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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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4-10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成果的各项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
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证后管理工作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许
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局(处)(以下简称区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后管理
工作,业务上受市局领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内容:
(一)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
(二)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随意变更许可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
图的要求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在申请规划验线时,对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工程,应遵循“一次申请”的
原则。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报表》;
(二)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四)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照片;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规划验线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界外处理范围)应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情况;
(二)控制桩保存情况;
(三)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
(四)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情况;
(五)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1、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
2、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现状人防、市政管线等地下空间工程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六)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中心线规划放线平面位置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
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规划放线平面位置、走向、红线宽度、转弯半径、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坐标及控制点坐标平面位置等。
(八)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线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地放线中如确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进行施工过程查验。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查验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查验内容为墨线、正负零、主体和外装修部位查验。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查验内容为管线平面位置、管线覆土深度、管线规格动态查验和塔(杆)位、架空线高度查验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查验内容为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各类控制桩点及重要标记,并在施工至《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要求的查验部位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查验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查验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对同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6、《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
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建筑间距、满外尺寸、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
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3、建筑单体: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含地下建筑)的内部平面布置、立面效果、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
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
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
6、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
7、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二)管线工程:
1、平面位置、管线规格、覆土深度、塔(杆)位;
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三)交通工程:
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
2、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
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未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测绘资质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施工过程规划测量和竣工规划测量及编制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证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监字[2007]604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