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烟条例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 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 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 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 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的室内区域;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三)学校的教学场所;(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八)会议厅(室);(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天津无烟机关建设标准
附件7
天津市无烟机关建设标准
(一)成立无烟机关建设工作机构,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将无烟单位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制定无烟环境建设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设有控烟监督员对机关内的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并劝阻违规吸烟行为。
(三)所有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室内场所无吸烟区域、吸烟室及烟灰缸等烟具,做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
规范张贴禁烟标志,机关入口处、传达室、会议室、食堂、洗手间、楼道、楼梯(电梯)等场所按照《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要求张贴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
单位辖区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无烟草广告,无烟草赞助与促销活动。
(四)领导干部带头控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在室内工作场所吸烟,义务告知来访者本单位控烟制度,并主动劝阻来访者吸烟、递烟或劝烟行为。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戒烟宣传教育和服务,在机关大厅等公共区域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
在单位和行业内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
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不送烟。
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六)规范设置室外吸烟区。
室外吸烟区的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并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要通道,
— 1 —
要设置醒目的标志、配置烟灰缸(盒)和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的宣传警语。
(七)定期对职工、控烟监督员进行培训,有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的措施或活动。
— 2 —
— 3 —。
控制吸烟行为 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下)
控制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
读(下)
李昱旻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问:条例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主体作了哪些规定?rn答:从近两年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城市控制吸烟立法来看,执法主体多数由卫生部门单一执法转变为多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李昱旻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推动公交优先快速发展保障公众安全便捷出行——《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解读 [J], 赵新
2.控制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上) [J],
3.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J], 苟利军;
4.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公共卫生安全与人体健康保障水平——《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解读 [J], 杨帆
5.强化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众安全——《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J], 赵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条据书信 控烟条例的信息
控烟条例的信息津市控制吸烟条例(xx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x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干部职工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会议室、党员活动室、办公室、传达室、楼梯以及法建、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对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立明显的标识。
三、本单位控制吸烟的场所设立吸烟区域并加以标识。
四、全体干部职工都应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控制吸烟工作在区繁华办领导班子的直接领导下,由管理科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其他科室密切配合。
五、为了督促我办干部职工严格遵守《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成立区繁华办控制吸烟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控烟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阻止,协助做好控烟宣传工作等。
六、职工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七、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区爱卫办对本单位的控烟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科室执行《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情况列入年中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控烟规定执行不力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八、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 第⼀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城市⽂明⽔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公共场所、⼯作场所、公共交通⼯具控制吸烟⼯作,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作实⾏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民政府设⽴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作,具体履⾏下列职责: (⼀)研究拟定控制吸烟⼯作的政策措施; (⼆)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作,审核有关⾏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作中的重⼤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政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控制吸烟⼯作实施统⼀监督管理。
教育、⽂化⼴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公安、民政、⼈⼒社保等⾏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作。
负责控制吸烟⼯作监督执法的⾏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员,履⾏控制吸烟⼯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在下列场所吸烟: (⼀)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妇幼保健机构、⼉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乐厅、⽂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赛区; (⼋)⽂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烟客房; (⼗)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本条前⼗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车等公共交通⼯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记者31日从天津市疾控中心获悉
记者31日从天津市疾控中心获悉,《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在4月公开征求意见后,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疾控中心和相关部门已汇总市民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待6月份提交市人大审议。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有望在年内正式颁布实施。
据了解,公众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主要集中在“处罚过轻”“餐厅设置吸烟区缩窄了禁烟范围”“应重视倡导宣传力度”等方面。
天津市疾控中心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无烟环境促进项目官员李威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征求公众意见后,修改稿加大了对禁烟场所吸烟的处罚力度;控制吸烟是倡导性行为,营造社会氛围尤为重要。
据李威介绍,“征求意见稿”修改后,餐饮场所用餐区域由“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改为“设置吸烟室,吸烟室应当具有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和明显的‘吸烟室’标志;餐饮场所未设置吸烟室的,应当禁止吸烟。
”“改为独立密闭空间的吸烟室,意在保障非吸烟者少受二手烟危害。
”李威说。
天津市疾控中心非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主任江国虹指出,对比上海、杭州、广州等已出台的地方控烟立法,《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主要责任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还在新成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的职能中,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改为“审核”,并增加“对各地区、系统的控烟情况予以公布”。
此外,修改还体现在增加对“劝阻吸烟人员”在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时的保护。
江国虹认为,只有设立更高级别、具有更高综合协调能力的机构作为执法主体,把禁烟纳入行业自律,并且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将“控烟”落到实处。
“在推进立法的过程中,自觉约束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人会越来越多,敢于制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的人也会越来越多。
”江国虹说。
“执法监督、广泛宣传、市民多投诉是未来控烟立法出台后创建无烟环境的保障。
多投诉可促进禁烟场所多劝阻、执法部门多监督。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三章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第四章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五章机动车、船舶排气污染防治第六章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防治第七章扬尘污染防治第八章重污染预警与应急第九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020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2011年7月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天津市卫生局局长王贺胜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该草案已于2011年6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当前,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共识,控制吸烟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6年,全国人大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生效。
