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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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目录1.引言2.调查目的3.调查程序– 3.1 事故报告和记录–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 3.7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3.8 结果报告和推荐措施4.事故调查流程图5.总结1. 引言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工业生产和民生用电中都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和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提高事故预防和处理的能力,制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是必要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便更好地了解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调查目的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确定事故的原因;•评估事故对人员、财物和环境造成的损失;•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措施的建议;•为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依据。

3. 调查程序3.1 事故报告和记录一旦发生电力生产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事故基本信息、现场状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时间和地点等。

3.2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在收到事故报告后,主管部门应尽快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电力工程师、安全专家和法律顾问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和客观性。

3.3 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的确定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调查范围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背景原因和管理原因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环境等。

3.4 调查方法和工具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察、文献资料查阅、专家访谈、实验室测试等。

3.5 事故现场勘察和取证调查小组应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以获取更多关于事故的信息。

勘察工作要全面细致,包括事故现场的布设、环境状况、残留物的收集等。

3.6 事故过程的还原调查小组应根据勘察和取证的结果,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以了解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过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以下是一个一般性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如果需要详细的规程,请向中国华能集团内部的相关部门或法务部门索取:中国华能集团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业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科学原则。

第二章调查组织与人员第二条调查组的设立在发生电业生产事故后,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

调查组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负责事故的全面调查。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包括电力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三条调查启动电业生产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启动后的72小时内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告公司高层。

第四条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当明确调查的事故范围,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包括相关人员的行为、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事故责任的认定第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组应当依法依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明确责任人员。

责任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技术、管理、人员等多方面因素。

第六章报告和追责第六条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详细经过、原因分析、责任认定、事故教训以及改进措施等。

第七条追责程序在调查报告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责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责任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改进措施第八条改进措施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改进措施,并提出改进的时间表和计划。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这是一个简化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草案,具体的规定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法律法规等来制定。

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生产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报批稿),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分公司、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以及生产性专业公司,下同)及其所管理的电力等非煤矿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过程中,根据造成的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释人员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释造成的伤亡,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释,,或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等情形,判定为不同种类和级别的事故。

