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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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波 YY 讲民法 5:三大本五十题(下)

段波 YY 讲民法 5:三大本五十题(下)

段波YY讲民法5:三大本五十题(下)1.下列关于权利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有:A。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所有权的存续期间最长为70年,超过70年的部分无效B。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租赁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为不定期租赁C。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保证期间最长为两年,超过部分无效D。

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为30年,超过部分无效2.下列关于所有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

处分权能不得与所有权相分离B。

物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C。

国家对国家出资的企业享有国家所有权D。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仅仅限于生活资料3.下列关于业主人数的计算,说法正确的有:A。

认定业主人数,应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B。

每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C。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按照一人计算D。

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4.下列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有:A。

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之间的关系;相邻不动产的使用人之间不能发生相邻关系B。

甲乙两村位于同一条河流的上下游,其用水排水关系适用地役权而非相邻关系的规定C。

相邻关系体现了财产权利之间的合理延伸与必要限制D。

处理相邻关系,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5.下列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殊制度,说法不正确的有:A。

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他物权不能善意取得B。

埋藏物和隐藏物为无主物,归国家所有C。

附合包括动产和动产的附合、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以及不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合三种情况D。

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因而我国公民不得依先占而取得物权6.下列关于共有的说法不正确的有:A。

按份共有人擅自将共有物出卖于他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发生善意取得B。

按份共有人可以抛弃共有份额,被抛弃的份额成为无主份额,可由第三人因先占而取得。

C。

基于夫妻关系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基于其他家庭关系的共有为按份共有。

D。

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仍然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给对方以适当的补偿。

段波YY讲民法2012—015: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

段波YY讲民法2012—015: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2—015)侵权责任法十大疑难问题小结一、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6条、7条)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和公平原则为例外,其中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例外。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四要件,客观方面之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之过错。

(构成侵权——必须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为三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不需要过错)公平责任原则(23、24、33)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是:誰主张,谁举证(无论过错还是无过错责任)即原告必须举证出全部构成要件。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一样,但过错这个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第六条第二款),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被告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举证不能,推定过错成立——侵权成立;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过错责任:四个要件——均由原告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原告败诉。

过错推定责任:四个要件——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被告证明无过错。

(被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三要件(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原告承担全部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完整版

段波民法金题一句话考点汇总版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效力待定时,相对人有催告权;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2.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一般情况下可以恢复,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除外;3.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以一步到位直接找法院指定,也可以两步到位,先找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不服的再找法院;监护人经法院指定不得自行变更;非为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无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在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撤销现在监护人的资格。

5.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的基础上,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再需要申请顺序,有人请求宣告死亡,有人请求宣告失踪,则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宣告死亡,死亡时间溯及既往;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只要配偶有了第二次婚姻,无论如何婚姻不能自行恢复。

6.自然人与法人都有人格权,但是法人的人格权有限,其只有名称、名誉、荣誉三项人格权;自然人有精神损害赔偿权,法人没有;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相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

7.公司股东尽到出资义务后,无补充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不在于是否赚钱,而在于是否分钱;只有营利法人和捐助法人的设立需登记。

8.具有人格意义的物件毁损、灭失,侵犯的是财产权,但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冒名顶替会产生侵犯他人姓名权的问题。

9.民法上的抗辩权有三类:一是时效抗辩,二是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三是合同履行抗辩。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博主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最新段波民刑先修民法背诵版讲义汇总

最新段波民刑先修民法背诵版讲义汇总

2012段波民刑先修民法背诵版讲义一、法律事实体系2.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法律事实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混合如果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3.ABCD)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A。

我跪着向天祈祷、给我勇气面对一切好不好B。

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C。

吃我的给我吐出来,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D。

(这个可以有。

)这个真没有E。

给我一杯忘情水,还你一颗定心丸4.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人可以因创作而取得著作权。

6.78.非法的民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9.满足全部三项要件者,该民事行为生效,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中所追求的权利意图得到法律的认可;如上述三项要件有一项或者几项不达标,则为非法民事行为,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10.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①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能力范围之外的单方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抛弃价值较大的物品等);②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和单方行为均无效(纯获利益行为、小型化、定型化的行为除外)。

