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供热单位备案登记.doc
2020年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填写示范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填写示范为帮助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各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有关表格填报工作,我们为各单位提供《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填写示范,供参考。
供热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填报示范中的各种表格,交供热单位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市政市容委。
供热单位运行管理的锅炉房办理备案时,应填报:①登记表封面;②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③以区县为单位,填报供热单位在各区县的“供热单位管辖供暖锅炉房汇总情况”表。
④各单个锅炉房的“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表、“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⑤由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供热单位公章的“供热安全运行规范服务承诺书”。
以上各表格,交锅炉房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
举例说明:某供暖中心在东城区有3处锅炉房,在西城区有2处锅炉房,则提交材料为:向东城区市政市容委提交:登记表封面、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3处锅炉房各自的“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表和“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上表格需装订成册。
向西城区市政市容委提交:登记表封面、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2处锅炉房各自的“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表和“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上表格需装订成册。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单位名称(公章)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制填写须知一、供热单位须填报本登记表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供热单位管辖供暖锅炉房汇总情况”应当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所有锅炉房的情况;“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应当填写运行管理的单个锅炉房的情况。
九、本表需附带材料目录详见附页。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11 合同主体甲方(供热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用热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和标准,向乙方提供供热采暖服务,确保乙方在采暖期内室内温度符合规定要求。
112 供热采暖的具体时间、温度标准及费用1、供热采暖时间:按照北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2、室内温度标准:在正常天气条件下,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 18℃。
3、供热采暖费用:根据北京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乙方的用热面积计算,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费用。
12 权利义务121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用。
2、负责供热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
4、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在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应急措施。
122 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供热采暖服务。
2、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供热采暖费用。
3、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的用途和结构,不得损坏供热设施。
4、配合甲方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5、发现供热设施存在问题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3 违约责任131 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
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0]11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1.04
【实施日期】2010.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0〕114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
今冬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施行后的第一个采暖季。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今冬的供热保障工作,我委制订了《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工作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就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
三、关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一)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
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
联系电话
81296437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事项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办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申办人,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本表按供热单位管辖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填写,每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表填写一张表。表不够时,可另附页。表格可通过市市政市容委网站()下载。
1、主要负责人:含单位供热主要负责人、场站负责人及锅炉房具体负责人;注明专职还是兼职。
2、经营管理人员:含单位热费收缴主要负责人、单位财务主管、场站热费收缴负责人,并注明专职还是兼职。
9、供热运行安全、服务质量承诺书;
10、运营管理制度、抢修抢险队伍人员、设备台帐等;
11、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12、热计量版合同,承诺书,承诺热计量收费、有远传系统,系统能看数据,楼栋表、户表、总表的厂家、型号及相关信息。
13、供热单位的对热计量的验收报告
14、当年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二)供热单位管辖供暖锅炉房汇总情况
1、锅炉房名称及编码:填写供热单位自有、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的全部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仅限于外购热源的)。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02.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_用户手册_企业用户篇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目录 (1)1备案业务 (4)1.1单位信息 (4)1.2锅炉房列表 (5)1.3锅炉房信息 (6)2统计业务 (8)2.1表1-1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 (8)2.2表1-2单位基本情况 (9)2.3表1-3单位人员构成 (11)2.4表1-4单位能耗情况 (12)2.5表1-5单位经营情况 (13)2.6表1-6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 (14)2.7锅炉房列表 (16)2.8表2-1锅炉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6)2.9表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8)2.10表2-3能源消耗情况 (19)2.11表2-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 (20)2.12表2-5主要设备情况 (21)2.13表2-6安全设备情况 (23)2.14表2-7供热管网情况一 (23)2.15表2-8供热管网情况二 (25)2.16表2-9本年度计划经营情况 (26)2.17表2-10住宅采暖用户明细 (27)2.18表2-11公用建筑彩暖用户明细 (29)2.19表2-12换热站管理中心情况 (31)3补贴业务 (33)3.1单位信息 (33)3.2锅炉房列表 (34)3.3锅炉房信息 (34)3.4锅炉房住宅明细信息 (35)4业务上报 (37)4.1统一上报 (37)4.2退回补报 (38)1备案业务1.1单位信息单位信息的填写标准,关于各项的内容说明如下: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实施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政容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37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登记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