《公约》第8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我国作为缔约国,2011年应当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
2009年10月22日,我市入选成为承担“城市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七个城市之一(其余六个城市为:哈尔滨、兰州、南昌、重庆、深圳和沈阳),副市长张俊芳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签署了项目承诺书,其中一项承诺是在两年内按照《公约》的要求,修改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因此,有必要按照《公约》的要求,调整我市控制吸烟的范围,通过立法进一步推动控制吸烟工作。
据调查,2010年我市约有230万成年人吸烟,整体吸烟率为27.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本市成年居民的二手烟暴露率(不吸烟者每周平均有l天以上吸入烟草烟雾15分钟以上的比率)为64.8%,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999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约有6.4万人死亡,而致死原因(心脏病、脑卒中、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等)80%以上与吸烟或二手烟暴露有关,情况十分严重。
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天津外国语大学文件津外大校…2012‟32号————————★————————关于印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津人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的实施方案》(津教委体处…2012‟12号),做好学校控烟工作,构建健康的校园环境,学校制定了《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天津外国语大学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净化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校园文明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马场道校区和滨海校区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适用所有师生员工(含临时来校的外来人员)。
本办法中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学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校两个校区的控制吸烟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简称“控烟”),统一规定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等,定期公布学校控烟工作情况。
第四条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活动。
(一)利用学校校园网、校报、广播站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大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二)学校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对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的教育;(三)利用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控烟主题宣传,广泛宣传《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向师生传授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控烟核心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二)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学生公寓的楼道、卫生间、洗漱间;(三)医务室、健苑、体育馆的室内区域及运动场观众区、比赛区;(四)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楼内电梯及等候区域等,国际交流中心、招待所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五)校园其他禁烟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津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三章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1.16•【字号】津政办发[1989]4号•【施行日期】198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89年1月16日津政办发〔198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卷烟市场管理的意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卷烟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方面,咀烟生产能力有了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材料、设备能力的限制,大幅度增产咀烟也有一定困难,供需矛盾仍很突出,无照经营、倒买倒卖活动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执行《烟草专卖条例》,强化专卖管理,维护我市卷烟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批发部门对地产咀烟,只供具有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国营、集体零售单位;对国家放开价格的十三种名烟,只向本市的饭店、宾馆和指定经营专点供货。
对进口卷烟,只向持有特种专卖许可证的零售单位和涉外宾馆、饭店以及部分特供单位供货。
二、各经销卷烟零售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摊店,必须挂亮营业执照和烟草零售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
三、凡向市外调出或向市内调入(包括整车、集装箱、零担快件、自提)卷烟,一律凭市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和准购证。
个人携带十条以上卷烟,必须持有市烟草专卖局的准运证,方可进出市;各零售单位销售地产咀烟,必须拆条零售,每人一次限量供应两盒,不准卖大号、内留私分、优亲厚友;各经销进口烟的零售单位,每人一次限供五条,不准卖大号和转手倒卖。
四、各国营、集体零售单位和个体商贩,必须明码标价,严格执行国家牌价,不得高价倒卖和低价倾销,非法牟取暴利。
天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人民代表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对举报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重要线索,为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类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类标准。
以一起医疗机构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案看公共场所控烟执法
1
案情介绍
目 录
CONTENTS
2
3
案例评析
思考与建议
三、思考与建议
本案是《条例》实施四年以来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开出的第一张罚单。长时间以来,《条例》未 能真正落实,公共场所控烟未能取得实际效果其中固然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但单从《条例》规定本身来说也 存在诸多不利于贯彻落实的地方。仅以《条例》第二十二条为例,其囊括了单位违法的四种情形,而罚款金额 均是5000元。在这四种违法情形中,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应较另外三种情形更为严重,同样的处罚标准是否适 当。另外对于规模、面积较小的场所,5000元的罚款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但对于规模、面积较大的中大型场所, 5000元的罚款又远远起不到震慑作用。可以说,这种不视情节轻重、场所大小等因素而一刀切的规定,既不利 于执法人员的实际适用,也不利于法律威慑力的形成。《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在相似条款的规定中,罚款金 额就有从2000到5000,5000到1万的幅度。《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相似条款的规定中,罚款金额也
1
2016年控烟监管工作的要求 案情介绍
目 录
CONTENTS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2(0)5
【摘要】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亚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世新主持会议。
【总页数】1页(P1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4.51
【相关文献】
1.控烟走到"半山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
2.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3.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4.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3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5.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宣传贯彻推动会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佚名【摘要】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亚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世新主持会议。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1页(P13-13)【关键词】市人大常委会;吸烟;天津市;副主任;秘书长【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51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亚力出席会议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世新主持会议。
3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决定于5月3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本市控烟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对于加强本市的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提升天津城市文明程度、创建生态宜居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了控制吸烟条例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市文明办、市教委负责同志分别就做好条例的组织实施及贯彻落实工作作了发言,提出制定控烟条例议案的市人大代表也在会上作了发言。
李亚力在讲话时指出,控制吸烟,对于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制定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控烟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做好长期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使吸烟者自我规范吸烟行为,使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劝阻和制止,使执法部门尽职尽责地对违反条例的机构、单位、法人予以制裁,为本市控烟工作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控烟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多种方式,督促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监督控制吸烟条例的贯彻落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
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
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
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
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
第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十条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第十六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控制吸烟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并对举报和投诉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构名称、受理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
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