段波YY讲民法2012—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

段波YY讲民法2012—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

段波YY讲民法2012—016:条分缕析篇重点法条解读五十题之合同法总则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之父新买一套商品房,张某估计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就在附近买了一个停车位,后张父突然去世遗嘱中指定新房留给张某,旧房留给张某的母亲,则对于张某订立的关于停车位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无效行为,因为张某购停车场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B.是可撤销行为,因为张某对于购买停车位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大的D.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是否取得旧房所有权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解答:1.买情侣装,货到当天分手,能不能作为合同目的不达到而解除合同;2.为了喂鸡,买了鸡饲料,结果鸡窝失火,小鸡全死了,此合同成立否;3.为了吃西瓜,买了水果刀,结果西瓜碎了,问水果刀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以上所有的例子的考点都是:合同的动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动机不同于合同的目的。

买到情侣装,买到鸡饲料,买到水果刀,这些是合同目的;而为什么买这些东西,是合同动机。

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的动机消灭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A正确。

2.甲在上大学期间学习不用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因此决定先参加司法考试。

甲的爷爷乙为了激励甲,便向甲许诺:若今年通过司法考试,赠你2万元作为你去国外旅游的费用。

乙立字据一份,希望甲能安心。

后来,甲刻苦学习,通过了司法考试。

成绩公布之后,甲要求乙履行诺言,但此时乙认为当初只是为了激励甲,并无赠与之意,不予给付。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享有撤销权,可以不支付2万元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本案中乙立下字据,赠与合同成立,应交付2万元C.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本案最终合同尚未成立,故乙可不交付D.假如乙没有立字据,则可以不予交付,但是乙立有字据,书面赠与不得撤销,故乙应交付许诺的2万元解答:合同法186条(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意味着动产的交付之前,不动产的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十题(上)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十题(上)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题(上)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基础知识五⼗题(上)1.甲、⼄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个⽉,⽉租⾦800元。

期满前3天,甲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当时不置可否。

期满⼀个星期,⼄通知甲搬出该房。

甲认为⾃⼰已经向⼄提出续租该房屋且已继续住了⼀个星期,故拒绝了⼄的要求,请问甲的要求成⽴与否?A.成⽴,因⼄已默认甲的续租⾏为B.不成⽴,因⼄虽未拒绝甲的续租要求,但也未同意甲的续租要求C.成⽴,⼄对甲的续租事实的默认已构成承诺D.不成⽴,虽然⼄未表⽰反对,但甲、⼄未就租⾦进⼀步商量,故甲的要求不成⽴2.下列不是民事法律⾏为的有?A.母鸡下蛋B.长江流域发⼤⽔C.某甲捡到⼿机D.王⽼师业余时间完成了⼀部⼩说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为的判断,正确的有:A.甲在⼄外出之际帮⼄收割⼩麦,是⼀种意思表⽰。

B.要约是⼀种民事法律⾏为。

C.订⽴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

D.附条件的赠与是⼀种有偿法律⾏为。

4.甲县⼈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向⼄建⾏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建⾏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民法院起诉。

该贷款性质如何?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应属于政府⾏政⾏为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什么?A.运送⾏为 B.货物C.运费 D.运输⼯具6.孙某将⾃⼰的住房⼀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的朋友赵某,⽉租⾦1000元。

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兴,但表⽰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同意的⾏为⾏使的是什么权利?A.⽀配权 B.形成权C.请求权 D.抗辩权7.甲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购买钢材50吨,每吨2000元,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个⽉交货、付款。

2012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学习001

2012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学习001

知识点一至十一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行为、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关键】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了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辅助人;2.法院是关键;3. 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一方为法院,另外一方为其他主体,例如,起诉是诉讼行为、起诉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4.法院的内部行为,如法院内部的案情请示、汇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如聘请律师,都不是民事诉讼行为,所形成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关键】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这是标准时。

标准时以前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1991年民事诉讼法,标准时后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2008年民事诉讼法。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关键】保障平等的方式有两个:当事人双方相同的权利与对等的权利。

四、处分原则【关键】1.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的裁判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要么全部支持,要么全部驳回,要么部分支持。

2.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表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尊重就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表现。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遇到这条红线时处分原则无效“涉及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禁止性规定”。

申请撤诉、申请撤回上诉、调解、自认等均不得与这条红线触碰。

4.下列案件通常被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身份关系诉讼、婚姻效力诉讼。

★【例题·单选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答疑编号5018650101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012年民法真题解析解析

2012年民法真题解析解析

2012年民法真题解析一、单选1、【答案】D【考点】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解析】①《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此条规范的含义是: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支付金钱债务的,除非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金钱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该支付金钱的债务。

