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社会与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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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尔那统治下的印度女人
摘要
研究目的:通过研究生活在种姓制度下的印度女人的历史与现状,不仅是对普通印度女性的真实面目做一个比较系统地了解,提高对印度妇女的重视;并且也是在探寻对待传统的正确态度,培养包容性,积极摒除偏见,创造和谐社会。
研究方法:首先,主要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和有关专家论文,借鉴他们的观点,深化对印度女性的认识;其次,浏览互联网上网民的评论,以扩宽自己的思维,做到与时俱进,批判性地吸收有关论述;再次,观看相关影视作品,已形成对印度社会一个比较感性生动的认识;最后,利用比较分析的方式,对印度女人进行更加全面的认识。
研究结论:印度妇女发展虽然已取得一定成就,但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随着时代的进步,印度女性终会得到充分地解放。
关键词:种姓;社会;女人;权益;变革
目录
1.女人的创造
2.总体特点
3.社会地位
4.妇女权益
5.婚姻制度
6.嫁妆制度
7.希望与福音
引言
印度女人经过曲折的发展历史,虽然现在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但仍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可是她们的未来是充满希望的,终有一天会迈向性别平等,实现社会
的和谐。本文通过了解印度女人生活的历史与现状,提高对她们的关注与重视,以消除妇女歧视和解决妇女权益问题,并推进印度妇女发展进程。
女人的创造
要了解印度教创造的概念,就要学习《大林间奥义书》中的创世神话。虽然这则神话已经有2500年的历史,且直至今日仍鲜为人知,但它表明了印度人对起源、创造、创造力的一些思考特征,它们在今天依然是基础,并具有影响力。其中关于女人的创造,它是这样描述的:
太初,这个宇宙是以原人的形象出现的自我。原人环顾四周,除了自己,别无他物。他先说:“我是,”于是“我”字产生了。因此,现在人们一讲话,就先说“我”,然后再说别的他知道的名字。
原人有些害怕,因此,任何孤独的人都会感到害怕。但原人醒悟了:“既然只有我一个人,有什么好害怕的?”于是,恐惧消失了,因为,他有什么好怕的?一个人感到恐惧,是因为有别的人存在。但他也没有什么快乐,因为一个完全孤独的人没有什么好快乐的。原人希望有第二个人。
现在原人的大小及样子均如同紧紧拥抱的一男一女。他将自己分为两部分,从自身生出一夫一妻。因此,圣哲雅若洼基夜说:“一个人就如同一半碎片。”但这个空间被女人填补了。他与她结合,如此人类便诞生了。但女人醒悟了:“既然我是从他而造,他怎么能与我结合?真羞耻!我要躲藏起来。”①……
至此,女人就被原人所创造了。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女人与男人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关系,女人是被征服者,是男人的附属品,她的被创造是出于男人的需要。
总体特点
西方人的脸型、东方人的眼神,在印度女人脸上得到了和谐统一,黑人和白人的肤色也在印度女人身上得到了调和,印度女性的特征是丰乳、细腰、肥臀,身体扭成“三道弯”,性感妩媚,风情万种。印度女人的好人缘是天生的,她们擅长歌舞,几乎个个都是天生的舞者。另一方面,印度女人又是保守的,在一个宗教国度里她们几乎都是围绕着家庭而生存,一生都是以家为主,过着相夫教子的生活。
印度女人也有属于自己特殊的时尚,纱丽、吉祥痣、鼻饰、脚铃等都是独属于印度女人的标志。
社会地位
有这样一句话:在印度,与其做女人,还不如做一头牛比较划算。
印度女人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她们普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贬低。一方面,是受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影响,“多少年来,以男人为主的社会制度告诉男人们,女人是比他们下贱的泄欲工具。甚至哲学家、思想家、作家和修行人都不断在他们心中播下对女人敌视的种子……一些学者把妇女看做无知的雌性动物,认为她们的作用不过是操持家务和生儿育女,以使家族传统得以延续。”(《被双重道德摧残的妇女》,《萨哈拉报》,1999年11月14日);另一方面,种姓制度对女性的歧视也形成了一张天然大网,吠陀经明确地把妇女和印度教认为的低级种姓首
①此神话出自《大林间奥义书》第一部分第四婆罗门书。
陀罗视为同类。尽管印度独立以来,政府比较注意提高妇女的地位,且印度现任的总统也是女性,但是这不能代表整个印度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印度女性在各方面仍然面临着明显的性别歧视。例如妇女出嫁时要附带昂贵的嫁妆,而且随时有可能被丈夫休掉。总之,对妇女的歧视观念,是阻碍印度妇女发展的一大思想桎梏。
妇女权益
印度独立后至今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妇女的重要法规,其中如1950年印度宪法,规定了对公民在宗教、性别和民族上不得有任何歧视,确认了男女的平等地位;1956年印度教继承法第一次赋予妇女以财产继承权;1976年公布的有关男女同酬的规定等。这些法规促进了印度妇女发展事业的进程,使妇女的地位有所改善。另一方面,“宪法确实赋予了平等的权利,但仅有宪法的条文还不够,平等鲜花绽放的美好形势还有待营造……事实上,几十年来印度妇女发展进程及其迟缓……毫无疑问,一些名门闺秀也曾问津高官要职,但一般妇女则依然匍匐在原地。文学作品中的妇女得到了充分地解放,但在实际生活中,她们却进一步沦为男人的附庸。”(拉贾基绍尔:《妇女的地位》,《萨哈拉报》,1998年8月22日)目前,“由于没有文化和受歧视,印度妇女的地位仍极低下。”(1998年12月16日《新印度时报》社论《妇女的保留席位》)印度社会对妇女认识上传统的、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的软弱无力,以及妇女在经济上的不能自立,决定了她们社会地位的低下,决定了她们在生存权、人身权利、健康、受教育、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和就业、财产继承和维护自身权益等诸多方面均面临着明显的性别歧视。印度妇女的权益尚得不到有效地保障。①
婚姻制度
印度的婚姻制度与种姓制度密不可分,它深深地打上了种姓制度的烙印,属于种姓婚姻。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宗教法所确立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是与当时的种族、姓氏有着密切关联的社会集团,各集团除了严格职业世袭外,其特征最突出的领域是婚姻方面,实行种姓内婚制。依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即婆罗门为最高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为第二种姓,掌握军政大权;吠舍为第三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首陀罗为第四种姓,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这种等级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婚姻制度自不例外。
古印度婆罗门教的经典——《摩奴法典》规定了各个种姓结婚的最高原则,即同类种姓通婚原则,该原则强调只有同类种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任何越过种姓界线而与其他或高或低的种姓结合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必将受到神灵和世俗社会的惩罚。
印度教认为,人生来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根据“洁净”和“污秽”的观念来分类的,并且这种“洁净”与“污秽”是可以互相转换的。这样,不同种姓的人生活在一起就有可能转换,正是基于对被“污秽”玷污的内心恐惧,印度教社会确立了种姓内通婚的原则,因为混血被认为是最严重的污染,所以禁止不同种姓之间的通婚,严格实行种姓内婚姻。
①摘自:李小溪,《印度妇女权益问题浅析》,《南亚研究》,2001年,第2期,p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