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10--期间计算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
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一、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的依据是什么?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设立根据理论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
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
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
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二、民法总则10条公序良俗概述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
《民法典》-总则编案例
《民法典》-总则编案例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合同纠纷小明和小红之间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是小红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支付违约金并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张先生因人身损害向法院申请赔偿张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时不慎跌倒,造成了人身损害。
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案例三:离婚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议。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案例四:租赁合同纠纷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但是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五:物权保护案件甲方将一块土地转让给乙方,但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办理产权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六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应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不动产的转让无效。
案例六:侵犯个人隐私案件某公司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公开了个人的隐私信息,造成了个人的名誉损害。
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继承纠纷案件某人去世后,其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争议。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继承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进行,遗产应当依法分割给合法继承人。
案例八:合同解除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乙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
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案情描述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
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以上案例仅为示例,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公正、公平的方式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实务指引与案例解读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各项规定,提高法律遵循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物权编的实务指引和案例解读。
一、物权的保护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利。
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害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1:甲公司在租房子办公,与乙房产中介签订了租赁合同,经过双方协商,乙房产中介同意将该房子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后,甲公司还未得到该房子的不动产证。
后来,乙房产中介将房子又倒卖给了丙人。
甲公司认为,乙房产中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丙人应该承认甲公司的权利并予以保护。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物权的转移条件,但是,只有依法登记的买受人才能取得该不动产占有权。
根据该案的事实,甲公司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和相关费用,乙房产中介却未将该房子的不动产证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仍然无法取得该不动产的占有权,这违背了买卖合同双方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丙人作为受让人,必须予以承认,否则就会构成侵犯甲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归属以物权的产生、变化、灭失等为标志,即物权是随着物的转移而转移的。
案例2:张某、钱某、李某三人合伙买了一套房子,其中张某出资60%、钱某出资30%、李某出资10%。
合伙关系维持了一年后,张某将自己的60%的权利转让给了甲公司。
之后,李某提出了出售自己的10%的权利的要求。
处理意见:根据物权编的规定,共有物的共有人可以就各自持有的份额独立处分,并以所持份额为限享有从共有物中取得符合其份额的盈利及分配的权利。
在该案例中,张某已经将自己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已经取得了该份额的权利,张、钱、李三人的持有比例也发生变化,李某也有权将自己持有的份额出售。
此外,针对共有财产渐进分配问题,在物权编中还明确了各种共有财产的渐进分配规则,值得投资者深入了解。
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9--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过,本条第2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
【普法课堂】《民法典》逐条解读《民法典》是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是我国民法的总纲和总章。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逐条进行解读,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典。
首先,我们可以从《民法典》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入手。
《民法典》共分为十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合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每一编都包含了若干条款,共计有1000多条,涵盖了我国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
接下来,我们可以逐条解读《民法典》的一些重要条款。
例如,在总则编中,第一条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法律的平等性、自愿性和公平性等。
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条款为后续各编的具体规定提供了基础和指导。
在物权编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不动产的转让、变更等必须进行登记,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编中,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明确了合同要素的必要性和合同的自由原则。
这些条款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
此外,在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中,涉及到了个人的尊严、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财产继承的规定等。
这些编的条款旨在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障合法继承权益。
另外,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条款规定了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不当得利编和无因管理编中的条款则涉及到了市场经济交易的规范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逐条解读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理解和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到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实施。
总之,逐条解读《民法典》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其中的法律规定和精神,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民法典》的全面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遵守法律规范,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建设。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析