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能够冲毁商品房的洪水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但是,该不可抗力对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不生影响。

因为,张某的行为发生三方面的法律关系:(a)张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b)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c)张某与银行间的抵押关系。

张某购买的房屋被洪水冲毁,仅与房屋买卖合同有关,而与张某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当然,对房屋抵押权也会产生影响,此时,适用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

③综上,张某对银行负有支付金钱的债务,张某虽生活困难,但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张某应继续向银行履行支付金钱的债务。

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2、【答案】B【考点】法人的分类【解析】①依照成立的依据,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②按照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以人的结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社团法人(如企业、公司、学校);以目的财产为基础成立的法人为财团法人(如基金会法人)。

③按照成立的目的,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如公司);不以将法人经营所得分配给成员为目的,而是以从事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中国法学会);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为中间法人(如房地产协会)。

段波微信一天一小段2013528

段波微信一天一小段2013528

十二年民法真题要点概括001(感谢@猿题库司法考试提供十二年真题平台数据)以下要点根据03—3—34、04—3—01、05—3—58、08—3—51、09—3—01整理而成1.支配权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对应作为和不作为义务2.支配权可以表意行为行使也可以事实行为行使,形成权只能以表意行为行使3.形成权可以明示行使,也可以默示行使4.撤销权原则上诉讼行使,例外通知行使(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5.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6.除斥期间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7.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以债权为代表的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8.对人身权的侵害所产生的侵权之债仍然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50要点概括公司法公司法考点浓缩50句——001<由段波老师商法讲义浓缩整理而成,段波老师原创>001:公司法有两条主线:第一条,在横向关系上,由股东和公司以及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组成——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建立在财产权换股权和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只要股东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就可以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由公司以独立人格直接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此时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第二条,在纵向关系上,以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为主线,以治理结构为核心,兼顾其中的股东利益(如剩余财产分配、各类股东诉讼等)以及债权人保护(如减资、合并中的通知公告和清偿担保义务等)疑难真题每日练(本栏目由猿题库独家提供)即日起,猿题库为大家提供过去24小时内全网用户上万次答题中错误率最高的真每天挑战难题,提高应试水平,首期从民法和商经两大学科开始。

民法:2008年延考卷三第60题(过去24小时猿题库这道题的错误率为96%)(多选题)王某立有遗嘱,表示将遗产50万元留给妹妹甲,但此款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大学生。

王某死后,甲取得王某的50万元遗产,但并未履行资助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2012民法核心考点精华背诵版

2012民法核心考点精华背诵版

核心考点 6.监护(考得比较简单)
《民法通则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 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注意“有关组织指定”这个前置程序,即监护人选之争不能直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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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之 核心考点+口袋法条+图解民法+评注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
[核心考点+口袋法条+图解民法+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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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这是一个纯理论考点, 通常问哪些情况成立法律关系, 或哪些情况下甲有权请求乙赔偿 等等, 重在区分法律事实与好意施惠等非法律事实。 做这类题目时不要过分较真, 不要死抠, 你只需问自己,一旦发生这些事,通常情况下你是否会想到去法院告对方,也即双方当事人 在此场合是否会有权利义务之期待。 还需注意: 好意施惠本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引发法律关系, 但是在好意施惠过程中若 有其他因素的加入,该因素有可能引发法律关系(常见者如:顺路搭车过程中车被追尾或开 车人违章驾驶而导致搭车人受有损害、或请人喝酒过程中灌酒致对方损害等) 。
核心考点 2.权利分类
这也是一个理论考点,常考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相对权。
权利种类 请求权 内 容 权 利 之 实 现 需有 义 务人之给付行为 权 利 之 实 现 只需 直 接支配客体即可 单 方 意 思 表 示即 能 变动法律关系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占有保护之返还原物请求权 典型者如物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注 意:侵害支配权将引发停止侵害、请求 赔偿等请求权) 。 典型者如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 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债务免 除等 合同法三大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而非否 定请求权 抗辩(最常考) ;先履行抗辩。 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 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不考 适用除斥期间 (但适用除斥 期间的并不一定是形成权, 如占有保护请求权) 无时效限制 类 型 时效与期间 适用诉讼时效 无时效限制 适用 1 年除斥期间

