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场,回访率 90%以上。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 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6、 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 98%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7、设 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 防范措施。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 1 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 畅,无堵塞外溢。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 用户。 1、门岗室美观整洁,人员统一着装。 设专人 24 小时值勤,其中主出入口不 少于 12 小时立岗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2、 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 小时不间断巡逻,不少于 12 次,对小区重点部 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 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3、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 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引导,行驶有序 并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停放整齐。5、设有中央监控室的实施 24 小 时安全监控并记录及时。6、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 小区的表井盖、雨篦子、小品、花、草、树木等。7、对火灾、水浸等突发事 件有应急处理预案。8、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 2 次,干净整洁;室外 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 2 次。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 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 2 次;扶手每天擦洗 2 次, 保持干净整洁。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 5、按楼栋口、楼层收集垃圾,每天 2 次。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 果皮箱满溢现象。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 2 次,无异味。8、公共区域玻璃每 周擦洗 1 次。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10、 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显标识。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
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
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0-3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12-1【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2014-11-30【内容分类】委局级-物业管理【文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作者: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
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内公共设施、服务设施以及业主共有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价格直接影响到住户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
以下是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的相关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小区安全、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消防设备检查、物业设施维修等工作。
2.小区安全管理:包括入口卡控、巡逻保安、安防设备维护等安全工作。
3.业主服务:包括业主投诉处理、信息反馈、开展活动等工作。
4.秩序管理:包括停车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
5.财务管理:包括物业费收取、财务报表编制、费用核算等工作。
6.保修维修:对小区公共设施和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7.物业维护:对小区绿化、道路、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8.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清运、公共区域清洁、垃圾分类等工作。
9.小区设施管理:包括小区大门、围墙、电梯等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服务价格指导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小区的地理位置、规模、设施配套、业主的需求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
下面是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的指导范围。
1.物业公司管理费物业公司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用。
根据天津市不同地区的物业管理市场情况和竞争状况,目前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费为每平方米0.8元至1.5元/月左右。
2.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是为了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和保养所设立的资金。
根据小区的规模和设施配套情况,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在每平方米1元至2元/月左右。
3.其他服务费用物业公司还可收取其他服务费用,如小区保洁费、绿化维护费、停车管理费等。
这些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一般不超过物业管理费的10%。
三、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监督为了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规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1、小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等每周擦拭1次。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1次;扶手每天擦洗1次,保持干净整洁.4、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5、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2次。6、垃圾清运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7、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2次。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2、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账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7、设置“服务中心",公示服务联系电话, 24小时有管理人员接待住户,处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8、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9、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85%以上。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抽样测评,满意率达到85%,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10、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11、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台账,账目清楚、准确,按规定使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定期公布维修基金缴存和使用情况。12、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工作。
绿化养护管理
1、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枯死、无树挂,适时修剪、疏密得当,有良好的观赏效果;树形符合自然特征,整形植物保持一定形状。发现死树应在一周内清除,并适时补种。2、草坪生长整齐,高度不应超过10公分,超过时应及时进行修剪。3、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4、绿篱枝叶较茂密,超过平齐线10公分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当天清除修剪废弃物。5、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6、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8、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1100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
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机电设施设备技术参数或者实际运行成本据实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滚动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小区环境卫生保洁。
2.楼宇门禁管控。
3.公共区域维修和保养。
4.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
5.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住户入住登记与信息管理。
7.其他与小区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
四、收费方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固定费用和按使用度收费两种方式:1.固定费用指每户每月固定付费的金额,用以覆盖小区的日常运营成本。
2.按使用度收费指根据每户不同的使用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收费。
五、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协商确定,并向所在居住小区的居民公示。
六、收费管理1.物业公司应当成立专门负责收费管理的部门,负责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2.物业公司应当在每月固定日期前向居民发送收费通知,并告知收费金额和缴费方式。
3.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若逾期未缴费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追缴欠费。
4.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汇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七、争议解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争议,由居民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物业服务监督部门投诉。