民法典经典案例解析民法典经典案例解析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的重要标志,民法典中的经典案例,具有很高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对于广大法律从业者和其他有关人员来说,深入研究和解析民法典中的经典案例,是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精神和知识内容的重要途径。
一、卖房违约的赔偿问题某市民警张先生在2018年12月份以72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子出售给了胡女士,但是在签订协议后,胡女士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付款。
最终,张先生将协议解除,并将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胡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3月16日期间20万元的房屋装修及房屋租费等。
经过一系列的审理后,法院认为胡女士确实存在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的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于张先生要求的20万元赔偿金额,法院并未认同,主要是因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每月的租费和装修费用均为2万元。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于赔偿金额的确认还需要具有充分的证据。
二、婚姻财产的分割在某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李女士和被告李先生夫妻两人在2010年结婚,自此以后李先生一直负责家中的生活和家务。
2015年,李女士提出要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分成一半,总计50万元。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收入主要由李先生负责,故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李女士35万元,李先生15万元。
这个案件,是有关婚姻财产的重要案件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和共同财产的原则予以处理,但是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收入来源,也需要具体考虑各自的贡献程度。
因此,对于婚姻财产的分割,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三、车祸损失的赔偿问题在某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马先生驾驶车辆在某个路口发生追尾事件,导致原告李女士及其家属受到了轻微伤害,并需要医疗治疗。
法院最终裁定,马先生应当对李女士及其家属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计10万元。
民法总则案例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案例1、民法的调整对象案情简介天宇公司(甲方)与水利水电工程处(乙方)2000年8月25日签订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被告水利水电工程处将该工程湾潭镇的部分交给被告供电所施工(该供电所无施工资质)。
同年10月28日,供电所(甲方)与村委会(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甲方负责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停、送电工作;乙方负责施工安全。
同年11月1日,镇政府又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的施工义务”(村委会职责第8条)。
2001年9月上旬,施工方供电所在对通往锁金山村二组的输电线路进行改造时,从另一台区搭火焊接搁变压器的铁架,之后未拆搭火线,停止了施工。
在组织施工中,镇政府以收取电线杆运费名义向该村组受益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
9月22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村民自行架设低压线路。
陈和另一村民上变压器平台架低压线,由于拉低压线的村民交接失手,低压线回弹到新架设的高压线上,陈兴胜触电死亡。
陈兴胜全家五口起诉请求判令天宇公司、水利水电工程处、湾潭镇镇政府、供电所、村委会五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
争议点镇政府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行政法律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被告较多,我们主要讨论有关镇政府的诉求。
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主要有:与村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派人与村委会开会和向农民按每人23元收取费用。
具体分析这三项行为可以得出:首先,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行政委托合同关系,但由于村委会无建筑施工资质,镇政府应与村委会共同承担法律义务。
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责任状中规定了村委会负责低压电网改造施工义务职责,但由于村委会无施工资质,实质上无权独立组织施工,无法独立承担施工中法律权利义务。
镇政府委托对象错误,在低压电网改造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后果都应由委托方和施工方共同承担。
同时,造成陈某死亡后果的施工是镇政府与村委会直接组织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与村委会开会安排,镇政府与村委会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
《民法典》学习材料汇编----民法典各章节考点解读汇总(适合用作宣讲材料稿、学生中考高考知识点备考)前言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民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也聚集了众多考点,在此为大家进行梳理和总结。
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正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无争议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编纂完成是涉及国计民生极为重大的事件。
(1)“典”特征通观历史上的立法可以发现,能够被命名为“法典”的法律,大体上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该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该立法体系庞大,法律制度规模大,法律条文在当时的社会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该法的体系性,强调立法的逻辑和规律。
我国民法典就是因为符合这三个方面的特征,才被定名为“法典”。
(2)“典”结构民法典按照“总—分”结构,形成由总则、物权、合同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各分编也在一定的价值和原则指引下形成了由概念、规则、制度构成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整体,实现了形式的一致性、内容的完备性以及逻辑自足性,分别形成自成体系又密切联系的人格权编、物权编、合同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3)“典”编撰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4)“典”意义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当代中国的“权利宣言书”,它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民法总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张三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此外,合同还对房屋的维修、押金退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张三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经与李四协商,李四同意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四未能及时修复裂缝,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9月,房屋裂缝进一步扩大,张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承担赔偿责任?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3. 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的维修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适宜使用,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
在房屋出现裂缝的情况下,李四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李四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关于张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且在张三提出维修要求后,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
3. 关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
从9个典型案例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知识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围绕常见的婚姻家庭法律问题,选取9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解读、释法明理。
案例一当爱已成往事彩礼何去何从典型案例彭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
由于二人聚少离多、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
