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规划(分)局、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行为,现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类规划许可证件变更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规划许可证件的变更,是指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出后,因城乡规划调整、建设单位名称调整等原因确需对证件和附图进行修正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因国家、市政府有关政策变化或者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如继续实施已经生效的规划许可将影响公共利益的。
(二)因建设单位名称或者项目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证件中的单位名称或者项目名称进行变更的。
(三)原规划方案实施前或实施中引发重大争议和纠纷,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方案,并且满足规划要求的。
(四)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文件,属于方案设计、文字表述、数值标注中的遗漏或笔误需要进行变更的。
(五)其他需要对证件和附图进行变更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满足相应要求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一)规划证后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保留或者局部整改后能够满足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履行完毕违法建设处罚程序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二)许可变更涉及房屋销售合同当事人权益变化的,应取得房屋销售当事人的书面认可证明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三)根据文物、人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变更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应先行取得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方可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规业字〔2010〕97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做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规业字〔2010〕97号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系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管理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工作情况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调整(一)取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许可事项。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筑工程)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将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工程)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选址意见书事项管理;不需供地的项目审批纳入规划条件事项管理。
(二)取消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事项。
将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审核工作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审批类型。
按照目前审批管理模式,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时予以标注。
(四)调整后的城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9项(不含年检事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3项,审批事项5项,服务事项1项。
二、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管理流程的调整实施城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一)对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方式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项目和出让方式供地(含其他项目)两类实施管理;市政工程按是否需要供地分为两类实施管理。
(二)对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相关业务管理流程暂不作调整,结合拟定《天津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再行深化完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规法字〔2011〕20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法字〔2011〕20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我市实现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
针对目前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缺乏系统性规划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
(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功能性开发建设的,均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2.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真实反映规划建设项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层数、建筑用途、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应明确地下空间的建筑用途、层数。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地下各层平面图、主要剖面图等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件。
地下各层平面图要求标注建筑用途、建筑尺寸、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规法字〔2018〕7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我市“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29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本部门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二条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二)符合规划条件。
第三条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含部位、临时建筑、维修建筑);(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三份(含电子文件);(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般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证明文件);(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要求)。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16•【字号】津规资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分局、机关有关处室:经研究,现将《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6日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乡镇企业的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宅基地建房项目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村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规划许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乡村规划许可涉及新申请使用土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合并办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坚持先规划、后许可和便民高效的原则,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第七条乡村建设项目分为简易低风险项目和一般项目。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建设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单层且用地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第98号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第98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建建[1994]372号)要求,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及一定限度内的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获得批准后,工程发包前,按项目的不同规模及座落地点,由建设单位到市或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一)列入国家(限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或市建设计划的工程。
(二)中央驻津单位和外省市在津建设的工程;(三)列入市属各委、办、局建设计划的工程;(四)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建设的工程;(五)列入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五县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六)列入市内六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程。
(整理)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置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要点说明详见表1表1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封面要点说明表(二)目录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目录应当包括以下要点:1)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正文;2)放线点成果表;3)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4)用地界址坐标表;5)临时水准点点之记;6)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交通、河道和管线三类。
其中,交通类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线类包括给水、再生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输油、供热及工业管线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市界和区县界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县、功能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数据应当纳入市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规划审批数据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前,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一)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二级及以上等级铁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城市轨道、一级河道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定用地条件。
(二)涉及红线、黑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25•【字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1991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的城市发展必须严格控制规模,促进生产力的人口的合理布局。
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严格控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和占地多、耗能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分别主管本开发区、保税区和港区范围内责任管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接受所在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承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务局的规划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收测量标准第一部分总则测量工作是证后管理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为保证建筑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发展,保证城市公共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促进证后管理的深入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及规划放线、验收测量的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测量单位在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实施测绘的基础上,应按本规定进行规划放线、过程查验测量、验收测量工作,对测量成果负责,并对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制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一、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要求(一)管理要求: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放线,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过期的建设项目放线;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测绘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到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后,再重新进行放线。
相关地物间距必须现场实测,现场实测的细部条件点在规划放线资料中必须体现。
规划放线图中标注的所有尺寸均为首层满外尺寸(包括保温层和外装饰层),标注位臵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相对应。
测量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作为建设单位施工的法定依据。
(二)测量依据:规划放线测量工作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施测。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保证测绘的科学性与严肃性,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一)封面包括以下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项目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测量单位;测量单位资质;报告编制日期。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的通知规划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相关审批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切实落实市委巡视整改要求,在对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调研的基础上,对原证后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规范进行了修改,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和《天津市城乡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5日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范1 范围1.1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中建设工程包含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1.3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应遵守本规范。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3 术语和定义3.1 证后管理pos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有关规划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最新-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篇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的通知_规法字〔2019〕302号天津市规划局文件规法字〔2019〕30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业经2019年4月14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规划证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分)局和各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证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过程检查;(二)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其发放?建设工程证后管理注意事项通知书?,并要求建设单位签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施工计划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计划,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调整后的施工计划。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结合跟踪检查计划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第八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期间应当在售楼处和施工工地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2000年2月3日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禁止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对违法建设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占道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或者变相超越职责权限核发规划许可证件,其他有关部门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其核发批准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无效,据此实施的建设按照违法建设处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禁止违法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并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实行职责分工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虽已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违章棚亭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对既未取得建设计划文件,也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设,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建设、房屋、土地、工商、市政、监察、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配合对违法建设进行治理。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2.10.15
