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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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工厂电动车使用高效、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区内部货物转运的电动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三条管理责任

(一)管理部负责订定、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分;

(二)使用单位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司机班车辆修理人员负责对电动车进行定期保养;

(四)总务部负责电动车售后服务联络、外修事务处理。

第二章驾驶操作规定

第四条电动车属工厂重要运输设备,须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电动车驾驶人员

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后方能上岗,因驾驶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

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电动车行车前的检查工作

(一)检查电解液的水平高度,确保电解液高于极板10-15mm为标准值。若发现电解液缺少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加入蒸馏

水后方能行车(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二)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不得超过1mm,超此极限必须更换轮胎;

(三)检查电池连接线、电池极柱紧固情况,若有松动务必可靠紧固后再行车;

(四)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观察制动液及油路系统的密封性,发现漏油、漏水故障必须完全排除后方能行车。

第六条电动车行车规则

(一)起步前打开车辆电锁,松开手剎(必须松到位),轻踩加速踏

板,让车辆平稳起步,尽量避免车辆急起步、猛加速、急剎

车;

(二)电动车在未启动前不能转动方向盘,否则会影响方向系统性能;

(三)尽量避免大雨天气出车,避免车辆因受潮或浸水而直接损坏车底大量电子元器件;

(四)电动车在行车途中需要倒车时,必须先将车辆停稳,彻底松开加速踏板,待电机正向运转怠速结束后再拨方向开关到“倒

车”档位,然后缓慢踩下加速踏板倒车。严禁电动车正在前

进(或后退)时,突然改变方向开关而损坏相关轴承和齿轮

机件;

(五)随时检查电量,确保电量充足,严禁电动车辆“亏电”行驶,车辆显示快到临界亏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进行充电处

理;

(六)电动车驾驶员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谨慎驾驶,不可麻痹大意,在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声音出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

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私自拆修;

(七)电动车长期不使用时,必须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充电或进行半天行驶保养;

(八)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洁整

理,但不可用水直接冲洗车辆。

第七条电动车安全驾驶

(一)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高速行车;

(二)电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车辆限载重量规定,避免因超载行驶导致电机、电控的损坏;

(三)电动车驾驶室不得人员超载,货箱内禁止载人、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应关好车门,防止物料散落;

(四)电动车仅限于新老两厂内部货物转运,非特殊情况不得离规定区域。

第三章电动车充电操作

第八条充电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电解液水平高度值是否标准(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电池连接头是否紧固。接头松动时会影响充电效果,严重时产生

电火花会直接烧毁接线柱或诱发危险事故;

(二)检查电池极性是否反接,绝不允许任何导体跨接电池的正负极造

成短路引起爆炸;

(三)关闭全车各用电功能开关(紧急总开关除外)后方能进行下一步

操作。

第九条充电操作

(一)电动车充电机严禁混用,充电时将车身电源供电插头拔下,换上

充电机插头,打开所有电池盖让电解液充分与空气接触,同时要

求可靠接地(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

(二)打开充电机开关,充电机“电源”、“工作”指示灯发亮,显示器

显示充电电量、电压、时间等初始化数据,说明充电机进入正常

工作;

(三)应在充电过程中随时检查充电系统工作状态,留意充电机电源输

入、输出线路、电池连接线的发热情况。如温度异常应立即断开

电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充电;

(四)充电过程中电池因大电流充电而升温,同时会释放易爆助燃性气

体,故充电时附近禁用明火及电焊作业。充电过程中电池温度超

过40摄氏度时,须对电池进行冷却处理后再充电(使用免维护

电池电动车除外);

(五)在充电全过程中,充电机会对电池进行自协检测,电池充电达到

饱和状态时,充电机“饱和”指示灯发亮,充电机会自动切断充

电电源;

(六)充电结束应先关闭充电机开关,再关闭总电源。拔除充电机充电

插头,换上车身电源插头,恢复电池盖原来状态。

第四章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含驾驶前的各项检查、驾驶时异常状况检查、电池充电维护和使用完毕必要的清洁整理。

第十一条定期保养:每月进行一次,由司机班维修技术人员对电池性能检查

和对整车进行全面的检修和的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专业维修:电动车在保修器内出现故障和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外出现司机班维修技术人员无法维修之故障,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交总务

部联系制造厂商进行专业维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得以随时修订或补充;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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