彭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①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民法典>律师讲法典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彭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应当返还。
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若“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案例二“恋爱协议”非合同青春哪能用钱换典型案例杨在恋爱期间与女友签订了“恋爱协议”,约定若分手,便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后由于生活理念不同,杨提出分手。
因10万元给付问题,女方将杨告上法庭,后被判败诉。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首部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以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例,为读者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个人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编个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李某因为在餐馆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咬伤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可以向侵权方张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因过错侵害了李某的身体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可以提出索赔的权益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损失工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合同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编合同法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房租。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补偿,以弥补履约方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家事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编家事法的规定,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在家中养了一只狗。
李某不幸去世后,王某想继续养狗,但是李某的父母认为狗是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并要求将狗纳入遗产分配的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狗等一切家庭用品、生活资料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一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将狗等财产分割出来。
四、继承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继承法的规定,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较大的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权按照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李某的父母主张应该优先继承存款,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配偶和子女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因此,李某的配偶和子女有权优先继承存款。
通过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个人权益保护、合同法规定、家事法规定以及继承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如何处理
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如何处理李某和张某是邻居。
1998年10⽉张某向李某借了五万元钱,并约定在1999年9⽉归还。
1999年5⽉张某到外地⼯作,从此,他们⼆⼈很少见⾯。
李某多次给张某写信,要求其归还⽋款,张某⼀拖再拖,企图赖帐。
⼀直拖了四年仍不归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
李某在四年后提出了要求张某归还⽋款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呢?众所周知,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当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利,强制债务⼈履⾏债务。
但是,法律上对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期限的。
法律上规定了⼀定的期限,公民和法⼈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当事⼈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超出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其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
法律上规定的这个期限,就叫诉讼时效。
可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的⽬的,就是为了促使公民和法⼈及时⾏使⾃⼰的权利,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民事纠纷。
2017年10⽉1⽇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法律对⼀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般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李-平和张-林之间的债务关系纠纷系属⼀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这就是说,张某拒绝归还⽋款,李某应在3年内向法院起诉。
所以说,李某在四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期间,不能得到法院的⽀持和保护。
但是,张某的⽋款虽然拖过了四年时间,⽽在这四年的时间中,李某多次给张某写信要求其归还⽋款。
从法律上讲,李-平每次要求对⽅归还⽋款,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百四⼗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但在交付房屋时发现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小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小明购房款及相关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小红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刚,租期为两年。
然而,在租期内,小红却无故终止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刚搬离。
小刚认为小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租赁或要求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决小红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土地使用权纠纷甲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但在使用期满后未能续期。
乙公司在甲公司使用期满后迅速申请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乙公司违法,要求恢复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案例四:抵押权纠纷小张借款买房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但在还款期间发生了违约情况。
债权人要求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小张认为债权人的要求过于苛刻。
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要求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小张的利益。
案例五:物业管理纠纷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纠纷,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管理费。
物业管理公司则声称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拒绝返还管理费。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返还部分管理费用。
案例六:不动产继承纠纷甲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一套房屋。
甲的子女乙、丙、丁对房屋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房屋,并要求协商解决分割问题。
案例七: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某市政府计划进行城市更新,需要拆迁一批房屋。
拆迁户甲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要求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法院判决政府重新评估补偿金额,确保拆迁户合法权益。
案例八:共有物纠纷甲、乙共同拥有一块地皮,但在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上产生了争议。
甲主张按持有份额分配权益,而乙认为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
关于民法总则第十条是什么内容?
