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7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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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

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乙二人均为年过70的老人,有一处房产,膝下育有一子丙。丙不误正业,因赌博欠下债务无力偿还。随后丙拿出两位老人家中的房产证等证件,办理了抵押取得贷款,无力偿还。后债主丁上门,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争执期间,另一位也自称债主的戊找上甲乙,同样要求甲乙二人搬出并交付房屋。但是对于房屋归属,丁和戊也无法商榷。后丁到法院起诉丙,要求法院将房屋判为自己所有,戊听说后,也到法院,声称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甲乙二人同样到法院,主张丙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房屋归甲乙所有。那么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不是本案当事人

B、丙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丁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戊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考查共同诉讼与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于该案,甲和乙、丁、戊,均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将其他当事人都作为被告,行使原告的权利与义务;丙在该案中是适格的被告。因此,答案为C。

2.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公益诉讼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故D选项错误。

3.下列关于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处理中错误的是:( )

A、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

B、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由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

C、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担任代理人

D、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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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6章>第5节>审理与判决

【答案】:B

【解析】:

考查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件的规定。根据《民诉解释》第352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他亲属为代理人。被申请人没有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关系密切的朋友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因此,ACD 正确,B项错误在遗漏了代理人自身

4.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41题,单选)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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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宣判、判决书的送达与判决书的简化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

5.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是:( )

A、一审合议庭由三名人民陪审员组成

B、书记员与原告是亲属关系但是未回避的

C、判决书中被告的名字存在文字错误

D、被告并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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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5章>第4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答案】:C

【解析】:

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民诉解释》第325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因此答案为C。

6.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6题,单选)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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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15章>第3节>上诉的撤回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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