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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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25•【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为提升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司法理念、统一裁判尺度、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我们从近两年以来广东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犯罪案件中,精选出十个典型案例,在此发布。

内容如下:案例一:拒执九年“打游击”,回家建房终落网——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2008年2月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

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

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

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

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

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店铺北京7⽉21⽇电(记者李婧)今天,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等犯罪⾏为专项⾏动的情况,并发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执⾏⼈李x拖⽋债务,还购买宝马豪车,被判处拘役六个⽉。

被执⾏⼈郭x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被执⾏⼈李x军不仅不履⾏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并抢⾛执⾏⼈员的执法仪。

李x军因已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案例1孙x恩拒不执⾏判决、裁定案——被执⾏⼈拒不履⾏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基本案情孙x桂早年迁居⾹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孙x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

孙x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房两间、后⼩房两间及院落。

房屋建成后,经孙x桂许可,由孙x恩⼀家居住。

其后,当孙x桂打算回乡养⽼居住时,孙x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因产权问题发⽣争议。

2007年8⽉,孙x桂为此向霍邱县⼈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孙x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x桂。

判决⽣效后,孙x恩拒绝履⾏交付义务,孙x桂遂向霍邱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案后,霍邱县⼈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x恩在2012年6⽉30⽇前迁出房屋,但孙x恩不仅不履⾏,还威胁执⾏⼈员,使得案件执⾏陷⼊僵局。

2014年年初,孙x恩竟擅⾃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

因孙x恩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执⾏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1⽉8⽇,霍邱县⼈民法院对孙x恩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孙x恩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故意将⼈民法院⽣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的房屋拆除,致使执⾏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

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指被法院判决有罪或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故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治和社会秩序。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这一类犯罪行为。

案例一,张某因交通事故被判决支付赔偿金,但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一直逃避执行。

法院多次传唤,但张某始终不配合,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李某与他人签订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但到期后,李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甚至不接受法院的执行通知,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

案例三,王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他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和赡养费,但王某却拒不执行判决,导致子女生活困难,给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这些案例都是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法治。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加大法律的惩治力度,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我们也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和打击拒执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公民,不仅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权益,更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拒执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拒执罪的关注,从而减少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大典型案例案例1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扬民终字第002194号民事判决,判令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某返还位于高邮市郭集镇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含四台输送机、两台扒粮机、一台通风机和两台地磅)。

因吴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6年1月向高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针对双方当事人原系夫妻关系、矛盾尖锐情况,为实现案结事了,执行人员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到现场勘查,争取妥善解决此案,但被执行人吴某一直拒不配合,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16年5月26日下午,该院组织执行人员、法警十多人,对被执行人吴某的粮行仓库和设备实施排除妨碍,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兄弟、儿子、朋友等人围成“人墙”,堵在仓库门口,阻挡执行人员进入。

尽管执行人员多次劝说,但还是不予配合。

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能将被执行人吴某父亲安置在警车里。

吴某的兄弟一看到父亲被带上了警车,当即冲向警车,猛敲警车玻璃,并大喊:“爸,你跳下来,跳下来!”。

吴某的儿子死死咬住执行员的胳膊致其鲜血淋漓。

法院当即对吴某儿子予以拘留。

当晚,被执行人吴某的父亲将锁撬开,被执行人吴某再次强行占用上述仓库、设备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拒不迁出。

2016年11月17日吴某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2017年1月23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在公安机关对吴某刑事拘留期间,吴某的亲属配合法院,主动向陈某返还位于万民粮行的仓库和设备,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有能力履行义务拒不履行,并组织人员暴力阻碍执行,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违法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

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

一年来,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

全省各地法院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专项行动。

苏州、南通、盐城、常州等地法院联合公安检察部门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扬州中院开展“扬法护企”主题执行周活动,宿迁中院开展“利剑”涉民生执行网络直播活动,常州天宁法院开展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宣判拒执罪等活动,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从中选取十则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同时,鼓励申请执行人利用拒执自诉程序,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更好提升社会诚信。

