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
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已婚士官群体,提高他们的工作表现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以下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一、婚假制度1. 已婚士官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享受7天婚假。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不得参与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2. 已婚士官可根据个人需求,在婚假期间申请延长假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延长婚假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3. 婚假期间,已婚士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并不会影响工资结算。
二、住房补贴1. 已婚士官可申请住房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
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区分,一般情况下,补贴标准与已婚士官的军衔相对应。
2. 只有已婚士官的配偶共同居住的房屋才能申请住房补贴。
已婚士官需要向上级单位提供与配偶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等。
三、家庭医疗保险1. 已婚士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军队提供的免费家庭医疗保险。
已婚士官需要在配偶和子女出生后及时办理相关医疗保险手续,确保医疗保险的有效性。
2. 已婚士官在享受家庭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积极参加相关健康检查和体检,并及时汇报检查结果。
四、休假制度1. 已婚士官每年享受一定数量的休假天数,具体天数根据士官的军衔和工作年限进行划分。
已婚士官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申请休假,并在休假期间做好个人安排。
2. 已婚士官在休假期间,如遇工作需要,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安排及时回到岗位上。
五、家庭支持1. 已婚士官可通过上级单位申请一定金额的家庭经济援助,用于解决家庭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援助额度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已婚士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享受免费的教育、医疗等基本福利,并优先参与军队相关活动和项目。
总之,这些最新已婚士官管理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照顾已婚士官群体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满意度。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希望能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已婚士官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同时,在家庭生活方面,我们也希望能够给予他们全方位的支持和关爱,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队伍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士官的选拔、培养、任用、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并确保士官队伍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士官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士官的选拔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文化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士官的综合素质符合要求。
2. 士官的选拔程序:明确选拔士官的程序和标准,包括考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的要求,以确保选拔过程公正公平。
3. 士官的培养和教育:包括士官学校的教育计划、培训项目、教学方法等内容,旨在提高士官的专业素质和领导能力。
4. 士官的任用和晋升:规定士官的职位安排和晋升标准,以激励士官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5. 士官的待遇和福利:确定士官的薪酬、福利待遇和保障措施,如住房、医疗、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6. 士官的纪律和权益:明确士官的纪律要求和职责义务,保障士官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士官管理规定是对士官队伍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旨在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士官的整体素质,确保军队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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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生的管理制度范文
士官生的管理制度范文士官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士官生的管理,培养他们艰苦奋斗、顽强拼搏、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条例》以及班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士官生管理制度。
第二条士官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坚力量,是军队事业的希望和未来,他们必须以高度的纪律性和责任感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第三条士官生应严守军人的铁律,在紧张训练和艰苦工作中锻造自己,为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奋斗。
第二章士官学员的选拔和管理第四条士官学员的选拔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以及政治表现、综合素质和体能考核为依据进行。
第五条士官学员必须具备政治坚定、纪律严明、能吃苦耐劳、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士官学员的管理应当按照依法管理、以人为本、政治教育与技术训练相结合、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士官学员的考试成绩和表现将作为选拔晋级、奖惩、评优评先和晋升等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士官学员被确定为毕业退伍时,在政治、理论、体育、综合等方面均需达到合格标准。
第九条士官学员因出勤率低、违反军纪等原因,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士官生的军事训练第十条士官生将参加严格的军事训练,要求身体素质和军事技能达到一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军事训练包括体能训练、战术训练、枪械射击、野外生存等内容,必须按照军事训练计划和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士官生要服从军事训练的各项安排和要求,严格遵守训练纪律和安全规定,保证训练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士官生的军事训练成绩将作为其评定、晋级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士官生的学习和思想教育第十四条士官生的学习任务是研究专业课程、军事理论和军事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士官生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照学习计划和要求进行学习,做到刻苦钻研、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士官生要进行阶段性的考试和模拟训练,以检验学习效果和掌握程度。
第十七条士官生要关心国家大事和军队事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来源:中国政府网作者:时间:2010-07-28 17:12:48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结合支队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士官的管理分工。 支队司令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按照职能 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负责士官的使用范围、编配标准、拟选、选拔、培 训、调配、惩处、警衔授予与晋升、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按义 务兵退伍、复员、专业退休)等工作。 (二)政治处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恋爱、 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救济和抚恤优待工作,以及劳动教养以上处 罚和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处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标准、住 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子女医疗等 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部、政治 处、后勤处有关业务科室分别负责。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 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 业技能,从事本专业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 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或取 得相应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
(四)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 和管理能力,岗位能力鉴定以支队呈训单位根据培训考核成绩为准。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当在本衔级各个年 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训练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或及格以上。
第七条 直接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在本衔级服役期内,符合选 取条件且年度考评称职以上、未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本人自 愿留队继续服役的下列人员可以直接选取或晋升警衔:
(一)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
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 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最新_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令、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义务兵和士官转业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
士官管理规定是指对士官进行日常管理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士官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条令,忠诚于党和人民,服从命令,执行任务。
第二条:士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士官应当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能够完成任务。
在技战术、军事科学和军事技术等方面,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水平。
第四条:士官应当具备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在工作中,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协助上级完成任务,有效地组织和指导下级工作。
第五条:士官应当具备良好的纪律意识和作风,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军事指挥,不得违反军事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士官应当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在非公务活动中,应当注重形象,端正言行。
第七条:士官应当对待下级士兵关心、支持、帮助,做到以身作则、勤勉敬业,保障下级士兵的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士官应当注重个人修养,保持身心健康,不得有精神不正常、行为异常等情况,必要时应当接受体检和心理辅导。
