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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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

股东股份锁定、减持及信息披露要求总结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股东股份锁定、减持以及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股份锁定可以限制股东在特定时期内的股份转让,以稳定公司股价;减持则是股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减少持股比例获得现金流;信息披露要求则旨在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股份锁定1. 锁定期:股东在公司上市或增发股份后,需按照相关规定锁定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通常为几个月至几年不等。

锁定期内,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2. 锁定对象:股份锁定主要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

这些股东的股份锁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3. 锁定解除:锁定期满后,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解除股份锁定,并在二级市场进行股份转让。

但需注意,解除锁定后的股份减持仍需遵守减持规定。

三、股份减持1. 减持计划:股东在减持前需制定详细的减持计划,包括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减持方式等,并提前向交易所报备。

2. 减持比例:股东在减持时需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以防止因大量减持导致公司股价波动过大。

3. 减持方式:股东可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减持。

其中,大宗交易适用于较大规模的股份转让,而集中竞价则适用于小额、零散的股份转让。

4. 减持后信息披露:股东在减持完成后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减持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2. 临时公告:发生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需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如股东减持、股份锁定解除、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公告有助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动态,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在信息披露过程中需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自-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自-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为维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避免因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确定性及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股份出售都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及公司股东更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通过比较整理,做出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下文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大部分上市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新三板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及经营管理影响重大,因此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也最为严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

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IPO及定向增发相关锁定期总结IPO相关锁定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2.交易所规定:(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深交所规定,主板公司上市1年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锁定36个月的承诺: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②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对于主板企业上市前(以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为认定基准日)一年发生的增资扩股,交易所曾规定应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但交易所目前已取消该限制。

证监会官员曾几次在非正式场合表示不认可交易所的此一做法。

5.对于主板企业上市前(以刊登招股意向书日为认定基准日)一年发生的老股转让,证监会官员N次表示,若老股来自控股股东则仍需锁36个月,若老股来自非控股股东则仍只需所12个月。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

史上最全股份锁定期总结根据近期诸多法规变化,重新梳理股份锁定与减持问题如下:具体法律法规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8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十七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背景和意义股份锁定期安排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售或转让。

这一制度的设置有以下几个背景和意义:首先,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刚上市时就可以进行抛售,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其次,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

一些投机者短期内大量购买公司股份,并在稍后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对公司经营造成干扰,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

最后,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上市初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股份锁定期能够确保核心股东在公司初期对企业有更长远的投资计划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情况,股份锁定期可以为6个月、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要相对较长。

2. 锁定期的执行方式:股份锁定期一般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在股份解禁之前,相应的股份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可解除锁定期的情况: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比如股东重大减持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三、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合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1. 减持计划的制定:股东必须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之前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减持计划要明确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和时间安排等重要内容。

2.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及特定时期内的减持比例。

股票锁定期总结

股票锁定期总结

股票锁定期总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锁定1.证监会规定,若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激励,则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则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国资委规定,若国有控股A股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式股权激励,在整个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每期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不低于2年。

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独享可解锁期的股票数量。

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上市公司董监高锁定3.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1年后,每年可转比例为25%。

此外,离职后半年内亦不得转让。

4.深交所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监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此外,深交所还声明,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也将被锁定。

上市公司内幕人锁定5.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买入。

6.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①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业绩预告或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锁定7.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的,原非流通股在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2个月期满后,大非(持股超过5%的股东)需爬行解锁。

即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24个月,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5%;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13~第36个月内,累计解锁比例不超过1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锁定8.证监会规定,在非公开发行时,所有增发参与对象均需锁定12个月。

特殊对象在公司董事会召开时即已确定参与增发且不以询价方式来确定的,则其认购的增发股份需锁定36个月。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

IPO锁定期的相关规定总结有人在2009年底汇总了一个关于各个法规里锁定期规定内容的文章,很实用也很全面。

供参考。

证券市场锁定期总结一、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原上市规则还规定: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该条已经不再适用,即上市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新引进的股东不再要求锁定36个月,一律适用锁定12个月之规定。