八、监督与管理1.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2.物业公司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和收费进展情况,接受监督。
九、法律责任1.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或收费不明码标价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物业公司滥用职权、索取、强制收取费用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十、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服务等 级
一级
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 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 35%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500 基础条
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300 平方米以上;专用固定停车泊位 1 件
个/3 户;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
绿化率 30%以上(包括水面);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场地 1000 基础条
平方米以上;固定活动馆所 200 平方米以上;具备楼宇可视对讲系 件
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一项以上安全防范设施;体育
活动场地不少于一项设施。
服务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与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 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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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擦拭 1 次。2、公共区域日常设专人保洁,保持 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杂物。3、公共楼道每天清扫 1 次;扶手每天擦洗 1 次,保持干净整洁。4、根据小 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垃圾桶、果皮箱,垃圾袋装。5、 按楼栋口收集垃圾,每天 2 次。6、垃圾清运日产日 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7、垃圾设施每天 清洁 1 次,无异味。8、公共区域玻璃每月擦洗 2 次。9、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 时进行清扫。10、进行保洁巡查,楼道内无乱悬挂、 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11、建立消杀工作管理 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 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12、 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 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花草树木生长正常,绿化效果良好,有较好的观 赏效果。无枯死、无树挂,树木不歪斜。发现死树 应在半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2、草坪生长整齐, 绿化养 保持修剪。3、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 护管理 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4、绿篱超过平齐线时应 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清除修剪 废弃物。无枯死植株,无明显秃裸。5、根据气候状 况与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与松土,花草树木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一级)
管理
1、花草树木生长正常,绿化效果良好,有较好的欣赏效果。无枯死、无树挂,树木不歪斜。发现死树应在半月内清除,并适时补种。2、草坪生长整齐,保持修剪。3、草坪及时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无垃圾、无烟头纸屑。4、绿篱超过平齐线时应进行修剪,绿篱根部无死枝枯叶及杂物,清除修剪废弃物。无枯死植株,无明显秃裸。5、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花草树木长势良好。6、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预防病虫害,病虫害无明显迹象。7、园林建筑和辅助设施完好,整洁无损。8、绿化地设有提示人们保护绿化的宣传牌。
收费标准〔元/月.平方米〕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栏。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标准、美观。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催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平面示意图、宣传栏。主要路口设有路标,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识。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阳台封闭统一有序。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催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津价房地[2003]394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94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天津市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津价房地[1997]1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自2003年9月1日起,新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此前,已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于11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和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已成立业主会并且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会对照本《办法》协商确定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按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尚未成立业主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仍按市、区(县)物价局审批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办法下发前,凡未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试行标准审核手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须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底前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定手续,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备案手续。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元/月.方米)
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2、小区主出入口设小区房屋、道路平面分布图、宣传栏。小区内各路口、栋、门、户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标识齐全、规范、美观。3、房屋外观(包括屋面、露台)完好、整洁;公共楼梯间墙面、地面无破损;外墙及公共空间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整齐有序。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阳台封闭规格色调一致。6、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条件的组织实施冷凝水集中排放。7、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有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装修申请方案及审批记录;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有日常巡查记录及验收手续;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告,问题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
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有设备台账、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90%以上。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5、道路、停车场平整通畅,交通标志齐全规范。6、楼道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8、雨水井、化粪井每月检查1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
0。75(已包含税、费)
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2、共用设施设备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对设备故障及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3、实行24小时报修值班制度。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85%以上。4、水、电、电梯、监控等设备运行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5、道路平整通畅,停车泊位划定整齐。6、楼道灯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5%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7、设备用房整洁,主要设施设备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8、雨水井、化粪井每季度检查1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9、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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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0-30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12-1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2014-11-30
【内容分类】委局级-物业管理【文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作者: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
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
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
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形式将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情况送项目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向业主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
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