第九条:士官应当遵守军营规章制度,保护军营环境,不得污染和破坏军营环境,不得随意倒垃圾和污水。
第十条:对于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这是一些士官管理规定的内容,对士官进行约束和规范,以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军队的要求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制定了新士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
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士官的选取、晋升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一)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士官管理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二○○一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
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
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
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武器装备,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硬本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
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二)能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新)
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
2023年关于士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士官队伍的管理,提高士官的整体素质,规范士官的行为举止,根据我国军队发展需要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中坚力量,在军事斗争中居于重要岗位。
士官必须具备高度纪律性、忠诚性、战斗力和素质的要求。
第四条士官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军,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条士官管理工作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好选拔、培训、使用和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士官管理工作要加强士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士官的忠诚、纪律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士官选拔与培训第七条士官的选拔标准要坚持党和军队的要求,注重士官的思想品德、军事素质、身体条件和职业潜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八条士官的选拔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第九条士官的培训要着重培养士官的战斗能力和指挥能力,注重实战化、综合化、系统化的培训。
第十条士官的培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士官的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提高士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士官的培训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士官的忠诚、纪律性和战斗力,在思想上、行为上严格要求。
第三章士官使用与调动第十二条士官的使用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士官的职业特长和个人才干。
第十三条士官的使用要根据官兵比例、战斗力需求和岗位要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合理调动士官,确保岗位的需要和士官的个人发展相结合。
第十四条士官的干部管理要注重选拔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
减少不合格和不称职的干部,确保士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章士官考核与评价第十五条士官的考核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综合评价士官的表现和成绩。
第十六条士官的考核要注重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实际,全面评价士官的能力、业绩和操守。
第十七条士官的考核要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倡导学习先进、互相学习、共同提高的精神。
士官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九、附则
1. 本规定由士官学校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士官学校作为培养军队士官的重要基地,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旨在提高士官人才培养质量,为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全体学生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努力成为一名优秀的士官人才。
一、总则
为规范士官学校学生的管理,培养德才兼备的士官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士官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选拔
1. 入学条件: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自愿从事军队士官职业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士官学校招生考试。
2. 选拔程序: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录取。
3.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军容风纪,不得佩戴非军服标志。
五、课程设置与教学
1. 士官学校设置政治理论、军事理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实践技能等课程。
2. 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实践操作、军事训练相结合。
3. 学生应积极参加各项教学活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六、考核与评价
1. 学生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和毕业考核。
三、学籍管理
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2. 学籍变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转学、退学,需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3. 学籍保留:因故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可保留学籍。
四、军事化理
1. 严格执行军事化管理,培养学生的纪律观念和集体主义精神。
2. 学生必须参加军事训练,严格遵守军事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3. 学生应诚实守信,不得舞弊,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令、军事和管理理论由警训科负责,专业理论由对口业务科负责。军事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警训科制定,专业技能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由对 口业务科制定。军事和专业实操考核实行现场亮分。
2、考核方法。文化理论考核、初级士官的军事、专业实操考核由 支队统一组织实施,中级士官由总队对口业务处组织实施,高级士官考 核工作按照部局统一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审批权限。士官选取和警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 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执行:
(一)选取初级士官由支队批准;中级士官由总队批准;高级士官 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批准。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支队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警 士长由总队主官批准,三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官批准,二级 警士长、一级警士长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提出警衔授予意见后,报公安 部批准。
官,原则上不得于满服役期当年下达正副班长的任职命令。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士官的选拔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和晋升高一级警衔,应 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 下列要求:
(一)选取为初级士官,必须经过支队拟选士官培训。未经培训的 义务兵不得选取为士官。拟选初级士官主要从第二年的优秀义务兵中选 调,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九条 不得选取和晋升警衔的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选 取士官或晋升警衔:
(一)不向组织递交个人申请的。 (二)群众评议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基层党组织书面提出不予推荐意见的。 (四)无故未参加士官选取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五)本衔级服役期内受过行政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本衔级服役期内发生所规定的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七)本衔级服役期内,士官年度考评一次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八)参加总队以上单位士官选取前综合考试专业理论成绩低于30 分的。 (九)身体患有疾病,经支队卫生队出具证明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 役的。 (十)年度军事考核不达标经补考仍不达标的。 (十一)机关不得违规干涉基层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选取、晋升 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基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取,违者取消被选取人 选取、晋升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士官选取的程序。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 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写明本人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适合部队工 作。 (二)基层推荐。由本人所在单位召开武警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 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 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 究,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预选对象。同一岗位申 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差额推荐。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 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 (三)机关考核。支队按照士官编配标准和结构比例,由支队对拟 选取晋升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选取晋升人员名单。 (四)选前公示。一是推荐选取晋升对象的公示。支队在确定选取 晋升的推荐对象后,在支队范围内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确定 选取晋升对象名单。二是选取晋升名单的公示。选取前综合考评结束 后,支队推荐选取、晋升名单,报总队审核后,选取初级士官和晋升中 士的由支队进行公示,晋升高级士官由总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 公示期满后确定选取晋升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司令部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
士官管理规定罗淦筹
第四章培训第二十一条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
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二年。
