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
20 1 2年 企 业 工 资 指 导 线 的 通 知
鲁政字 [ 20 1 2 ] 34 号 ( 二 ) 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 预警线) : 22% � ( 三 ) 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 6 %�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工 资正常增长机制, 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 切 实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实 施,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并报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山东人力资源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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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 源社会 保障部 门要 在中央 文件 精神和配套政策政策框架内, 结合本 地区� 本部门 实际 , 以创 新体制 机制 为核心, 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在人 事制 度改革 方面, 要以转 换用 人机 制� 搞 活用人 制度 为核心 , 以健 全聘 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 逐步 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 机 制灵活� 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 理制度�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 要以 完善工 资分配 激励 约束机 制为 核心, 健全符 合事 业单位 特点� 体现 岗位 绩效和 分级分 类管 理要求 的收 入分配制度� 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 面, 要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参加基本养老� 基本医疗� 失业� 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 建立起独立于 单位之 外� 资 金来源 多渠 道� 保 障方 式多层次� 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 障体系�同时, 要注意做好原有行业 体制改革以及本地区� 本部门改革试 点政 策与分 类推进 事业 单位改 革有 关文件的衔接, 避免因改革政策措施 不衔接而引发新的矛盾�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将会同有关部门, 就人事制 度� 收入分配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 有关政策问题加强调研, 逐步完善政 策措施并指导工作的开展� 四 � 扎实推进重点工作 � 事业单 位改革涉及面广, 任务繁重且工作要 求较高�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集 中力量 ,抓好 事业单 位人 事制 度� 收 入分配 制度 � 养老 保险制 度改 革等重点工作的推进� 要深化人事制 度改革 , 全面 推行 聘用制 度, 抓 紧完 善聘 后管理 �全 面实施 岗位管 理制 度, 尽快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入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
事企改革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参考一、国家有关事企改革的政策政策一:2000年7月,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中明确提出:“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的待遇”,“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解聘辞聘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用人机制等制度。
政策二:2003年1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文化部专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文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3]14号)提出:“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逐步建立符合文化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稳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等。
政策三: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安置等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政策四: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下发。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聘。
第 四章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存 在严 重 失 职 或 者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害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解 委 员 会 应 当予 以解 侵 调
附则
引 发新 的矛 盾 人 力 资 源社 会保 障部 将 会 同 有关 部 门 。 就人 事
第三十六条 第 三 十 七条
民办 非 企 业 单位 、 会 团 体 开 展 劳 动争 议 协 社 本 规定 自 2 1 0 2年 1 1日起 施行 月
制 度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和 养 老 险 制 度 等 有 关 政 策 问题 加 强 调
研 。 步完 善 政策 措 施并 指 导工 作 的 开展 。 逐
四 、 实推 进重 点 工作 。事 业 单位 改 革 涉及 面广 , 务 繁 重 扎 任
作 . 分 发 挥 人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系统 在 分 类 推 进 事 业 单位 改革 充
中的 作用 , 就 有关 问 题 通知 如 下 : 现
一
、
切实 用 文件 精 神 统一 思 想 。分 类 推 进 事业 单 位 改革 。 对
究 拟订 事 业 单 位高 层 次 人 才 激励 机 制 、 作 人 员 兼 职 兼 薪管 理 工 指 导意 见 和 主要 领 导激 励 约束 机 制 等政 策 要加 快 社会 保 险制
好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 入分 配制 度 、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等 重 收 养 点 工作 的推进 。要 深 化 人事 制 度 改革 . 面 推行 聘用 制 度 。 紧 全 抓
完 善聘 后 管 理 。全 面实 施 岗 位管 理 制 度 . 快 实 现 岗 位设 置 管 尽
区事业单位与市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五大类
区事业单位与市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将事业单位分为五⼤类区事业单位与市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将事业单位分为五⼤类事业单位分类改⾰将事业单位分为五⼤类事业单位分类改⾰是以什么为基准的?有哪些基本要求呢?下⾯是WTT整理的事业单位分类改⾰将事业单位分为五⼤类,供⼤家参考!我国⽬前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另有900万离退休⼈员,总数超过4000万⼈。
然⽽⾯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供给⽅式单⼀,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加以解决。
4⽉16⽇,国务院发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计划在5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
意见还明确了改⾰的总体⽬标和阶段性⽬标,指出到2020年,建⽴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效、监管有⼒的管理体制和运⾏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基本完成。
■专家解读中国⾏政体制改⾰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政学院教授汪⽟凯:改变事业单位利益⾼于公共利益现状事业单位分类改⾰将事业单位分为五⼤类昨⽇,中国⾏政体制改⾰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政学院教授汪⽟凯在接受南⽅⽇报采访时表⽰,应在界定事业单位属于公益⼀类或公益⼆类后,再根据单位各⾃承担的功能决定其职能和管理⽅式,改变事业单位存在的单位利益⾼于公共利益的现状。
细分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先界定公益⼀类和⼆类,再决定单位职能和管理⽅式《意见》明确,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政职能、从事⽣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
现就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1.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目标任务。
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阶段性目标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对继续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充满活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充分发挥,形成与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职责要求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定位 强化 公益属 性 更好地 实现政 为人 民群 众提供 更加 优质高 效的 公 养老 基本医疗 失业 工伤等 社会保 � � � 府的公共服务目标 � 益服务 � 险政策 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
��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2-
5
编 辑戚成 � � � � � � 解读
资金来源多渠道 � , 保障方式多层次 � ,管 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 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 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是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 �
如 何理解 分类 � 推进 事业 单位改 比 还有不小的差距 分类推进事 业 直接管理 进一步落实事业单 位法人 革的重大意义 �� 单位改革的根本目的 是促进公益 事 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 � 事业单位广泛分布在教育 科技 � 业 发展 满足人 民群众 公益 服务 需 事业单位 探索管办分离的有 效实现 � 文化 � 卫生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领域 � 求 改革不是简单地减人 减机构 甩 形式 是政府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 公 包袱 更不是把事业单位搞小变弱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 � � 益服务是民生的基本内容 公益事业 � � 检验这项改革成败的标准 就 是 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 位 探 发展滞后 必然会积累民生方面的矛 � � 要看 它是 否有利 于调 动事业 单位 各 索 建立理 事会 董事会 管 委会等 多 盾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只有加快推 类专门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是 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对不宜建立法人 � � 进事业单位改革 促进公益事业更好 � 否有 利于 公益事 业资 源的优 化配 置 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 继续完 善现行 更快发展 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 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是否有 管理模式 � � 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利 于事业 单位 服务功 能的充 分发 挥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人社部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用文件精神统一思想。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特色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新体制机制,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工作和改革的实际,切实抓紧抓好。