目录案例1 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案例2 瞒报偷卖小产权房,被判拒执罪案例3 卖了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案例4 判你别干你偏干,获刑1年半案例5 欠款近千万仍炒股票、高消费,被判拒执罪案例6 四女工刑事自诉最终拿回“血汗钱”案例7 借用会计私人账户隐匿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刑案例8 私自处分征收补偿款获刑2年案例9 私下交易被冻结股权,公司个人同判刑案例10 协议离婚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终获刑案例1转让债权“逃债”,难逃拒执罪责任(常熟法院)【基本案情】某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明知该公司有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该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共计408274.1元转让给该公司的债权人之一陈某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姚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易某某诉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义务,易某某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假借与申请人和解欺骗申请人和人民法院,达到拖延时间之目的。

被执行人一直隐瞒自己所有的房产被征收的情况,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房屋被拆立即将情况告知株洲县人民法院。

接到申请人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确已被征收。

被执行人为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委托自己的母亲将房屋征收款领走并存入其母亲账户,后将征收款分两次由其母亲账户转入其前妻账户,最后将征收款分两笔购买了理财产品。

株洲县人民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偿还了所欠借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675140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谅解。

2018年5月25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姚某立案侦查,被执行人姚某迫于压力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投案自首。

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拒执犯罪,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

案例二:被告人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基本案情】2012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和周某某开办长沙宇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雇佣的员工杨某某在彭某某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路捷汽修厂工作时不慎从屋顶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急性脊髓神经损伤并高位截瘫。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01 无视限消令肆意消费,被判拒执罪南通某钢丝制品有限公司诉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吴某偿还货款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吴某称其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愿意分期给付,但其在仅给付6千余元后便拒绝履行义务。

随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吴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其仍未主动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吴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微信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并在微信充值8千余元进行网络游戏消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为吴某上述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吴某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并履行了判决义务。

南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于2021年12月8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02 有大额租金收入来源而不主动履行,被判拒执罪扬州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判决相关被告承担688余万元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广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此期间,李某某以其作为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将涉案房产租赁给多个企业或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37万余元,该租金未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导致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执行腾让亦较为困难。

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广陵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扬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系单位实际经营人,其与该公司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9•【分类】其他正文广西法检公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2020年1月9日)案例一黄某元拒不支付93名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基本案情】黄某元开设两工厂。

期间,唐某某、麻某某等93人先后到两厂务工。

黄某元以货款未到帐为由拖欠唐某某等人工资。

唐某某等人向平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局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黄某元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但其仍拒不支付,随后将手机销号逃匿。

经查询黄某元账户先后共入账186050元,其将上述款项全部取出转移,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元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具有自愿认罪、全部退出拖欠工人工资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众型民生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

法院从保民生、促稳定的角度,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多部门联动支持下,共同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涉众型民生案件执行提供了成功样本,有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案例二陆某生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生猪被自诉,法院认定构成拒执罪【基本案情】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陆某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陆某生、黄某初(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共同偿还货款835971元。

诉讼中,法院依申请对陆某生饲养的生猪进行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陆某生在未报告法院的情况下,假借生猪死亡为由私自处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导致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

南宁市某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生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黄某初已与被告人陆某生离婚,无证据证实黄某初构成刑事犯罪,为此,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陆某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2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省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2015-07-277月17日,开豪车、住豪宅,还投1.2亿巨资开办公司的熊军(化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省高院昨(23)日发布了我省法院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这起案例也被纳入其中。

这10个案例,从案件类型上来看:3件属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属于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件被处高额罚款,1件司法拘留,1件被处刑事拘留,1件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1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省高院综合处处长王用才介绍,从犯罪情节来看,典型案例中既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受到从严惩处的;也有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认罪悔罪,被酌定从轻处罚的。

“发布这些典型案例,目的是提醒大家,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行为的,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王用才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1 低价转移财产被判8个月2012年9月,邓某饲养的犬只将9岁的小亮咬伤,蓬溪县法院判决邓某赔偿小亮各项损失12.9万元。

判决生效后,邓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小亮的母亲到蓬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在执行中发现,邓某夫妇已不知去向,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也被其以不合理的低价(77.39平方米的住房卖价12.6万元、40.98平方米的住房卖价4万元)转到其妻弟、姐姐名下,导致邓某在蓬溪境内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小亮一家迟迟得不到赔偿。