主要目的是放宽上市前财务投资者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

但上市前,通过控股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仍适用于证监会“窗口指导”的36个月限制](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四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一)全体股东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即使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1.创业板规定(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标准:对于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提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日(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之前6个月新增发的股份,新增股份持有人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年之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新增股份的50%。

(2)2009年第一期及2010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的标准: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新增份持有人承诺:持有人应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工商登记为准)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201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之外取得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

2.中小板、主板规定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有关IPO股权锁定期的总结_New

有关IPO股权锁定期的总结_New

有关IPO股权锁定期的总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如方正科技配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发行对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本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尽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科技配股说明书2006年12月19日)。

又如G人福配股,发行对象为有限售条件股东和无限售条件股东,但均无锁定期的安排,发行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根据发行对象的性质,规定锁定期如益民百货配股,对无限售条件股东网上定价发行,对有限售条件股东网下定价发行。

说明书中提到“本次配股完成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的股票仍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其与原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流通时点相同。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配售得到的股票在配股完成后即可上市流通。

”又如厦门国贸,区分A类和B 类投资者,A类有优先认购权,但须锁定一个月,B类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无锁定期安排。

个人小结:全流通环境下,在配股和公开增发中,没有锁定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各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结合优先认购权对锁定期作出安排,这样有利于吸引大的机构投资者,增加发行成功的概率。

关于A股锁定期的总结_全

关于A股锁定期的总结_全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16.
(创业板)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17.
(创业板)自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实践中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实践中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6.
(主板/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内(以刊登招股书为基准日)增资扩股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上市规则》(深交所)于2008年修订时删除此规定,但实践中继续沿用此要求
锁定期要求
相关依据
一、首次发行前的锁定期
1.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公司法》
二、首次发行中的锁定期
2.
全体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公司法》、《上市规则》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上市规则》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证监会内部的审核原则
12.
首次公开发行前12个月通过公积金转增或送红股取得的股份
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无明文要求,根据网络资料分析,视同为增资扩股;未区分上市板块
13.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

有关IPO锁定期的小结默认分类 2009-02-11 17:09 阅读409 评论2字号:大中小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n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n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n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n 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中小板首发上市股份锁定期小结

中小板首发上市股份锁定期小结

中小板首发上市股份锁定期小结有关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是证券监管部门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各拟上市公司均在其招股书中专门加以说明。

本文以中小板为例,对首发上市的股份锁定期加以总结,与大家分享与探讨。

一、股份锁定期概述股份锁定期指投资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但不能流通的期限。

一家公司上市前非公开发行股份价格和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的认购价格一般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允许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前的股东与上市后的新增股东一样在上市后即可出售其股票,则存在原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

而设定股份锁定期正是针对上市公司原股东、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股东,其目的在于防止股东利用所持公司股份在股票上市前后的溢价进行短期投机行为,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大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稳定。

二、股份锁定期的分类按照所针对持股主体的不同,股份锁定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2、一般股东的股份锁定期;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4、其他情况的锁定期,如上市前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所持股份的锁定期、上市前所转让股份的锁定期;三、有关锁定期的具体要求(一)关于锁定期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2条、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8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4条,关于锁定期的基本要求如下: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IPO锁定期小结教学教材

IPO锁定期小结教学教材

锁定对象锁定期限政策规定/窗口指导备注IPO前所有股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2010年保代培训广田股份:实际控制人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2010年保代培训董监高(一般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董监高(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年11月发布相比一般规定更加严格董监高(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股权锁定专题总结

股权锁定专题总结

一、IPO股权锁定二、关于董监高股权锁定一、一般规定上市交易日起锁1年+上市1年后的在职期间每年最多25%+离职后锁半年(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二、特殊规定1、中小板2、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待补充】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三、战略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包括首发、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时引进的战略投资者,还包括通过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对战略投资者来说,不管以何种方式进来,锁定期都是三年。

