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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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执行时间】:2008120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10【生效日期】1996-11-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1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和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等,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统一的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起草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办法;(三)审查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四)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颁发《物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五)指导、监督、检查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各区、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规划、工商、物价、环卫、园林、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依照本办法作出规划,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应符合本办法关于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八条第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的物业管理活动和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服务居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维护与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洁、绿化、安全巡查、设备维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的原则,向业主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体系,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清洁费、绿化费等。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三条业主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物业管理事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权益。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便捷、优质、全面的服务,要求物业公司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不得恶意拖欠物业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第十七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发现物业管理问题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有关部门反映。

2020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租赁人、承租人和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同管理和共同维修,保障物业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修,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守法治理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体决策,实现公众参与,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社区自治、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

社区应当履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与维修第五条物业共用部分包括:物业共有建筑、物业共有区域、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物业共用部分由业主共同管理和维修。

业主应当按照楼宇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规划、合理使用共用部分。

第七条物业共用部分涉及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楼层、使用面积或者其他相关指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八条物业共用部分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应当由物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物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理和维修规范,确保物业共用部分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共用部分的台账,明确物业共用部分的权属、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第十条业主有权依法监督物业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管理协会的设立与运营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协会,协会是业主自愿结合、行使民事权益、完善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宣传物业管理知识、提供咨询和服务、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并获得合法地位。

协会的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津政办发[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8日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直辖市之一,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天津市制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管理范围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

三、管理要求1. 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与设计(1)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应考虑到周边环境、居民需求和功能要求,确保合理布局和便利性。

(2)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固和居民的安全。

2. 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与设备(1)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通风设备等,以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2)物业管理用房的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物业管理用房的人员管理(1)物业管理用房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包括物业经理、保安人员、清洁人员等,以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工作能力,确保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4. 物业管理用房的运营管理(1)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安全管理、维修管理、投诉处理等,以保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物业管理用房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居民的安全和舒适。

5. 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管理(1)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和使用,确保公平合理。

(2)物业管理用房的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四、监督与执法天津市物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和执法工作,确保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对违反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总结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范围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居民参与意识、自律意识和有偿服务意识,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区物业管理氛围。

第二章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第五条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

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六条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

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七条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

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八条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

第九条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维护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公共设施维护和社区安全。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政府代表组成,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协议的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2. 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3. 协助物业公司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4. 受理居民投诉,并进行调解或者协调解决;5. 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及时修缮或者更换;6. 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规范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应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技术人员,安排岗位巡查,保障居民的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应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向居民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十二条居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享有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涨价,应按照像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五条居民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管理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及其他居住、办公、商业用地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和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内容:(一)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部位,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园、停车场等,保持环境整洁、安全卫生;(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供水、供电、供气、通风、照明等,保障正常使用;(三)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四)组织居民共同事务,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实现业主自治;(五)协助居民解决房屋维修、疏通管道、修缮门窗等日常问题,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六)制定并执行小区管理规约,维护小区内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还可以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特点,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保洁、保安、花园绿化、健身娱乐设施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物业管理规约的规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人员员工工资,公共能耗支出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复业主的合理投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阻挠业主履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业主个人信息。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其他具体问题,如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的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附则
(续)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损坏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续)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的;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天津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利。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30•【字号】津住建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和权属登记。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天津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物业管理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用房。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分类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用房分为三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和办公楼宇。

不同类别的物业管理用房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1. 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是指由多户居民组成的小区,包括多层住宅、别墅等。

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提供以下服务:- 保持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位,确保停车秩序;- 组织小区内的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交流。

2. 商业综合体商业综合体是指由商业、办公和住宅等多种功能组合而成的综合性建筑群。

对于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应提供以下服务:- 维护商业综合体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全;- 管理商业综合体内的商铺租赁和商户入驻;- 维护商业综合体内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组织商业综合体内的各类活动,提升商业综合体的吸引力。

3. 办公楼宇办公楼宇是指专门用于办公的建筑物。

对于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提供以下服务:- 维护办公楼宇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全;- 管理办公楼宇内的租赁和入驻;- 维护办公楼宇内的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提供办公楼宇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租户的财产安全。

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物业管理公司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维护物业管理用房的公共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2. 组织物业管理用房的保洁工作,确保环境整洁;3. 组织物业管理用房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居民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 协调解决居民和租户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5. 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活动,促进居民和租户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引言概述: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和定义1.1 物业管理用房的范围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房产。

1.2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房产,包括公共区域和业主私有部分。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利和义务2.1 业主的权利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用房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如停车位、绿化景观等,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2.2 业主的义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要求3.1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包括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等,以保障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加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加强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维修设备等,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3.3 提供优质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定期维修保养、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提高业主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监督与投诉处理4.1 监督机制的建立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内容,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

4.2 业主投诉处理物业管理用房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5.2 业主维权途径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总结: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和提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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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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