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表编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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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平衡表的编制国家统计局能源司能源监测处

一、能源平衡表的概念和编制原则

(一)能源平衡表的主要概念

目前我们编制的能源平衡表是综合能源平衡表。综合能源平衡表是由各种能源品种的单项平衡表组成的,是以表格的形式,将各种能源的资源供应、加工转换和终端消费等各种数据汇总记入若干张表格内,直观地描述报告期内全国或地区各种能源的供应与需求和他们之间的加工转换关系,以及资源供应结构和消费需求结构。

1、能源平衡表涉及的一次能源的范围:一次能源的范围很广,这次修改的能源平衡表计算一次能源产量时,计算原煤、原油、天然气,以及由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所生产的电力,并包括沼气、秸秆、薪柴等生物质能。回收能不计入一次能源产量,也不计入资源供应量中,而作为加工转换的产出。

2、能源平衡表涉及的二次能源的范围:平衡表中的二次能源是由平衡表中的一次能源和回收能转换而来的,不包括与此无关的其他能源。

3、加工转换的概念:能源加工、转换是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

4、终端消费的概念:终端消费是指直接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源的数量,直接消费的方式只有三个,一是用作燃料,二

是用作动力,三是用作原材料,不包括用于加工转换的能源。

(二)能源平衡表的编制原则

1、能量守恒原则。编制能源平衡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能量守恒定律。根据能量守恒原则,在能量转换和使用的过程中,能源的总量保持不变。综合能源平衡表就是根据这一原则设计的,所以,平衡表资料的搜集也要遵循这一原则,有来源(资源供应)就要有去向(消费或者损失),反之,有能源的消费,就要有资源供应(来源)。

2、投入、产出、使用的对应一致原则。能源平衡表的加工转换,要坚持投入、产出、使用的对应一致原则,即有投入,就一定要有产出,同时也应该有使用,缺一不可。使用包括消费、销售(销售数量在其他报表中反映)、出口、(地区间调出)或增加库存。

3、协调与统一的原则。所谓协调,就是数字之间要衔接,包括表内的数字、附表的数字、历史的数字;所谓统一,就是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行业分类标准、指标划分标准、折算标准、数字计算口径等要统一。

4、在能源消费总量中,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消费不重复计算。

5、地区能源平衡表遵循在地统计原则。

6、平衡关系:

可供量=消费量

可供消费的资源量=一次能源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年初库存量-年末库存量(对于地区来说,可供量还要-调出+调入);

消费量(单项平衡)=加工转换投入-产出+终端消费量+损失量;

在实际平衡表的编制工作中,可供量与消费量一般很难相等,所以平衡表设置了一项“平衡差额”。

二、能源平衡表数据的测算

(一)可供消费的资源量数据

1、年初(末)库存量:

填写库存量的能源产品:原煤(包括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褐煤)、洗精煤、其它洗煤、煤制品、煤矸石、焦炭、其他焦化产品、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石脑油、润滑油、石蜡、溶剂油、石油沥青、石油焦、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和液化天然气。其余的气体燃料、热力、电力、其它能源等,没有或不计算库存量。

库存量的计算范围:

从理论上讲,社会库存量应包括三大部分,即工业企业的产成品库存、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产品使用单位用于消费的库存。

社会库存量的资料来源:

(1)工业企业的产成品库存,取自工业的《主要工业产品销售、库存、订货》统计报表。

(2)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用于经营销售的库存,资料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批发零售贸易业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表)、《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批发单位填报)(E421表)和《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成品油零售单位填报)(E422表)等统计报表;二是对于成品油库存可参考石油销售公司、商业部门、供销社有关报表的库存数字。

(3)使用单位库存:能源的使用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但主要是工业企业库存和交通运输业的成品油库存。用于消费的工业企业库存数据取自于《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统计报表。用于交通运输业的成品油库存可参考各地交通、铁道和民航部门的相关报表数据。

不管以什么样的方法计算、什么样的渠道搜集,年初、年末库存量在口径范围上一定要保持一致。如果库存量范围没有变化,原则上年初库存量应该与上年年末库存量数据一致。平衡表中的库存量为社会库存量。

2、一次能源产量

一次能源产量是指本地区原煤、原油、天然气产量及水电、风电、核电和其它非燃料能源发电(地热电、太阳能电)的生产量,数据分别取自工业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统计报表。

本次新增的薪柴、秸秆和沼气的产量也计入一次能源产量,暂时没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可参考其他相关部门的数据推算。

3、进口量、出口量

填写进口量、出口量的能源产品:平衡表涉及的所有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资料来源:本局外贸统计或本地区海关统计。其它石油制品、其它焦化产品的范围遵照相关指标解释。平衡表新增的品种需重新调整范围,原煤按热值划分为无烟煤、炼焦烟煤、一般烟煤和褐煤后,海关的数据可分劈到相应品种,洗精煤和其他洗煤可不填进出口数据(如出现某些品种的出口量大于生产量加进口量加净调入量加库存变化量,则适当在品种间进行调整)。出口量用“-”号表示。

4、地区间调入、调出

地区间调入量指本地区能源主管部门、能源销售部门以及能源生产企业和各能源消费单位从境内、辖区外直接购买和调入的各种能源数量。地区间调出量是指本地区的能源主管部门、能源销售部门以及能源生产企业和各能源消费单位从辖区内直接销售和调出给境内、辖区外地区的各种能源数量。调出量用“-”号表示。

地区间调入、调出资料的搜集:地区间调入、调出资料,数据搜集难度很大(如果能够做到当然更好)。作为参考,可区别不同产品按以下方法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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