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七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供应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达到规定情形的事故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原则,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和*部门“外部调查”并行,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的①— 3 —各二级单位、基层企业以及所辖与电力业务相关的多经企业电力设备制造类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事故类型、级别和认定第六条按照事故类型,事故分为人身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等类别第七条除道路交通事故外,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共五个等级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但一般事故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本规程设定万元下限第九条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但达到《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视为统计事故第十条未构成一般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统计事故:发生3人以上轻伤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③②— 4 —负荷误拉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停止供电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或者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兆瓦以上发电机绝缘击穿;兆伏安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击穿装机容量兆瓦以上的火电厂、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且减少可调出力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兆瓦以上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或者由于发现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间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间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⑦④⑤⑥— 5 —液氨泄漏导致紧急排险处臵的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1 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超过48小时,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3 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并且恢复时间超过5天水电厂发生以下情形: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重弃水2 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3 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4 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5 水坝发生漫坝、垮坝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轻微事故,其划分标准和认定执行《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⑨⑧— 6 —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第十二条特种设备、职业伤害等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三章事故归属第十三条发生下列人身伤害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员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劳务派遣用工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合同期超过一年的外委工程人员,在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员工在本企业外从事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伤害的— 7 —员工从事公务过程中,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揽短期外委工程,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发电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认定为发包企业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外部企业承包系统内工程时,造成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在系统内发电企业承包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如果属于设备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第十七条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生产管理企业员工人身事故,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发生除人身事故以外的其他类事故,属管理不善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生产管理企业事故;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为主要原因造成的,定为产权所有企业事故○12○11⑩— 8 —第十八条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或涉网事故,其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九条即时报告对于可能或预期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内部统计事故以上者,均应当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涉及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两个企业时,应同时分别报送按照属地原则,事发现场所属企业具有第一报告责任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3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即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第二十条事故即时报告后,有关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 9 —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应定期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抢险和处臵过程出现新情况时,应随时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第二十一条事发企业向地方安监、公安、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报告,依照其规定执行发生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能源局派出管理机构等涉及水电厂大坝安全的,还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应上报所在地供热管理部门第五章集团公司内部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内部组织调查发生事故,在*部门组织调查的同时,按下列原则组成内部调查组先行调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发生一般人身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供热事故、火灾事故等,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10 —发生统计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事故企业涉及上级公司分属不同的二级单位时,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或视情况,授权组织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单位指定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保护事故现场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必要时,通知所在地人民*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2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证据,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3 因事故处臵、抢救人员、恢复电力生产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收集原始资料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 11 —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调查事故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家庭状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臵、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等;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2 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供热事故和涉网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查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臵、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臵、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臵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调查设备资料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明供热管网运行方式,燃料供应和煤质情况,影响供热程度,供热参数变化过程等;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损失电量、减供负荷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3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中暴露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分析原因和责任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 13 —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的责任者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规程制度不健全;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臵、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违章指挥提出防范措施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提出处理意见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14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3 对下列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理:在事故处理中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抢救、安臵伤员,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第二十四条内部事故调查时限:集团公司内部组织的事故调查,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20天内形成内部事故调查报告,将《事故调查报告书》以文件形式报集团公司需外部送检、取证等的,调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1个月第六章 *部门事故调查第二十五条 *部门事故调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所列事故,按照其相关规定组织调查由地方安监部门、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根据调查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二级单位和集团公司配合或协助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相应公安机关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以上企业的事故,如— 15 —果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应申请由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第二十六条 *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自收到*部门结案通知之日起5天内,应将有关报告文件等及时报集团公司第七章归档、统计与上报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存档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单位,应在30天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并报上级单位备案归档文件质量要符合有关要求根据情况应有以下资料:1 *部门及公司内部事故调查报告书及领导批示 2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3 事故抢险救援报告4 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资料,物证、人证材料,调查询问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等5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专家鉴定意见,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等6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材料,包括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事故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16 —7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8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9 伤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或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10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1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12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包括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会议记录、文件,13 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14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15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第二十八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每月3日前,各二级单位应将上月所管辖企业的事故、内部统计事故、机组故障停运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集团公司第八章连续安全记录第二十九条统计方法:— 17 —施工安全记录为从主体工程浇筑第一方砼开始累计,至首台机组投产之日止生产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从首台机组投产之日起记录,至机组全部关停第三十条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即中断安全记录符合第十四条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联责的情形,均中断有关企业的安全记录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二条本规程仅限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规程,制定本单位一类、二类障碍及异常、严重未遂、未遂等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①直接经济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和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设备设施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臵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根据《企业职工伤— 18 —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的规定,伤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包括: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②人身事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如发电、输电、配电以及供热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及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如员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均按死亡统计;超过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③渉网事故:由于发电企业方面的原因,导致所属电网发生减供负荷事故— 19 —④一般电气误操作:A、误拉合断路器、误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误设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C、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由于人员误动、误碰、误接线D、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⑤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开阀门、误投辅机等⑥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⑦全厂对外停电: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机组当时可能未停,带厂用电运行,虽电网经发电企业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企业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⑧低温供热:由于本企业主要原因,导致居民用户室内平均温度低于*部门规定的低限值⑨较严重社会影响:被媒体曝光、群众抗议、向集团外有关— 20 —部门写信举报等负面影响事件⑩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判定本方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11主要责任:依据*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本○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12一定责任:依据*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本○企业负有管理、相关或一定责任的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企业管理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同时废止— 21 —附录1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涉网事故和供热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等级类别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涉网事故供热事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2、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3、电网负荷兆瓦以上兆瓦以下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40%造成30人以上死特别重亡,或者人以工业中毒,下同)大事故上重伤造成城市供电用户停电 1、直辖市6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2、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城市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22 —等级类别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涉网事故供热事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1、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高事故调查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定义生产安全事故指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事件。

第二章调查责任及权限第四条责任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制和实施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机构,并对调查质量负责。

第五条权限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调查权限。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确定调查人员当电力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调查人员的职责,调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组。

