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禁止抽烟条例细则
公共场所禁止抽烟条例细则公共场所禁止抽烟条例细则(精选篇1)一、全院干部职工要高度认识开展创建无烟医院的重要性,自觉带头戒烟,促进全民戒烟。
成立以主管院长任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无烟医院领导小组,全面动员,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无烟医院的各项规定,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在全院范围内营造吸烟有害健康的舆论氛围,降低吸烟率。
三、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利用多种形式向职工、向患者及群众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相关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
四、凡是本院职工在工作区域内一律禁止吸烟。
办公室、会议室、病房、门诊、科室和餐厅等室内不准摆放烟具。
全院干部、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在工作区域内积极实施控烟工作并积极做好对患者及群众的劝戒工作。
五、全院职工要树立自觉、自律意识,积极戒烟,做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院领导、科主任带头不吸烟、不敬烟、带头劝阻他人吸烟,科室人员要相互监督。
六、病员、陪人及外来人员禁止在院内吸烟,要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做一个文明市民。
七、医院将控烟工作列入制度管理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
日常检查中发现凡是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第一次进行口头警告,第二次进行书面警告并全院通报,第三次在全院进行通报并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对三次以上吸烟者,加倍处罚。
对无视医院禁烟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将按医院规定进一步追究责任。
对控烟工作突出的科室,医院将给予奖励。
八、全院各科室,全体职工自觉遵守医院《关于实施医院工作区域控烟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医院工作区域控烟力度,以确保控烟工作成效。
九、建立控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将控烟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全院综合目标考核相结合。
年终考评时,年度内科室有吸烟违犯医院控烟制度的,取消年度科室评优工作,个人取消年年度评优资格。
十、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禁止抽烟条例细则(精选篇2)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干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
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的公共场所环境,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影院、网吧、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无单独隔间的卫生间等。
第四条控烟措施1. 公共场所的入口、通道、电梯等醒目位置应设置禁烟标志,明确告知禁烟规定。
2. 公共场所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禁烟工作。
3. 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4. 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违规吸烟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违规吸烟的处理1.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由禁烟劝导员进行劝阻,责令立即停止吸烟。
2. 对不听劝阻的违规吸烟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可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
3. 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条例外情况以下场所除外:1. 专门的吸烟室或设有吸烟区的公共场所,但必须确保不影响他人健康。
2. 私人住宅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场所,但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区。
3. 户外公共场所,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第七条宣传与教育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本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禁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第八条制度执行本规章制度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禁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生效时间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修订本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修订,修订后的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无烟规章制度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创建文明、健康、和谐的公共场所环境而制定的。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三)学校的教学场所;(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八)会议厅(室);(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
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控烟制度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一条为了控制烟草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场所无烟环境,依据爱国卫生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公司领导职工要自觉遵守本制度,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丁豪广场TOM’S;员工活动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四条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有明显禁烟标志,不设置任何,吸烟器具,不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餐厅内禁烟监督员负责机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第六条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劝阻进入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禁止吸烟;餐厅内职工有义务宣传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禁烟监督员,应当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根据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标准本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xx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4月2日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
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
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
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
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重点立法项目,现已形成草案送审稿,并于2014年10月底上报国务院。
主要内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界定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并明确了室外全面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二是宣传教育和戒烟服务。
其中,特别提出了几类群体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比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教师和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教师不要在学生面前吸烟;医务人员不要在患者面前吸烟等。
其中最大亮点在于香烟的警示图形将上香烟的外包装,卷烟包装上的图形警示是向公众宣传烟草危害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规定:每个缔约方应在《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采取和实行有效的包装和标签措施。
而截至今年1月,中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已经满十年。
三是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其中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规定学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烟草危害的宣传,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起草说明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卫生计生委启动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起草工作。
按照立法程序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控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局等25个部门,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部分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吸烟率高,烟草烟雾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
我国吸烟人数众多,吸烟和二手烟暴露十分普遍。
据调查,现有吸烟人数超过3亿,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达28.1%,其中男性吸烟率高达52.9%,是全球男性吸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青少年吸烟状况同样不容乐观,13-15岁初中学生烟草使用率为6.9%,其中82.3%的学生尝试吸烟行为发生在13岁之前。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游乐园的室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设置吸烟点的室外场所。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尊敬的各位市民:
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提升市民的整体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通知
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1.室内公共场所:各类办公场所、商业、金融、文教、体育、娱乐、餐饮、交通、邮电等行业单位的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其他对社会公众
开放的室内公共场所。
2.室外公共场所:公园、广场、游园、风景区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室
外场所以及人流较多的街道、广场、门诊部前台等室外场所。
二、落实吸烟场所划定和标示
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室内外公共场所
明显位置划定吸烟区域,并进行标示,同时应加强对吸烟区的管理和
清洁维护。
禁止在非划定的吸烟区域吸烟。
三、加强场所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访客、客户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吸烟危害、禁止吸烟规定和后果,引导大家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对于
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应当坚决制止。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吸烟行为积
极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吸烟投诉举报制度,并加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核实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对于无视禁令吸烟的人员,公众可以进行举报。
特此通知,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XX管理局。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1)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细则1、本细则所指公共场所为单位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有吸烟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进行教育,拒不接受教育或无视工作人员警告者可以罚款5-10元。
3、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吸烟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打印。
