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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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珠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治理部门及全体职员的行为,加强各项安全生产治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治理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职员,都必须切实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第3条:实行部门负责制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违纪违章的职员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关于职员所在部门(或所在区队)的要紧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受罚职员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区队)的矿级领导未及时责成部门处理的,给予受罚职员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

第4条:矿关于违反本方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全矿长或安全科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公司财务进行罚款。关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

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深刻认识自身所存在问题,使其他职员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能够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关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

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派工单一式三份,送同意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治理人员一份,调度室一份。关于在派工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

第6条:矿各部门对下属所有职员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依照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部门名次前2位人员,考核当月给予50元奖励,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部门名次前面2位的人员,矿授予优秀职员称号,给予奖励。

关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职员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职员奖100元。

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部门推举,矿委会及安全科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

(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

(2)对矿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制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

(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不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幸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奖励。

(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200~500元奖励。

(5)检举揭发严峻“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50%。

(6)对矿有专门贡献的人员,矿依照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8 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

1、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违反本条规定按下列条款处罚:

2、凡旷工者,处日平均工资1-3倍及以上罚金;连续旷工15

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开除本矿或除名,被开除的当月工资不予计发,并三年内不得录用(除名者一年内不得录用)

3、迟到、早退、班中脱岗、离岗5-15分钟扣款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扣款25元/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扣款35元,1小时以上扣款50元,超过4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三次在30分钟内的另扣发1天工资,累计三次30分钟以上另按旷工1天扣发。

4、专门情况下(要紧指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迟到或未到岗,必须及时电话告知准假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不作经济处罚,但必须补写假条,讲明其专门缘故。

5、病假(超出3天及以上时刻的,必须出具镇级及以上医疗

单位的医疗证明)必须本人提早写出书面申请,经队、科、矿领导分不签字确认。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批准后,只计发生活补贴费(职员:300元/月,科级:450元/月,矿级:600元/月)。

6、事假

矿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每月休假2天,超出规定休假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

7、违反考勤制度不领牌上岗者,按本节第3条计处,不交牌的

每次处罚50-200元,因不交牌造成考勤误计加班补贴的按加班补贴双倍扣款。专门工种、专门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

8、矿办公室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按本条第7项计处。

第9条:全矿副科级以上治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本矿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职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条:各科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觉关机一次,对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治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罚款50元。

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或上班睡觉者处罚200-1000元/次,因此造成严峻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30%。

第12条:职员离职必须提早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安排有人员替岗,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矿,违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

第13条:各部门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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