第七条调查组成员职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履行独立客观、全面详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维护调查机密等职责。

第八条调查程序调查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勘验现场、收集资料、初步判断、报告处理。

第九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该基于实证调查及资料整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分析详实,坚持毫不掩盖事实、不遗漏证据、不加推测和理论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调查结果处理第十条调查结论根据调查报告,调查组提出的结论应当基于事实证据,确切反映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责任部门或人员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推进整改。

同时,应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五章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规程解释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所有。

结束语通过制定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完善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也明确了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基本要求,为各级责任人员提供了必要的指导,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整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年版)doc

(整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年版)doc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工作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引言电力生产是重要的基础产业,但在生产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事故。

为了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旨在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原因的正确查明和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电力生产企业。

二、责任和职责2.1 调查小组每起电力生产事故都应设立调查小组,并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调查小组组长和成员。

调查小组的职责包括:•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提出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的建议。

调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2 相关部门各级电力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

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2.3 责任主体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责任。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等。

三、调查流程调查小组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事故调查:3.1 事故报告和调查启动当发生电力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企业负责人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并指定调查小组的组长和成员。

3.2 调查计划和调查对象确定调查小组应在调查启动后制定调查计划,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调查对象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和人员。

3.3 调查数据和证据收集调查小组应搜集相关的数据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相关文件和记录等。

调查小组成员应保证数据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对收集到的数据和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原因。

事故原因可能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管理失误等。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3.5 责任主体确定和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小组应确定责任主体,并提出处理意见。

责任主体可能包括责任人员、部门、流程等。

处理意见应包括对责任主体的处理措施和改进措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doc教案资料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版).doc教案资料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背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国有大型能源企业,拥有众多发电、热电联产等电力生产设施。

电力生产安全事关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为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稳定运行,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以及安全生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制定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 基本要求1.1 电力生产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和设备完好且稳定可靠。

1.2 对于需要进行“三同时”操作的设备,必须进行安全审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无权。

1.3 对于新投运设备,应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档案,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建立设备年检台帐,确保设备运转安全可靠。

1.4 实施安全管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控制措施落实,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

2. 安全教育与培训2.1 对于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岗位培训,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接受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于职业技能进行定向培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2 安全教育与培训应根据工种和岗位的不同性质和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制定不同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和岗位考核。

2.3 针对发生事故、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应及时组织现场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3. 设备保护与管理3.1 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设立专门岗位负责设备维护保养,按照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执行,以延长设备寿命和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3.2 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技术参数、维护保养情况和故障处理详情,实现设备的整机信息化管理和故障快速定位。

3.3 坚持“定期检查,随时检查,不漏检查”的原则,全面检查设备安全性能,开展设备故障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安全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执行整改措施。

4. 安全防护措施4.1 电力生产过程中,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设置绝缘保护、接地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等。

华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华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提高华能公司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华能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触电、机械伤害、高空坠落等。

三、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宣传组等。

2.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收集、调度指挥等工作。

3.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协调、人员疏散等工作。

4. 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

5.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救治和转运。

6. 交通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管制和疏导。

7. 物资保障组: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供应和调配。

8. 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宣传报道。

五、应急处置程序1. 初步响应: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救援:救援组根据事故类型和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

3. 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对伤员进行救治,并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

4. 交通保障:交通保障组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进行管制,确保救援车辆通行。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华电事故调查规程

华电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规范对发电生产过程中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直属企业。

实用文档第二章事故定义及级别第六条人身事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发电生产人身伤亡事故(一)员工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释义】“员工”系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及供热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修配、生产准备等生产性工作以及生产性管理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门人员到生产现场检查、巡视、调研等都属生产性管理工作),包括在外地区、外系统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发电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及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员工工作期间“干私活”发生伤亡,不作为发电生产伤亡事故。

使用发电生产场所,利用生产工器具做与发电生产无关的事,视为干私活。

实用文档“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生产制度表格)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制度表格)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附件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总结规律,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