北京市供热服务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用户手册(企业用户篇)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目录 (1)1备案业务 (4)1.1单位信息 (4)1.2锅炉房列表 (5)1.3锅炉房信息 (6)2统计业务 (8)2.1表1-1单位性质及隶属关系 (8)2.2表1-2单位基本情况 (9)2.3表1-3单位人员构成 (11)2.4表1-4单位能耗情况 (12)2.5表1-5单位经营情况 (13)2.6表1-6本年度计划运营情况 (14)2.7锅炉房列表 (16)2.8表2-1锅炉房性质及隶属关系情况 (16)2.9表2-2锅炉机房基本情况 (18)2.10表2-3能源消耗情况 (19)2.11表2-4锅炉机房经营情况 (20)2.12表2-5主要设备情况 (21)2.13表2-6安全设备情况 (23)2.14表2-7供热管网情况一 (23)2.15表2-8供热管网情况二 (25)2.16表2-9本年度计划经营情况 (26)2.17表2-10住宅采暖用户明细 (27)2.18表2-11公用建筑彩暖用户明细 (29)2.19表2-12换热站管理中心情况 (31)3补贴业务 (33)3.1单位信息 (33)3.2锅炉房列表 (34)3.3锅炉房信息 (34)3.4锅炉房住宅明细信息 (35)4业务上报 (37)4.1统一上报 (37)4.2退回补报 (38)1备案业务1.1单位信息单位信息的填写标准,关于各项的内容说明如下: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中文或英文字符,必填项)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北京市2010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供热人(乙方)向用热人(甲方)提供供热服务,并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约定采暖地点、面积、采暖期、供热温度标准等。
BF——2010——0504合同编号: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用热人:供热人: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
□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行单位。
(3)正常天气:依据《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中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的规定,本市建筑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本合同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
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建筑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费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费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2007北京市供热信息网上填报流程
2007北京市供热信息网上填报流程一、登录中国供热网(),在首页显著位置有图片提示,可直接点击进入网上填报,或者从导航栏的网上调研进入。
二、进入网上填报板块后,可以看到的板块有:相关报道、通知、填报说明、表格的下载及上传提示、咨询电话、数据已提交的单位、已审核通过的单位及其他的一些调研项目。
1.相关报道:包括各新闻媒体对此次供热信息统计的报道,或者和此次相关的报道。
2.通知:上级下发的通知。
3.填报说明:包括报表介绍,填写说明,疑问解答等。
4.数据已提交单位:只要成功上传数据的单位都会在此显示。
5.已通过审核单位:数据确认有效,并审核通过的数据在此列显示。
三、点击表格下载可以下载已经打包的,适合网上填报的EXCEL表格,和电子版的说明文档,同时里面会有关于对EXCEL表格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提示:因为需要满足网上数据的输入,EXCEL表格和印刷的表格略有不同,所填项没有区别,只是选项为了方便填写,在位置上稍有变化,可能出现不明确的位置都在表格中做了标示,如单元格上有个红色的小箭头,说明这个表格有特定的填写方式,如组织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日期等,其他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则按统一发放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说明来进行填写。
】四、请将excel文件与管网示意图由供热运行管理单位一并打包上传。
五、上传:点击上传以后会有一个上传的页面,页面上标示了几项为必填项,如单位名称,填报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邮箱等信息,是为了方便对上传者进行确认,请务必填写准确,同时只需要将您填写的EXCEL表上传即可。
上传成功或者失败后会有提示,如上传成功,可以到数据已提交单位里面查看自己本单位是否在列,数据是实时的。
可能有的数据成功提交但是错误太多不符合标准,会被删除,同时通知填报人,重新填报。
特此说明:文件包内《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word文件,可以用来打印存档使用。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11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第216 号令予以公布,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让采暖用户能够了解《办法》所提出的各项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采暖权益,配合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现就采暖用户关心和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办法》?冬季采暖是北方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伴随着首都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供热事业已经走过了50余年的发展历程,在保障首都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8年底,全市供热面积已达到6亿平方米,城市热化率95%以上,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供热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显,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市政府令第15号)已不能适应供热行业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具体体现在:一是近年来国家在节能减排、应急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而我市原来的供热管理政府规章中并没有体现这方面的要求;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热设施无序建设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资源难以高效利用,环境不能有效治理,影响到供热的安全与质量,与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极不相称;三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原有的福利供热体制已难以适应,特别是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使供热与收费、采暖与交费的主体错位,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导致大量的供热纠纷,不仅影响到安全正常的供暖,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热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是目前我市供热监管制度还不完善,供热行业监管制度以及有关供热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依法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供热市场秩序。
《办法》的实施不仅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将为我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第216号令).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
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朝政办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2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市政市容委制定的《朝阳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八月九日朝阳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区市政市容委二O一O年八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精神,落实区委、区政府“保民生、保稳定、促和谐”的要求,促进我区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顺利推进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供热采暖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供热单位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要求上来;要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心百姓冷暖;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充分预测《办法》实施面临的具体问题,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的相关工作,保证我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我区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属地负责供热保障的管理体制,通过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属地保障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优化配置热源设施,促进节能环保,实现供热单位安全稳定供热、居民正常采暖的目标。
北京供热办法(草案)
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用热关系和谐稳定和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单位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坚持利用多种能源供热,大力发展集中供热,积极推进供热资源整合。
加快既有建筑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七条、本市建立并完善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供热行业管理、技术交流、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本市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并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将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供热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
