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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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其设置应符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并兼顾教育统计分类的惯例。

第六条学科门类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需调整(包括增设、更名、撤销,下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教育统计分类的要求提出调整方案;(二)广泛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学科门类目录。

第三章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第七条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

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第八条一级学科的调整每10年进行一次,调整程序为:(一)一定数量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动议,并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论证报告;(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对调整动议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调整方案再次征求学位授予单位和专家意见;(五)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教育部批准后,编制成一级学科目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

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八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五、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应体现本单位办学水平,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要根据《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见附件),制订本单位新增学位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学位〔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北京大学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 Fudan . .doc

北京大学在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  Fudan . .doc

复旦大学关于设置与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实施细则(2012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工作、明确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分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

一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组织实施,学校开展申报或自行审核工作。

二级学科的设置与调整工作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一级学科授权范围内自主实施。

第二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申报与审核第三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文件要求定期启动一级学科授权的申报与审核工作。

拟申报一级学科点的院(系、所、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规定样式的申请表格,并制定该学科的发展规划、培养方案以及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申报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同意申报的决议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学校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对一级学科申报方案进行逐一审核,对设置该学科点的申报理由、培养目标和主要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证,提出必要性、可行性建议,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考。

第五条学校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校外同行专家对该学科申报方案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考。

第六条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一级学科申报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的评议和质询。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对拟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审核批准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应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中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制订的说明

中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制订的说明

中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说明为便于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执行,确保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现对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1.基本原则1.1 培养方案的修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教育部颁发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8)等文件规定为依据,要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要求,突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1.2 紧密结合我校发展战略,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研究生培养经验和管理模式,围绕研究生素质拓展、知识更新和创新能力提升等基本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研讨。

坚持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强化培养方案的有效性,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研究生培养过程。

1.3 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统一按一级学科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目前没有一级学科授予权,但在一级学科下已具有较多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也按所属一级学科统一制定培养方案;对于目前只有一个二级学科授权的可暂按二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

对于某些学科(仪器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在两个学院分别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由各学院分别制定,最后由研究生培养处进行汇总。

2.课程与学分要求博士生培养方案在课程和学分设置方面进行调整和修改时,必须满足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

2.1 公共基础课公共基础课中的现代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和外语课,是所有博士生必修的学位课,由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委员会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总计8学分。

2.2 基础理论课基础理论课是指该学科门类中一级学科内各个专业博士生都必须修读的学位课,应体现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基础理论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总计4学分。

2.3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是指该专业博士研究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应体现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专业知识方面应具备的宽度和水准。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论证报告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论证报告
3、说明主要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以及方向内主要人员组成。重点说 明这些研究方向及人员与他们原来所在学科专业的关系;此专业批准后 与原来专业关系如何处理,原专业如何建设,原有的资源、设施如何协 调共享;组成人员的招生专业如何考虑等。申报自设专业的学院对此应 有明确的说明。
4、概述拟设专业的建设计划,包括建设目标、建设步骤和分阶段目 标、资源配置、主要研究方向、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计划、队伍建设计 划等。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学科专业论证报告
一级学科 名称
自设学科 专业名称
硕士/博士点
纲: 1、分析和概述拟设专业所属的国际和国内学科领域发展的概况。 2、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说明拟设专业在此领域里的特点、优势和
拟主攻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果以及设立本 专业的必要性。
学院审核意见: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问卷调查表学位授予单位名称:以下项目请在相应栏划“√”填表人:()研究生院(处或部)主要负责人()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专职或兼职管理部门()学院院长、副院长(系主任、副系主任)()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在校生、毕业生()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所属院系研究生教务秘书1、教育部自2002年开展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您在填写本问卷之前了解此项工作吗?了解()不了解()知道但不完全了解()2、您认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也称“二级学科”)应该是(可多选):对现行目录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的有效补充()跨学科门类的新兴、交叉学科()原有二级学科的分支()能够解决教授或副教授的岗位()为现行目录内尚未取得学位授权的二级学科申报授权作前期准备()其他(请填写)3、您认为你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是否符合经济建设和人才市场的需要?是()否()不好说()4、您认为你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是否跟踪学科前沿、符合科技发展需要?是()否()不好说()5、您认为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过多是否会冲淡学科主流,是否会影响原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是()否()不好说()6、你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近年来生源状况如何?好()不好()一般()7、你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是否已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培养方案?是()否()已建立但尚不完备()借用其他相关专业的培养方案()其他(请填写)8、你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情况如何?有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教师队伍中一部分教师同时在其他专业培养研究生()师资队伍不太稳定,主要借用其他专业教师()主要为临时外聘教师()9、您认为你校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教学环节是否规范?是()否()一般()10、你校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如何?好()不好()一般()11、您认为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名称是否有必要在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中体现?有必要()没有必要()无所谓()12、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开展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评估?是()否()无所谓()如果填写“是”,请回答:评估目的是:评估内容应包括:如果填写“否”,您的主要理由是:13、您认为应如何保证和促进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良好发展(请简要列出要点)?。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

高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第二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包括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三条我校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为规范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学科特色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六条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要结合学校的学科基础和研究生培养现状,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

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避免盲目地追求学科数量,要注重学科点的内涵建设,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扩大学科影响力,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第七条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

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4.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八条二级学科博士点自主设置的最低要求1.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其中主要在该专业开展工作的教授(本人第一专业,下同)不少于3人、副教授不少于4人,具有博士学位者不少于5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文号】学位〔2020〕2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省级统筹,推动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要求和自身办学特色与学科专业水平,主动调整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附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动态调整,系指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与实际,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其他学位授权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下称“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数量限额内组织本地区(系统)学位授予单位,统筹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1. 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2. 硕士学位授权学科;3.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4.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公文写作——规定性通知

