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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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

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对控规进行修改。确因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国家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需修改的,参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已查处保留的违法建设与控规不符的,在控规修编中统筹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内容后予以落实。
(一)因总体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变化;
(二)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
(三)因实施国家、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
(四)因国家政策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组织编制机关认为确需修改。
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等上位规划修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
第九条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会、专家论证会对控规草案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公示期满后,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公众、专家意见,提出采纳意见后,由规划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总体规划修编批准后,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控规修编,落实总体规划修编要求。
已批准的控规不能满足区域发展和相关设施建设要求的,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控规单元为单位组织对控规进行评估。评估认为需进行修编提升的,经报请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启动控规修编。
控规修编方案按本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责任和监督
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3.02•【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解读问:2008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正式颁布,时隔一年后又对其作出全面修订,请问这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城市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不仅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直接关系天津在国内外的形象和城市竞争力。

经过两年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天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怎样将成果保持下来,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次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作出全面修订一是要将城市管理中好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二是要从体制、机制上填补空白,弥补缝隙,减少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加大执法力度;三是理清责任,狠抓落实,形成一部综合性的城市管理规章,为城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问:那么此次修订的重点体现在哪几方面?答:通过对城市管理存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的汇总、梳理,同时借鉴新加坡、香港等地成功的城市管理经验,我们将修订的基本思路重点放在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解决管理职责交叉、填补管理空白,将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养护维修责任法定;二是明确城市管理范围、细化城市管理标准,实现时间、空间的全覆盖;三是强调以人为本,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学衔接;四是强调依法刚性管理,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刚性执法,形成人人自律、守规范的社会氛围。

刚性管理也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

问:您刚才强调刚性度大是《规定》的特点之一,这又是如何体现的呢?答:借鉴新加坡、香港管理经验,此次立法在罚则方面引入了刚性管理的理念,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直接选取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实行定额罚款制,不再设处罚幅度。

这不仅强化了处罚的力度,也统一了执法尺度。

但另一方面,在刚性执法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城市管理的社会支撑体系,即加强公众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引导市民自觉文明守法,积极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施工执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为更好地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相关政府规章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在我市承揽设计任务,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设计规范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

建筑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应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方案设计招标。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项目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各种数据必须规范、详实、准确。

三、对城乡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无规划设计条件、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不如实反映真实数据,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视违规设计情节轻重,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标准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并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在本市承担规划设计和参与建筑设计投标。

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按照资质等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低城市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处理;对因此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另行给予吊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资质处理。

必须进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而不招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并对其设计合同不予备案,建筑方案不予审批,对设计单位的违规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
化“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15
•【字号】津城管规〔2021〕65号
•【施行日期】202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
四五”规划的通知
津城管规〔2021〕65号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委属各单位:
《天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十四五”规划》业经市领导批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请按照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十四五”期间各项工作任务切实落实到位。

2021年4月15日。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县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未来,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

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天津规划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年天津系。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编制滨海新区或者区县总体规划前,还应当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城市或者镇规划区范围;(二)原则确定城市性质、功能和发展目标;(三)预测本辖区内总人口以及城镇化水平,原则确定各级城镇的功能分工、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及村庄居民点的发展方向和布局;(四)原则确定本辖区内一、二、三产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五)原则确定本辖区重大交通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策略及空间布局,并与周边地区相协调;(六)原则确定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特色营造的目标和要求;(七)确定本辖区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确定城乡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原则、目标和标准,原则确定本辖区通讯、能源、供水、排水、中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提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能源的方法;(八)划定规划控制线的控制范围,包括重要防护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的控制范围、重要的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范围、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重大基础设施的用地控制范围、公路和城市道路用地控制范围、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用地控制范围;(九)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规法字〔2011〕49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法字〔2011〕492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1年6月9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天津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划管理,规范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细分导则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细分导则,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对地块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等规划指标进行控制,确定公益性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绿地等用地的规模、范围和强制性控制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土地细分导则是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土地出让和转让方案制定的直接依据,建设项目审批应当符合土地细分导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细分导则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土地细分导则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土地细分导则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经费。

