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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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和定义1.1 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房产。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房产,包括公共区域和业主私有部分。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利和义务2.1 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用房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停车位、绿化景观等,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2.2 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要求3.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包括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等,以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加强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维修设备等,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提供优质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定期维修保养、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与投诉处理4.1 监督机制的建立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内容,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

4.2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5.2 业主维权途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引言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包括用房管理责任、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要求、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等内容。

二、用房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性质、范围和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维修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要求1.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合理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结构和用途,不得私自转租或转借物业管理用房。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包括涂刷、清洁、修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的故障和损坏问题。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1. 业主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扣除押金、限制使用权益等。

2. 对于因物业管理用房引发的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六、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物业管理行为合法、规范。

2. 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督与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纠正。

结语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颁布,将有助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提升社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并配合执行本办法,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住宅环境。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按照划定的用途进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用房的分类和管理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按照使用情况可分为居住用房、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其中,居住用房以住宅为主,商业用房以商铺、商场为主,办公用房以办公楼、写字楼为主。

第八条居住用房的管理要求:1、居住用房应当保持整洁、安全,人员进出应当登记。

2、居住用房内禁止从事违法活动,禁止存储危险物品。

3、居住用房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居住用房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商业用房的管理要求:1、商业用房应当保持整洁、安全,人员进出应当登记。

2、商业用房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3、商业用房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商业用房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商户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管理要求:1、办公用房应当保持整洁、安全,人员进出应当登记。

2、办公用房内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办公用房的大型设备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4、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保护物权的法律法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保障居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辖区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和责任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的房屋,包括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2. 组织居民共同事务的商议和决策;3. 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4. 组织居民参预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用房的建设和装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安全、环保;2. 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方责任;3. 物业管理用房应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4. 物业管理用房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5. 物业管理用房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 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处理;7. 物业管理用房应积极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居民权益保障1. 居民在物业管理用房享有公平、公正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居民的权益;2. 居民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决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3.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回应和解决居民的问题;4.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和环境卫生;5.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6. 居民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保护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和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回应和处理;3.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4. 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处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与分类1.1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供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使用的办公场所、会议室、设备库房等房屋。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分类:根据用途和性质,物业管理用房可分为办公用房、设备用房、会议用房等。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限与管理责任2.1 使用权限: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权限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但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

2.2 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行为,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与秩序。

2.3 业主使用权:业主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申请使用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业主会议、业主活动等,但需事先与物业管理公司商议并签订相关协议。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租赁与收费3.1 租赁方式: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可将闲置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租赁,租赁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租、合作等方式。

3.2 收费标准: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价格和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

3.3 收费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收入应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设备更新等方面,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与安全4.1 维护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3 突发事件应对:物业管理公司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与稳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管理工作。

为了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1. 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用房。

2. 物业管理用房定义: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房屋。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要求1. 房屋规划设计:物业管理用房应符合国家建造规范和天津市相关规定,包括建造面积、功能布局、消防设施等。

2. 设备设施配备: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如监控系统、消防设备、安全门禁系统等,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和便利。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用房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并建立相应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

4.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5.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快速处理居民投诉、定期开展居民活动、维护公共设施等。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用房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可以自愿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参预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和监督,维护居民的权益。

3. 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公正。

五、居民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居民公开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服务内容、投诉电话等。

2. 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居民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4. 价格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乱收费、滥收费等行为。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完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三、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委员会每个物业管理用房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居民的意见反馈、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审批等事项。

2.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费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日常维护、设备设施的更新维修、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设施的维护等方面。

五、物业管理服务1. 日常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检查物业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维修和更换损坏的设备,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安装监控设备,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要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道路清扫、垃圾分类处理等。

六、居民权益保障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向居民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信息。

2. 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异议或投诉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要及时受理并处理,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构天津市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机构,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评估制度建立物业管理用房的评估制度,定期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八、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取消其资格。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通过专业的管理机构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天津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用房。

2. 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屋本体、公共设施、配套设备和相关用地等。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管理规定,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卫生和环境质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巡查和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故障。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制度,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反馈。

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正常使用,提供良好的服务。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意见。

2.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 业主有义务保护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设施和环境,不得损坏或乱扔垃圾。

4. 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对物业管理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

2.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等。

3. 物业管理费用的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会议共同商定。

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业主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3. 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业主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调解。

七、处罚措施1. 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标题: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用房的运营和维护工作,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范围1.1 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和性质,包括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等。

1.2 制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规定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责任和权限。

1.3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和保养2.1 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2 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的故障和问题,保障住户的生活和安全。

2.3 制定维护计划和预算,合理安排维护费用和人力资源,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良好状态。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3.1 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防范和监控,防止火灾、水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3 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环境卫生管理4.1 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标准,保持物业管理用房的清洁和整洁。

4.2 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卫生问题和垃圾处理。

4.3 开展环境卫生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住户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行为规范。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服务管理5.1 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满足住户的需求和期望。