公文写作——规定性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03〕106号关于做好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2]47号)和《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2]8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校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促进我校学科结构优化调整以及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办法及工作程序1、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及院系现有基础,并有利于进一步—1 —科学布局、优化结构、构建新的学科体系。

2、各院系根据自身的学科发展规划,从优化学科结构的角度,全面、客观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情况、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国际学术背景,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短期行为。

3、各申报单位可在该学科范围内经充分酝酿讨论后提出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并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报研究生院,同时报送《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申报表》(一式八份)。

拟设专业代码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4、由研究生院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召开学科专家论证会,对申报单位所设置的学科、专业进行充分论证。

学科、专业的主要学术带头人应向学科专家组报告所设该学科、专业的理由(包括预期人才需求前景和学科发展前景等)、学科研究范围、方向、学术队伍状况和主要课程设置等情况,并回答学科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5、学科专家组在听取报告、审核申报材料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各学科、专业逐一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各学科、专业根据专家的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并交研究生院。

6、由研究生院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

关于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暂行办法为了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以及国务院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此暂行办法。

一、只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才能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录》以外的二级学科、专业,可以是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也可以只是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二、在博士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专业,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选择和确定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

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科学、合理地设置学科、专业,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

三、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要填写《自设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由相关学院组织外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七人以上的专家组进行评审。

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每年的十月底以前,学院把专家组名单、专家组评审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自设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备案表》(各一份)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交给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总数的至少一半同意,即为通过。

五、研究生处在年底前,把备案材料报送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备案,可以列入招生专业目录。

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代码的前四位为该学科、专业所在一级学科代码,后两位从“20”开始,依次顺排。

七、按自主设置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相应位置必须填写一级学科名称,同时也可以填写学科、专业名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研究生教育历史追溯

研究生教育历史追溯

历史追溯研究生教育是近代高等教育发展和分化的产物,形成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

中国在清末借鉴西方建立新型高等教育的同时,也尝试建立研究生教育及学位制度。

晚清时期就制定了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令,但直到民国初年北京大学(1918)和清华大学(1928)才开始实际培养研究生。

1935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学位授予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的名称及其相互关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研究生教育的规模十分有限,全国在校研究生数量在1947年仅有400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在改造和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也在探索培养研究生的方式,曾于1954和1961年两度筹划颁布学位条例,并几度进行研究生的招生和培养工作,1966年在校研究生数量曾达到4500人。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位制度和研究生教育制度一直未能正式确立。

恢复与初建在十年“文革”(1966-1976)之后,中国的高等教育以1977年恢复“高考”为标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研究生教育也随之得到恢复和发展。

1978年,首批新招研究生入学,这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转折,掀开了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历史的崭新篇章。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将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纳入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中。

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受到了政府与全社会的重视,研究生教育基本制度的建设工作迅速展开。

1980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于1981年1月开始实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学位条例,是中国学位制度产生的标志,同时也是中国研究生教育走向正规化和现代化的开端。

随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0年12月建立,组织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落实《学位条例》的实施办法,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等,至1985年《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的颁布,研究生教育的法规建设初步完成。

自设学科 按需申报 博士 2012

自设学科 按需申报 博士 2012

自设学科按需申报博士 2012一、引言自设学科、按需申报和博士学位是当今我国高等教育和学术界的热门话题。

2012年,我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学科门类设置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自设学科和按需申报的政策措施,为博士教育改革开辟了新的方向。

本文将对这一主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个人观点加以分析。

二、自设学科概述自设学科是指在现有学科门类之外,学校、研究机构或科研团队根据自身特长和优势,设立新的研究领域或学科门类。

2012年,教育部鼓励高校依据学科发展需要,探索新的学科交叉和边缘学科的设置,以拓展学科门类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自设学科的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学科建设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审批等多个环节。

各地高校和科研机构也要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促进自设学科的快速发展。

三、按需申报政策解读按需申报是指研究机构或高校在需要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研究方向,向教育部提出设立新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2012年的政策文件中提出,高校可以根据学科交叉和研究需求,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新的博士学位授权点设置申请。

按需申报政策的提出,为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度。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强学科交叉和综合研究,促进博士教育质量的提升。

四、博士学位授权点设置管理博士学位授权点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独立授予博士学位资格的学科或领域。

2012年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定了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管理,是整个博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的设置管理机制,有利于规范和提升博士教育的质量,推动高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创新。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自设学科、按需申报和博士学位授权点设置管理政策的出台,为我国高等教育和学术界带来了重大机遇和挑战。

作为一名博士生的我,深切体会到这一政策对于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深远影响。

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优化学科结构

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优化学科结构

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优化学
科结构
曹在礼;顾晓玲
【期刊名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年(卷),期】2003(000)010
【摘要】讨论了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意义,认为这是优化学科结构的一次机遇.通过及时增设新兴的学科,适时调整学科布局,不增设未成熟的学科,停止或撤消失去活力的学科,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优化学科结构的目的.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曹在礼;顾晓玲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我校新增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10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J],
2.我校获准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一批文理交叉学科、专业 [J], 嵇宏
3.机械工程学科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J],
4.我校化学学科成为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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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的暂行办法
校研发[2005] 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02]47号和学位办[2002]84号文件精神,就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录》外的学科、专业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授权点为基础的交叉学科,要根据学科内涵和特色以及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原则,在某一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

二、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须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每年十一月份将《备案表》交校学位办公室,十二月份学校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

批准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按照规定招收、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

四、要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建设,对于不宜继续设置的学科、专业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负责对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学科、专业提出调整改进要求或予以撤销。

研究生院
二○○五年一月十日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年月日
注:该部分可加页;限1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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