邓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7月23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情况,公布了全市法院办理的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玉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3年1月24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下达了(2013)甘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将王玉国的一台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

2013年7月16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甘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国给付郭宏祥欠款408,000元。

2014年2月27日,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初字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玉国给付郭林立欠款924,000元。

2013年7月,王玉国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比亚迪轿车转移至山西省平定县;2014年,王玉国经营的甘南县腾飞大田种子经销处共销售一万多斤种子,销售金额10余万元,未用于还款;2014年1月3日,王玉国花费10余万元租赁山西省阳泉市四矿区宏泉小区B4号楼5号门市房经营饭店,为了隐瞒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饭店以其侄子王宇的名义经营。

因王玉国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甘南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甘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后,于2014年8月14日将王玉国抓获。

2015年1月23日,甘南法院对王玉国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玉国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毕长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泰来县人民法院(2012)泰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裴美强于2013年7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毕长德给付赔偿款477,773.65元以及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

执行立案后,毕长德与裴美强在同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四期给付赔偿款。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情况及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情况及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情况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6年湖南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吴钦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与吴钦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28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吴钦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中联重科270余万元。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吴钦键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中联重科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1月7日、2012年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依据被执行人吴钦键户籍地址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内容。

被执行人吴钦键为逃避执行,私自拆除泵车上的GPS,并于2012年下半年将泵车藏匿于武汉朋友梁俊晖处。

同年11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执行人员赶赴济南、青岛等地执行,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吴钦键且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再次执行未果。

岳麓区法院以吴钦键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2013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将吴钦键抓获归案。

同年8月4日,在吴钦键的配合下,公安机关从梁俊晖处扣押了其藏匿的泵车,随后将上述车辆发还给中联重科。

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钦键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岳麓区法院提起公诉。

岳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钦键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其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将藏匿的泵车予以扣押发还中联重科,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2月14日,岳麓区法院作出(2016)湘0104刑初755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吴钦键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杭州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2021年8月5日,杭州中院召开“民呼我为·强制威慑与善意文明并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杭州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2.上诉期间故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3.非法处置司法查封财产并转移公司资产——吴某、骆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4.拒不腾退房屋、隐瞒收入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陈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5.不如实申报财产并将收入用于偿还其他债务——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6.利用其他家庭成员收取并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叶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7.授意妻子恶意转移拆迁补偿款,导致裁定无法执行——姚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8.恶意转移业务结算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倪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9.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10.故意藏匿女儿,导致涉抚养权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黄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一擅自更改奖金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傅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要点提示被执行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隐瞒、转移个人收入,并将相关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7日,法院判决傅某及其妻子黄某共同归还原告孙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2万元及相应利息。

同年4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傅某刻意向法院隐瞒其单位向其发放奖金的银行账户。

2018年2月,法院发现该账户后将其冻结。

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云南高院发布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1案例欠钱80万却擅自隐匿、转移财产男子被判拒执罪2015年4月,保山中院审理原告林祥云与被告蔡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蔡开富归还林祥云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蔡开富未主动履行,林祥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责令其限期履行,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其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蔡开富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015年12月,蔡开富将自己在强晓加油站的22.5%股份转让变现,获得资金206万元。

其收取10万元现金,同时指使买受人将其余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2016年6月,蔡开富将其名下的奥迪A6轿车出售给他人。

以上两次财产状况变动,蔡开富均未向法院报告。

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2016年11月8日将本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前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蔡开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物,拒不申报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蔡开富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蔡开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案例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车主“玩失踪”规避执行获刑半年被执行人赵红飞因其雇员赵寿海驾车高速行驶,致同车乘客杨根伟受伤致高位完全截瘫(一级伤残)。

该案鹤庆县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由赵红飞、赵寿海连带赔偿杨根伟等六名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赵红飞、赵寿海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杨根伟等六人遂于2013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

很典型!高院:打击拒执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及其意义(详细全文,2018年9月)北京为全面展示北京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积极作为和生动实践,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北京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北京高院决定向社会公布一批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包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也包含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犯罪类型既体现在对金钱债权类案件的逃避执行,也存在拒不执行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情况。