第二十二条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系。
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
第二十三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
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队或者地方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级)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五章教育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支队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七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八条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
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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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为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制定了新士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编制员额的规定。
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编制士官的单位,不得超编制员额配备使用士官。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服役等级和服役年限规定,坚持逐级遴选,梯次配备。
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以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
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和经过各级各类训练机构培训的士官,应当配备到对口专业岗位。
士官的任职命令必须按照编制岗位下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必须与任职命令相一致。
第十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一条机关及其勤务保障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士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日。
严禁将士官借用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第十二条士官因工作需要,拟代理干部职务2个月以上的,应当填写《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后,由政治机关下达代职通知。
《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
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程序和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士官在调入单位接收前发生的问题,由调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调整专业岗位。
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写《士官调整专业岗位审批表》,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审批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
第三章选拔第十五条士官选取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依据编制和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士官选取的年度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配备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团(旅)级单位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将上级下达的士官选取指标一次性分配到基层单位,并对基层单位士官选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取为各级士官,应当经过相应培训。
(二)选取为中级、高级士官,应当分别具备高中(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并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
(四)选取为指挥管理士官和指挥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五)选取为高一级士官,应当在本级各个年度考评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义务兵士官学员服现役满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选取为士官。
第十八条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一)在本级服现役期内,获得国家或者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级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二)选取考评和在本级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成绩均达到优秀的。
(三)经过院校或者总部、大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半年以上培训并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任指挥管理或者指挥技术士官的。
经过军队院校培训1年以上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考评称职的应当重点保留。
第十九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在选取工作开始前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基层推荐。
由军人委员会组织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形式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
基层党支部根据群众评议结果,依据本单位选取指标、选取条件和申请人服现役期内各个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集体研究,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推荐对象。
同一岗位申请选取的对象较多时,可以排列先后顺序差额推荐。
(三)机关考评。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推荐对象进行选取考评,择优提出预选对象名单。
高级士官选取前,审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专业考评。
(四)选前公示。
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预选对象的群众评议结果、考评成绩、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拟选取专业岗位以及编制等级等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范围为:初级士官在营连级单位,中级士官在团(旅)级单位,高级士官在师(旅)级单位。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组织审批。
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提出士官选取方案,按照士官注册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核后,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第二十条各级对批准选取的士官,应当逐级上报至总参谋部主管部门进行注册认证,由团(旅)级单位打印《士官注册登记表》,加盖相关印章后装入士官本人档案,作为确认士官身份和级别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结合士官选取工作进行,由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以同一命令下达。
(二)晋升中士、四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基层党支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填写《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逐级报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后,下达军衔晋升命令。
第二十二条士官选取和授予、晋升军衔一般结合当年士兵退役工作进行。
参加短期培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涉及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送训单位按照上述时间办理。
入院校学习1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士官或者晋升军衔的,由培训单位办理。
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推迟办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的,由所在单位逐级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批准,选取或者晋升军衔起算时间统一为当年全军士官选取或者晋升军衔时间。
第二十三条士官选取和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分别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一)选取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批准前应当逐级上报总参谋部主管部门审核。
(二)授予或者晋升下士、中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级军士长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和军衔的授予、晋升,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
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以及军衔授予、晋升,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培训第二十四条士官培训必须坚持紧贴岗位需求、突出专业技能、区分层次对象、实施归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计划、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士官培训按照性质分为资格培训和升级培训。
资格培训根据岗位任职需要,主要进行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或者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升级培训主要进行与高一级士官能力素质要求相适应的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士官首次选取或者担任新的职务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
指挥管理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3个月。
指挥技术和专业技术士官中,初等职业技术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1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5个月左右;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2年的义务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1年以上。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应当进行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时间为4个月。
普通岗位士官以在岗培训为主。
初级士官选取中级士官、中级士官选取高级士官前,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士官的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由院校承担;初等职业技术培训根据专业技术复杂程度,分别由各级训练机构承训;普通岗位士官的在岗培训由部队组织。
第二十七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开设专业的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培训,或者送军队、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时,应当组织士官进行新装备专业培训。
新装备专业培训,主要由军队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工厂、科研单位、地方院校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战斗力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依托军队和地方教育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在职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