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守则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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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升级为强制披露要求,并改为Q.
Q.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若发行人根据守则条文C.2.1条,在年报内附载董事会声 明,说明董事会已经作出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 检讨,则必须披露以下详情: (a)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频次以及所涵盖期 间,若发行人于年内不曾进行检讨,须作出解释;及 (c) 表示已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 并说明发行人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d)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重要意见或建议。
强制披露要求
L.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 有关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及企业管治职 能各自的下列资料: L.(d) (iv) 就审核委员会而言:其如何履行审阅季度(如有)、半年 度及年度业绩以及检讨内部监控系统的职责和履行《守则 》所列其他责任的报告….。
建议披露的资料
S. 内部监控 (a) 若发行人根据第C.2.1段,在年报内附载董事声明,说 明董事已经作出有关内部监控系统的检讨,则本交易所亦 鼓励发行人披露以下详情: (i) 阐释如何为发行人厘定内部监控系统; (ii) 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 (iii) 发行人是否设有内部审核功能; (iv) 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每年就是否需要增设此项 功能而进行检讨的结果(《守则》第C.2.6段); (v) 内部监控检讨的频次; (vi) 表示已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声明,并说明他们 认为该等系统是否有效及足够; (vii) 董事评估内部监控系统的效用时所采用的准则; (viii) 检讨所涵盖的期间; (ix) 任何对股东构成影响的重要关注事项的详情; (x) 审核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重要意见或建议; (xi) 如发行人并未于年内检讨其内部监控系统,须就此作 出解释;及 (b) 阐明发行人如何在报告期内遵守有关内部监控的守则 条文的叙述声明(《守则》第C.2.3 段)。
联交所本次咨询及修订《企业管治守则》的目的: 详见《香港交易所新闻稿》 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在修订前后的对比
原内容
良好管治原则、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 C 问责及核数 C.2 内部监控 C.2 原则 董事会应确保发行人的内部监控系统稳健妥善而且有效, 以保障股东的投资及发行人的资产。
C.2.1 董事应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内部监控 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㶅报已经 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方面,包 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以及风险管理功能。 C.2.2 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特别考虑发行人在会计及财务 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所接受 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以下升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守则条文
内容不变 C.2.4 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叙述形式披露其如何在 报告期内遵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具体而 言,有关内容应包括: C.2.4 (b)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主要特点; C.2.4 (c)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有责 任检讨该等制度的有效性。董事会亦应阐释该等系统旨在 管理而非消除未能达成业务目标的风险,而且只能就不会 有重大的失实陈述或损失作出合理而非绝对的保证; C.2.4 (d) 用以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程序及解决严 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及 C.2.4 (e) 新增守则条文: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 施。[移自建议披露S节(a)(ii)段] C.2.5 发行人应设立内部审核功能。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 须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功能,并在《企业管治报告 》内解释为何没有这项功能。 附注: 1 内部审核功能普遍是对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 统是否足够和有效作出分析及独立评估。 2 拥有多家上市发行人的集团可让旗下成员公司共享集团 资源去执行内部审核功能。 新增建议最佳常规
C.2.5 发行人应确保所披露的是有意义的数据,而且没有给人有 误导的感觉。
C.2.6 没有内部审核功能的发行人应每年检讨是否需要增设此项 功能,然后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C.3 审核委员会 监管发行人财务申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C.3.3 (f) 检讨发行人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C.3.3 (g)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财 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 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C.3.3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企业管治报告
强制披露要求
L.董事会辖下的委员会 有关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委员会、风险委员会 及企业管治职能各自的下列资料: L.(d) (iv) 就审核委员会而言:其如何履行审阅季度(如有)、半年 度及年度业绩、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 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的职责、发行人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和履行《守则 》所列其他责任的报告….。;及 L.(d) (v) 就风险委员会而言(如有):其如何履行检讨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的职责和发行人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的报
告》在修订前后的对比
新内容
治原则、守则条文及建议最佳常规 C 问责及核数 C.2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C.2 原则 董事会负责评估发行人达成策略目标时所愿意接纳的风险 性质及程度,并确保发行人设立及维持合适及有效的风险 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董事会应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的设计、实施及监察,而管理层应向董事会 提供有关系统是否有效的保证。 C.2.1 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发行人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 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及 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 汇报已经完成有关检讨。有关检讨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 方面,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 C.2.2 董事会每年进行检讨时,应确保发行人在会计、内部审核 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以及员工 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足够的。
C.2.6 董事会可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已取得管理层对发行 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确认。 C.2.7 董事会可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任何重要关注事项的 详情。[移自建议披露S节(a)(ix)段] C.3 审核委员会 监管发行人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C.3.3 (f) 检讨发行人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 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发行人的风 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C.3.3 (g)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发行人在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 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C.3.3 (h)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 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企业管治报告
建议最佳常规
C.2.3 建议最佳常规:董事会每年检讨的事项应特别包括以下各 项:(略) C.2.4 发行人应在《企业管治报告》内以叙述形式披露其如何在 报告期内遵守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有关披露内容也应包 括: C.2.4 (b) 解释发行人风险管理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的额外数据; C.2.4 (c) 董事会承认其须对内部监控系统负责,并有责任检讨该制 度的成效; C.2.4 (d) 用以检讨内部监控系统成效的程序;及 C.2.4 (e) 用以针对年度报告及账目内所披露任何重大问题而解决严 重的内部监控缺失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