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

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

用人单位的利益。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

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

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

“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1 / 8

(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

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例如08年12月可口可乐公司与一群大学生就“派遣工”打起口水仗。打来那个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干着最危险、最酷、最累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资最低,还被拖欠甚至克扣工资。

(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少数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按或不完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在某些私营企业中,这些用人单位用人只是口头约定劳动时间和报酬,没有与劳动者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些劳动者

因自身文化素质低,也不懂得用书面的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签不平等合同。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个别民营、私营企业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时,要劳动者交押金、要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等违法做法仍然存在。三是签合同不规范,条款不全。按《劳动合同法》第17 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九项必备条款,但有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条款不完整,未提及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必要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签格式化合同。目前,各用人单位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是从劳动行政部门领取的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书。不少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基本上全部按格式填写,千篇一律。实际上各个用人单位情况不一,劳动合同也应该不同,不相同的部分就应该有另外约定的条款,没有另外约定的条款,实际上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企业职工对《劳动合同法》认识偏差

有些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虽好,但作为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弱势地位无法改变,不可能事事依法与企业经营者较劲,遇到问题时企2 / 8

业总是有办法规避。他们对《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并不十分乐观。加之社会保险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接续和转移,以至相当部分外来工,尤其是农民工对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交纳社会保险的热情不高,呼声不强,直接影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一些流动性相对较强的建筑、餐饮、酒店等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参保率还比较底。

(六)、《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约束不够有效

调研中,不少用人单位谈到颁布《劳动合同法》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他们充分理解,但在保障劳动者权利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许多劳动者就是不守合同,不管企业是否同意,说走就走,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反过来,企业要辞退员工,不仅要提前通知,还要补偿工资。这一点让企业非常困惑。他们认为,《劳动合同法》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七)、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在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对《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来看,监察网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无论是机构还是人员,都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由于监察力量的不足,接导致监察的力度软化,带来较为普遍的现象是,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人去查处;违法用工等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去问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人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给予处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劳动合同法》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 / 8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利益的平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然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社会舆论在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中产生了无毒理解,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用人单位的认识偏差

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甚至违法集体裁员;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一个专有名词——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之后,再续定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部分用人单位造成误读误解,担心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永久职工”。

(二)、与《劳动合同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