5.2 设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意见。

5.3 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住户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物业管理用房的良好运营。

结语: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翼相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能够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天津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201811月15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201811月15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地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区所有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委托的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房屋。

第二章住宅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住宅区域管理责任,确保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的良好运营。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住宅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环境卫生、供水供暖、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住宅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相关标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户的生活环境安全和舒适。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居民需求,建立公共设施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住宅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商业管理第八条商业物业管理用房包括购物中心、商场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落实合理的租赁管理机制,吸引优秀商户入驻。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商铺租赁、物业维护等服务,确保商业物业发展健康稳定。

第十条商业物业管理用房内的公共区域应当保持清洁、整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一条商业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优化物业设施和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购物体验。

第四章办公管理第十二条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写字楼、商务楼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办公环境和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租户需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和配套设施,确保办公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营。

第十四条办公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租户的办公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高速网络、清洁卫生、供暖供电等服务,保障办公楼内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制度附件二:物业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法规之一,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等基本问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00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00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

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物业用房管理规定(3篇)

天津物业用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用房的监督管理,保障物业用房的有效利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物业用房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二)合理规划,高效利用;(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用房的管理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用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物业用房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小区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物业用房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规模应当与小区规模相适应;(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三)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四)建设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七条物业用房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小区建设总投资,并单独列出。

第八条物业用房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二)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示物业用房的建设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用房的建设情况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四)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用房交付给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九条物业用房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三)优先保障小区公共事业和公益设施的需求。

第十条物业用房的分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分配方案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分配标准等;(三)分配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用房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二)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用房;(三)不得擅自转让物业用房;(四)不得损害物业用房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

三、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与设计(1)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应考虑到周边环境、居民需求和功能要求,确保合理布局和便利性。

(2)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和居民的安全。

2. 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与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通风设备等,以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2)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物业管理用房的人员管理(1)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包括物业经理、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以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能力,确保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4. 物业管理用房的运营管理(1)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安全管理、维修管理、投诉处理等,以保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物业管理用房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居民的安全和舒适。

5. 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管理(1)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和使用,确保公平合理。

(2)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四、监督与执法天津市物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对违反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总结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提高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一、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用房。

2.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所有物业管理用房。

二、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1) 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4) 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5) 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2. 业主和居民的责任:(1) 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工作;(2)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3) 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4) 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和设备;(5) 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三、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用房档案,包括用房的基本信息、业主名单、物业费收缴情况等,并定期更新。

2.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决策重要事项。

4. 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5. 鼓励业主和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工作,设立居民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加强居民自治。

四、监督与投诉处理1.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用房监督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考核。

2. 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和业主的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3. 对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合同等。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用房的定义1. 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用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等物业管理用途的房屋。

2. 管理用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 房屋用途明确,属于物业管理用途范围;- 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 房屋具备配套设施和设备,方便日常管理工作的进行。

三、管理用房的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对管理用房负有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对管理用房进行定期巡查和检修,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管理用房的维修、保养等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和组织;- 对管理用房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制定管理用房使用规定,并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

2. 居民对管理用房负有爱护和保管的责任,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管理用房设施和设备。

四、管理用房的使用1. 居民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的规定,合理使用管理用房,并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管理用房的用途;- 不得违规使用管理用房设施和设备;- 不得干扰其他居民正常使用管理用房;- 不得损坏或破坏管理用房设施和设备。

2.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管理用房使用规定,明确居民对管理用房的使用权限和责任,居民应当遵守并配合执行。

五、管理用房的维修与保养维修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

2.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用房的维修保养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使用维修保养经费。

3. 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管理用房的维修保养问题,确保管理用房的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和运营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为了规范天津市的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适合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

三、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保养、清洁、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2.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与物业管理公司商议解决相关事务。

3.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四、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消防安全、安全巡查等,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垃圾处理等。

6.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意见。

7. 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履职情况。

8.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五、管理措施1. 建立物业管理用房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基本信息、设施设备情况、维修记录等。

2. 开展定期的物业管理考核,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提高管理水平。

3. 加强物业管理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参预度。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七、总结《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30•【字号】津住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和权属登记。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人员宿舍等。

三、管理机构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机构为天津市物业管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管理要求
1.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环境卫生等。

2. 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让。

3. 物业管理用房的维护应及时进行,保持清洁、整洁,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 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应加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5. 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五、监督检查
天津市物业管理局将定期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和范围1.1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用于居住、商业、办公等各类用途的房屋。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用房。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责任2.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保障物业管理用房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2 业主委员会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并代表业主维护合法权益。

2.3 业主的责任: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服务标准3.1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3.2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洁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并及时处理垃圾和污水。

3.3 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维修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设备,保障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收取和使用4.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

4.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用房的运行和维护,包括人员工资、设备维修、公共设施更新等方面。

4.3 物业管理费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纠纷处理5.1 纠纷调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租户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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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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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

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

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废止。

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30日《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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