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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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管理内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管理内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小区物业管理内容物业管理是指以物业管理公司为主要实施主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一系列的管理、维修、保洁、安全等服务,以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和业主的居住环境质量。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对天津市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小区物业管理内容。

一、收费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权对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质量,提供相关的维修、保洁、绿化、安保等服务。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维修管理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负责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修缮。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定期组织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安全管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防火、防盗等应急演练。

物业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小区内重要部位、重要设备的巡查和保护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

四、环境保洁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负责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确保小区公共区域的卫生状况良好。

物业公司还应当负责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五、矛盾纠纷处理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的管理主体,应当负责处理小区内的矛盾纠纷。

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协调、调解业主之间的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对于涉及法律纠纷的矛盾,物业公司应当引导业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六、业主参与管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物业管理是为了有效地利用和维护物业资源,保障居民的基本权益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社区的整体品质。

二、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指依法负责组织和实施物业管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2. 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4. 具备与管理范围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物业管理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3. 组织并管理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工作;4. 接受居民的委托,管理房屋租赁和销售事务;5. 组织居民的协商会议,共同解决物业管理相关问题;6. 监督和管理小区内各业主的行为,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四、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是指由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公共服务提供和管理费用支出等方面。

物业管理主体应依法执行以下规定:1. 公示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2. 不得将物业管理费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支出;3. 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标准,应征得居民的同意;4.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五、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主要对象,应履行以下权利和义务:1. 享有公共设施、服务的使用权;2. 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决策,行使民主监督权;3.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4.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5. 提供真实的信息和配合物业管理主体的工作。

六、监督与执法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执法主要由物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负责。

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主体的监督,依法处理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居民可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参与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定和谐。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天津市所有物业小区、楼宇群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实行科学、文明、高效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四条物业管理包括日常维护、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收费管理、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良好的管理效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使用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保洁工作,保持小区环境清洁整洁。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物业费,保证收费公平合理,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收费明细。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合理的纠纷调解机构,积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物业使用权和共有部分的管理权,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保障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业主应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积极参与小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四章物业管理收费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应按月缴纳,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擅自拖欠或减少。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发生物业费用纠纷时,应依法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物业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五章纠纷处理和调解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纠纷调解机构,主动介入纠纷,积极协调和调解纠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三、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个物业管理用房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居民的意见反馈、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审批等事项。

2.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设备设施的更新维修、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设施的维护等方面。

五、物业管理服务1. 日常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检查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分类处理等。

六、居民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向居民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信息。

2. 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异议或投诉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受理并处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天津市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机构,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评估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用房的评估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其资格。

天津物业管理新条例

天津物业管理新条例

天津物业管理新条例物业管理的本质是根据合同向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具有较强的团队工作性质,所以,在物业管理中建设有效能的团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绩效就显得很重要。

下文是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利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厂区等各类不动产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各方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进行有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物业设施设备、保洁、绿化等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据业主大会决议,按照居住面积或公摊面积等合理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保证收费公平合理、透明可查。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代表业主维护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并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召开与决议】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重大事项需经过业主大会表决,决议应当公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有条件的物业小区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作。

第九条【物业共有部分的维护】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物业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改善居住环境。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条【业主权益保护组织】天津市设立业主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投诉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制度,接受业主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加强沟通与协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应机构有权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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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主业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委员三至十一名。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会会议;
(二)执行业主会作出的决议,定期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根据业主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会签订、变更、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支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
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会会议由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召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和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管理和共同维修,保障物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守法治理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体决策,实现公众参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社区自治、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

社区应当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与维修第五条物业共用部分包括:物业共有建筑、物业共有区域、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物业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管理和维修。

业主应当按照楼宇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规划、合理使用共用部分。

第七条物业共用部分涉及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楼层、使用面积或者其他相关指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应当由物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物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理和维修规范,确保物业共用部分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共用部分的台账,明确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属、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第十条业主有权依法监督物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管理协会的设立与运营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协会,协会是业主自愿结合、行使民事权益、完善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宣传物业管理知识、提供咨询和服务、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并获得合法地位。

协会的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居民、承租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遵循依法管理、全面服务、效益优先、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其安全、无障碍;(二)制定并发布物业管理规约,明确业主、居民、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三)组织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定期修缮维护小区绿化景观;(四)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小区安全;(五)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合理、透明;(六)及时向业主、居民、承租人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投诉处理;(七)加强与居民的沟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的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人员;(二)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设施;(三)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实施物业管理计划;(二)组织实施物业维修和设备更新;(三)建立健全业主沟通交流机制;(四)开展业主教育和培训工作;(五)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的物业公共设施;(六)负责管理和维护小区的绿化景观;(七)负责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八)负责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清洁工作。

