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教材-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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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1.1.2 监管机构

1.1.3 自律组织

我国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成立于2000年,是民政部等级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主管单位为银监会。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元单位。

1.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会员单位

截止2012年1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68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3.组织机构

中国银行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截止2012年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16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发了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和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私人银行业专业委员会在筹。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若干名。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1.2.1 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建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升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发行金融债券;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4.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1.2.2 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5.交通银行

1.2.3 中小商业银行

1. 股份制商业银行

2. 城市商业银行

1.2.4 农村金融机构

1.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2. 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在改革原有邮政储蓄管理体制基础上,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2012年1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2.6 外资银行

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为外资银行经营性机构。

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2. 信托公司

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 金融租赁公司

5. 汽车金融公司

6. 货币经纪公司

7. 贷款公司

8. 消费金融公司

第2章银行经营管理

2.1 经济环境

银行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经济发展中的投融资需求和服务性需求。经济环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条件和背景,经济发展状况直接决定和影响银行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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