2012司法测试《民法总论》习题和答案1

2012司法测试《民法总论》习题和答案1

2012司法测试《民法总论》习题和答案1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A、李某就出卖自己的旧汽车与张某达成协议B、王某将李某打伤C、小张每天坚持踢一个小时的足球D、80岁的老张因病去世2、撤销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3.张家为其孙子张明的出生日期犯愁。

由于是超生,张明出生时没敢报户口。

其母记得是8月27日,邻居家李婆婆说记得清清楚楚是8月28日那天下午,当时一声雷响,乡医疗所传来孩子响亮的哭声,而乡医疗所的接生记录簿上却记载着孩子出生于8月29日,乡医疗所的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依法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为()。

A8月27日 B8月28日 C8月29日 D8月30日4、 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5.甲因为意外事故于1996年5月9日下落不明,则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于()起申请其为宣告死亡人。

A1998年5月9日 B1998年5月10日 C2000年5月9日 D2000年5月10日6.甲委托乙代签合同,乙因病征得甲同意后又委托了丁代签合同,则甲、丁是()A共同代理 B单独代理 C再代理 D法定代理7.李某单位今年盖了一批房,他估计自己可分到一套三居室,于是就按房间的面积事先购置了地毯,但最后分房时他未分到。

李某购买地毯的行为是:()A无效行为 B可撤销行为 C效力未定行为 D有效行为8.甲厂业务员邓某带该厂空白委托书与乙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货到后甲厂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厂业务员邓某的行为属于()A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B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D有权代理,合同无效9.甲租用乙的房屋,半年后甲拒付租金,乙请求甲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A1年 B2年 C4年 D6个月10.法人、个体工商户享有人身权,在法律上表现为他们可以享有()A姓名权和荣誉权 B名称权和债权 C名誉权和经营权D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11、下列关于我国民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2年司考段波老师护航题目及答案解析

2012年司考段波老师护航题目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王小帅上班途中拾得一个皮包,内装发票、现金等财物。

王小帅在现场等候了一会儿,未见失主,就携包上班。

次日王小帅见报纸上登了一则启事,写明“如有拾得者,酬谢2千元”。

王小帅见失主所寻找的正是自己拾得的皮包,便将皮包返还给失主。

但在王小帅向失主请求酬金时,被失主拒绝。

依《物权法》的规定,王小帅应当享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 )A.无偿归还拾得物,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B.无偿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但无权获得报酬C.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给予报酬,但无权要求失主偿还因此支出的费用D.归还拾得物,有权要求失主支付2千元的酬金答案:D考点: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讲解:《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据此,王小帅有义务归还原物,但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时,因为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王小帅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其承诺的报酬。

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2.甲公司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两年前欠乙100万元,一年前欠丙100万元,半年前欠丁100万元,但甲丁签订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丁就该楼房售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乙丙只:能就该楼房的售卖款清偿丁后的剩余部分按照债权比例分配C.乙丙可以以该楼房抵押侵害自己债权为由主张该楼房抵押无效D.乙的债权与丙的债权的实现顺序相同答案:C考点:抵押权的设定讲解: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的实现顺序处于同一顺序。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存在时,物权的实现优先于债权。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重点法条精讲

2012年民法重点法条精讲讲义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一、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还有广义上与狭义、形式的与实质的民法之分。

《民法通则》在我国也属于形式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因此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平等主体,二是人身关系,三是财产关系。

(一)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判断。

有国家未必不是平等主体;有合同未必是平等主体例: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D )A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 .无效民事行为C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 .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财产关系——财产权财产归属秩序:物权;财产流转秩序:债权 (三)人身关系——人身权判断标准:1是否具有财产内容;2是否与主体相分离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人身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自由性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应有民法调整的是( C )A 某市人民政府罢免该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B 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C 甲乙两村因某块土地的归属发生纠纷D 专利局对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二)民法的渊源h tt p://an dy ou 88.t ao ba o.co m《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012年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2012年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

2012年国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部分【重点法条】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

段波YY讲民法2012—006:经典真题五十题(中)下载打印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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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二:经典真题三十题(中)重要提示:从2012年起,段波YY讲民法系列公益讲座提前至每晚上八点举行●【历年试题】07—3—94~96,不定选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历年试题】08—3—94~96,不定选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下列各题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4,不定选)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5,不定选)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6,不定选)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历年试题】09—3—91~93,不定选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段波YY讲民法2012—004:基础知识五十题(下)下载版