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京政容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114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2010年冬季是《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施行后的第一个采暖季。
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2010年冬季的供热保障工作,市市政市容委制订了《关于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做好当前供热单位备案登记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依法做好供热单位的备案登记和供热保障工作,对于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的权益,建立新的供热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就供热单位备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各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积极引导供热单位,完成备案登记、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
二、因供热设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导致供热单位无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有关各方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冬季按时采暖,在司法机关作出裁决之前,2010年冬季供暖工作仍暂由原运行单位负责,各区县可为原运行单位办理为期一年的临时备案。
三、根据供热单位工作实际,办理备案的供热单位属于接受锅炉房、热交换站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经营的,对委托主体和委托经营期限应按以下要求执行:(一)锅炉房、热交换站的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为委托人,委托经营期限应当相对固定,一般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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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热范围的填报应以主要道路名为准,特殊情况可加与××小区、院、厂相邻。如:东至:东大街;南至:近园路;西至:与丰台区政府幼儿园相邻;北至:七里庄路。
(四)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9、供热运行安全、服务质量承诺书;
10、运营管理制度、抢修抢险队伍人员、设备台帐等;
11、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12、热计量版合同,承诺书,承诺热计量收费、有远传系统,系统能看数据,楼栋表、户表、总表的厂家、型号及相关信息。
13、供热单位的对热计量的验收报告
14、当年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联系电话
81296437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事项岗位说明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办人。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申办人,并将需要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1、备案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备案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委托书;
3、锅炉房、热交换站的权属证明或权属单位委托运营的协议书(5年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权属单位、备案单位印章;
4、锅炉房、热交换站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建筑物);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为什么没有,锅炉房建筑物不存在安全隐患,谁承诺谁盖章。
5、热源配置情况(自产或外购)的说明;外购热源的应当提供热源供应合同(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备案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协议书复印件,需加盖备案单位、受托单位印章;
7、供热设施计提折旧、更新情况的说明(承诺供热设施维修、改造、更新费用谁出钱,谁出钱谁盖章);
8、供热保障应急预案;(2份)(电子版)
郑岩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金海涛
3
审批岗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高振华
4
制证岗
1、对受理事项批准通过的,打印《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
2、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照要求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郑 岩
附件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权力运行流程图
审批流程
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送达和备案
审查内容
申请符合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条件;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审查标准
1、申请符合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条件;
2、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真实、规范、有效。
批准形式
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有效时限ຫໍສະໝຸດ 长期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二)供热单位管辖供暖锅炉房汇总情况
1、锅炉房名称及编码:填写供热单位自有、接受委托运营管理的全部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仅限于外购热源的)。
2、能源种类:填写燃煤、燃气、燃油、电供热、液化气供热、热交换站供热等。
3、性质:填写自有产权或委托经营。
4、收费方式:填写企业自收、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委托其它单位代收。
本表按供热单位管辖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填写,每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表填写一张表。表不够时,可另附页。表格可通过市市政市容委网站()下载。
1、主要负责人:含单位供热主要负责人、场站负责人及锅炉房具体负责人;注明专职还是兼职。
2、经营管理人员:含单位热费收缴主要负责人、单位财务主管、场站热费收缴负责人,并注明专职还是兼职。
(三)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
本表按供热单位管辖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填写,每处锅炉房或热交换站表填写一张表。表不够时,可另附页。表格可通过市市政市容委网站()下载。
1、锅炉房名称和锅炉房编码:与“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中的名称、锅炉房编码相统一。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按实际情况填写。没有的,填“无”,但应同时附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供热单位需要外购热源向用户采暖供热服务的,应当提供有效期不少于五年的热源购销合同。
三、关于备案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一)供热单位综合情况表
1、单位名称:填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名称,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注册地址: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地址。
3、单位类型和属性归口:填写内容举例说明如下,如: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类
事项名称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
设定依据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实施机关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
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受理方式及地点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供热燃气管理科
办理时限
无
办理科室
大兴区市政市容委供热燃气管理科
受理条件
一、登记备案范围
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各类供热单位。
(1)xx区供暖中心,单位类型选区属事业单位、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2)市热力集团,单位类型选市属国企、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3)北京大学供热中心,单位类型选央属事业、属性归口选学校后勤;
(4)华远意通供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位类型选民营企业、属性归口选专业供热单位。
4、注册期限: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
上述范围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和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
从事热源趸售、不直接向采暖用户供热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作为供热单位进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经营性采暖供热业务的,也应当办理供热单位备案。
二、对提交备案材料的说明
(一)关于锅炉房、热交换站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面积或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二)关于热源配置情况
3、运行管理人员:含单位供热技术负责人、单位处理供热居民投诉负责人;锅炉房负责人,并注明专职还是兼职。
4、操作人员:以主要岗位操作人员为主,并注明固定工还是合同工。
5、受过何种专业培训、取得何种证书:填写与所担任职务或从事岗位有直接关系的培训和取得的证书。
四、供热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除填写《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3份)(电子版)外,还应附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