An omnipotent person is really nothing, and an omnipotent expert is really no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关于民法总则第十条是什么内容?第十条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关于民法总则第十条是什么内容?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三、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
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
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民法典总则编详细解读--第十条--民法法源
较之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对待交易习惯更为审慎。 首先,其找到了能够解决本案争议焦点的成文法规范,否定了适用习惯作 为裁判依据的前提条件; 其次,其分别对一般规范意义和个别规范意义上的(交易)习惯进行识别, 并得出了不存在能够作为裁判依据的(交易)习惯的结论。二审法院的做 法体现出民法渊源在适用上的先后顺序,以及适用成文法以外的渊源时所 应秉持的审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广泛关注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 (3)具有典型性的;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旨在对法律、 司法解释抽象、原则的条款进行解释和细化,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 裁判规则,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更加具体的参照和遵循。
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的判例不同,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最大的 特色在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创制、解释法律的权力,是法官借由每一个具 体案件的判决所发展而成的法律。法官主要以适用先前的判决(先例)来 裁判案件,即对相似的案件应当以与先例一样的相同方式作出判决。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法官的审判活动属于一种演绎工作, 即将成文法中的相关法律原则、条文规定适用到所审判的具体案件中。指 导性案例是适用、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 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 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评析: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和习惯两类民法渊源,在法律无法为法 官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时,习惯可以补充作为裁判依据。 但是,在适用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法官需持审慎态度,这不仅要求法官 充分说明以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必要性,还要求法官对该习惯是否具有通 用性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加以判断。 本案中,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虽然一致,但二者的裁判依据并不相同, 一审以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二审则以成文法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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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计算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期间计算标准的规定。
期间是民法上的特定概念,其上位概念是时间,与其并列的概念是期日。
即时间包括期间和期日,民法典总则编只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没有规定期日。
时间是重要的法律事实,举凡人的出生、死亡、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公法上或私法上的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消灭,都与时间发生关系。
时间的期日和期间可以独立发生作用,也可以与其他事实结合,以成立特殊法律事实的形式发挥作用。
时间是一种法律事实,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的范畴。
民法的时间的重大意义是:(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2)是进行某些法律推定的依据。
(3)决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度。
(4)是法律行为效力的起点或终点。
(5)可以用来确定权利的取得、存续或丧失。
期间,是指从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所经过的时间。
实际上,期间是期日与期日之间的间隔时间。
期日表现的是时间点,期间表现的是时间段,即时段,是以一定时点为起点,以到达另一时点为终点,其间延续的时间长度。
确定期间,须首先确定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即确定期日。
期间的效果是:(1)在通常情况下,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有起始和终了的时间,即始期和终期,在始期和终期之间就是期间。
(2)一定的时间经过,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期间的经过也能成为民法上的法律事实,发生特定的法律后果。
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1)对于主体资格的意义。
例如期间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相当的影响。
(2)对于法律关系的意义,成为民法上的重要法律事实,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对民事权利存续的意义,如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4)对于民事义务履行的意义,届时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一定时间,是时之静态,为时之点。
期日常表现为某时、某日,该具体日期即为期日。
期日分为:(1)独立的期日;(2)为计算期间的方便而作为期间的起点与终点的期日。
本条规定,民法关于时间的问题,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计算,而不能按照农历计算。
在很多北方省份,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过去通常采用农历,对此应当进行换算,按照公历计算。
案例评析张某某与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借款合同纠纷案[1]案情:2008年8月25日,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某锁等11人签订大联保体贷款申请及联保协议、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大联保体每一位成员自2008年8月25日至2011年8月25日期间为大联保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1月10日、2011年4月5日被告高某锁又借款,借款期限均至2011年8月10日。
余款本金88150元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现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锁偿还借款本金88150元,被告张某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提出自己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本案主债务人高某锁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11年8月10日,按担保期间2年730天计算,上诉人的担保期间最后日为2013年8月9日,并非2013年8月10日,被告于2013年8月10日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00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00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54条和《民法总则》第200条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日历计算法,而“年”是一个固定的期间,无论平年、闰年,都以365天计算。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本案主债务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11年8月10日,而按照两年的保证期间计算,期间的终止日应为2013年8月10日。
2013年8月10日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张某某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对其他担保人产生效力,因此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时间单位计算方法的规定。