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承担的重要职能和基本任务,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原则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抓紧部署贯彻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部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部署,按照“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别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出安排部署,对所承担的各项改革任务逐级进行分解,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逐一落实到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3.08•【文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3月8日)《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
现就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1.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目标任务。
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
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阶段性目标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桂政办发〔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促进全区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2〕4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调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公共服务范围。
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
(二)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基层倾斜。
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一、为什么要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部署,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分“三步走”,即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和配套改革。
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切入点。
二、如何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省制定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分类参考目录》,坚持依据社会功能,严格把握分类标准,将我县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三、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政事分开,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将这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是事企分开,改革的方向是转企改制或撤销。
这两类事业单位改革是整个改革的“小头”,都有过渡期,逐步改革到位。
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下步的改革方向。
这类单位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改革的核心要求是创新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其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
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目前,我省正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
对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三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起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中央编办发〔2011〕24号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的要求,经中央编委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
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解决目前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三、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机构。
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
应予撤销的机构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
应予整合的机构主要包括: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等。
(二)编制。
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
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
严禁超编进人,现有超编人员逐步消化。
对于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和盲目扩大编制。
四、组织实施清理规范工作要在2012年3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牵头拟订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区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汇总表报中央编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3.23•【文号】中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中发[2011]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已于2011年3月1日印发,由新华社首次对社会公布。
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中,教育、卫生和农技服务从业人员三项相加,占总人数的3/4,其中教育系统人员即达到一半左右,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鉴于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意见将总体目标时间设定到2020年。
要将最艰难的清理分类问题放在5年内完成。
意见明确,5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
这意味着,占事业单位约20%比例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都将在5年内完成从事业单位中的剥离。
同时,意见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
未来的事业单位就是公益属性的事业单位,不再包括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此外,对于事业单位的“主力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5年内要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分类步骤第1步:撤并具体举措: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第2步:分类具体举措: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第3步:细分具体举措: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17
【摘要】国办发[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22页(P25-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J],
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J],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J], 无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J], ;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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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1•【字号】舟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舟政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事业单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主力军。
近几年来,我市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仍严重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事不分、体制不顺、结构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
随着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企业改革以及其它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已势在必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现就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有利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要求,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发展事业单位,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事业单位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理顺政事关系,合理界定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原则上应收归行政机关。
暂时收归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收归,最终实现政事分开。
改变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简政放权,理顺关系,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分类指导原则。
按照承担的社会职能、经费来源的不同,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确定相应的改革目标和改革措施,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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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篇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
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12、推进转企改制。
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
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
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
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14、明确改革目的。
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
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篇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2011.3.2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2011年3月2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