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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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臵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

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

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

(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下的发电厂由于安全故障,一次造成2台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且全厂对外停电。

(三)发电机组主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小修时间两周。

(五)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六)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

(七)锅炉运行中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

(八)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九)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十)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

(十一)汽轮机发生水击。

(十二)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十三)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十四)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发生爆炸。

(十五)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起火。

(十六)50MW以上风电场因自身原因导致风电场全场对外停电超过8小时的。

(十七)风电场内同型号的风机(保质期外)叶片、齿轮箱、变流器、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以上发生相同故障。

(十八)新增职业病案例。

(十九)多人轻伤。

(二十)液氨泄漏。

(二十一)其它经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2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

(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

(三)220kV以下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四)火力(水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风电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风电场因风场原因一次减少出力50MW以上。

2.风电场三分之二以上风机脱网,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的。

3.因设备故障导致一条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电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的。

4.箱(台)变故障,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的。

5.叶片、轮毂、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桨或偏航齿轮等主要设备损坏,168小时不能修复。

(六)其它经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电监局(办)及主管单位,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发生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应及时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并定期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调查、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有关单位、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事故即时报告及后续报告(见附件2),内部报告应按“三个渠道”(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上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组织学习、宣传、演练,并做好应急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臵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同时也应开展内部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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