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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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参加国家及省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着力提高师生竞技能力,调动广大师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级别
1.国家级
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个行业委员会等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参赛选手代表黑龙江省参加国家级竞赛。
2.省级
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参赛选手代表齐齐哈尔市或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参加竞赛。
第二条奖励范围
3.教师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4.在校学生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5.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6.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竞赛,成绩突出的系部、教研室;
第三条奖励方式
7.奖励证书
在全国及省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的学生,授予“技能拔尖学生”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指导学生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和省技能竞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授予“最佳指导教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在国家、省技能竞赛中,组织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专业,学校分别授予“优秀组织奖”,并颁发证书。
8.奖励标准
奖金发放除教师个人项目奖励教师个人外,其它资金发放对象是指团队(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业负责人)。
教师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1)参加省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5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1000元;参加省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2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获得者奖励3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获得者奖励4000元;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奖励5000元。
(2)教师参加省、国家技能大赛获奖取得优异成绩者;在学校组织的评职晋级及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省技能大赛学生获得省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同上)。
(3)教师当年指导同一(组)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次获奖的,按学生中最高获奖等次计奖。指导多名学生在同一项目比赛中多人获
奖的,先按学生中最高获奖等次全额计奖,其余获奖学生的指导奖减半发放。
学生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奖励标准
(1)参加省技能大赛荣获省级竞赛二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2000元;学生参加省技能大赛荣获省级竞赛一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8000元。(2)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获三等奖的专业,奖励参赛团队1万元;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获二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2万元;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荣获一等奖的专业,奖励团队3万元;(3)在国家、省技能竞赛获奖的学生,根据相关政策和竞赛的有关规定,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9.辅导津贴标准
直接参与辅导的教师严格按照制订的辅导计划进行专业培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按课时计算课时费;正常上班期间,根据辅导时间按课时折半进行计算。聘请相关专家到校辅导,根据辅导时间按课时进行计算(每节课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从2013年4月10日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学校
2013年4月10日