在量刑结果上,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刑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部分被告人甚至因牵涉到多起犯罪行为而被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北京高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要求,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拒执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自2017年以来,全市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共罚款90余人次,金额1070余万元,拘留1500余人次,限制出境2400余人次,因涉嫌拒执罪移送公诉50余人。

今年8月,为进一步完善对被执行人的联动查控机制,畅通拒执刑事案件移送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北京高院会同多家联动单位,签署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保持查控失信被执行人、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北京高院执行局局长杨越表示,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因此,北京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过程中,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北京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福建高院发布八大依法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池某、胡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池某名下的相关房产及店面等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9月18日,三明中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池某及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石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1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

因池某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石某某向三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7月期间,三明中院分别向租用池某名下永安店面的承租人陈某某等人、租用池某名下尤溪店面的承租人姜某某以及租用池某名下厦门店面的承租人洪某某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承租人协助将租金转至三明中院账户。

池某明知三明中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及店面租金,却多次阻挠承租人协助法院执行,并告知承租人若将租金转入三明中院账户,将停水停电让其无法经营,承租人无奈将租金转入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6年11月22日,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接受调查。

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池某明知房产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仍阻碍承租人协助法院扣留租金,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典型案例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基本案情2016年11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某医院与厦门某建设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某建设公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厦门某医院某配套设施工程楼及场地、竣工材料移交至该医院。

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因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用应移交楼房及场地而未按期履行。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涉民生”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涉民生”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涉民生”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1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案例一霸占房屋二十年拒不返还终获刑【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林某娟系香港居民,其于八十年代在家乡建成一房屋,现欲回乡养老,而侄子黄某权拒不交还房屋。

林某娟向广州海珠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黄某权应交还房屋,但其拒不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州海珠法院执行法官向黄某权及其家属耐心释法,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黄某权拒绝搬迁,并扬言“与房屋共存亡”、“全家人一起死”,给执行法官施加压力。

法院因此对黄某权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拘留期满后黄某权仍不履行义务。

因黄某权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海珠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权进行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至此,黄某权终于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配合搬迁并交还全部房屋,以求减免刑事处罚。

尽管该执行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但黄某权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执行案件中,房屋搬迁案件很容易变成“骨头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特别是被执行人全家已在该处居住了二十年,若通过强制搬迁收回房屋,执行成本及风险很高。

本案对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多部门联动,维护生效裁判权威,震慑并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拒不按判决返还车辆被提起刑事自诉【案件情况】高某与朱某、许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高某车辆。

朱某、许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和相关车辆,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海南法院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2018年9月18日,海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十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向全社会进一步表明了海南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进一步指导全省法院准确高效地打击拒执犯罪,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拒执罪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吴某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关键词账户提现拒不还款基本案情2014年11月5日,美兰法院对石某学与吴某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美民一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吴某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某学劳动报酬37000元。

判决生效后,吴某宛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石某学于2015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吴某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吴某宛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绝申报财产,且对于法院的多次传唤置之不理。

执行法官多次上门查找,督促吴某宛尽快履行还款义务,但吴某宛不为所动,始终以无能力给付为由拒绝履行。

美兰法院遂依法对吴某宛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限届满后,吴某宛仍不履行。

经调查,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吴某宛的某银行账户累计有31笔收入共计87800元,进账当天或次日均被全部提现,但吴某宛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均未向申请执行人石某学支付劳动报酬款,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美兰法院遂将吴某宛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经公安机关侦查,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美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宛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恶意逃避执行的拒执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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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2-14 10:32:57∙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惩治抗拒执行切实保障民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年初以来,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重点清理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相关执行案件,截至今年2月14日,全国各地法院共执结各类涉民生执行案件21.9万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87.8亿元,进行司法救助19230件,涉及21147人,司法救助金额达2.19亿元。

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元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要求,各地法院在2015年春节前,要竭力做好涉民生执行案件的清理工作,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

各地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执结追索拖欠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1232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36372万元,发还农民工19495人,受到一致好评。