......附件列表:附件一:物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附件二:小区绿化景观管理细则附件三:小区安全管理措施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为保障和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及合法利益关系的法律。

注释: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份,规定了财产权、债权、债务、合同和赔偿等内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办公区等物业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本市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依法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业主和使用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环境,提倡节约能源、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失能人士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业主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执法情况,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十八条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十九条业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积极举报,配合有关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定期换届。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动产的维护、保养、经营、服务等一系列管理服务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力和义务第五条物业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权力和义务,保障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履行好下列职责: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2. 维护、保养物业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3. 组织、管理住户委员会,协助业主进行自治管理;4. 组织、实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区的安全稳定;5. 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环境卫生、绿化景观等;6. 监督居民的行为,维护社区的秩序;7. 对维修、装修等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8.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六条业主、住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 享有物业管理服务,提出合理的服务要求;2. 参与物业管理和决策,形成民主自治机制;3. 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按时缴纳;4. 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社区公约,共同维护社区秩序;5. 文明规范的生活行为,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6. 配合物业管理者的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7.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管理服务:如门禁、巡逻、消防设备检查等;2. 日常维护服务:如清洁、绿化、卫生等;3. 物业设施管理服务:如电梯维护、供水供电、空调等设备的维护;4. 住户服务:如接收快递、发放物业公告等;5. 环境卫生管理:如垃圾清理、噪音控制等;6. 其他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服务。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及其他居住、办公、商业用地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和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一)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园、停车场等,保持环境整洁、安全卫生;(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等,保障正常使用;(三)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四)组织居民共同事务,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实现业主自治;(五)协助居民解决房屋维修、疏通管道、修缮门窗等日常问题,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六)制定并执行小区管理规约,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还可以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特点,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保洁、保安、花园绿化、健身娱乐设施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人员员工工资,公共能耗支出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合理投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挠业主履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其他具体问题,如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附则
(续)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损坏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续)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是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是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全文,欢送大家阅读参考!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老实信用、市场竞争、效劳标准的原那么。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效劳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的效劳;(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

二、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物业管理用房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自愿组成,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1)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权益和义务。

(2)组织居民参预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4)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确保其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

(5)定期召开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2)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

(3)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4)收取物业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

(5)定期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报告工作情况。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像关规定向居民收取物业费用,费用包括基本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2. 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费用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环境卫生的保洁等方面。

五、居民的权益和义务1. 居民的权益(1)享有物业管理用房的合法使用权。

(2)参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享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权。

(4)享有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的保障权。

2. 居民的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2)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3)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保持环境卫生。

(4)积极参预社区公益活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监督与投诉处理1. 监督机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可以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对其不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行为进行投诉。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2018年5月28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2018年5月28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05-29 10:18:56(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doc

2019年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三)配合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规定缴存维修基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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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等;(二)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及时向业主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信息;(三)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定期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具体有效。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责任及义务第十三条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指导监督区房管局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负责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责任;(二)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措施,保证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三)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四)组织本辖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履行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一)做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规规定的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明确本辖区内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部门和人员;(三)组织召集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四)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五)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六)组织对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情况的考评。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做好社区物业管理的下列工作:(一)教育引导居民参与配合社区物业管理、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产;(二)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实施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四)对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社区,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落实卫生保洁和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五)组织召集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社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六)做好日常巡查,对本社区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设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维护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三)积极参与、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社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做好下列工作:(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对社区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居民的监督;(二)对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占用或者破坏园林绿地、拆改房屋结构、侵占消防通道、违规养犬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当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管理服务单位。

社区居民委员会会同相关管理服务单位提前做好与社区居民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街镇、社区两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等各方负责人,以及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参加。

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事项的单位和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督促限期落实。

第二十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民警、业主代表或者居民代表、小区管理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研究议题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主要协调下列事项:(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出现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履职、换届和委员补选工作;(三)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等问题;(四)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问题;(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的有关事宜;(六)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上述事项应当经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实施,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关区建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员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大、疑难社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复杂的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社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市容园林、规划、房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社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属地监督管理考核内容和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履行服务合同情况进行考核。

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市、区财政资金补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新建小区在居民入住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驻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入住后,由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新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指标要求集中建设,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在居民入住前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费收取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经催缴、协调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项目的应急维修。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一)房屋局部屋面渗漏,外檐脱落,道路破损、塌陷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三)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小区,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三十二条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对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据职责权限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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