六
普通高校住宿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行费[2000]259号;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
教育系统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皖价费〔2008〕203号,皖价费〔2013〕69号

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号
(一)
课本费
元/生·学期
省物价局核定,每学期开学前公布。
(二)
作业本费
1
小学
元/生·学期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6•【字号】皖政[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2.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5〕9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的有效措施。

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

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已经出台的,要根据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保证政策统一。

出售出有住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内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办法。

旧城改造规划区的住房、沿街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住房、危险住房、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第三条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第四条新建住房以及腾空的旧住房,须先出售后出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已租用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现住户。

第五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

安徽收费标准

安徽收费标准

教育系统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皖价费〔2007〕232 号、皖价费〔2008〕203 号, 皖价费〔2013〕69 号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课本费元/ 生·学期(二)作业本费省物价局皖价电[2007]14 号省物价局核定, 每学期开学前公布。

1 小学元/ 生·学期102 初中元/ 生·学期20(三)城镇学校住宿费元/ 生·学期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50 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三高中收费(一)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1 一般普通高中元/ 生·学期350 皖价电[2002]26 号2 市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7003 省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850(二)课本费元/ 生·学期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01]5号省物价局核定,每学期开学前公布。

(三)作业本费元/ 生·学期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由各地从严核定。

(四)住宿费元/ 生·学期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50 号(五)择校费1 一般普通高中元/ 生·学期1000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电最高限额,包含学费,按学期2 市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2000 [2006]34 号收取,2007 年秋季起执行。

3 省示范高中元/ 生·学期3000四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加试费元/ 人10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08]40 号五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费元/ 生·科10.45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8]134 号补测费每生每科10.50 元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普通六中专、成人中专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初中专报名考试费按此标准收(一)报名费元/ 生10 [2000]215 号费(二)考务费元/ 生·科 6七普通中专(含中师)学费(一)文科类元/ 生·学期12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行费[2000]259 号(二)理科类元/ 生·学期1500 (三)艺术类管理、理论、电视节目制作等专业1 元/ 生·学年3500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行费[1999]240 号2 表演、群艺、戏音、舞蹈、美术、音乐等专业元/ 生·学年5000八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211 号;省教育厅、物(一)外语水平元/ 人100 价局、财政厅教计[2006]15 (二)学科综合元/ 人100号九工商管理硕士同等学历教育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1 学费元/ 生·学年8400 [1999]82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2〕110 号2 报名费元/ 人2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3 考务费元/ 人20 [2009]256 号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一)在校学生元/ 人25 (二)非在校学生元/ 人50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72 号;皖价费函[2007]99 号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已取消十一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报名费元/ 人·模块70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2000]209 号包括报名、考试、上机考试、证书费用等十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元/ 生·次120 含口语考试十三剑桥少儿英语考试报名考试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元/ 生·次120 含口语考试[2000]214 号、皖价费十四 全国少儿计算机考试报名 考试费元/ 生· 模块 70[2002]260 号含上机考试十五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 管理报名考试费元/ 生· 科 100 十六 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 费元/ 生· 次80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 [2006]240 号含上机考试十七1 套间 元/ 人· 天 2802 标准间 元/ 人· 天 70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警训楼 住宿费省物价局、财政厅 皖价费函〔2012〕140 号3 普通(三人)间 元/ 人· 天40十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一) 文科 元/ 生· 学年 3500 (二) 理科 元/ 生· 学年 3900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 [2006]240 号不得上浮(三) 艺术类元/ 生· 学年 6500 (四) 高职空中乘务专业元/ 生· 学年7000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教 计[2006]15 号十九 电大注册视听生考试费 元/ 生· 门· 次 20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 字 [1998]165 号二十广播电视大学学费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一)注册视听生[2000]311 号;皖价费[2002]339 号;皖价费函按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同类标准执行〔2012〕100 号;省财政厅物文科58 元/ 学分, 总学分为76价局财综[2015]34 号学分;理科护理学48 元/ 学分,(二)开放教育专科生总学分为114 学分;理科其他专业65 元/ 学分,总学分为76学分。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第374号令)《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关于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4〕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4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3〕1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皖政办〔2013〕28号)《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皖卫中医药〔2013〕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安徽省深化医疗卫生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

关于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当政办〔2010〕19号

关于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当政办〔2010〕19号

当政办〔2010〕19号关于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当涂县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征收农用地:姑孰镇土地补偿费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倍,其他地区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4倍。

征收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安置补助费:姑孰镇为我—1—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5倍,其他地区为我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倍(详见附件1)。

二、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政府管理,所有人使用。

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监督。

国家政策性移民在被征地村组未落实承包地的家庭人员,由用地单位按本村组统算均分计算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标准据实另行支付。

三、征地时,安置补助费的20%统一缴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安置补助费的80%在支付下列费用后,节余部分全额上交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一)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1.5万元。

(二)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5000元。

项目征地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安置补助费、自费农转非生活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据实另行支付。

四、取消每亩耕地3000元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

皖政2009132号文

皖政2009132号文
91800
36720
55080

瑶海区城东街道其他社区,大兴镇漕冲社区,瑶海工业园方桥社区,龙岗开发区罗岗社区、新站社区、史城社区;新站开发区七里塘街道新华村、星火社区、七里塘社区;庐阳区杏花村街道桃花社区、松竹社区、林店社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大杨村;蜀山区井岗镇蜀山社区;高新开发区天乐社区;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席井村、卫乡村、黄巷村,常青街道其他村,骆岗街道大墙社区、义兴社区。
50000
20000
30000

其他地区。
44500
17800
26700
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地 区
区 域
统一年产值
标准(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
长丰县

水湖镇,双凤开发区,岗集镇,双墩镇,三十头乡,吴山镇。

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满族乡,长临河镇,石塘镇。
1410
7
15
31020
5
6
15510

其他地区。
1360
7
14
28560
5
5.5
14280
肥西县

上派镇,桃花镇。
1500
8
15
34500
5
6.5
17250

三河镇,严店乡,小庙镇,紫蓬镇,高刘镇。
1410
7
15
31020
5
6

陶凤义、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凤义、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凤义、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皖05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审理法官】花卉袁国庆焦明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陶凤义;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当事人】陶凤义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陶凤义【当事人-公司】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陶凤义【被告】当涂县江心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陶凤义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质证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陶凤义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以下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第(三)项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

本案陶凤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江心乡政府给付其被征土地补偿费,根据上述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由被征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陶凤义要求江心乡政府给付被征土地补偿费,不是江心乡政府应履行的法定职责。

综上,陶凤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陶凤义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中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党组关于沈光继、盛大全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党组关于沈光继、盛大全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党组关于沈光继、盛大全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中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党组关于沈光继、盛大全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信息中心、省出版物审读室、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
接省委皖(2007)132号、141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人字(2007)32号文件通知:
沈光继同志任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纪律检查组组长、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

盛大全同志任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省建设厅纪律检查组组长、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免去其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副巡视员职务。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党组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办[2010]62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蚌政办〔2010〕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进一步完善《关于印发蚌埠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调整为每亩1650元;
2.淮上区小蚌埠镇,吴小街镇调整为每亩1520元;
3.淮上区曹老集镇、梅桥乡调整为每亩1400元。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
1.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执行。

即: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市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为每亩13200元;淮上区小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
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
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市、县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订,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订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每两年调整一次。

五、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