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五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释、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释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事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涉及人员及伤亡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及经济 损失
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措施
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情况 现场处置: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调查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 整改措施: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确定直接和间接原因
责任主体确定:明确责任主体,包括相关人员、部门或单位
责任追究方式: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采取相应的追究方式,如纪律处分、行政处罚 等
预防措施制定:针对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设备维护 和检修,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
全隐患
提高员工安全 意识和操作技 能,加强培训
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事 故应急预案和 救援体系,提 高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
加强与相关部 门的沟通和协 作,共同推进 电力生产安全
工作
事故报告:及时报告事故,并 记录事故的详细情况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 查,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询问:对相关人员进行调 查询问,了解事故经过和原因
分析处理:对事故进行分析处 理,提出预防措施和建议
现场勘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 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和严谨性。
保密原则:对 调查过程中涉 及的敏感信息 和资料进行保 密,确保调查 工作的安全性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二 0 一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1)第三章事故调查 (6)第四章统计报告 (15)第五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与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与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与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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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事故包括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管理的电力基层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不含核电)。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臵应当以救援受害人员,撤离和保护受威胁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控制并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恢复为主。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七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供电(供热)影响,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和设备一类障碍七个等级。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分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臵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划分(详见附件1)。

第九条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但构成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或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定为集团公司考核事故(详见附件1)。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定为集团公司统计事故:(一)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二)装机总容量1000MW以下的发电厂由于安全故障,一次造成2台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且全厂对外停电。

(三)发电机组主设备异常运行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四)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大、小修时间两周。

(五)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六)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造成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

(七)锅炉运行中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

(八)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九)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十)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

(十一)汽轮机发生水击。

(十二)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十三)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十四)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十五)风机倒塔,叶片折断、脱落,机舱起火。

(十六)50MW以上风电场因自身原因导致风电场全场对外停电超过8小时的。

(十七)风电场内同型号的风机(保质期外)叶片、齿轮箱、变流器、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连续12个月内有20%以上发生相同故障。

(十八)新增职业病案例。

(十九)多人轻伤。

(二十)液氨泄漏。

(二十一)其它经集团公司、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一)2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

(二)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

(三)220kV以下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四)火力(水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处理,虽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风电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1.风电场因风场原因一次减少出力50MW以上。

2.风电场三分之二以上风机脱网,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的。

3.因设备故障导致一条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电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的。

4.箱(台)变故障,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的。

5.叶片、轮毂、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桨或偏航齿轮等主要设备损坏,168小时不能修复。

(六)其它经各电力产业公司和区域子公司认定的。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以及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电监局(办)及主管单位,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发生集团公司统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逐级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主管单位。

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应于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电力企业发生设备一类障碍后,应及时上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并定期将事故抢险、抢修以及调查、处理的实际进展情况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有关单位、部门应跟踪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措施落实。

事故即时报告及后续报告(见附件2),内部报告应按“三个渠道”(由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上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能力评估,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组织学习、宣传、演练,并做好应急相关准备。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臵措施,控制事故发展;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方案,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七条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同时也应开展内部的事故原因分析。

受各级人民政府或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由电力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统计事故由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有权直接组织调查。

调查按以下规定开展:(一)调查组织由组织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社保)、监察、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提交调查报告。

(二)调查程序1.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对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的,必须经电力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

2.收集原始资料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

安监部门应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录像、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调查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保证搜集到的所有现场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如事故涉及财产保险理赔、第三方责任,或可能引发侵权赔偿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通知法律管理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的处理取证和事故调查以及后续处理方案的研究。

3.调查事故情况多人轻伤事故的调查:(1)应查明受伤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臵、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3)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其他事故的调查:(1)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3)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臵、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臵、遥测遥信、录音装臵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4)查明事件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直接经济损失;(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故调查应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查清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4.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应急处理是否正确等。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责任大小,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件扩大的责任者。

事故发生存在下列原因和问题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规程制度不健全;(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4)现场安全防护装臵、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完备或不合格;(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7)违章指挥。

5.提出防范措施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情况再次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调查组在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从严处理:(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2)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事故调查期限及报告调查组应在20日内完成调查并向组织单位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同意可延长10日),经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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