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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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4第2页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构设置、职责划分、岗位设置、薪酬绩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培训管理、考勤管理、职级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等人力资源相关制度。

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公司项目前期管理、投资决策制度、融资管理相关制度等。

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公司组建等相关经营管理制度。

计划财务部:负责预算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审计管理等财务相关专业制度。

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管理相关制度。

第十条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文件审批、文件编号、打印下发、整理建档等。

第三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十二条制度的起草、修改、审核、发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实际、执行有效的原则。

第一节制度的提出

第十三条根据管理的需要,由公司领导或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制度起草的报告,报请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开展制定工作。

第十四条各归口部门提出需要起草的制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制度的依据;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二节制度的起草

第十五条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第十六条公司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

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七条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综合办公室及公司法律顾问审查,起草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关键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及法律顾问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

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征求意见。制度在初稿编制完成后,都必须在公司相关单位范围内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必须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一条前期研讨。若为了工作方便,提高效率,可以组织与制度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研讨结果,而不再另行征求意见(“会议纪要”可代替“征求意见单”)。

第二十二条制度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采纳反馈意见情况;与其他专业制度的衔接情况;制度重要程度的判定是否正确;制度编写格式是否规范;有无征求意见单(或相应会议纪要);有无制度履历表4等方面。凡

未征求意见或经综合办公室及公司法律顾问初审的制度,不得提交公司领导审定或会签。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管理层审阅,并协助召集董事长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制度是否符合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四)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并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公司综合办公室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印刷。

第三节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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