第八条土地细分导则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单元和街坊的控制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控制要求。

土地细分导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要求。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是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乡规划是进行规划管理和各类建设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和本区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对重要的规划事项进行审议,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依据。

第六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编总则 (3)第二编城市规划编制 (3)第一章一般规定 (3)第二章总体规划 (11)第三章专业规划 (16)第四章近期建设规划 (17)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19)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22)第七章村庄建设规划 (23)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6)第八章居住用地 (26)第九章公共设施用地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 (28)第三节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28)第四节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29)第五节体育设施用地 (30)第六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31)第七节教育设施用地 (32)第八节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32)第十章工业用地 (33)第十一章仓储用地 (33)第十二章城市绿地 (35)第一节一般规定 (35)第二节公园绿地 (35)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37)第四节附属绿地 (39)第十三章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40)第十四章防灾设施用地 (42)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3)第十五章建筑间距 (43)第十六章建筑退让 (45)第十七章建筑高度和环境景观控制 (46)第五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8)第十八章给水工程 (48)第十九章再生水工程 (50)第二十章排水工程 (51)第二十一章供电工程 (54)第二十二章通信工程 (57)第二十三章燃气工程 (59)第二十四章输油管道工程 (62)第二十五章城市供热工程 (63)第二十六章管线综合 (65)第二十七章附属设施 (70)第六编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70)第二十八章城市道路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道路网布局 (71)第三节城市道路 (72)第四节城市道路交叉口 (72)第五节道路横断面 (74)第六节道路净高 (74)第七节其它规定 (74)第二十九章城市轨道交通 (75)第一节线路选线 (75)第二节线路敷设方式 (76)第三节车站分布与选址 (76)第四节车站建筑及设施 (77)第五节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78)第六节运营控制中心、防灾中心 (78)第七节交叉工程 (78)第三十章公路 (79)第三十一章铁路 (80)第三十二章站场工程 (82)第一节一般规定 (82)第二节公交场站 (82)第三节长途客运场站 (82)第四节机动场停车场 (83)第五节加油站、加气站 (84)第三十三章其他规定 (85)第一节公共交通停靠站 (85)第二节人行系统 (86)第三节道路竖向 (87)第四节其他设施 (87)第七编证后管理 (87)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87)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88)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90)第八编附则 (92)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3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16号令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能;(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四)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即根据预测的人口规模和城市发展目标,结合国家的城市用地指标,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需求和比例;(五)生态环境保护,即分析本辖区的生态资源状况、发展条件,研究本辖区的生态格局,制定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六)城市特色,即分析本辖区的各种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及其发展优势,挖掘、整理体现本辖区的城市特点和特征,提出城市特色营造的途径和方法;(七)其他专题研究。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是中国古老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港口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为有效推进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规定,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规划城市的发展。

首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

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平衡。

城市规划要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次,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流程。

在规划编制阶段,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各种数据和信息,对城市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

在规划审批阶段,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规划实施阶段,要根据规划方案进行详细设计和工程施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和落地。

另外,规定还强调了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和重点。

规定明确提出了建设美丽、宜居、宜业的城市目标,并将城市环境、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列为规划管理的重点。

要充分发挥市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市民参与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增强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主人翁意识。

此外,规定还规范了城市土地利用和建设用地管理。

要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建设用地,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和环境破坏。

规定还要求建设单位和市民严格遵守土地规划和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开发。

最后,规定还要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

要组织开展不定期的城市规划管理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了指导和规范,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提供了保障。

在今后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市民要共同努力,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城市规划管理,为天津市的发展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俣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发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在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建发局)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开发区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天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详细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建发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总体规划需进行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报管委会批准。

详细规划需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十条申请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发局提出申请。

经建发局审查批准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又未经建发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企业规划用地定点选址申请表、开发区环保局审批意见书,向建发局提出选址申请。

(二)建发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建设单位应报文件齐全后五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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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2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3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5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置、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置;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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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七编证后管理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