4、公共场所要求在明显处张贴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画面。
宣传画面要求在60cm×30cm以上,颜色要求醒目。
5、公共场所应当设立禁烟巡查员,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二、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管理细则1、本细则所指单位特指乡直各单位及乡政府机关。
2、各单位全部办公室及单位走廊、过道等醒目处设立“禁止吸烟”标志。
标志要求用醒目颜色和大号字体印刷,材料为半透明塑料。
3、各单位每年必须出至少二次有关无吸烟单位的宣传栏,举办一次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散发一份禁烟宣传资料,留底归档,有条件地要求照相存档。
4、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控烟管理制度;每年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控烟计划、年度控烟总结。
5、单位各类场所禁止吸烟,发现一个处罚一个。
单位职工原则上禁止吸烟,尤其是不能在本单位及公共场所吸烟,发现一个教育一个。
6、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禁烟巡查员”,可以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履行监督、警告、教育和处罚公共场所进出人员吸烟行为的`职责。
有条件地要求挂牌或带绣有“禁烟巡查员”的红袖章上岗。
7、各单位应当设立至少一名“控烟监督员”,履行监督并反馈被监督单位控烟工作情况的职责。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条例(精选篇2)为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健康,创建“无烟学校”,为广大学生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按照无烟学校标准,我校特制定控烟规章制度如下:1、学校将控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将“遵守学校控烟规章”作为教职工评优的一项指标。
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天津市卫生局局长王贺胜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草案已于2011年6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当前,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共识,控制吸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6年,全国人大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生效。
《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我国作为缔约国,2011年应当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
2009年10月22日,我市入选成为承担“城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七个城市之一(其余六个城市为:哈尔滨、兰州、南昌、重庆、深圳和沈阳),副市长张俊芳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签署了项目承诺书,其中一项承诺是在两年内按照《公约》的要求,修改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因此,有必要按照《公约》的要求,调整我市控制吸烟的范围,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控制吸烟工作。
据调查,2010年我市约有230万成年人吸烟,整体吸烟率为2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本市成年居民的二手烟暴露率(不吸烟者每周平均有l天以上吸入烟草烟雾15分钟以上的比率)为64.8%,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999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约有6.4万人死亡,而致死原因(心脏病、脑卒中、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等)80%以上与吸烟或二手烟暴露有关,情况十分严重。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我市建设成清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及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及市、区县、街道(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三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业务上受市和本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科学研究部门,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城市环境卫生预测,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环境卫生工作的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对垃圾处理场、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受委托清扫、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实行有偿服务,应合理计价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订。
第七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
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民政系统控烟工作的通知-津民办发〔2018〕25号
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民政系统控烟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民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民政系统控烟工作的通知津民办发〔2018〕25号各区民政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爱卫会关于加强天津市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津爱卫会发〔2017〕1号)、《市级机关工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天津市无烟机关建设工作的通知》(津卫疾〔2014〕1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单位(部门)履行法律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对吸烟行为的管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吸烟造成的危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政系统控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控烟工作的责任感吸烟不仅危害个人健康,而且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是最严重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也是民政部门开办、审批的各类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火灾的重要诱因。
控烟工作效果,直接关系到民政福利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
全市民政系统控烟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吸烟有害健康”、“抓控烟就是抓消防”的理念,高度重视控烟工作,切实增强控烟工作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把控烟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内部管理机制,依法管控吸烟行为,打造安全、祥和、绿色、美好的福利机构。
二、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要进一步加大全市民政系统控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条例》权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控烟工作组织网络。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订)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1997.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二)公共体育运动场所;(三)公共游览场所。
前款需要确定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天津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公安分(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进行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安全审核;(二)指导、监督公共娱乐场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及治安防范措施;(三)组织对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四)检查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安全情况,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五)保护进入公共娱乐场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开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须经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办理合格证手续;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报市公安局核准,并由市公安局发给《公共娱乐场所治安合格证》。
已批准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增加经营项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 第⼀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城市⽂明⽔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作场所、公共交通⼯具控制吸烟⼯作,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作实⾏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民政府设⽴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作,具体履⾏下列职责: (⼀)研究拟定控制吸烟⼯作的政策措施; (⼆)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作,审核有关⾏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作中的重⼤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政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控制吸烟⼯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教育、⽂化⼴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公安、民政、⼈⼒社保等⾏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作。
负责控制吸烟⼯作监督执法的⾏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员,履⾏控制吸烟⼯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在下列场所吸烟: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乐厅、⽂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赛区; (⼋)⽂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烟客房; (⼗)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本条前⼗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车等公共交通⼯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正>(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总页数】2页(P54-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管工作模式研究 [J], 王苏阳;高小蔷;谢杨;石琦;王克安;邹明远;李宏海;舒德峰;张荣新
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决定 [J], ;
4.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政策工具选择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以南京某高校公共管理学院为例 [J], 郑璇
5.认真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天津市卫生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曲学申副局长作重要讲话 [J], 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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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60710(颁布时间)
19961015(实施时间)
20120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0日公布 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但不得与第五条的规定相抵触。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在该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