•【字号】规监字〔2012〕423号
•【施行日期】2012.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
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规监字〔2012〕42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经201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2.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工作规程
3.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4.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测量成果编制标准
2012年10月15日。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天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服从我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规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
在国务院未批准我市总体规划以前,我市各项城市建设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规划局编制上报的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是我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内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郊、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和规划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用地时,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县滨海各区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审查批准,取得土地使用证件后方可使用土地。
界外处理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在城镇、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区的规划范围内进行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镇统一规划,按照划拨用地审批权限,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位置、面积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六条经市、县、滨海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单位应到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征地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超过六个月不办理征用手续,征地管理部门可将“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天津市建设项目核定用地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立工程核定用地管理规定〔试行〕2021/4/10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本市城乡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城乡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申请用地或用地范围调整的,须进展核定用地。
核定用地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核定用地管理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提出的建立工程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立范围等核定用地条件,由测绘单位核定用地界限和面积,完成界桩埋设,绘制核定用地图等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立工程,核定用地图作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立工程,核定用地图是规划条件的组成局部;土地实施出让后,作为受让单位?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的建立工程,涉及用地范围调整的,应进展核定用地工作并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核定用地图作为?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核发?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的建立工程,应当在办理规划设计要求时进展核定用地,但使用原有宅基地进展村民住宅建立的除外。
核定用地图应加盖市或者区县规划局业务专用章。
核定用地的面积和范围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和建立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第五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应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立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在办理规划条件前,下达?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
建立单位持核定用地通知书及核定用地条件图委托测绘单位进展核定用地测量。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确定核定用地条件时,应明确界内用地线、界外处理线。
界内用地是指按规划要求允许建立的范围。
确定界内用地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地边界必须接至相邻规划控制线或者相邻用地单位的用地边界;〔二〕本款〔一〕以外的用地边界应当结合用地现状和规划要求确定。
界外处理是指按规划要求代征土地或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展拆迁的范围。
确定界外处理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规划道路红线或规划道路绿线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道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规划道路中心线;〔二〕与河道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河道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河堤外坡下坡脚,或者河道用地界限;〔三〕与铁路毗邻的,应当按照所沿铁路的界内用地线长度处理至现状铁路路基下坡脚,或者铁路用地界限。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2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3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5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津建工程〔2017〕190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区、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会议精神和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规范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证前要件。
各发证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以下要件进行审核,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要件。
具体如下:(一)用地批准手续;(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五)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六)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七)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八)建设资金证明。
(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新建住宅和公建大配套费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严格要件审核。
对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注明有效期限的要件,应加大审核力度,严禁超期办理。
同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设置提示内容“国家和我市对建设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为准。
2017年5月1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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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4-10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成果的各项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证后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天津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局(处)(以下简称区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后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局领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证后管理工作内容:(一)对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二)按照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许可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要求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线。
在申请规划验线时,对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工程,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线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报表》;(二)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四)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照片;(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七)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规划验线应检查下列内容:(一)建设用地范围内(包括界外处理范围)应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情况;(二)控制桩保存情况;(三)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设情况;(四)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情况;(五)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1、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退让建设用地界线、规划控制线的距离;2、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现状人防、市政管线等地下空间工程的距离;3、建筑物、构筑物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六)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市政管线工程中心线规划放线平面位置与道路中心线、道路红线、绿线、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等。
(七)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放线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下列要求: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规划放线平面位置、走向、红线宽度、转弯半径、承台平面位置、定位桩点坐标及控制点坐标平面位置等。
(八)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不合格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线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地放线中如确因现状地形条件无法满足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当进行施工过程查验。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查验的内容:(一)建筑工程的查验内容为墨线、正负零、主体和外装修部位查验。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查验内容为管线平面位置、管线覆土深度、管线规格动态查验和塔(杆)位、架空线高度查验等。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查验内容为中心线平面位置、宽度、横断面形式、承台平面位置、路面高程、梁底标高等。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各类控制桩点及重要标记,并在施工至《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要求的查验部位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查验的依据。
第十六条过程查验中对存在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对同一个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规划验收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6、《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9、因建设项目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内容:(一)建筑工程:1、规划总平面: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建筑间距、满外尺寸、出入口位置,道路、绿化、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2、技术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3、建筑单体:包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含地下建筑)的内部平面布置、立面效果、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高度等;4、应拆除或者保留的建筑物情况;5、建设用地范围内(含界外处理范围)违法建设情况;6、设置和使用标准地名情况;7、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二)管线工程:1、平面位置、管线规格、覆土深度、塔(杆)位;2、管线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三)交通工程:1、线路中心线平面位置、横断面形式、宽度、路面标高、承台平面位置、梁底标高、涵洞顶部标高;2、线路附属设施建设情况;3、规划许可证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建设工程未全面完成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划许可证及其通知书和附图要求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决定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规划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局统一编制。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过程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和《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测量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镇规划定线与拨地测量测绘资质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施工过程规划测量和竣工规划测量及编制相应测量技术报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证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监字[2007]604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9-3-26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规划局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里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1、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取得土地权属文件。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 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含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永久性建筑物);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有关图纸(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土地、消防、人防、地名和配套等部门的审核文件;4、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临时建筑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临时建筑);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有关图纸(一式3份及电子文件);3、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4、土地、消防和配套等部门的核准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维修建筑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维修建筑);2、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有关图纸一式3份及电子文本;3、消防部门的核准文件;4、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市政工程);2、管线长度小于等于200米的建设项目,需报送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1/500地下管线实测地形图3份,电子图1份;为建筑物配套的工程,还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5份(含平面示意图、平面、立面、纵断面、横断面、大样图等);4、图纸比例:外环线以内1:500,外环线以外1:2000;图纸装订格式:长29厘米,宽21厘米;5、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大型市政工程项目还须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批复文件;属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投资核准或备案文件;6、相关协议及证明。
市政工程通过公路、河道、铁路等,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供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需临时占用土地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文件;需永久占用土地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7、管线长度大于200米的建设项目,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