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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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研究: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2011-05-14 17:45:12| 分类:投行学习|字号订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部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不断地有人在问。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也以为我自己搞懂了。最后才明白,我以前关于12个月和6个月起算点的认识是错误的。
本文主要由我编写,我的同事XJY君负责了案例搜集。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五)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