对年、月、日的计算方法。
期间是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期间开始的当天都不计算在内,而是以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
计算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当天,不计算在期间之内,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例如,约定2012年12月10日计算期间的,应当从次日即12月11日开始计算。
对小时的计算方法。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是以小时计算的,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时间到终止时间计算;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定的计算方法的,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点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时点开始。
例如从10点开始,两个小时就是到12点终止。
案例评析应某某与杨某、杨某权、杨某夏民间借贷纠纷案[2]案情:2014年1月10日,杨某权、杨某夏向应某某出具借条,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
该借条上有杨某以连带保证人身份签字担保。
因杨某权、杨某夏不能按时偿还借款,应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诉请杨某权、杨某夏还借款,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某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至2015年7月8日届满。
而本案的受理时间是2015年7月13日,被上诉人没有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另查明:原审原告应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起诉状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原审法院向原审原告应某某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8日。
法院认为,涉案借条约定的还款日为2015年1月9日,故本案保证期间应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第180日,即2015年7月8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
原审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起诉,应属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杨某承担保证责任,杨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01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01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54条和《民法总则》第201条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借条约定的还款日为2015年1月9日,按照民法典第201条的规定,本案保证期间应自第二天即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期间的第180日即2015年7月8日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
因此,原审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起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杨某承担保证责任,杨某的保证责任并不能因此而免除。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按照年、月期间计算方法的规定。
所谓到期月,是按照月或者年计算期间的那个月,按月计算的,是指下个月;按年计算的,是指下一年的该月。
对应日,是按照月和年计算期间的下月和下年该月的当日。
如果有对应日,至该日为终期;如果没有对应日,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是指每年的2月,如果始期的对应日为2月29日,而这一年的2月只有28日,就没有对应日,因此2月28日就是终期。
案例评析甘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案情:原告甘某某主张被告黄某某是原告朋友温某的老乡,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45000元人民币,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黄某某收到甘某某借款当天开始计算,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29日。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主张从2014年5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被告黄某某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故该段利息应分为借款期限内利息与逾期还款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归还原告甘某某借款本金,支付原告甘某某2014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借款利息。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02条的规定,民法典第202条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54条和《民法总则》第202条的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5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且于当天支付借款,原、被告双方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黄某某收到甘某某借款当天开始计算。
按照民法典第202条的规定,到期日最后一日应为2014年7月29日,但由于当事人双方约定期间自黄某某收到甘某某借款当天开始计算,故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7月28日,在这一期间应计算的是利息,从7月29日开始就应当计算滞纳金。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期间最后一日特殊计算的规定。
期间的最后一日具有特殊的意义,即最后一日期间完成的时间,其法律后果都将出现,因此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特殊计算方法,其宗旨是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至于因特殊问题而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最后一日当事人将无法行使权利,故将法定期间的最后一日延长,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给当事人留出一天的时间可以行使权利。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远程交易的消费者享有7天的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如果是在春节前一天购物,春节休息7天,就无法行使这一权利,故延长到春节假期后的第二天,给消费者留出一天可以行使权利。
期间的最后一日最终截止的时间是24时,这是一般的计算方法。
如果特定的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业务活动,而该业务活动有业务时间的,那么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就是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
案例评析王某夫诉凯奔公司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4]案情:2010年2月8日,凯奔公司、金明厂向王某夫借款200万元,定于2010年4月7日前归还,由孙某孟、航驰公司和案外人何某敏、孙某孟开办的慈溪市胜山镇凯吉车料厂担保。
借款期限届满后,凯奔公司、金明厂爽约,孙某孟、航驰公司等也未尽担保责任。
2010年10月8日、2011年12月19日,王某夫委托律师向孙某孟、航驰公司分两次邮寄了律师公函,要求承担担保责任,邮件跟踪查询单显示:孙某孟、航驰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9日、2011年12月20日收到了上述邮件。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保证期间为约定还款日2010年4月7日的次日起6个月内,即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10月7日,因2010年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本案的保证期间最后一天为2010年10月8日。
据此,王某夫并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航驰公司、孙某孟承担保证责任,航驰公司、孙某孟免除保证责任,判决凯奔公司、金明厂返还王某夫借款200万元;驳回王某夫对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2010年10月1日至7日为法定休假日为由,认定本案的保证期间最后一天为2010年10月8日有误,但对本案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