为配合正在开展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有效遏制一段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2014年1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了为期五个月的打击各种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三家联合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法院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大批拒不执行涉民生案件的犯罪线索,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立案侦查、实施抓捕和审查起诉,部分案件已经宣判,相关行为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有力震慑了各种规避执行行为,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教育、鼓舞了群众。

案例1: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拖欠73名公司职工14万余元工资后逃匿,被依法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期间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执行法院:重庆市开县法院执行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执行人:袁祖桃等65人被执行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案情摘要】2008年12月5日,陈联会、雷必容出资设立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从事针织品加工销售业务,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开县。

截止2011年6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累计拖欠袁祖桃等73名职工工资共计144474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会逃避支付工人工资。

同年7月、8月,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职工为此多次群体上访。

8月10日,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联会下达了限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告知书,陈联会未予理会。

2011年9月,袁祖桃等65人依法向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1月,开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支付袁祖桃等65人工资合计124311元。

由于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袁祖桃等65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开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查封了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遗留在租用场地内的机器设备。

经依法评估后,开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委托公开拍卖。

由于机器设备陈旧,无人竞买,两次降价后流拍。

开县人民法院对以上设备进行公告变卖,亦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也不同意以该设备抵偿债务。

期间,陈联会始终不予露面。

2014年1月26日,开县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重庆同发针织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决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5月22,陈联会在昆明机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期间,陈联会通过家人向袁祖桃等65人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124311元。

2014年11月2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联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联会将没有到法院起诉的另外8名职工的19313元劳动报酬也支付完毕。

考虑到陈联会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行动,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轻判处陈联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在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

该案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黄起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将银行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执行法院:福建三明市大田县法院执行案由:继承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林兰香被执行人:黄起滨【案情摘要】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林兰香与被告黄起滨继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起滨须于2014年4月2日前付清林兰香继承余款19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黄起滨未如期履行义务,林兰香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田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黄起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冻结、扣划黄起滨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大田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以当面谈话等方式责令黄起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黄起滨仍拒不履行。

之后,大田县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查询,查明黄起滨曾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帐户中的存款130余万元转入案外人名下,且其无法说明转款事由,大田县人民法院遂以黄起滨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黄起滨于2014年11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次日与与林兰香达成执行和解,支付林兰香执行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万元,林兰香书面请求对黄起滨从轻处理。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起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被告人黄起滨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其支付了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

据此,大田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起滨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生效调解书也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范畴。

本案被执行人黄起滨在调解书生效后,将其130余万元银行存款转至案外人账户,致使生效调解书无法履行,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案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对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如能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案例3: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以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执行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执行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申请人:徐守龙被执行人:高雪珍【案情摘要】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

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

经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达成(2007)南民一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雪珍赔偿原告徐守龙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83800元,并定于2007年12月底前分三次付清。

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高雪珍并未如约履行,徐守龙遂于2007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07年11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2年底,随着嘉兴市南湖区“三改一拆”活动展开,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雪珍家庭所有的猪舍列入拆迁范围,应当有相应的款项予以补偿,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查,2013年5月,高雪珍家与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人民政府就猪棚拆除有相关补偿,且相关猪舍拆迁协议系该家庭以许军燕(高雪珍之子)名义与拆迁单位签订。

2013年7月1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对补偿单位新丰镇竹林村村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补偿款项共计155492.18元(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后,许军燕于2013年12月4日通过在中国农业银行新丰支行挂失补偿款的农行存单,转移该笔补偿款人民币226170元至张理伟(高雪珍之女婿)账户。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遂以许军燕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雪珍于2015年1月20日将全部赔偿款85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118.22元交至执行法院。

有关机关对许军燕的刑事追责程序正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之子许军燕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

正是在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从而促成了本案的执结,维护了交通肇事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在当前被执行人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于依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案例4:曾木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立案侦查。

执行法院:广西富川县法院执行案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何品文被执行人:高顺举、曾木生【案情摘要】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

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司机高顺举承担主要责任,何平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6月9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高顺举、曾木生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何品文、滕梅因何平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9695.14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何品文、滕梅于2014年7月24日向富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7月30日向高顺举、曾木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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