段波YY讲民法2012—004:基础知识五十题(下)下载版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二:基础知识五十题(下)(由于韩友谊和季宏两位老师将在本周五(12月16日)晚上八点莅临YY频道讲解如何利用真题,故本讲义将顺延至在12月23号晚上八点半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债权2.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

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3.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4.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D.在同一债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5.某工厂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年,由甲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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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
重点法条五十题(一)(3月3日晚上和明师论坛合并进行)
一、单选
1.某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开展了“人狮合影”,活动,将驯养好的狮子用固定的锁
链锁在围栏上,游客可以自行凭其喜好在狮子上摆出多种姿势与狮子合影。

甲与狮子合影并
抚摸狮子头部金毛时,狮子突然挣脱锁链,咬伤甲某,并抓破衣物,摔坏眼镜一副。

对各方
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动物园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即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
B.驯兽师驯养狮子不合格,导致狮子咬人,应负主要责任
C.狮子属于危险性动物,甲某抚摸狮子的头部金毛,导致其被咬伤,甲某存在过错,
应自行承担责任
D.动物园举办“人狮合影”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
报应,快哉快哉!”
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
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

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
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
3.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乙的活动基本上不加
看管。

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
石头划伤多处,共花修理费用4000元。

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元。

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
A.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D.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
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
锁将小门锁住了。

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

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

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
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
臂截肢。

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的损失由甲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
C.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5.关于以下几种特殊侵权,表述正确的是:( )
A.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经调查,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B.某公园组织元旦游园赏灯会,严格控制了入场人数并进行相应安检,在活动过程中两游人因言语不和大打出手,致使旁边游客的相机落入水中受损。

因该损失是在公园内参加该活动时造成,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应由公园承担侵权责任
C.周某因天气炎热,从商场购买一制冷空调,初次使用时发生爆炸造成人身损害,因周某无法判断爆炸原因,仅能凭购物小票向商场请求赔偿
D.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应由某研究所承担
6.某日清晨,甲出门遛狗。

甲的狗看见马路对面草坪上乙的小狗,即挣脱甲向马路对面冲去,却不料在路中央被汽车当场撞死。

经查,汽车司机丙正常行驶,车况良好,当时发现甲的狗时急忙刹车,仍然没有能够避免将狗撞死。

同时,丙免费搭载了单位同事丁,因紧急刹车造成丁轻伤,花去医疗费3000元。

对于甲的狗被撞死以及丁受伤的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要求丙赔偿狗的损失,因为狗是丙撞死的
B.丁可以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丁可以向丙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丙赔偿3000元医疗费
D.甲应当对丁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
7.杜文生8岁的儿子在校上学期间,因与同学发生口角将潘晓云打伤,潘晓云花去医药费近万元。

关于这一损失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杜文生承担,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B.由学校全部承担
C.学校和杜文生承担连带责任
D.杜文生和潘晓云的监护人分担
8.甲(男)乙(女)在某小区相依散步,突然被某楼层抛掷的垃圾砸中,乙受伤。

甲见状不禁开口大骂,该楼层的丙丁戊甚是生气,于是向甲扔硬物,结果甲被击伤。

经查证,该楼层居住着丙丁戊戌四家,戌家事发当日全部外出不在家,丙丁均随手扔甲的是烟灰缸,戊扔出的是手中正在吃的馒头。

经鉴定,甲的伤为烟灰缸之类的硬物所致,不是馒头,但也无法确定是丙丁中哪一个投的烟灰缸。

则依据侵权责任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以请求丙丁戊三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可以请求丙丁戊戌四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甲可以请求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只能请求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张美丽(患有晕血症)为一下岗女工,家境困难。

一日,张美丽骑自行车去父母家为儿子凑学费,路遇摊贩与城管兵戎相见、鲜血四溅,顿时张美丽失去控制,自行车撞伤了路边围观的李大娘,花去医疗费用700元。

关于本案,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李大娘700元的医疗费由张美丽赔偿
B.因张美丽无过错,故对李大娘的700元医疗费不承担责任
C.李大娘700元医疗费由张美丽适当补偿
D.张美丽不须承担李大娘的医疗费,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10.甲有三辆“本田”轿车,一辆借给好友乙使用,一辆被丙盗走,还有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一辆卖给了丁。

乙、丙、丁三人均因技术粗糙,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分别撞伤路人张
三、李四、王五。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张三的损失由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李四的损失由甲、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王五的损失由甲、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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