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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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专业试卷(1999年)

一、试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权利归属。(提示:(但非限子):出资人、公司发起人、公司对于出资各享有何种权利?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该规定你有何评价?)(25分) [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出资后,其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是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股权。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权的性质不同于所有权,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首先,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如财产性权利中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则属于非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其次,股权又具有部分的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决权支配公司的重大事务。但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性,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何况股权的具体权能又与所有权大相径庭,因而股权绝非所有权。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所以股东、发起人将自有资产投入公司后,对这部分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指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从学理上来进,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概念,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因为在法律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枉相对称的民法学范畴,泛指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大类上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能使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权利性质明确化,即未能界定清楚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属的法律性质。法人财产权首先排除了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它包含债权等财产权内涵,所以也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所以“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在学理上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不足以说明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要对《公司法》的这一提法予以修改。

公司对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应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难看出,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①这种权利首先是一种归属性权利。归属的物权含义是将特定物归属寸:某权利主体,由其支配和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介入。归属的内容或目的是享受利益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我国《监管条例)已将这种权利界定成排他性的独立支配权,这种独占性支配权显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抽象属性,所以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公司对其财产的这种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有中介意义,它的存在是出资者个人所有权扩张的产物,它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或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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