)四、上市公司再融资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①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2、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3、公增、配股、可转债、可交债【公增:网下需要锁定三个月。

股份锁定利弊分析报告

股份锁定利弊分析报告

股份锁定利弊分析报告股份锁定是指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这种限制常常是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或相关法规规定的。

在股份锁定的利弊分析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利益方面:a. 稳定股东结构:股份锁定能够确保公司的股东结构相对稳定,避免出现股权频繁流动的情况。

稳定的股东结构可以为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支持和资源,有助于公司的战略决策和长远发展。

b. 鼓励长期投资:股份锁定可以鼓励股东进行长期投资,促使他们更深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长期投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稳定性和长期竞争力,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c. 提高公司治理:股份锁定可以促进公司的良好治理。

锁定期内,股东需要长期持有股份,这使得他们对公司的行为和利益更为关注和重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质量和透明度,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

2. 弊端方面:a. 流动性受限:股份锁定导致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自由转让股份,限制了其对公司资产的流动性。

对于某些股东而言,这可能造成一定的不便和经济损失。

b. 市场风险:股份锁定可能增加公司的市场风险。

当市场出现较大变动或股票价格大幅波动时,股东无法及时调整股权结构,可能会造成股价下跌或其他潜在风险。

c. 限制股东权益:股份锁定将股东的权益限制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冲击。

特别是对于有急需资金的股东而言,无法及时变现股份可能会对其造成经济和财务压力。

综上所述,股份锁定具有一定的利弊。

在制定和执行股份锁定政策时,需要细致权衡各方利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经验总结,适时调整和优化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

精品文档IPO锁定期总结

精品文档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一、首发中的锁定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一)一般性规则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二)特殊性规则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公积金转换为股东股份)、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企业想上市,那要做好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了,这个特别重要

企业想上市,那要做好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了,这个特别重要

企业想上市,那要做好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了,这个特别重要张晓丽:北京明德天盛投资管理中心执行合伙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它四十二条有规定:就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股份的锁定期的安排。

就是说有的人是不是要锁定一年,有的人说锁定两年,有的人说锁定三年,一年、两年、三年是怎么来的?锁定一年,一般来说像,基金锁定一年是法律规定的,然后董事长和高管,锁定三年五年是怎么来的,是你自己章程里面规定的,或者说你做声明的。

一个是法律规定,一个是章程规定,或者是自己声明的,就自愿声明的,但是你自己声明的以后在这个行业里面它也算。

所以它说你要安排好,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以及尚未盈利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期安排。

你有没有发现,原来的法律规定,只有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对吗?现在它增加了什么?核心技术人员,这就是科创板和别的板,规定不一样的地方。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了有关规定,要发表什么意见,专业意见,那么持续监管办法里面,第四章里面,股份减持,也有关于股份的规定。

比如说:十六条到二十条,都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上市规则上面,也有股份减持规定的特殊规定,所以这些都是我们要在事前,要把它设计出来的,如果不设计出来,其实你将来就会很被动。

我们讲,企业锁定期和这个上面的,首次将核心技术人员纳入锁定期范围,你要知道,其他的董监高,实际控制人,是不是比较好管理啊,因为他们是有大局观的人,有全局观的人,否则你不会把他提上来。

但是核心技术人员,大家都知道他的智商特别高,情商比较低的,他说翻脸就翻脸,所以你要是把他公布出来,说他是你的核心人员,他到时候走了,你怎么办?三年上不了市,创业板,如果按照创业板,科创板是多少年上不了市,两年上不了市。

所以说它实际上,科创板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协调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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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研究: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2011-05-14 17:45:12| 分类:投行学习|字号订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部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不断地有人在问。

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也以为我自己搞懂了。

最后才明白,我以前关于12个月和6个月起算点的认识是错误的。

本文主要由我编写,我的同事XJY君负责了案例搜集。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

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

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五)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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