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与评估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禁止使用技术、限制性技术和非限制性技术。
第八条禁止使用技术包括:(一)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不确定、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临床上已经淘汰、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技术;(二)技术难度大、风险大、使用稀缺临床资源的技术。
第九条限制性技术是指对患者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监管的技术。
限制性技术分为国家级限制类技术和地方级限制类技术。
第十条非限制性技术是指除禁止使用技术和限制性技术以外的医疗技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风险等因素,对拟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二)技术的风险;(三)技术的伦理问题;(四)技术所需资源和条件。
第三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09.1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8-09-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8]第1号,2018111施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健委令[2018]第1号,2018111施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XXX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XXX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职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举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卖力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
链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四是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办法》规定,拟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师应当按照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接受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省级备案管理。
五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县级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便于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是建立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制度。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便于行政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及时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三、医疗机构如何管理本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自身条件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目录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师授权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动态评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相关技术开展情况数据信息,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临床应用效果,或者出现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或伦理问题,或者发生与技术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时,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理的各项活动。
三、管理要求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的准备(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流程。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相关医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制度,确保应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操作管理(1)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前,医务人员应仔细核对患者的身份和相关病史信息,确保操作的准确性。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过程中,医务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或省略步骤。
(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操作结束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包括患者的反应和治疗效果等信息。
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监测和评估。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指南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质量检查和演练,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风险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2) 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应认真评估和控制操作风险,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3)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构(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应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处理。
2. 执法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200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八条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指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管
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
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1. 医疗技术的分类与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分类,将其划分为
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等级,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 医疗技术的准入审批:对医疗技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临
床应用等环节进行准入审批,确保医疗技术的质量和安全。
3. 临床试用和临床应用的管理:对医疗技术进行临床试用和临
床应用时,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包括临床试
验报告的提交、试用和应用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价等。
4. 医疗技术的信息化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技术信息管
理系统,对医疗技术的采购、入库、领用、使用等过程进行监控和
记录,确保医疗技术的全过程可追溯。
5. 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对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
6. 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医疗技术的不良事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而制定的管理措施,旨在保证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对医疗技术的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由于该管理办法与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密切相关,本刊受命全文刊发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望各级医卫领导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前,需要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专门评价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
特殊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殊医疗技术的范围第五条卫生部将下列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特殊医疗技术目录:(一)首次从国外引进的;(二)国内首创的;(三)高风险的;(四)对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大影响的;(五)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技术项目。
卫生部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目录。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增加需要按本办法管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省级特殊医疗技术目录。
第七条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指南,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评价第八条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临床应用能力;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能力,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九条下列单位负责卫生部公布的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的评价工作:(一)中华医学会;(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三)中国医师协会;(四)卫生部确定的其它学会或者协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 11 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 年 8 月 13 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引言医疗技术是现代医疗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临床应用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4版)》。
总则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医疗技术的使用流程,保障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术语定义医疗技术:指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医疗设备、器械、材料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等。
临床应用:指医疗技术在医疗机构中应用于疾病诊断、治疗和监护等临床操作中。
管理办法:指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和程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流程1. 技术选型和采购1.1 技术选型在选取医疗技术时,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其适用性、质量、安全性和成本效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技术选型标准,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估和比较。
1.2 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采购管理制度,进行医疗技术的采购,确保采购程序的透明性和合法性,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设备验收和安装2.1 设备验收医疗机构应按照验收标准对所购买的医疗技术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2 设备安装对于需要安装的医疗技术设备,医疗机构应根据厂商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合理、规范的设备安装,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
3. 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3.1 运行维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技术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医疗技术设备进行检修、校正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2 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临床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 培训和教育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医疗技术的认识和使用能力,确保医疗技术的正确和安全应用。
5. 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XX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深入规范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完善新技术旳准入、评估,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措施》(卫医政发[2023第18号])结合我院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医疗技术旳分类及分级第一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旳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波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旳医疗技术。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临床应用管理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旳医疗技术:1.波及重大伦理问题;2.高风险;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旳临床试验研究深入验证;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5.卫生部规定旳其他需要特殊管理旳医疗技术,根据卫生部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及目录公布、调整。
第二条医疗新技术是指我院尚未开展旳技术,包括:1.使用新试剂旳诊断项目;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旳诊断和治疗项目;3.创伤性旳诊断和治疗项目;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旳诊断和治疗项目;6.其他也许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旳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我院医疗新技术根据其安全性、临床应用成熟度和应用范围分为三级。
第Ⅰ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经有多家医疗机构在开展,并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成熟旳技术;第Ⅱ级医疗新技术是指技术尚未成熟医疗技术,即国际、国内或自治区内已经有医疗机构在开展,但仍未被上级医疗卫生部门确认安全、技术仍处在需深入验证阶段旳技术;第Ⅲ级医疗新技术是指完全新技术,即自主创新或国内仍未开展旳医疗新技术。
第二章新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第一节医疗新技术准入申请准备第四条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前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必须向医院医务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行。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背景介绍医疗技术在现代医疗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管理上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关办法进行规范。
为此,我们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3》旨在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水平。
目标和原则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临床应用前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科学性和合理性:临床应用行为必须基于科学依据和合理判断。
3.公平公正:对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平等对待,不得歧视或偏袒。
4.信息公开:必须向患者和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知情权和选择权。
5.风险管理: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防范事故和不良事件的发生。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临床应用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1 设立专门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机构,承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2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临床应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推进各项工作。
1.3 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流程2.1 申报与审批流程:医疗机构在使用新的医疗技术前,必须经过申报和审批程序,包括科学评估和风险评估。
2.2 监督与评估流程: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行为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3 审查与监测流程: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进行审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3. 患者信息保护和知情权保障3.1 医疗机构必须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并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