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

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

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臵;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臵、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高;建设规模、各类建筑物用地面积、绿地面积、停车场面积或者停车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用地界址坐标;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差值对照。

(三)竣工总平面图,标示用地界线、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建筑层数。

(四)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各个方向立面图,并标注标高。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百零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所载的数据,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所载数据的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长宽、退线以及高度尺寸等数据不大于千分之五;(二)建筑间距不大于千分之五,并不小于规定的最小建筑间距;(三)建设规模、绿地面积等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

管线工程允许误差按照下列规定,但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深度的规定:(一)平面净距离不大于0.2米;(二)覆土深度不大于0.1米。

交通工程中心线允许误差不大于0.1米。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为违法建设。

第四编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五章建筑间距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

(三)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有关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章建筑退让第一百五十五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退让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已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已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地块,依据规划性质控制退让地界间距,并按间距规定的高度系数、面宽系数中最小间距的0.5倍退让。

(二)周边为现状保留建筑或者已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按与现状建筑或者与该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定位的建筑控制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其它情况下,按本身建筑在间距规定中的高度系数、面宽系数中最小间距的0.5倍退让。

第一百五十七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不得占压红线、绿线,并进行退让。

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一百五十八条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体育、展览、办公、学校和大型商场等建筑,位于道路转角或者面临城市道路设臵主要出入口的,退让距离除满足第152条规定外,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一百五十九条底层局部架空且向社会提供开放空间的公共建筑,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折减退让红线或者绿线的距离,折减系数不小于0.6。

第一百六十条建筑物的水平投影,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

第一百六十一条建筑物地下部分及其地下围护设施,不得逾越用地界线和道路红线。

第一百六十六条容积率为用地范围内,地上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商。

阳台、阁楼以及市政工程建筑设施,应当计入建筑总面积。

特殊情况下,容积率按照下列建筑面积计算值计算:(四)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五)建筑物地下部分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或者等于1.5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部分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小于1.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的,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标高加0.2米作为室外地坪。

第一百六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围墙高度不大于1.8米,并应透空设臵。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三编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章工业用地第九十六条工业用地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注: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项目的容积率原则上可以适当提高。

第九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密度应当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五。

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章仓储用地第九十八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堆场用地。

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臵在不同地段,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臵。

第九十九条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第一百条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仓储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

第十二章城市绿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三节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第一百二十条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小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生产绿地内除必要的管理性建筑物外,不得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有条件的生产绿地可以作为公共绿地和植物园,但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一百二十一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产生有害气体以及污染物工厂的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二)海岸防风林带为80米至100米。

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级、二级河道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沿河道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从河堤外坡脚或者护岸或者天然河岸起到道路红线之间作为绿线。

(二)沿河道没有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参照滨河道路绿化控制线要求予留绿化宽度。

一级河道绿线不小于25米,二级河道绿线不小于15米。

第一百二十三条轨道交通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高速铁路,黑线范围内可以设臵附属防护绿地。

(二)已明确地界线为铁路站场控制线的,在其基础上向外规划18米为铁路站场绿线。

(三)高架轻轨,沿路设有高架轻轨的,绿线宽度应在道路绿线的基础上增加10米。

对于位于商业中心的轻轨车站段,绿线宽度可以适当减小。

(四)地铁,地铁线路段规划地铁中心线两侧各20米;地铁车站段规划地铁中心线两侧各25米为地铁控制线,可以作为绿线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10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50米。

(二)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5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三)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4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20米。

(四)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20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10米。

第一百二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从道路红线起算,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内环线两侧不小于5米;中环线两侧不小于20米;外环线内侧包括辅道用地不小于100米,外环线外侧包括辅道用地为500至1000米;环外快速环路红线两侧不小于100米。

(二)环外快速环路以内其他道路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小于下表规定:(三)环外快速环路以外地区的道路防护绿地的宽度不小于下表第四节附属绿地注:建筑物三层以下,有条件作屋顶绿化,且向公众开放的,其面积的60%可以计入绿地率。

新建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5%,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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