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整理03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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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项目核准
首先不能属于(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如果是(一)中方投资额1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即: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
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
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然后将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如果是(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除了一般申请材料以外,需要以下流程: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
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
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一般企业,最慢一个月收到是否核准的结果
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中央企业,最慢20天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
区)开展境外投资。商务部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类似的还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企业境外投资获得核准后,持《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如果两年内没有办理境内有关部门手续,证书自动失效。
如果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
如果提供虚假材料并获得证书,撤销,三年内不再受理。
二境外投资金融支持制度
金融支持制度主要由发改委联合国家政策性银行(主要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制定的对重点地区的重点行业的重点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2004 发改委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用于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支持,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出口信贷优惠利率
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同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主要支持的一致)
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程序:
1 向发改委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部分出具意见函供发改委参考发改委审核项目并将意见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3 待项目被发改委核准之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贷款问题作出最终确定
利差由政府补贴。银行承担的巨大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此类风险。
主要用于支持: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关于建立对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发改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一: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依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安排,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二: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项目: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宏观指导下,根据境内投资主体的不同需求和投资项目的具体特点提供如下几项服务:
(一)利用风险管理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