3.2 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目的、风险和效果等,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3.3 患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医疗机构不得强制或隐瞒信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綬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禁止类技术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禁止类技术目录以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需要重点加强管理的医疗技术(以下简称限制类技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管理:(一)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专业要求,需要设置限定条件的;(二)需要消耗稀缺资源的:(三)涉及重大伦理风险的;(四)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需要重点管理的。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8年8月13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办法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和技术评估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第九条医疗技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应用于临床(以下简称禁止类技术):(一)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二)存在重大伦理问题;(三)该技术已经被临床淘汰;(四)未经临床研究论证的医疗新技术。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有效和规范应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本文将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管理机构和职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机构设立在相关的医药卫生主管部门。
该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医疗技术在临床中的应用。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制定和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办法和规范;2. 监督医疗机构对医疗技术的培训和考核;3. 负责医疗技术在临床中的评估和审查;4. 审批和登记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5. 定期组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评估。
二、医疗技术的分类医疗技术可以根据其用途和特性进行分类。
在临床应用管理中,不同类别的医疗技术可能需要不同的审批和管理程序。
根据医疗技术的特性,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诊断技术:如影像学、实验室检验技术等;2. 治疗技术:如手术器械、放射治疗技术等;3. 辅助技术:如康复器械、呼吸机等;4. 生命支持技术:如人工心脏、人工肾脏等。
三、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审批程序医疗技术在临床中的应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一般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程序:1. 提交材料:医疗机构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申请材料,包括技术说明、临床试验结果等。
2. 评估审查:管理机构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审查,包括对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临床应用的适用范围进行评估。
3. 决策审批: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该项医疗技术在临床中的应用,并发出批复文件。
4. 审定登记:医疗机构在取得管理机构的批复后,需要进行技术的审定登记,确保该技术的应用符合相关要求。
5. 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在应用医疗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关的规范和管理要求,管理机构会定期进行监督和抽查。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评估为了确保医疗技术在临床中的质量和效果,管理机构将定期对医疗技术的应用进行评估。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5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涉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施分类管理,分别为禁止类医疗技术、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其他医疗技术。
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第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及技术评估等工作。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和规范,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标准和规范,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第二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控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培训制度,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进行评价,促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持续改进。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风险控制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信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对医疗技术的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卫生部政策法规司专门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由于该管理办法与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密切相关,本刊受命全文刊发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望各级医卫领导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XX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前,需要对其临床应用能力进行专门评价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
特殊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殊医疗技术的范围第五条 卫生部将下列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特殊医疗技术目录:(一)首次从国外引进的;(二)国内首创的;(三)高风险的;(四)对社会伦理道德有重大影响的;(五)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技术项目。
卫生部根据医学科学的发展和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目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增加需要按本办法管理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并报卫生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将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诊断、治疗技术项目列入省级特殊医疗技术目录。
第七条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指南,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评价第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应当具备相应的临床应用能力;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能力,实行第三方评价制度。
第九条 下列单位负责卫生部公布的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的评价工作:(一)中华医学会;(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三)中国医师协会;(四)卫生部确定的其它学会或者协会。
第十条 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承担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单位简称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主要技术人员是依法在本单位执业注册的人员;(二)有与开展的特殊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条件;(三)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四)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该项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二)该项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该项技术目前国内外的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价方法,与其他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三)开展该项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设备、设施、其他相应辅助支持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四)其他需要研究和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出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申请:(一)申请的特殊医疗技术已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二)申请的特殊医疗技术距上次未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三)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特殊医疗技术目录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接到评价申请后,应当公布申请单位名称、申请时间、拟临床应用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等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参加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专家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评价所需要的良好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程序和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完成对医疗机构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科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对评价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十七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不得向医疗机构提出与评价活动无关的要求,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评价活动的客观、公正、科学产生影响的资助。
医疗机构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或者参加评价的专家赠送财物的,三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八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具有与评价相关的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并建立内部责任制度,保证评价工作的有效实施。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的每次评价结果都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其业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通过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后,应当在180天内向负责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服务供需情况以及评价结论,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进行诊疗科目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
对符合规定的,在其诊疗科目登记中注明临床应用的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科目中未注明的特殊医疗技术。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保障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性、应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况评估;医疗机构应当自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通报该项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的例数、适应症掌握情况、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等内容;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负责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销该项特殊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一)开展该项技术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或者主要设备、设施及其他关键辅助支持条件发生变化的;(二)该项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中止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及时报告负责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出具评价报告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一)发生与该项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的;(二)发现该项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三)发现该项技术存在伦理道德缺陷的;(四)该项技术应用效果不确切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该项特殊医疗技术或者医疗机构开展该项特殊医疗技术的能力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告卫生部和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复核报告后,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专家进行论证,及时做出恢复、暂停或者取消该项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临床应用能力评价:(一)临床应用的特殊医疗技术需要改变技术路线关键环节的;(二)核准登记后1年内没有开展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的;(三)拟恢复开展已经中止临床应用1年以上的特殊医疗技术的。
第二十六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特殊医疗技术的有因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存在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医疗机构暂停临床应用该特殊医疗技术,并向卫生部和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的建议,暂停临床应用该特殊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终止该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该特殊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卫生行政部门在听证会后90天内没有作出终止决定的,医疗机构可以恢复该项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应用满三年的特殊医疗技术,应当向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提交该项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情况报告;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接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报告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份向确定其承担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年度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报告;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年度报告的,自动失去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的资格。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撤销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职务,没有行政职务的,给予其它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停止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中止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或者没有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报告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重新申请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暂停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六)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特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在评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确定其承担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卫生行政部门5年内不得再确定其承担评价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的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5年内不得再聘任其参加评价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评价单位资格:(一)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的;(二)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或者胜任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工作的;(三)严重违反评价程序的;(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