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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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在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的暂行办法

校研发[2005] 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02]47号和学位办[2002]84号文件精神,就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目录》外的学科、专业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要注意从学科建设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严格论证,避免学科、专业设置的随意性和短期行为。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授权点为基础的交叉学科,要根据学科内涵和特色以及有利于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原则,在某一授权一级学科内设置。

二、对于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须填写《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每年十一月份将《备案表》交校学位办公室,十二月份学校集中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审批。批准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按照规定招收、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

四、要加强对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建设,对于不宜继续设置的学科、专业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负责对自主设置的学科、专业进行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学科、专业提出调整改进要求或予以撤销。

研究生院

二○○五年一月十日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备案表

年月日

注:该部分可加页;限10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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